翻译的歧途——检视一桩个案
感谢黄涛教授在博客里贴出来的一篇文章,其标题是《民俗研究与翻译研究》,译自英文,作者利·哈林(Lee Haring)是资深的美国民俗学者,几十年致力于将西南印度洋五大群岛上的民间故事译成英文。文章刊于《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4卷第2期(2011年3月),第31-35页。因为文章标题中兼有“民俗”和“翻译”两个关键词,于是我就看得很仔细。作者认为,翻译和民俗研究都是处理文化异质性的手段。“两种方法都认为文化表述是传递不同价值观的有效手段”(第31页)。对于这个观点本身我不置可否。但是作者紧接着论证这个观点的句子,无论从学科史的史实还是从文本的翻译用语上,都让我感到困惑。这个句子如下:
……因此,由上一代德国民俗学家提出的“法尔肯施泰因法则”(Falkenstein Formula)获得了世界民俗学界的认同。该法则认为:民俗学这门学科是将“各种文化价值观(包括它们发生的动因及过程)以主位或客位的形式进行的一种传播,其目标在于帮助解决社会文化的诸多问题”。(第31页)
先从所谓的“法尔肯施泰因法则”(Falkenstein Formula)的出处说起。Falkenstein是德国黑森州的一个有一万人口的小镇。它之所以能被写进民俗学史,是因为1970年在那里召开了德国民俗学会的双年会。当时,德国民俗学改革势在必行,这是会上的共识。但是走向如何,在会上形成了两种看法。其中一种以图宾根为旗帜,要转向社会学,以日常文化为研究对象;另外一种以法兰克福为旗帜,要转向美国的文化人类学,以发达社会的文化比较为研究对象。最后同意前一种取向的人为多数,会议形成了一个简短的宣言式的表述,其实就是两个句子,被称为“Falkenstein Formel”。
让我们先把德语、汉语和英语三种语言表述列举出来:
1、德文原文,出处Falkensteiner Protokolle.Hg. von Wolfgang Brückner, Frankfurt am Main: Universitätsverlag.第303页。
„Volkskunde analysiert die Vermittlung (die sie bedingenden Ursachen und die sie begleitenden Prozesse) von kulturellen Werten in Objektivationen (Güter und Normen) und Subjektivationen (Attitüde und Meinungen). Ziel ist es, an der Lösung sozio-kultureller Probleme mitzuwirken.“
2、中文译文,译自某个英文文本。我不清楚这篇文章译自何处,英文原文如何。见《民俗研究与翻译研究》一文,第31页。
民俗学这门学科是将“各种文化价值观(包括它们发生的动因及过程)以主位或客位的形式进行的一种传播,其目标在于帮助解决社会文化的诸多问题”。
3、相对权威的英文译文,出处:„There Is No Grand Theory in Germany, and for Good Reason“ by James R. Dow, inJournal of Folklore Research, Vol. 45, No. 1, 2008, pp.55-62, here p.55)
„Volkskunde analyzes the transmission of cultural values (including their causes and the processes which accompany them) in their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form. The goal is to contribute to solving sociolcultural problems”.
这段话的第二个句子很简单,几乎不可能有歧义。这里只讨论第一个句子的翻译问题。
首先,Formel这个德文词,在James R. Dow的文章里,被译成Formula,这应该没有太大问题。Formel这个词用在这里,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并非实指。这两个句子是宣言、是判断、是一种宣言式的判断句,它要表述的是民俗学分析的对象,相当于一个“民俗学分析对象=……”这样的一个公式。它不是在表述不可动摇的真理性事实,所以在中文里,这个更贴切的对应词应该是公式,而不是法则。
其次,从句子的结构上分析,德语和英语的文本的结构是“主语(民俗学)+谓语(分析)+宾语”,而中文译本的句子结构是“主语(民俗学)+是+宾语(各种文化价值的传播)”。这样一来,就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不同译本产生的歧义了:德文和英文本定义的是民俗学分析的对象,而中文译本定义的是民俗学本身。这种差异不能说无关紧要。
让我们先把中文译本搁置一旁,回过头来比较德文本和英文本之间的细微差异。
其中一个关键环节是Vermittlung这个词的翻译。如果直接在《德汉词典》里查的话,可以找到“调和”、“斡旋”等类似的含义,但是都和这里的文本不相符合。Vermittlung是名词,其源于动词vermitteln,其含义是“介绍、中介、传达某种信息”。了解了这样的词源背景,就很容易明白,Vermittlung在这里可以相应地翻译成“表达”、“体现”。在英文本中,Vermittlung被翻译成了transmission。我们无法说这个翻译完全错误,但是至少不完全准确。当transmission一词再被翻译成汉语的时候,就变成了“传播”,而这个结果就与德文原来的含义相去很远了。
在德文原文中,这个句子里包含了三个括号。怎样理解和处理括号里面的内容,也构成了问题的关键所在。让我们暂时抛开括号,先把这个句子的结构理清楚。该句的主干含义是:民俗学分析的是各种文化价值在客体对象和主体对象中的表达和体现。后两个括号的用法比较简单,每个括号内只有两个名词,是列举括号前的那个词所指的具体事项,即“客体对象”指的是“物品”和“社会准则”,“主体对象”指的是“态度”和“看法”。英文译者可能觉得这种解释是多余的,所以把这个两个括号里的内容直接给忽略掉了,根本没有让它们体现在译文里。取而代之的是把Objektivationen和Subjektivationen放在一起,翻译成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form。我个人觉得这样的简化也并非一点问题没有。其一,德文中的两个词都是复数,英文的句子中的主体名词form成了单数。其二,与Objektivationen一词相应的动词是objektivieren,强调的是被主体感知到的客观事物和存在,因此Objektivationen不同于Objekte(物品、对象、客体),其括号后面的举例正好在强调说明这一点,Güter是可见的实在物,Normen是被主体感受到的具有客观约束性的社会规则,是“硬件的”社会事实的一部分,它不同于“软件的”主体对象中的态度、看法、观点等。括号中的举例实际上对理解整个句子还是非常有帮助的,而译者对这两个括号及其内容的腰斩(也许是出于行文流畅的考虑)我觉得是有失恰当的。
最棘手的问题就是,第一个括号里面的内容应该怎样理解,因为这里两个借代词die和两个人称代词sie所指究竟为何,并不十分明确。从字面上,这个句子可以译成“导致其发生的原因和与之相伴的过程”,相应的英文译本是“their causes and the processes which accompany them”(第55页)。这个语段没有问题,但关键的问题是两个主体词“原因”和“过程”的归属限定词是哪个,这个语段中的“原因”和“过程”归属谁或者什么,即:是谁的或者什么的原因和过程。这样一来,sie这个词指的究竟是什么,就是理解这个句子的关键。棘手的是,sie可以是阴性名词的单数形式,那么它所指的是die Vermittlung;sie也可以是名词的复数形式,那么它所指的是die kulturellen Werte。从语法上看,两种解释都是可行的。英文译本取的是第二种理解,即诸多文化价值的“发生原因”及其“相伴过程”。
我个人倾向于前者,即把第一个括号里面的内容看成是与die Vermittlung直接相关的。这里的“原因”和“过程”都与文化价值的“体现和表达”相关,并非与“文化价值”本身相关。我不敢确定这种理解肯定正确,因为这里是语法上的歧路。不过我的理由是:从句子的构造上,括号紧跟在die Vermittlung之后;从逻辑上看,文化价值是静态成形之物,而谈静态之物的原因、尤其是过程,似乎有些逻辑上的困难。
把这几个关键节点厘清之后,就可以这样来理解这个口号式的宣言中要表达的几层含义:一、民俗学分析的对象不是静态的文化价值,而是文化价值动态性的体现与表达;二、在分析文化价值动态的体现和表达时,民俗学也分析引发某种文化价值的体现与表达的原因,以及与这种动态的体现与表达相伴随的过程;三、民俗学要面对的文化价值的体现与表达既存在于客体对象中也存在于主体对象中,也就是说,民俗学同时要进入的是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世界;四、民俗学的目标在于经世致事,参与进对社会文化问题寻找出路的知识实践当中。
利·哈林这篇《民俗研究与翻译研究》的文章,似乎非常看重德国民俗学。但是作者的某些表述,只能说有失精准。按照这篇文章,世界民俗学界认可1970年德国民俗学界倡导的民俗学转型,而新的民俗学的使命成了去传播“各种文化价值观”(包括其动因及过程)。对德国社会有些许了解的人会知道,这样的观点在政治上也是令人无法接受的。民俗学在德国,虽非学术中坚,但也绝不至于单薄肤浅到如此的程度。利·哈林还写道:“因此,由上一代德国民俗学家提出的‘法尔肯施泰因法则’(Falkenstein Formula)获得了世界民俗学界的认同。”(第31页)如前所述,第一,这不是什么法则,这是个口号是的宣言。提出这个口号的人,也不是上一代学者,而是和他本人同代、甚至比他年青十五至二十八岁的学者。它在学术史上的价值在于它是一个标志性事件,表明了德国民俗学力图告别往昔的姿态,就如同北美的《独立宣言》无法被看作是建国的纲领体系一样,它不是德国民俗学建设的理论纲要,没有那么重大的理论意义。第二,即便在当时、在德国民俗学界,这个口号式的宣言也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同。回头看去,即便当时的发起者、倡导者也不得不承认这个口号的简单和可笑(参见Wolfgang Kaschuba, Einführung in die Europäische Ethnologie,第93页),那是一种在总体上革命、革新的氛围之内,充满创新勇气和幼稚激情的矫枉过正。况且,德国民俗学界大多是不太精通外语的“乡巴佬”,他们的著作如何很快获得世界民俗学界的认可,令人不得而知。在我所看到的材料中,以英文介绍德国民俗学的著作几乎都出自两位作者之手,一位是本文提到的James R. Dow,另外一位是Hannjost Lixfeld。我无由得知,利·哈林关于德国民俗学的知识,究竟来自自己对德文文献的阅读,还是来自二手翻译资料。在这篇用中文发表的文章中,有几处标出了原德文词汇,实在可以说是理解有误,比如Erweiterung原本应该是“扩展”的意思,在中文里成了“文化习得”,Bildung明明指的是教育,结果在中文里成了“结构”(以上两处均出自于第33页)。我没有找到这篇文章的英文本,所以不能断言这些误读出现在哪个环节。但是我倾向于认为,是原英文作者在使用德文文献时有误,责任并非在中文译者。
我是没有才力对英文专业文献的翻译吹毛求疵的,所以只集中到利·哈林这篇文章中涉及到的德文的翻译。不过一个明显扎眼的地方,我还是想提出来引起注意。这里涉及到的是一句迈克尔·菲舍(Michael M. J. Fischer)的引文:“经典人种学……”(第33页)。Michael M. J. Fischer是当今活跃在学界的人物,是麻省理工学院的社会人类学教授。被译成“人种学”的那个词汇究竟是什么,这是需要好好斟酌一下的,因为在今天的学术话语和用词中,除非在讨论有极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的话题时,“人种学”这个词是不会轻易出现的。我相信,菲舍也足具对学术语汇的敏感。
翻译多歧路,险象环生。写到这里,我就想起了做哲学研究的李文潮老师。李老师的教授论文写的是在思想史上,十七世纪基督教传教士在中国引发的基督教、佛教和儒教在思想上、哲学上的碰撞。洋洋五六百页的大著,书名中包括了三个关键词:理解(Verständnis)、不理解(Unverständnis)、误解(Mißverständnis)。记得当时听李老师谈文化思想史上不理解和误解均无法避免时,让我印象最深刻的一句是:“假如没有误解的话,人类的历史将会变得多么没意思,多么无聊。”说这话时,他满脸的“狡黠”和得意。
学术翻译何尝不是如此,其功用与传教士的使命异曲同工。也许某种基于歧路的误读可以带来思想上的撞击,可以引领出一片新的天地。尽管如此,翻译还是应该首先求“信”,尽量理解原文的含义并表述出来。我不主张的是按照原文的句法字句对应式的“忠实原文”,因为那样的“忠实原文”之后往往变成了不可读懂的文字。我更倾向的是,翻译时要先读懂原文的意义层次,别因为对自己译文语言“达”和“雅”的要求,把原本有的内容也给删却繁枝而简单化了。简单化的误解恐怕只会引领出更多的歧路,致使原本可以贯通的思想和理论,却不断面对壁垒重重。当“歧路”遍地之时,恐怕“穷途”也相距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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