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非遗保护要遵循契约精神 强化公产意识
新华网浙江频道 2014-09-18 16:15:18
新华网浙江频道9月18日电(记者 刘明洋 冯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是申报人与履行文化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签订的一个保护与传承的契约;而被列入名录的非遗技艺也不再是完全的个人私产,而是国家与民族历史文化传承的共同记忆。”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国家非遗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魁立17日在参加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舟山论坛时表示,面对我国目前在非遗保护领域出现的“重申报,轻保护”现象,遵循非遗保护的契约精神、强化非遗技艺的公产意识十分必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传统文化中的典型、范例,保护非遗对于我们振兴传统优秀文化、提高民族文化自觉有着重要意义。”刘魁立表示,现在我国的非遗保护实行的是名录制度,符合相关条件的非遗项目都可以进行申报。一旦进入非遗保护名录,那就意味着申报人与履行文化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达成了该非遗项目的保护与传承的契约,双方都有遵循相应许诺的义务,虽然这是一种自愿承诺,但也是一张“军令状”。
“在非遗保护的实践中,很多申报人信守了诺言,但也存在着‘背信弃义’的现象。”刘魁立指出,目前我国非遗申报中存在着“狗熊掰玉米”现象,申报者过分看重项目名录的级别,在不遗余力不断“升级”的同时,保护与传承工作却打了折扣。“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契约意识的淡薄,存在着对‘虚荣’及其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的过分追求。”
刘魁立表示,非遗保护中契约精神的遵循,不仅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及个人,同时也涉及文化保护的行政执行部门,因为该契约的执行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定期地进行检查。“我们需要通过上下合力、共建互动的方式,使我们的非遗保护落到实处。”
在谈及非遗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与技艺时,刘魁立表示,被列入保护名录的非遗技艺已不再是完全的个人私产,而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传承的共同记忆,这就要求被列入传承人名录的非遗继承者们要有“私产”变“公产”的文化自觉。“虽然非遗传承人拥有相关知识与技艺的获利权利,但也必须履行传承义务,按照相应法规进行利用、处置。”
“保护非遗不是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命令,更不是追名逐利的工具,而是我们发自内心地对于传统优秀文化的认同与钦佩。”刘魁立表示,虽然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已取得丰硕成果,但还需进一步强化契约精神和公产意识,让保护非遗成为提高民族文化自觉、弘扬传统优秀文化的有力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