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富伟:《个案研究的意义和限度》
2013年06月13日 13: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3年第2期 作者:王富伟
【核心提示】个案研究能否获得超过个案适用范围的知识是个案研究始终要面临的问题。在社会学/人类学的研究脉络中,三种研究取向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深具影响,它们分别是费孝通的“社区研究”、格尔茨的“深描说”和布洛维的“扩展个案法”。
个案研究能否获得超过个案适用范围的知识是个案研究始终要面临的问题。在社会学/人类学的研究脉络中,三种研究取向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深具影响,它们分别是费孝通的“社区研究”、格尔茨的“深描说”和布洛维的“扩展个案法”。
《江村经济》是费孝通社区研究的代表作。在书中,费先生细致而深入地刻画了中国东部太湖沿岸一个村庄的整体生活。该书赢得了巨大的国际声誉,也引起了令人注目的争议。
利奇质疑通过个别社区的微型研究能否认识幅员辽阔的整体中国?费先生指出,他并不以为一个农村社区的研究就能认识整个中国,“江村经济”只是一个研究起点,他希望通过对不同社区的比较来“逐步接近”认识中国,具体实践包括“云南三村”研究和“小城镇研究”。具体途径是“类型比较法”:将个案视作基于相同条件所形成的某种类型的代表,通过“类型”比较可以从个别逐步接近整体。
而格尔茨的研究旨趣和费孝通大为不同,他似乎并不在意民族志对于认识更大范围事实的意义,更青睐于微观研究所能带来的理论启迪。
格尔茨主张个案的超越途径是:通过“深描”个案所蕴含的特有形态来促成对现有理论的启发。“深描”并不是要刻画“原始事实”,而是要说清那些地方发生了什么,以“能使我们与陌生人们建立起联系”。其关键在于“从当地人的视角看事情”。但格尔茨并不认为民族志学者真能如同当地人那样去察觉和思考,并否定了传统上倡导的“移情理解”以及“主位分析”。他指出,民族志学者所能察觉的只能是当地人所用以察觉的东西——即像话语、图像、制度和行为之类的象征形式,而所谓对陌生人达至理解即是将他们置入这些象征系统之中,用他们的词语来描述他们的文化。这种主张蕴含着格尔茨关于象征系统的两个基本预设:一是象征系统具有整体性,但不像传统整体论所主张的那样是事实层面上的功能整合并具有决定性,而是指意义层面上整体与部分之间所具有的连贯性,对具体事件描述的合理性可以在这一整体观照中得到说明。二是尽管当地人的意义体系具有独特性和陌生感,但由于根本上体现的是“人类”对社会现实的看法与评价,所以能被同是“人类”的我们所理解。人类学的知识增长不是“累积性的”,而是“突发式的”,是要从在具体而详细的个案研究中获知的洞见来加深对已有“问题”和“概念”的反思性理解。
扩展个案法形成于英国社会人类学的曼彻斯特学派,旨在将对非洲村庄和城镇的研究,扩展到对与殖民主义相关的、更为广阔的政治经济主体的分析中去。布洛维系统地发展了这一方法。
对于布洛维来说,特殊和一般、微观和宏观,都首先是独立存在的实体——只有承认这一点,才有可能讨论从特殊到一般、从微观到宏观这一系列问题。对“意义”问题的处理实质上混杂着两个维度:一是个案作为一种特殊事实,可以借助已有理论推演出新的理论;二是个案作为部分性事实,可以显示整体性事实。而前者是达至后者的一种手段,即可以通过一般性理论来认识整体性事实。
而扩展个案法真正获得方法上的典范意义——作为反思性民族志,是在布洛维将社会科学划分为两种模式之后。布洛维将社会科学划分为实证科学和反思性科学两种模式。他认为,扩展个案法是反思性科学模式的典范研究方法,主要采用参与观察技术;统计调查则属于实证科学的例证方法,主要采用访问(interview)技术。
实证科学基于研究者中立的假定,形成了约定俗成的四项原则:禁止“刺激反应”、可信性、可重复性和代表性。但因为社会科学研究中总是存在“情境效应”,使得这四项原则并不能得到真正实现。反思性科学利用“情境效应”,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四项原则:(1) 介入,即要对研究者的进入所形成的反应保持敏感;(2) 过程,即要理解具体情境中的多重意义和知识,并从时间维度上把它们简化成“社会过程”;(3) 结构化,即研究者要观察研究场所之外的社会力量,注重宏观力量的相互形塑作用;(4)重构,即通过个案的独特性重构既有理论。最关键的是第四项原则,布洛维否认了“代表性”原则对反思性科学的适切性,认为个案的一般性意义在于理论重建,从而否定了个案研究对整体认知的追求。
至此,我们发现,无论三种研究取向中哪种取向,个案研究都有着超越性诉求。出于经世致用的研究旨趣,费先生试图通过“类型比较法”实现对整体中国的认识。但这一方法并不能克服整体异质性问题。格尔茨的旨趣在于通过对非西方社会“异域见闻”的“深描”来反观西方社会,因此他并不追求这一“异域见闻”对认识其所处社会整体事实的意义,从而否定了个案研究在事实层面上的超越。布洛维则赋予“扩展个案法”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和验证社会主义可能性的研究使命。他认为,部分(个案)与整体相互生成,都是关系性存在。在这一关系网络中,个案不再是一般中的个别,整体也不是个别的种属或个体的总体,而分别就是在关系中生成的关系性个案和关系性整体;那些所谓的类型条件和宏观力量也都不再是独立的实体,而就是一些关系的构成要素。因此,个案只是分析的起点或触发点,分析的关键在于关系,即要分析什么样的关联机制界定了个案及其定位于其中的整体。在这一路径中,个案研究不再去追求与个案不相关的事实,异质性问题也就不复存在。
那么,关系个案研究有什么样的理论诉求?简单来讲,即建构情境性理论。格尔茨指出,人类学理论的特征之一是要求理论始终与具体实践的解释密切关联,人类学理论的一般性不在于脱离材料进行形式化的抽象,而是尽可能贴近材料以进行“深描”,使文化的一般道理在具体形态中呈现出来。我们基本遵循这一主张,但与格尔茨的“在个案中进行概括”不同,我们是在“关系性整体”中进行概括,因此难免进行一定程度的形式化抽象。当我们用某些要素去界定整体时,已经介入了一些形式化的理论,将来的理论概括也会抽象为形式化的要素关系;但在界定整体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在确定理论要素发挥作用的边界,因此理论概括仍能保有情境性。
当理论应用到实践之时需要经历一个情境性转化。一般而言,理论是经验事实的简化,当运用既有理论进行经验研究时,无论为了证实还是证伪,都需将其操作化,如统计假设检验,而操作化正是对理论进行情境化处理。反过来也一样,从经验研究中归纳或发现理论,如扎根理论,也需进行情境化处理,只不过是一个反向操作化的过程。因此,理论发挥效应的关键在于情境适宜性,理论建构的任务不是追求普适性,而是界定情境性。
总体言之,如果我们持有实体论本体论,个案研究就因不能克服异质性问题而不能实现对实体性整体的认知。但如果我们持有“关系的”本体论,我们将发现个案与整体是相互生成、相互界定的,因此我们可以实现对“关系性整体”的认知。
个案研究的理论定位,不必限于某一特定取向:可以是对其所属社会的一般性概括,也可以是提供一种全新的概念洞察力,还可以是对既有理论的改进,以及构建情境性理论。个案超越所带来的知识增长,既可能是“突发式”的,也可能是“累积性的”,但最终都会得到学术共同体的检验。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原题《个案研究的意义和限度——基于知识的增长》,刘亚秋 任晓霞摘)
原文刊于《社会学研究》2012年5期,(原文约29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