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讨论】《中国民俗学会章程》及其修订

【讨论】《中国民俗学会章程》及其修订

【按语】第七届民俗学会代表大会即将召开,查中国民俗学会网站,关于学会的章程只有1999年的学会章程,而没有2002年、2006年的章程。章程是学会的大法,应该照章办事。但是学会近些年的活动,很少按章程行事,甚至寻找章程而不可得。代表大会的一项议程是修改章程。这是大事,应该很好研究,特别是要召开常务理事会研究,不可马虎行事,只用秘书处的一纸开会通知代替,为此,在论坛上重新贴出1999年的章程和我在2002年会议上的修改章程的报告,如果觉得有必要,请秘书处将2002年和2006年的章程放在论坛,供大家讨论。



中国民俗学会章程

(1999年5月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为中国民俗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Folklore Society,缩写为CFS)。
  第二条 本会由全国民俗学工作者自愿结成,是群众性的和非赢利性的民俗学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的民俗,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俗学,为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丰富世界文化宝库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师范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搜集、整理、研究我国现今仍然传承和流行着的民俗及文献上的资料。
   (二)加强理论民俗学和应用民俗学的研究,以增进民俗学的社会功能。
   (三)编辑出版民俗书刊、图录及资料,翻译、评介国外民俗学著作。
   (四)通过举办培训班及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培养民俗学人才。
   (五)组织学术讨论,促进学术繁荣,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俗学体系。
   (六)积累民俗资料,举办民俗展览。
   (七)进行对外学术交流,参加世界民俗学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民俗学的调查、搜集、整理、研究、编辑、教学、评论、翻译,提供或保存资料等方面做出明显成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会员2人或本会理事1人介绍。
   (四)由常务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5 |

TOP

关于修改《中国民俗学会章程》(草案)的报告


  作者:陶立璠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2-07-18 | 点击数:1425


  

各位代表:

  我受中国民俗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的委托,现就本次代表大会将要讨论通过的《中国民俗学会章程》(草案)所做的若干修改,特做如下说明,并提请大会审议。

  经1998年12月26日中国民俗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1999年1999年5月30日经学会在京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的《中国民俗学会章程》,曾刊登在《中国民俗学会会刊》第9-10期上(以下简称1998年章程)。这个章程共六章二十四条,集中反映了我会在组织建设方面的特点和所取得的成绩,应该说,在当时情形下它是符合我会实际的。

  1999年3-4月间,为配合国家整顿社团和重新进行社团合法登记工作,学会秘书处在向民政部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种材料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参照民政部提供的“章程范本”对1998年章程予以必要的修改。学会秘书处曾就此事专门请示了以故的钟敬文理事长,并经中国民俗学会在京常务理事会1999年5月30日会议讨论认可后,才将修改后的章程文本上报学会业务主管单位,即教育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修改后的学会章程共计八章四十八条,修改时一方面参照和尽可有多地沿袭了我会1998年章程的条文和基本精神,另一方面也按照民政部的指导对章程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修改后的章程,曾在《中国民俗学会会刊》第11期上及时刊载,以便广大会员了解情况。

  为了既兼顾民政部对我会章程的某些特定要求,又能结合我会实际,使学会工作今后有章可循,中国民俗学会在京常务理事会又于2000年12月1日,专门就新章程的修改等问题进一步做了深入讨论,在此基础上才形成了提交本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新章程草案。现特就新章程草案中涉及到的对1998年章程所做的修改部分和新增加的有关部分,特做如下说明:

  第一章:“总则”,由原先的二条增加为五条。

  第一条,是学会的名称,新章程草案在括号内增加了学会的英文译名及其缩写。

  第二条,为“本会由全国民俗学工作者自愿结成,是群众性的和非赢利性的民俗学专业学术团体”,强调了学会的全国性、自愿性、群众性、非赢利性和专业学术性。

  第三条,学会宗旨,和1998年章程保持了连续性。同时增加了“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等文字。

  第四条,明确了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明确了学会的常设地址。第四和第五条都是为了方便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社团管理工作而新设的。

  第二章:由1998年章程的“任务”改为现在的“业务范围”。

  1998年章程的第三至第九条,现在被集中表述在新章程草案的第六条,即“本会的业务范围”之中,但具体内容却和1998年章程基本一致。

  第三章:“会员”。1998年章程的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现在被修改为第七条至第十三条。新章程草案的第七条把我会会员的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这是按民政部的指导修改的。1998年章程也曾在第十条有“酌情吸收团体会员”的记载。今后如何发展和管理“单位会员”,将是我会组织建设的一个新课题。

  第八条,明确了成为我会会员的条件,即“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从事民俗学的调查、搜集、整理、研究、编辑、教学、评论、翻译,提供或保存资料等方面做出明显成绩”。

  第九条,明确了“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本会会员2人或本会理事1人介绍。(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常务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秘书处发给员证”。以上两条是将1998年章程的第十条拆开分别表述的,其间的精神是基本上连贯的。



继续浏览:http://www.chinesefolklore.org.cn/web/index.php?NewsID=2116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CFN】

TOP

和修改章程的报告核实一下,发现如上章程(1999年5月15日通过)实际是2002年学会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下一届(2006年大会)的章程在何处?

TOP

修改章程说明中:“第五条,明确了学会的常设地址。第四和第五条都是为了方便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社团管理工作而新设的。”

TOP

记得2006年年会时,是师大的万建中老师作的修改章程的报告,萧放老师作财务报告。也许那时是换届前夜,会议的主持者已无心思管这些事,事后更不关心这件事了,会议的收尾工作没有人负责,章程什么的自然不知去向,所以这届学会理事会没有章程可依。而且在很长时间里,学会的秘书长没有选定,叶涛是很久以后才确认为秘书长的,这就造成了学会工作的一段空白。责任不在秘书长吧。说得不对的地方,请指教。

TOP

学会是群众团体,群众团体的特点是大家的事大家办,靠每个人的奉献精神,网站志愿者团队是很好的证明。关键是领导者要负起责任,善于用人,善于出主意。撒手不管,觉得开会研究学会的工作都是负担,那就不会有好的工作团队。责任不明确,加上没有监督检查,是学会存在的最大问题。我是学会的副理事长,但从来不知道学会在做什么,也没有参加过学会领导者的会议,时间就这样过去了数年,虚设一个副理事长,又不知如何尽力,有何意义。

TOP

引用:
原帖由 郑土有 于 2010-10-21 23:40 发表
我保存的2006年会议资料中有一份供讨论用的《章程》,核对了内容,就是陶老师所说的《章程》。其中作了一些记号,可能是修改章程报告中涉及修改的内容(记不太清楚了),例如: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八) ...
按照代表大会的议程,章程是要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决议通过的,我们的会议把这些重要的环节省略了,所以2006年的会议等于没有章程。秘书处不必再寻找了。

TOP

没想到学会章程的帖子引起如此多的回应,声音来自多方面,有褒有贬。秘书处是学会的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应该多听听不同的声音,不必事事都作解释,好像做好做坏责任都在秘书处。在代表大会召开之际,回顾、反思学会的工作是有益的。学会为什么一定要制定章程,就是为了学会的工作有章可依,这没有错。如果吸取以往的教训,在这次会议上重视这一问题,不是很好吗。原来的学会章程对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很清楚,对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的职权范围规定的也很清楚。学会的章程规定“本会由全国民俗学工作者自愿结成,是群众性的和非赢利性的民俗学专业学术团体。”这个团体不是乌合之众,更不可能不是东西。学会是法人团体,章程也规定了它的合法性,它应该是我们办事的原则。就以会员管理来讲,章程规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术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据说2006年修改为2年)。如果照章办事,每隔两年清理一次,被清退的会员就不会有意见。如果在会员证上将这些规定印上,就更省事了。
    其实这些话只是说说而已,希望学会的事业蓬勃发展。就此打住。

TOP

关于“学员会员”应该在章程中有所反映,包括会费全免或减半收取。
学会的主要任务是联系团结会员,进行学术交流,提高民俗学的研究质量和学科地位,同时也是为了培养人才,特别是年青一代的人才。近些年来每年都有不少硕士和博士毕业生,他们中的有些人毕业论文的质量不错。学会的每届年会,应该对这些论文进行评奖,选拔民俗学研究方面的优秀人才,对他们进行奖励,培养他们尽快成为学科带头人。如果一年一年坚持下去,中国民俗学就会形成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人才队伍。这对学科的建设是十分重要的。
对于学会章程的修改,要体现改革精神。学会的领导班子应该年轻化。年轻人有朝气,有思想,有魄力,他们应该承担起学会建设的责任,因为中国民俗学的未来是年轻人的。70后(70岁以上,含70岁)的学者不应该再担任学会的领导,包括副理事长一类的职务。如果需要的话,学会可以成立学术委员会,老先生可以在哪里发挥作用。或者给个顾问或名誉理事之类的头衔。理事长的任期改为一届,不可连任,这样有利于人才交流,也减轻年轻学者的负担,一届三年,好好干,是可以出成绩的。
这只是我对章程修改的意见,供参考。

TOP

我对《中国民俗学会章程》的修改意见,仅供参考。
     (以2002年《中国民俗学会章程》为蓝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的民俗,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俗学,为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丰富世界文化宝库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建议改为“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的民俗,开展学术交流,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俗学体系。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第一款:去“着”字,“文献上的资料”建议改为“文献民俗资料”。
第二款;“加强理论民俗学和应用民俗学的研究,以增进民俗学的社会功能。”
建议改为“进行民俗学基础理论研究和专题研究,鼓励和组织民俗学田野作业。”
保留第(三),删去第(四)款
第六款:“积累民俗资料,举办民俗展览。”建议改为“积极参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款:“进行对外学术交流,参加世界民俗学活动。”建议改为“组织和参与国内外民俗学学术会议及田野考察。”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建议改为“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包括在读学生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十一条:第六款 :“积极参与民俗学的学术活动,重视学术道德,坚持正派学风。”建议改为“反对学术腐败,尊重学术道德,学风正派。”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术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建议改为“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在学会秘书处备案;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建议改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职业道德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建议改为“鉴于本会是学术团体,会员代表以在会员中征集入选论文方式确定代表资格。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建议改为“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款:“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建议改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款:“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建议改为“学术上成绩突出,热爱民俗学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第三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建议去掉“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建议删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或建议改为“本会理事长任期为一届三年;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2届六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建议增加一款:“本会拟设民俗文化基金”或“本会设立民俗文化基金。”  
     建议删去“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5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应改为“本章程经2010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说明:如上只是个人意见,供修改章程者参考)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TOP

TOP

悲歌兄不要太悲观,学会是群众团体,风气自然不会与官场相同。按照钟老的话说,学会过去式“惨谈经营”,现在不同了,学科发展了,大批青年学者涌现,其中不乏优秀人才。只要组织健全又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学风自然会蒸蒸日上。

TOP

学会章程修订讨论稿
发件人: 高丙中 <gaobzh@pku.edu.cn>查看联系人
收件人: chinafolklore@googlegroups.com  
抄 送: gaobzh@163.com
转发:陶立璠

--------------------------------------------------------------------------------

尊敬的学会同仁,
    今天下午参加民俗学会部分常务理事会议,我在会上谈了我对学会发展的一些建议。现在夜已深,颇有睡意。但是想到会后同仁建议写出文字提供给未到会同仁参考,我再熬一会儿,写几行字,略申我意。
    我建议学会领导班子的产生实行真正的民主化。在这个阶段,先让会长的产生实行普选,也就是所有会员直接投票选举会长。
    我建议学会的会议单纯化,也就是学术化:大家花时间、花钱来聚会,就是为了学术交流,不要再被选举干扰。
    这两个建议合并一起的精神就是:1)每个会员都有权利并且有机会来参加年会(当然要缴会务费,反过来说,缴会务费就能参加会议);2)每个会员都参入学会管理和服务班子的选举,也就是,对于学会的选举,每个会员都有参与的权利与机会,这种权利与机会不能被没有授权依据的个人或方式所限制、剥夺。
   
    以此而论,我把学会原有的领导班子产生方式称为“委托民主”:创立学会的核心团队对学会实施“所有者”(拥有者)的管理,他们提名候选人(当然主要职位在他们之中分配),他们有威望也有技术保证提名的绝大多数人当选。以此循环。其中的核心机制是:核心团队自己委托一些人当候选人,也委托一些人当投票人,通过让两部份人在很大程度重叠而保证选举有序、合目的地进行。
    我想提倡的是直接民主。这种民主方式现在已经具备了历史条件:创立学会的核心团队大多因为自然规律离开学会,硕果仅存的几位先生大都表示在下一阶段要实行学会领导班子的年轻化、民主化。我认为这些前辈是有历史使命感的,也非常明智,因为委托民主确实遇到了很现实的难题:1)大会代表的产生方式(也就是限制一些会员参会的权利的机制)是受到民主价值的质疑的;2)大会主席团的产生方式基于章程的什么条款,这是一个难以找到明确规定(授权)的临时组织;3)谁能够提名理事候选人,如何把会员提名的理事候选人列入或排除进行投票的名单,都是难以提出不引起争议的方案的。
    原有的委托民主所产生的领导班子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所以多年行之有效。但是在学会的领导班子将转为年轻一代人的时候,他们不具有创立学会的核心团队成员与学会的那种关系(因为创立所以支配的逻辑与关系),委托链条就中断了,再那么操作的合法性问题就冒出来了,自己选自己的逻辑转不动了。

    如果实行会长普选,那么就在计划中的山西会上选举一个3-5人的“选举委员会”,他们在会后立即着手选举事务,也就是候选人(竞选人)登记、投票人登记,把候选人的情况介绍给投票人,请投票人投票,计算选票,确认当选人。有人会问,全体会员资格有效的会员都投票,如何可能?答曰,多数人通过网络投票,少数不用网络的人邮寄。美国的学会多少年就是这么做的,他们好多学会都是上万人。我们的会员只有七百左右。我在美国参加过几个学会的大会,没有见过把大会的时间用于选举的,都是事前就通过通信、网络完成了选举。开会就是学术交流,再就是面试求职的新人。
    会长是全体会员选举产生,能够避免其他选举因为合法性局限而产生的多种问题。会长的参选人要向会员明确阐述自己的理念,自己对学会发展、学科建设、会员利益的承诺。会员选举他(她),就构成一种契约关系、授权关系。举贤式的选举,新的会长候选人事先不公开、正式地向全体会员承诺、不明确向学会的整体利益承诺,可能只关着门向抬轿子的几个人许诺,这是何等大的差异?
    如果改会长选举为普选,那么理事会还要不要选?我认为,理事会已经是荣誉性的、程序性的(为最后选会长、副会长的必要程序),没有行使过什么权力。如果多数人愿意保留,就继续;否则就改变。

    民主,民主,我们喊了一百年,我们也以各种变通的方式在实验它的好处。中国先在村级进行普选。我们这群最靠近村民的知识分子,何妨也加入其中,让真正的民主从我们自己的社团里做起?
    正式的承诺,正式的授权。完全的民主,完全的授权。这样,会长更好开展工作,会长也必须非常投入地工作,非常负责地、公正地组织工作团队,履行自己的承诺。于此,会长及其团队就变成服务性的。这样一种会员广泛参与、领导团队责任明确的社团,将会多么具有活力,多么具有凝聚力?中国民俗学会,这个最真诚地关心普通百姓的民主权利和文化尊严的团体,在这样一个多少知识分子都在高谈阔论民主而指望别人搞民主的时代,能够真正身体力行地既把民主的价值运用在对研究对象的关怀上,也把民主的实践落实在自己身上。这是多么令人向往的一个新阶段?
    那么,我们这么民主,有什么风险吗?有什么难以承受的代价吗?只要我们有这个决心,我们就只有在研究中在协商中可以完全解决的细节问题而已。我相信,我们除了得到它的好处,我们一无所失。
  
高丙中
  2010年11月10日午夜1点23分

TOP

大视图Re: Auto-Re: 回复: Re: 学会章程修订讨论稿
发件人: "zhouxing@vega.aichi-u.ac.jp" <zhouxing@vega.aichi-u.ac.jp>查看联系人
收件人: chinafolklore@googlegroups.com  
转发:

--------------------------------------------------------------------------------

刘魁立会长、叶涛秘书长、各位副会长、各位常务理事先生们:
    大家好。
    今天一大早,拜读到高丙中教授有关会长选举的意见,我觉得言之有理,持之
有据。仔细想一想,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会长实行普选,完全不会导致学会的领
导职位会落入“坏人”手中;学会也不会因此而改变颜色,出现资本主义“复辟”。现
在,或许是到了现任学会的各位领导,拿出勇气和时代的责任心,进行制度创新的
时候了。老实说,这样的制度创新,本来应该更早一些着手才对,学会秘书处理应
更早一些地召开常务理事会,并就此展开深入的讨论,并作出有远见的决定。我主
张学会领导只任职一届,其实就是希望每次都能够有一些制度创新。现在,高丙中
教授比我看得更远,更有远见、勇气和民主的精神,为此,我深感钦佩,我觉得我
们大家都应该支持他的主张。
    “民主”就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就看你要不要它,如果去一点一滴地做,去努
力,它并不难,也不遥远,它就能成为现实。中国民俗学会的“知识分子们”,不应
忘记当年五四的民主精神。另一方面,“专制”也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就看你讨厌
不讨厌它,如果我们心里稍有怯弱-犹豫,它就总能得逞并阴魂不散。
    各位试想一下,如果我们国家的每一个学会,都能够这样去做,那我们的国家
马上就将会有多么大的成长!
            周星,11,1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