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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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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揭晓

[本网专稿]
教科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揭晓
  作者:巴莫曲布嫫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8-10-20 | 
 

 

 
 【本网专稿】
非物质文化遗产(ICH)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标识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大会61619日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巴黎总部召开第二届会议。会议依次对近两年(阿尔及利亚2006、中国2007、日本2007和保加利亚2008)召开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会议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履行《公约》的指导草案,也就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遴选原则与操作程序,以及为实现《公约》原则和目标而进行的计划、工程和活动的指南。按照议事规则及公约第171314条的要求,并根据委员会决定制作公约徽标的倡议和相关规定,会议从来自101个成员国的艺术家所提交的1297个方案中遴选出了象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约》标识。由克罗地亚艺术家Dragutin Dado Kovačević设计的徽标,被公认为《公约》宗旨和精神的最佳体现,在进入最终角逐的7项提案中夺冠,进而被认定为《公约》徽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设计的国际竞赛
 
此次国际竞赛的征集活动从 200710月启动, 2008 317截止。为了让世界各地区都能参加本次竞赛,教科文组织鼓励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专业和业余美术设计师、艺术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人员以个人身份提交设计方案。监督竞赛活动的一个附属机构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由来自法国 (主席Chérif Khaznadar), 巴西(会议报告人Antonio Ricarte), 阿尔及利亚、保加利亚、印度和尼日利亚的代表组成。在2008 613大会召开之前,该机构在阶段性的工作中经过层层审核和评比,遴选出7项决赛方案,最后向委员会推荐。为了让缔约国大会批准这一标识, 并由此确保成员国在最广的范围内实现共享, 委员会在2008616召集的第三次特别会议上接受了附属机构的推荐,进而委员会将7位决赛选手的方案提交给了缔约国大会。2008619缔约国大会通过2.GA 9号决议之二,克罗地亚的Dragutin Dado Kovačević提交的1904号提案为徽标比赛冠军、斯洛文尼亚的Petra Sutila提交的2072号提案为亚军、意大利的Michelangelo Camardo提交的1962号提案为季军,条件是它们全部符合本次比赛的《比赛规则》。最终夺冠的艺术家将获得15,000美元的奖金。
 
“《公约》徽标诞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象征”
 
这一标识的全称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标识”(The Emblem for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实际上也就是象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志性符号,与“世界遗产公约”标识的功能同等重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新近出版的《非物质遗产信使》(Intangible Heritage Messenger)第10期(200810月发行)上,以“《公约》徽标诞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象征”为题,在头条的位置上公布了夺冠方案。从图示看,这一象征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约徽标将与教科文组织徽标一同使用(见图)。报道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这一新徽标立足于保护活形态遗产,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尊重,并提升人们对遗产及其重要价值的认知和关注。
 
 
Dragutin Dado Kovačević是一崇尚极简主义美学的艺术家。在接受记者的访谈时,他说自己从一着手就深知设计必须是抽象的,具象派难以企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特征。他以三角形、正方形和圆形为基本构图,进而以一个能够包纳住三个连续图形的理念来概述其“故事”。线条图以一次手的运动开始并结束,中间没有任何的停止或断落,也就是用极简主义方法──三角形变成一个正方形,正方形变成一个圆形,而圆形则采取了泡状保护罩的形式,以突出《公约》的宗旨和精神。艺术家最后说,他的设计强调的是传统与现代之间的联结──以手的运动表示传统,以类似于英文at的符号“@”象征现代,紧扣住设计主题:一个现代性时代的遗产。诚然,这一徽标的象征意义还有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给出官方的正式阐释
 
《公约》标识的使用规定
 
就这一标识的使用,2.GA 9号决议之二还形成了如下的相关决定:由委员会报请其第三次常会批准使用徽标的业务指南草案。《公约》法定机构,即大会和委员会以及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拥有使用公约徽标的专用权。在大会通过有关的业务指南之前,他们不得授权他人使用该徽标;公约徽标应与教科文组织徽标一同使用,并注意教科文组织大会(34 C/86号决议)通过的《关于使用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识和因特网域名的指示》应管制教科文组织徽标的使用;由教科文秘书处确保《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规定的徽标保护,具体做法是,请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该徽标发送给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的成员国(此据教科文官方文献ITH/08/2.GA/CONF.202/Resolutions)。 
【备注】
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相关信息请访问:http://www.unesco.org/culture/ich/index.php?pg=00135
2) 参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标识竞标规则和程序: (请下载附件)
 200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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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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