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学校体育并活性传承研究
杨敏 王勇
[摘要] “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漫长的历史中创造和积淀下来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它与体育活动相关的身体运动内容是一种“活态人文遗产”,具有民俗性、群体性等特征。文章采用文献资料、网络信息检索、综合分析等研究方法,提出重视本民族、本地区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并结合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自身的特点,通过学校体育教育这一“活性传承方式”,对“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原真化、多样性的体育教育传承的新思路研究,以此较好地完成既保护祖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完善学校体育教育的任务。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类体育;识别;活性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文化多样性的合理存在”为前提(路志峻、李金梅,2006),是具有民族历史积淀的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张卫民,2005)。它以其多姿多彩的形式和风格在当今社会显示出独特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作为社会资源和活态文化象征引起世界关注(张卫民、董文伟,2006)。中国是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遗产极为丰富。然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侵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丧失了其生存、传承的生态环境,正以惊人的速度损毁、消失和流失,面临濒危、失传的重大危机。保护和传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重要,且刻不容缓(张卫民,2005)。
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培育民族精神、建设先进文化、全面推动人类文明对话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周和平,2006)。我国处在共同筹划“十一五”发展大计的重要历史时刻,也正在积极编制“十一五”期间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200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族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倪依克、胡小明,2006)。
随着2008年奥运会的召开,在人文奥运的主题下,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几千年丰富多彩的原生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发展,也迎来了一个传承并走向世界的良好机遇。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纳入教育体系,建立系统、科学的教育机制,将教育导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领域,从教育的视野去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问题,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重要途径(张卫民、董文伟,2006)。我们应当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和一般规律的认识,系统地构建学校体育领域中非物质遗产的保护体系(路志俊、李金梅,2006),让学校体育教育承担起保护和传承国家级原生态民族民间“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光荣使命,并将其融入到学校体育教学和科研中去,完成保护祖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翁敏华,2004)。
一、国家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诠释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漫长的历史中创造和积淀下来的传统文化资源,充分体现了我国各民族共有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审美理想。它既有与体育活动相关的竞赛程序、器材制作等身体运动内容,又有与各民族的社会特征、经济生活、宗教仪式、风俗习惯息息相关的传统文化现象,是一种“活态人文遗产”。它所体现的中华民族的创造力和凝聚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和瑰宝。因此,保护民族民间“类体育”文化遗产,既是各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维护中华文化独特性和复兴中华文化的重要环节(倪依克、胡小明,2006)。
1.“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属不同类别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类别中,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并不以独立的形态和门类进入名录,而是和其他文化样式始终处于交叉共生状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在遵循各民族风俗、习惯和各类别形式及特点的基础上,形成民族民间“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强调一种教育和整合作用,让所有活动者在参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的过程中都能体会到体育文化的内涵(牛爱军、虞定海,2007)。
2.具有保护难度的国家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特性。(1)原生态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自然状态下的一种民族民间原始体育文化的记载。它是人类民族民间体育文化多样性的精神命脉,更是未受人为影响的、凸显一种原始的、质朴的、自由化的具有根源性和丰富性的“生态文化”。(2)活态性。活态性是“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基本特性。这种“活”,本质上表现为它是有灵魂的。这个灵魂,就是创生并传承她的那个民族在自身长期奋斗和创造中凝聚成的特有的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集中体现为共同信仰和遵循的核心价值观。另外,它还体现在对其的传承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的变异与创新。这种变异、创新的内在动力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决定的,以不同传承者、享用者参与创造,展示出他们的创造性。保持活态的传承机制,是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关键(倪依克、胡小明,2006)。(3)民俗性。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形成于农业节气、周期性祭祀祖先的民俗化礼仪中,往往同宗教、祭祀、婚姻、劳动等活动结合在一起。因此,民族民间“类体育”文化遗产是附属于其他民俗事象之中的。宗教节日和祭仪作为载体为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供了固定的时间和场所,促使传统体育萌芽由自发小型的形态上升为有组织的、规模较大的集体性活动,从而使民众易于接受并传播,最后形成一种民俗活动和文化遗产(倪依克、胡小明,2006)。(4)群体性。“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是一种体现公共观念的集体行为。所谓群体性,就是一种集体意识上的文化认同。人类出于自身与族群之间所具有的血缘联系和文化依附,都对自己的族群有一个特殊的认同感。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认同就是一种生存方式的认同,共同的习俗、工作和娱乐方式形成了共同的生活空间及方式。就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传承[来者而言,个人的个性化创造也只有加入到群体传承中才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构成(倪依克、胡小明,2006)。
二、历史悠久的区域性国家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识别
国家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在一定范围、一定区域内所形成并开展的具有浓郁的民族文化色彩和民族特征的体育文化资源。它的形成基础主要是农耕、游牧和游猎三类生活方式。在相同或相近的地域空间生存的族群,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等方面总是相近,各种文化交流最为直接和频繁,形成一种特别的地域生活情趣。各民族的类体育文化遗产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但不同地区又有着不同的名称、内涵与起源,同一类项目,带来不同的地域文化表征,这是识别中要特别引起重视的(倪依克、胡小明,2006)。
1.以歌舞娱乐为主导的“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1)东部地区:北京京西太平鼓;河北徐水舞狮、井陉拉花、昌黎地秧歌;山西黄沙狮子、高跷走兽翼城花鼓;内蒙古蒙古族安代舞;浙江天塔狮舞、余杭滚灯、浦江板凳龙龙舞、长兴百叶龙龙舞、奉化布龙龙舞;福建泉州拍胸舞;江西傩舞(南丰跳傩、婺源傩舞、乐安傩舞)、永新盾牌舞;山东胶州秧歌、海阳大秧歌;辽宁象帽舞、鼓子秧歌、抚顺地秧歌、海城高跷、辽西高跷;吉林乞粒舞;黑龙江达斡尔族鲁日格勒舞。(2)中南地区:湖北土家族撒叶儿嗬;湖南土家族摆手舞、湘西苗族鼓舞、湘西土家族毛古斯舞;广东醒狮、英歌(普宁英歌、潮阳英歌)、湛江人龙舞、汕尾滚地金龙龙舞;海南黎族打柴舞。(3)西部地区:重庆铜梁龙舞;四川芒康弦子舞、泸州雨坛彩龙龙舞、卡斯达温舞、?V舞;贵州苗族芦笙舞(锦鸡舞、鼓龙鼓虎-长衫龙、滚山珠)、反排苗族木鼓舞;云南沧源佤族木鼓舞、迪庆锅庄舞、铜鼓舞(文山壮族、彝族铜鼓舞)、傣族孔雀舞、傈僳族阿尺木刮、彝族葫芦笙舞、彝族烟盒舞、基诺大鼓舞;西藏巴塘弦子舞、昌都锅庄舞、热巴舞(丁青热巴、那曲比如丁嘎热巴)、日喀则扎什伦布寺羌姆、山南昌果卓舞;陕西陕北秧歌、安塞腰鼓、洛川蹩鼓;甘肃苦水高高跷;青海玉树卓舞、土族於菟;新疆塔吉克族鹰舞。
2.以竞技能力为表现形式的“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1)东部地区:北京抖空竹;天津回族重刀武术;河北沧州武术、邢台梅花拳、杨氏太极拳、沙河藤牌阵;内蒙古达斡尔族传统曲棍球竞技、蒙古族搏克;福建宁德霍童线狮;山东蹴鞠;吉林朝鲜族跳板。(2)中南地区:河南少林功夫、陈氏太极拳;湖北武当武术。(3)西部地区:新疆维吾尔族达瓦孜。
三、学校体育教育视野下的国家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引入
学校作为知识与信息的基地和人类文化的传习地,应当是“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民族古老生命记忆和活态的文化基因库。应推广学校体育教育在知识传播体系中的文化多元化,在现行的学校体育教育知识体系中,反映本土“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体育文化价值(尹国有,2004)。
从我国现行的学校体育课程体系上看,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内容还处于知识的“普及”阶段,缺乏对“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的教育引导。因此,把“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纳入学校体育教育课程体系中,通过学校体育教育机制,把丰富而独特的民族民间“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有效的引入和传播,这样才能解决好活性传承国家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倪依克、胡小明,2006)。
1.引入目标。 “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不仅是把一种被长期忽视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引入主流教育的过程,也是一个对民族精神和生存智慧的活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过程,是一个更具理性发现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整合过程。学校体育教育在提高民族素质、塑造民族精神、提升民族理想、推动民族体育文化向前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学校体育教育引入“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目标就是使学生正确认识各地区、各个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差异,充分认识“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中华文化的完整性、丰富性的意义,并正确判断“类体育”非物质文化与现代体育文化间的关系及相互间的影响,认识“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形成保护“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发和自主的积极态度(张卫民,2005)。
2.引入原则。“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样性原生态的引入是值得重视的。地理区域中文化构成因素与结构关系上的差异引起“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差异。如热带河谷与傣族“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高原雪山与藏族“类体育”非物质文化、草原与蒙古族“类体育”非物质文化等等,都体现了“类体育”非物质文化和地域生态交融的意象。因此,要根据学校所在区域的特点,坚持原汁原味的引入原则,并注意现代技术和展示手段的应用,引入本区域或跨区域的“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张卫民,2005)。
四、学校体育教育视野下的国家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性传承
1.国家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价值。“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载歌载舞,充满竞技性、娱乐性的原生态民族民间体育资源,动作纯朴形象、生活气息浓厚、运动量适中,不受场地、器材和时间限制,具有独特的形式和民族风格。通过学校体育教育这一“活性传承方式”参与“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坚持专业立场和学术视角并结合实践进行理性思考,以更加顺应民族民间“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要求(周平、彭文群,2002)。
2.国家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与校本课程创新发展。(1)“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核心问题是课程问题。校本课程的开发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第一,穿插式课程建设。即在现有学校体育课程中,穿插介绍一些“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文化事件,但不改变主流课程的基本结构和明显特征。第二,附加式课程建设。即在不改变主流课程基本结构和明显特征的情况下,以一本书、一盘教学录象带、一个单元或一周课时的方式,附加有关“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观念、主题于其中。第三,渗透式课程建设。即校本课程不再是仅在既有结构上进行调整,而是对其每个方面进行重新思考和设计,将与“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内容融入到学校体育课程的主流课程中去(张卫民,2005)。在“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校本课程设置上,应该充分考虑“类体育”非物质文化的资源优势和民风民俗等,在资源的选择上可借助于民间开展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资源优势,或学校所在区域人们喜闻乐见和比较熟悉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同时也可以借助其他学校提供的课程及教师资源,根据不同的年级设置选修和必修内容等。进行校本课程设置时还要选择一种合理、有效的开展方式,扩大、开发民族民间“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及经济效益。学校可成立“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部门,取得相关领导、部门支持或得到社会赞助,将某一或某些“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定为学校的特色资源。也可以成立“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团体,借助媒体、大众把开展的民族民间体育活动作为一种健身娱乐的方式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和推广。(2)建构“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内容体系。大量收集、整理民族民间“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编写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构建“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材内容体系。从[来适用性和实用性的角度选择性地设置具体的教学项目类别,提炼“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精华部分。教材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则根据学校体育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时数以及学生的知识基础来确定(张卫民,2005)。(3)加强“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师资队伍的建设。实施“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校体育教育,对体育教师提出了一些新要求。首先,要求体育教师必须充实“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体育文化知识,提高自身文化素养,利用多种不同的方式传递遗产资源的文化特征等;其次,将当地的“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个体或群体聘为学校特邀体育教师,对教师进行最原真化的培训;再次,合理运用社会支持系统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师资人力资源中心,以充分发挥学校体育教育对“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性传承功能(张卫民、董文伟,2006)。
五、结束语
随着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但世界各国就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已经达成共识。
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人工再造和破坏后不可逆转的特性,学校体育课程应该积极为国家提供“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原生态、可持续发展的传承信息。面对“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多种类学科内容的特点,学校体育应树立起人本化的文化尺度,加快跨学科的协作实践,打破单一文本式、学校式的学术模式,走进“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地进行考察。深入民间收集、整理,积极参与到“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实践中去,尊重“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的大众自发及自主性的文化个性,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提供高效服务(尹国有,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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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改革与战略》2008年第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