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让出版社长对付出版社长是反抄袭之妙策

中华读书报 日期:  2009年7月1日   

光明日报出版社原社长起诉人民出版社社长抄袭
《察贤辩才》侵犯了谁的著作权
记者 舒晋瑜




  本报讯 一场原光明日报出版社社长状告人民出版社社长的官司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

  昨天下午,原光明日报出版社社长李树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年5月,他在北京图书大厦购买了人民出版社出版、由黄书元为主编的《察贤辩才》,发现该书未经许可抄袭了自己2007年出版的《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被告图书一共16.8万字,其中14.4万字均来自原告的作品,抄袭量占83.6%(律师事务所统计)。黄书元未经许可,将他的作品复制在自己的图书上从中获得名利,侵害了署名权、作品完整权、发行权等。人民出版社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是共同侵权人。为此,李树喜索赔10.8万元。

  “出版之前签合同要授权。黄书元主编的书经过谁的授权了?他们寄给我的合同书我到现在也没有签字。”李树喜说,希望人民出版社有正面的态度对此事有个回应,同时引起出版界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然而又有消息称,《察贤辩才》的基本史料内容来源于1993年北京出版社出版的《国史镜鉴》。而《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与李树喜 2004年在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用人通鉴》,主要内容均来自《国史镜鉴·用人篇》。《国史镜鉴》作者之一王立波(笔名)告诉记者,由学者赖长扬领导的古籍文化工作室工作人员刘艳强、左全琴提供的《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与《国史镜鉴·用人篇》比对表上,清晰地表明,前者共计11章,收文149篇,其中104篇为《国史镜鉴·用人篇》中的作品,约占全书的70%。正文共312页,其104篇文章共占238页,约占全书的76%。

  “《国史镜鉴·用人篇》的主要作者是我,95%的内容是我。能说我抄袭自己的作品么?”李树喜说,当时写作中他将引文译成了现代文,编辑认为李树喜的风格与大多数人不同,修改一下,编辑完成后也署为作者名。他当时对此曾表示不满。

  《国史镜鉴》数百万字,主编是赵禄祥,“用人篇”是其14篇中的一篇,李树喜是本篇分卷主编,署名作者王朝中、刘洪波、孙丽丽、李树喜。“当时我们有七八个作者,但是署名的时候只署了4位。李树喜其实只享有冠名权,因为虽然安排他做主编,他也做了,但没怎么用他的内容。”历史学者赖长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对署名掉以轻心,他希望同仁一定要学习知识产权法,否则重则影响团体轻则影响个人,飞来横祸防不胜防。

  《国史镜鉴·用人篇》实际作者之一、负责秦汉部分的田人隆告诉记者,他们拿到初稿时,质量参差不齐,李树喜的初稿因体例不符合要求,且有重大遗漏,他曾予以修改补充,他在李树喜的署名文章中新添的内容,至少有三分之一。

  “我们有《察贤辩才》完整的出版合同和手续。本书罗列的作者也有李树喜的名字。本书的稿费均按《国史镜鉴》原分卷主编分发,由分卷主编分发作者。李树喜口头同意代表原作者签约和代领稿费,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号。《察贤辩才》的稿费于2009年3月已按国家规定扣税完毕后打入他的银行卡中。”田人隆说,如果不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号,别人如何得知?而且,相关作者至今未收到应得的稿费。

  李树喜对此解释说,自己之前与人民出版社打过官司,获得过5万元赔偿金,因此人民出版社保存有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而自己收到的3003元的稿费,并不知何时、被谁打入帐户,“退都没有地方退。”

  据赖长扬介绍,《察贤辩才》在出版前已取得除李树喜之外的三名作者授权同意。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树喜代理律师郝惠珍说,此案并不复杂,焦点在于,谁是著作权人,如何看待著作权人,以及怎么理解相反证据,谁来认定争议点。“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是著作权人。《国史镜鉴·用人篇》的原创作是李树喜提交的,修改者是受编者委托修改。即使按他们所说修改量最大达60%,那哪一篇是他们独创的?原创者仍是李树喜。”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TOP

出版社社长告社长,告错了对象?

中新网  2009年07月06日 15:43 来源:北京晚报 




  社长告社长,告错了对象?

  原光明日报出版社社长李树喜状告人民出版社社长黄书元的侵权官司,日前引起网上广泛热议。虽然此案仍在司法审理中,但是因为李树喜已经对媒体曝出此案,并表示了自己的态度,人民出版社一方也对此作出了回应。

  李树喜在接受一家媒体记者采访时称,今年5月,他在北京图书大厦购买了人民出版社出版、由黄书元担任主编的《察贤辨才》,发现该书未经许可抄袭了自己2007年出版的《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抄袭量达83.6%。他认为黄书元未经许可,将他的作品复制在自己的图书上从中获利,侵害了署名权、作品完整权与发行权。人民出版社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是共同侵权人。为此,李树喜要求索赔10.8万元。

  李树喜告错了对象?

  在由人民出版社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察贤辨才》一书的作者兼责编孙晓对记者提供了一份关于李树喜告人民出版社情况说明,声明称李树喜状告黄书元,首先是告错了对象。“黄书元先生不是《察贤辨才》的著作权人。签约人是本书实际作者的代表赖长扬先生。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是实际作者。”对此,李树喜代理人、盈科所郝律师认为此种解释与法无据。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属于作者”,“什么叫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

  《察贤辨才》来源于《国史镜鉴》

  《情况说明》称“《察贤辨才》一书,主要材料来源于1993年出版的《国史镜鉴》, 李树喜先生提供的证据,即2007年出版的《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一书,与《察贤辨才》一书没有任何直接关系。”

  之所以李树喜能在两本书上找到重合点,《察贤辨才》的副主编赖长扬认为,无论是《察贤辨才》还是李树喜的《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其主要来源都是源于一本叫《国史镜鉴》的著作。《情况说明》指出,“《国史镜鉴》是一部数百万字的著作,1993年出版,共14篇,李树喜先生是《用人篇》分卷主编,署名作者计4位,除李外,还有王、刘、孙等三位。《察贤辨才》中的102篇完全来自《国史镜鉴》之《用人篇》,”“甚至结构与标点符号、分段方式都完全一样。”

  既然李树喜是《国史镜鉴》之《用人篇》的署名作者之一,不经他授权出版的《察贤辨才》,是否构成侵权?《察贤辨才》责编指出:李树喜先生并不是《国史镜鉴》中《用人篇》的实际作者。“他原来是写了一些稿子,但因质量问题而未能采用”,“之所以给他署名,是因为当时人们没有版权意识,也感念李参与了工作。”但是郝律师则称,用和没用不该由一方的说法认定。“李树喜提交了原创稿件,其他署名人在此基础上做了修改。这个修改首先要区分开修改人是受作者的委托还是受编者的委托,这在著作权上有着根本的区别。即使修改率是60%,原创性仍然是关键。”她认为“这个问题的核心仍然是著作权人怎么认定。”“《国史镜鉴》有李树喜的署名,他就享有著作权人的权利,实际他也享受了全部权利。”

  《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之来源

  人民出版社在其《情况说明》中认为,李树喜2004年出版《用人通鉴》、2007年出版《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等书,其来源也是主要抄录了《用人篇》内容,“即就承认他是《国史镜鉴》之《用人篇》的四位署名作者之一,他在出版《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时,也并未与其他三位作者打过招呼。此举也构成对其他作者的侵权。”郝律师对此认为,构不构成对其他三人的侵权,应该看这几位作者是否独立享有权利和是否主张权利而决定,更重要的是法律明确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相反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孙小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