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刑峻法,因情而施:社会运行的强制规范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社会思想研究
郑杭生 胡翼鹏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内容提要】法家诸子基于对人性的洞悉,主张以严刑峻法治理天下国家。他们发现:人性好利,莫不自为。法家并不象其他学派将人性追逐利益、权衡利害视作恶行而予以禁绝,他们反而要求因循人性,以大利诱导(奖赏)人们守法,以大害惩戒(刑罚)民众不违法。法令是衡量人们行动的标准,合法则赏,不合则罚。法令面前,一视同仁。刑无贵贱,功不抵罪,甚至轻罪重罚,以严刑峻法威慑人们不敢越轨。君主掌控法度刑律,并借助威势、玩弄权谋以驾驭群臣,统御万民。君主上遵天道,下凭法度;臣僚秉公办事,效忠君主。在法令刑律的威慑下,君主垂拱而无为,臣僚任事而尽责,最终天下无为而治。
【关键词】法家;人性;法;道法转关;社会运行;社会秩序
一如先秦各家学派,法家也在试图寻求造就社会秩序的有效途径。虽然诸子求治去乱的终极目标一致,但彼此凭籍的手段并不相同。儒家通过内在的道德修养,自觉地遵守礼制规范,由此形成长幼异节、上下有差的严整秩序;道家则否定伦理情感和社会规范,以另类的价值取向方式,消解人们争名逐利的欲望,从而化解天下纷争,达成无为而治。但法家是从外在的控制力量入手,以严刑峻法为威慑力量,从而造就整齐划一的社会秩序。
一、人性好利,莫不自为
法家的社会整合方案、协调社会秩序的理论,主要基于他们对人性的论证。他们探究人性问题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这个前提理论更接近于社会事实,从而使建立在这种前提理论之上的社会整合方案具有良好的社会功能。 墨子曾说:“上之为政,得下之情则治,不得下之情则乱。”(《墨子·尚同下》)法家强调实施刑罚治国的理论前提是“人性好利自为”,即追逐利益,特别是物质利益是人的本质属性。无论是管子、慎到一系的齐法家,还是商鞅、韩非一系的晋法家,他们对“人性好利”都有着深刻、独到的认识和阐释。“人性好利自为”论是法家诸子实施他们治国方略的前提和基础。
人为何生而好利?韩非指出:“人无毛羽,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天而下不著地,以胃肠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韩非子·解老》)人在自然界中生存,无爪牙以觅食,无羽毛以御寒,诚如墨家所论,“赖其力者生,不来其力者不生”,(《墨子·非乐》)离开了必要的衣食,人就无法在自然界中生存,因而人不能不追求自身的利益。资源的有限性和生存的危机感,迫使人们追逐私利的本能不断膨胀,并成为与生俱来的一种本性。法家学者对人性好利的本质有深刻洞见。管子曾主张“上侈而下靡”,通过刺激全社会的奢侈性消费,促成多生产多消费的良性循环,以此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主张正是基于他对人性的深刻把握。管子说:“百姓无宝,以利为首,一上一下,唯利是处。”(《管子·侈靡》)人们唯利是图,上下奔忙也只是惟利所趋。商鞅也指出,人们追逐名利,犹如水往低处流一样具有天然的惯性,不选择东南西北惟利是图:“民之于利也,若水之于下也,四旁无择也。”(《商君书·君臣》)而且法家诸子坚信,人的一生就是追逐名利的一生,“民之欲富贵也,其阖棺而后止”。(《商君书·赏刑》)甚至生前攫取实利,死后仍虑虚名,商鞅又说:“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商君书·算地》)活着时计较名利得失,就是死去时也要竞取虚名,因为名声常常伴随着利益,故而争名也就是逐利。名利是人们的毕生归宿,也是三生轮回时刻不能忘怀的追求。
法家对人性好利自为的认识,是基于对人的社会行动的观察之上。商鞅指出:“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 (《商君书·算地》)人的本性具备度量长短、算计重轻、权衡利害而后取舍利弊的能力,特别是选择有利而放弃不利的能力,这表明人性之趋利的同时也在避害:“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商君书·算地》)商鞅反复强调,在饥食、劳逸、苦乐、荣辱等对立矛盾情境中的趋利选择是人之性、人之情,所以人性不仅好利,而且趋利避害的行动选择也是人的本能。犹如现代西方经济学家对人性的假设一样,人不仅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而且具有利益最大化、危害最小化的计算选择能力。管子也反复论述了人性趋利避害的取向,他说:“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管子·形势解》)无论贵贱,不论长幼,都有求生的本能,也有怕死的本性。与之对应的行动和心理,就是对利欲的天然渴求,对危害的本能厌恶。人们对名利的重视,达到与生死等量齐观的水平。故而韩非也说:“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韩非子·难二》)又说:“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韩非子·奸劫弑臣》)正是人们嗜利有如求生,恶害犹如怕死,故而无论在心理上还是在行动上,都对利欲表现出不能遏制的冲动,而对危害表现出本能的排斥。管子也指出,人性爱利,因而对于利益无不生发觊觎之心;人情恶害,故而对于危害无不退避三舍:“凡夫人情,见利莫能无视,见害莫能无避。”而且,无论贤愚,不分贵贱,人们都具备趋利避害的本能倾向:“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有也。”(《管子·禁藏》)。从人在利害当前的行动选择来看,人会被利益吸引而主动趋奉,而又会惧怕祸害而本能规避。因此,趋利避害乃是人之常情,也是无所谓善或者恶的社会行动。
法家诸子认为,人既然本性好利而恶害,且这种本性是不可改变的本然存在,所以为满足个人私欲而抛弃伦常、而不择手段也就不足为奇了。因而,慎到说:“人莫不自为也。”(《慎子·因循》)人人都是为自己的私利谋划打算。韩非承继了先贤的观点,并进一步发扬光大,他说:“而心调于用者,皆挟自为心也。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韩非详细分析了各种人际关系的实质,以及人际互动的种种规则,窥见了人性的本质与人际关系的本质,即人人都在为自己谋划,以计算之心,从自己的私利出发对待人和事。他把人际关系说成类似社会交换理论的利益互换方式,父母对子女是至亲之爱,但生男、生女对结果却不一样:生男孩则庆贺,生女孩则溺杀。男孩、女孩都是父母骨肉,但父母取舍不同,也是出于计算自为之心,“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韩非子·六反》)而且父母抚养子女,如果照顾不周,他长大了就要埋怨父母;子女赡养父母,如若给养微薄,父母也会责怪他。(《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既然父母与子女之间尚且如此,那么其他人际关系更是如此了,“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如君臣关系,君臣之间没有血缘亲情,相互计算,各怀私心:“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韩非子·六反》)君主与臣僚相互算计,各取所需,“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韩非子·难一》)君臣之间非父子之亲,为了各自的利和欲,彼此各有盘算,由此君主与臣僚也是自利自为的交换关系。而雇佣关系更是基于个人的私利来选择对待他人的方式,雇主愿意给雇工出高价、办酒食,为的是雇工能够踏实工作;而雇工愿意努力工作,为的是可以拿到更多工资。(《韩非子·外储说左上》)雇主愿出高价、雇工干活卖力,并不是源于利他、爱人之心,而是借此换取自己所需之利,双方都是出于自利自为之心。如此,普天之下人人为自己的利益考虑,彼此之间不存任何温情,做轿舆者盼望别人富贵,而做棺材者又盼望他人早死。并不是他们的品格有异, 而是他们都从自己的利益角度考虑,人不富贵则无人买轿舆,人不死则棺材卖不出去,“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故而没有无缘无故的憎,更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人们之所以心甘情愿付出,愿意作出巨大牺牲,根本目的在于满足一己之私利,所以韩非说:“王良爱马,越王勾践爱人,为战与驰。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韩非子·备内》)
因此,在法家学者看来,不论贵贱、无论长幼,人的本质属性是追逐个人利益的满足,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还具备计算、权衡、取舍的能力,求取大利而舍弃小利,选择小害而规避大害。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法家诸子并未就此进行价值评价,也没有明确要求做出扬弃,而是要求顺应、利用人的趋利避害倾向,实施刑与赏两种法令手段。法家的这种思路与儒、墨、道等学派大不相同。
其一,儒家学者重义而轻利,孔子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要求以义节制取利,主张“见利思义”。(《论语·宪问》)孟子更是以仁义取代了功利存在的必要性,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并一再重申“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孟子·梁惠王上》)其二,墨家学者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墨子说:“上利乎天,中利乎鬼,下利乎人。三利无所不利,是谓天德。”(《墨子·天志中》)利具有无上的合理性。但墨家所讲的利,既有范围的限定,“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墨子·非乐上》)也有性质的限制,“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墨子·非命下》)所以墨家的利实际上不是私利而是公利,不是利己而是利他。 其三,道家学者崇尚自然无为,虽然没有直接谈论义利问题,但他们强调寡欲、知足,老子曰:“绝巧弃利,盗贼无有。”(《老子》19章)庄子认为人们争名夺利乃是“圣人之过 ”,(《庄子·马蹄》)并指出:“擿玉毁珠,小盗不起;焚符破玺,而民朴鄙;掊斗折衡,而民不争。”(《庄子·胠箧》)抛弃一切文化和智慧,人们就不会有利欲之心,实际上是否定利,也否定人的求利行为。
儒家学派的荀子对人性的认识与法家诸子的思路多有一致,荀子说:“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荀子·性恶》)人天生就有追逐财利之心,这是与生俱来的本能。不仅好利是本能,而且避害也是天性,荀子又说:“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荀子·荣辱》)喜欢得利而厌恶受害,是人与生俱来的本性,无需学习就会如此。如果顺从人的本性,放纵人的情欲,则最终会出现争斗掠夺而导致暴乱,所以荀子认为好利而恶害的人性是邪恶的。与前辈儒者的思路一致,荀子也主张“重义轻利”(《荀子·成相》)也要求“先义而后利 ”。(《荀子·王霸》)故而就要对好利而恶害的人之本性进行改造、改变,使之由恶而趋向善,荀子称这个过程为“化性而起伪”。
但法家诸子与儒、墨、道及荀子的思路迥异,他们以一种“价值中立”的态度,客观对待人之好利恶害的情性,不是要改造人好利的本性,不是逆人性而动,而是顺应人性的发展趋向,因势利导,利用人的本性,将人们的行动纳入秩序化的结构之中,使其形成可资利用的改造社会的有效力量。商鞅指出:“人情而有好恶,故民可治。 ”(《商君书·错法》)因为法家诸子看到,人不仅好利,而且能够被利所驱动,管子曾说:“民利之则来,害之则去。”(《管子·任法》)韩非也说:“利之所在民归之,名之所彰士死之。”(《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所以,慎到提出,治理天下要因循人的本性。他从天道立论,把天地造化作为社会运行的完美楷模,在论述社会治理时要求效法天道、因循人性,他说:“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慎子·因循》)管子也指出:“饮食者也,侈乐者也,民之所愿也。足其所欲,赡其所愿,则能用之耳。”(《管子·侈靡》)口腹之利、声色之欲是人性本能追逐的感官享受,管子认为如果能够满足人们的利欲之心,就可以驱使人们为己所用。韩非也有类似的认识,他说:“设所欲以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设民所恶以禁其奸,故为刑罚以威之。”(《韩非子·难一》)这也就是法家学者惯用的两手——赏与罚,如果要让人们作出积极贡献,则使用赏赐爵禄的办法,刺激其行动顺应君主的要求;而如果要通过人们的厌恶之事来遏制其奸佞行径,则最好的方法就是用严刑峻罚来惩戒。
有学者指出,中国古代社会思想家研究人性问题,都不是单从纯学术的目的出发,其目的都在于改造那些破坏社会规范、有碍于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行为,使社会生活秩序处于和谐的运行状态之中。 韩非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人性好利而恶害,那么赏之以利与罚之以害这两种手段就能够有效实施了,而赏罚这些控制手段能够有效实施,那么又就可以实现令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