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与村民: 一种理解乡村治理的新框架
中国社会科学在线 2013年05月25日 15:05 来源:《农业经济问题》2013年第3期 作者:孔德斌 刘祖云
一、引言
“农村社区建设”只有在“共同体”的理论框架内才能得到合理解释。“共同体”即“公社”、“村社”或“社区”(“共同体”的德文原文为“Gemeinschaft”,英语一般译为“Commune”或“Community”),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2010) 最早使用“共同体”,他在其成名作《共同体与社会》中给“共同体”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 “‘共同体’是指那些有相同价值取向、人口同质性较强的社会共同体,体现的人际关系是一种亲密无间、守望相助、服从权威且具有共同信仰和共同风俗习惯的人际关系; 这种共同体关系不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是由传统的血缘、地缘和文化等自然造成的。”显然,滕尼斯是从关系的角度给“共同体”下定义的,他认为有三种类型的共同体: 家庭(血缘共同体) 、村庄(地缘共同体) 和以宗教为特色的城市(精神共同体) 。与共同体相对的概念是“社会”,滕尼斯说: “‘社会’的概念则不同于‘共同体’,总是和劳动分工和法理性的契约联系在一起,其体现的人际关系是一种自私自利、缺乏感情交流与关怀照顾的人际关系,其外延则是指人口异质性特征明显、价值取向多元化的城市社会群体。”显然,滕尼斯所说的“社会”即城市中的“市民社会”。城市化瓦解了传统的乡村社会秩序,使“共同体”发展成为“社会”。
滕尼斯的“共同体”理论被社会学界广泛接受,并发展出众多的共同体定义。一般来讲,共同体主要被描述为两种类型: 一是地域性类型(如村庄、邻里、城市、社区等地域性组织) ; 二是关系型类型(如种族、宗教团体、社团等社会关系与共同情感) 。帕克(1987) 将“共同体”发展为“社区”,他认为“被接受的社区本质特征包括按区域组织起来的人口; 这些人口不同程度地完全扎根于他们赖以生息的土地; 社区中每个人都生活在相互依赖的关系中。”当前正在建设的“农村社区”本质上是地域性共同体和关系型共同体的统一。
二、社区与村民: 共同体化的现代生活
(一) 中国传统村落是家元共同体
中国传统乡村治理的基本模式是“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秦晖,2003) 。乡村精英充任乡村社会的“保护型经纪人”,对内运用宗法关系、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等约束家族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对外以“门阀”、“庄园”等自治半自治的形式与国家权力合作与对抗。中国的传统村落是一种典型的“家元共同体”,其主要特征有同质性、封闭性、排外性。
关于传统中国村落聚居的原因,费孝通(1998) 有过精辟的论述: “聚居村落: 一是由于所耕的面积小,聚在一起住,住宅和农场不会距离过远; 二是在水利上有合作的需要,住在一起,合作起来比较方便; 三是安全的需要,人多了容易保卫; 四是在土地平等继承下,兄弟分别继承祖上的遗业,使人口在一地方一代一代地积起来,成为相当大的村落。”这种聚居的熟人社会自然而然会生长出“家族共同体”来,吴晗等(1988) 是这样形容家族共同体功能的: 它“承担着组织经济生产、祭祀、传授经验知识甚至乡村自治的功能,因此,家族成为各种团体、制度配搭的中心。经济、政治、教育等团体及制度均围绕家族而展开,彼此纠缠结合在一起。家族构成了每个乡民的一切,他们从出生到死后各个方面的社会生活,均可以或只能在家族团体内展开。”由于具有很高的进入和退出成本,以家族为基本单位的村落共同体作为“家元共同体”的典型表现形式,具有极强的结构稳定性和适应能力,它适应了农耕社会的悠缓和散漫,一直在中国存在了五六千年,至今在某些地区还能偶尔见其踪迹。
在“家国同构”的影响下,大到整个中华民族,小到某一宗族聚居的村庄,各种各样的“家元共同体”相互并存与相互竞争。从而使传统的村落形成为一种在形式上对立而在实质上却是同一的共同体。一方面,不同姓氏、不同宗亲之间在共同体内部围绕话语权、资源分配权展开激烈争夺,同时较小的村落家元共同体与更高层级的帝国家元共同体围绕乡村治理权展开反复长期的博弈。换言之,众多的小型家元共同体作为“社会”与以皇权为代表的“国家”争夺乡村社会治理权力。国家试图将权力触角尽可能延伸到家庭乃至农民个体身上以榨取尽可能多的生产剩余,而“社会”则试图反抗“国家”的过度控制从而争取一定的自我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无论哪一个家元共同体取得统治地位,其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目标都是一致的,即使是获胜的农民起义首领也很快会摇身变成新的帝国皇帝,继续维护封建的土地制度、政治秩序和伦理道德,进一步巩固家元共同体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
中国历史上的治乱循环和改朝换代并没有摧毁家元共同体,反而在不断强化家元共同体的整合纽带。由于古代中国地理的封闭性,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活动很不发达,造成了在国家形成的过程中无法“解构”血缘关系,因此在作为家元共同体的村落内部,血缘关系进一步发展、强化为复杂的宗族关系,并与传统宗教、道德、习俗一起构成整合家元共同体内部成员行为的强力纽带。最终形成了毛泽东所形容的“政权、神权、族权、夫权”四大绳索,将农民甚至乡村精英的个性彻底淹没在家元共同体之中。
作为家元共同体中的村民,其存在形式不是原子化的,而是网络状的。村民个体被置身于家庭、宗族、村落、国家等“同心圆”式的社会结构的网络中,被地主阶级的意识形态所奴役、同化。加上科举制度所固化的师生纽带关系,家元共同体内部是一个“熟人”社会,成员之间依靠习俗型信任开展相互交往并“共同排外”。正如托夫勒( 1997) 形容的那样: “小规模的地方性生产,培养人们非常狭隘的浓厚的地方观念。他们大多数人只关心自己,而和他们的邻居和村庄一起排外。”
但随着列强以炮舰为威胁向中国强制输出商品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传统的家元共同体在复杂的社会分工、活跃的商品贸易、外来文化价值观的多重侵蚀下趋于解体。随着家元共同体的解体,传统的习俗、习惯以及道德也就失去了对乡村社会治理的支持力量。
(二) 城市社区是族阈共同体
中国现在的城市社区是从改革开放前的“单位”转变而来并且添加了“流动人口”这一因素,在快速城市化的过程中,各种人群向“居民小区”聚集,进而形成了目前城市中存在的各类“社区”。城市社区是一种较为典型的“族阈共同体”,其主要特征有异质性、开放性、流动性。
在族阈共同体内部,阶层对立、民族冲突、利益争夺时刻发生,随时都有可能把共同体割裂成碎片。但是,族阈共同体用法律、制度、组织等因素而把人们强行纠结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在实质上对立而在形式上却同一的共同体。显然,族阈共同体必须借助于人为制定的外在规范体系才能维持下去,即需要用外在的强制力量去抑制其内部不断生成的离心因素。如果离心因素过强而外在强制因素偏弱,则族阈共同体就有撕裂乃至解体的危险。这一点在中国现阶段城市的“富人区”和“贫民窟”的两极分化中表现得最为明显,盖因当前的制度和法律无法弥合贫富对立,改革前期“贫富共生”的“单位”必然会分化为“高尚生活小区”、“转型社区”、“贫民窟”等一个个更次级的族阈共同体才能消解内部张力,保持“城市社区”形式上的稳定秩序。
随着城市社区的形成,农村家元共同体(中国大部分人不信教,所以在城市社区中基本不存在以宗教为联结纽带的精神共同体) 中的农民被城市化的浪潮裹挟进入城市定居,原有的熟人社会的共同体生活被城市社区中陌生人社会的公共生活取代。工业化、城市化的后果是在中国城市中强行催生出“市民社会”,而这一全新的“市民社会”又在城市推行“居民自治”后找到了“城市社区”这一合适的载体,于是,城市居民的公共生活主要在城市社区的层次上展开。
首先,城市社区尽管种类繁多,但他们基本上都可归入“陌生人社会”的范畴。陌生并不是指社区成员之间不熟悉,而是指他们彼此之间丧失了家元共同体之中那种总体性的习俗型信任。无论居民之间多么熟悉、多么亲情、多么频繁地交往,都无法驱散彼此心灵的封闭,“铁门铁窗铁阳台”的现状形象地展示出城市社区成员之间的陌生关系。因为,在工业化的早期,“杀熟”行为已经彻底地破坏了人们之间的无条件信任基础,少部分人借助熟悉陌生人社会民主法制规则的优势,坑蒙拐骗大部分仍然抱持熟人社会习俗型信任行事方式的进城农民而实现一夜暴富。吃亏上当的次数和案例多了,城市社区中的居民也就学“乖巧”了,他们用契约型信任取代了习俗型信任,成为人际交往的新基础。随处可见的“文明公约”、“自律公约”、“村规民约”等是契约型信任的典型表现形式,“婚前财产公证”这一全新的契约形式生动地说明中国城市社区人际交往的基础是建立在契约而非习俗信任基础上。在契约型信任交往模式下,人们之间小心谨慎、“半信半疑”地交往,对交往对象的信任被对“契约”、“合同”的信任所取代。此时,如果法制不完善,违反契约的行为得不到严厉惩处和彻底纠正,则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必然大幅下降,甚至退回至“原始丛林”状态,从而大大增加了社区治理的难度和成本。
其次,中国城市社区中的公共生活并不完整和完全独立,而是和私人生活、日常生活混杂在一起。这是因为中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各行业和领域的分化也不彻底,加上近代反抗侵略时所建立起来的“军事动员型”管理体制的残留影响,即使是在“民主”程度较高的城市社区,国家公共权力也时常越过边界,广泛介入到私人生活和日常生活中去。在城市社区里,国家层面的政治生活是五年一次的人大代表选举,蓬勃发展的“社团”运动反而成为了“市民社会”公共生活的主要形式,部分觉悟程度较高的成员积极参与社区自治和志愿者活动,从而在城市社区中出现了“参与治理”、“协商民主”等新型治理形式。
最后,城市社区中的公共生活必然衰落,最终向共同体生活转变。公共生活的基本原则是“人人平等,向所有人开放”,这必然造成公共生活的“去中心化”,进而对现存政治秩序的合法性产生质疑,使政府管理面临“合法性危机”。当统治者意识到社团运动威胁其统治时,他们采取了两条对策: 一是加大对各类社团的控制和同化,使以民主形式组织起来的社团“官僚制”化; 二是扩大参与途径,允许社团发表意见、参与决策过程。这两种对策都使得以社团为主要活动形式的城市公共生活走向衰落,从而催生出城市社区生活“共同体化”的要求。前已述及,族阈共同体是一种形式上同一但却实质上对立的共同体形式,存在着较强的内部张力,需要施加一定的外在约束才能保持族阈共同体稳定的秩序。理论上讲,当维护该共同体的成本高于其所能提供的制度收益时,族阈共同体必然趋于分裂和解体。当前中国城市社区中出现了“高尚生活社区”和“城中村”、“棚户区”的尖锐对立,乃至近年来的“移民潮”,其背后反映的都是族阈共同体内部张力过大,不得不分裂为较次级的族阈共同体形式,以维持城市社区内部的“稳定”秩序。但“维稳”也是需要高昂成本的,更加要讲究方法,努力从“硬性维稳”变为“软性治理”。倡导契约精神、完善民主法制,只能强化族阈共同体的“形式同一”。调整利益格局、提倡合作信任,才能从根本上消弭族阈共同体的内部张力,才能真正建成“和谐社区”。只不过这样一来,族阈共同体也就开始向合作共同体转变了。
(三) 新农村社区建设应走向合作共同体
族阈共同体及其生活的一切方面都是被组织起来的,而且主要是按照或参照官僚制形式而组织起来的,从而使作为族阈共同体的城市社区表现出极强的“管理型”特征。“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2007) 。显然,这样的共同体既不同于日益消失的家元共同体,也不同于陷入自我分裂的族阈共同体,而是一种正在出现并走向完善的合作共同体。其主要特征有个性化、碎片化、去中心化。
有学者认为,新农村社区建设将是“建构性”的,“不仅要建构一种社会生活共同体,还要建构一种精神共同体,而这种建构性共同体是村落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现时性选择。”“所谓建构性共同体,是在现时条件下、在现代化背景下,综合血缘、道义、文化、行政、契约等多种变量,由政府、市场和农民共同参与,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情感、利益等诉求,构建合理的社会秩序为目标的一种共同体存在形式”(李传喜,2011) 。
在推动新农村社区走向合作共同体方面,政府的选择至关重要。奥克肖特( 2003) 说: “所谓政府,并非是指一个调停个人行为之间可能引发的冲突的仲裁者,而是一种选定的人类生存状态的构想者和推行者,因为这一选定的人类生存状态被认为优于其他任何一种选择。”换言之,在新农村社区建设中,政府要从控制者转变为引导者,我们不应该去控制新农村社区建设的具体进程,而是要引领新农村社区建设的前进方向。政府有义务维护公共利益,重新建构农村社区合作共同体内的共同生活。
合作共同体内的组织也应该是以合作型组织为主的,这意味着农村社区治理组织某种程度上对官僚制的超越。在农业社会,地主阶级用地主“庄园”的组织形式维持村落共同体的互助功能。在工业社会,资产阶级用官僚制的组织形式维持政府和城市社区等族阈共同体的竞争与协作功能,精英们围绕官僚组织展开统治权竞争,在“民主”的外衣下行寡头垄断的事实。正如米歇尔斯(2002) 断言的那样: “组织处处意味着寡头统治”。在向后工业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人们试图自觉地“建构”某种合作秩序,用以整合工业社会之间的部门封锁与隔阂,恢复社会有机体的功能,共同应对日趋复杂的社会经济等各类问题。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无论是合作型组织还是不同组织成员之间的合作行为,其背后都需要共识、认同、默契等主观行动要素的支撑,面对危机所采取的合作行为也可以分为三种: “其一,是感性的合作,这是一种互助意义上的合作; 其二,是以协作的形式出现的合作,一般是在官僚制组织的框架下所进行的协作,属于理性的范畴; 其三,是一种超越了协作的更高形态的合作,这种形态的合作在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上还不多见,它作为合作的最为理想的形态是我们所希望加以建构的共同行动类型”(张康之等, 2011) 。在我们正在建设的农村社区内部,三种类型的合作都有可能出现,从人的道德存在的本质出发,我们更倾向于倡导第三种类型的合作,而这需要组织成员之间的高度信任和默契,规范的共同体化的生活习惯无疑会强化成员之间的这种信任和默契。
新农村社区作为合作共同体的一种,在其内部从根本上来说是排除精英治理的。合作治理本身就是一种共同体化的生活形态,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界限走向消融,合作治理可以被看做为所有社区成员共同的治理,是村民“自治”与社区“他治”的统一。
三、社区与国家: 自治与民主的相互调适
权力天然具有自我扩展的特性,自从国家产生之后,统治阶级及其追随者就一直在苦心积虑地进行制度设计和组织模式创新,试图寻求一种使权力运行得更加隐蔽、安全、更具有欺骗性、更能给统治者带来最大个人收益的治理模式。工业社会形成的管理行政模式具有纯技术效率优势,能够较好地协调统治阶级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从而维持一种长期的、较为“稳定”的社会治理秩序,便于统治阶级长久地维护自己的阶级统治和尽可能多地榨取政治“租金”。而被统治阶级为了改变被剥削的不利地位,一直在“改良”和“革命”之间左右摇摆。两者的矛盾冲突催生出了“民主”与“自治”的不同政治诉求。
一方面,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是需要一定成本的,特别是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加剧的时候,国家通常会显示其暴力镇压的狰狞面目,而这无疑会大幅度增加统治成本,使政府丧失合法性甚至陷入技术性破产的尴尬境地。因此,现代政府总是用“民主”的旗帜掩盖其阶级统治的实质,以“民主改革”的精神鸦片麻醉、愚弄民众,使其灭绝“革命”念头,安于接受统治现状。有时,统治阶级面对民众急不可耐的“民主”呼声,也会做出一定的让步,比如允许公众“自由”发布意见,“参与”公共治理过程等。但是,正如张康之(2007) 所批评的那样:“参与治理实际上是近代以来追求形式民主思路的延伸,是对近代以来政治的民主追求与行政的集权实践的综合。它并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变革的要求,参与治理的中心—边缘结构决定了它依然是一种包含着治理主体不平等内涵的治理模式,而且在实践上也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正因为参与治理倡导的中心—边缘结构有利于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所以他们对“参与性领导”是极其欢迎的,甚至试图用这一新型统治理念去重新统摄社会。哈拉尔(1999) 说: “这种形式的领导得到广泛的承认,所以,我们应当发现,民主管理的原则可以更有效地扩大到管理工作、学校、地方社区和日常生活的其他方面”。
另一方面,正因为看透了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所以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工人开始自发结成“公社”,要求“自治”。巴黎公社作为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在公社内部较好地实现了“自治”,从而实现了形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统一。在中国乃至全世界的各个城市社区中,“自治”的呼声此起彼伏,这实际上是被统治阶级不满足于形式民主,力图通过社区自治实现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某种程度上的统一。
在更大的历史维度上看,“民主”和“自治”的实质是不同层级“共同体”对政治权力的争夺和博弈。现代“国家”作为“族阈共同体”的典型表现形式,有着复杂的分工和广泛的公共权力,国家通过官僚制组织和“法治”规则实现对社会各个领域的“治理”和对社区、家庭等次级共同体的“控制”。但作为族阈共同体的城市内部存在自我分裂的张力,作为家元共同体的农村社区在本质上又是排外的,因此社区为了维持共同体内生秩序的稳定,就必须尽可能地排除外来干涉。从这个角度来看,对社区治理而言,“自治”的要求比“民主”的要求更迫切,所以政府对村委会的定性是“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 。这也是新时期农村社区“民主自治”的基本内涵。
家元共同体是与集权和等级制联系在一起的,而族阈共同体是与民主和平等联系在一起的。现代城市社区作为族阈共同体,要求内部成员人人平等,民主治理共同体内部事务。推而广之,在多头政体中,各个利益集团也是彼此平等的,它们也会提出民主治理国家事务的要求。所以,在工业社会,“结社”行为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国家实行民主制度和民主精神,对社区实行民主管理。至于社区内部的“自治”要求,主要是为了平衡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于个人意识的觉醒,理性的现代公民随时都有可能产生“搭便车”行为,即希望共同体其他成员多做奉献而自己坐享其成。如果采取强力监督和惩戒行为会提高共同体的治理成本。比较有效的做法是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通过道德感化使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正如斯金纳( 2003) 概括的那样,公民美德或公共精神这一术语用以指称我们每一个人作为公民最需要拥有的一系列能力,这些能力能够使我们自觉地服务于公共利益,从而自觉地捍卫共同体的自由,并最终确保共同体的强大和个人自由。
四、国家与村民: 控制与服务的交融
如果说国家对农村社区组织采取了“分而化之”的统治策略的话,那么国家对村民个人采取的就是“利而诱之”、“乱而攻之”的软硬两手策略。不论采取什么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使统治阶级把持的国家机器更好地“控制”社会。根据系统论的原理,控制与复杂性之间是矛盾的,复杂性在根本上是无法控制的。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到后工业社会,复杂性程度日益增加,对“国家”控制“社会”的技巧要求越来越高,直至变得无法控制,统治阶级不能不与其他阶层分享权力,用政府的“公共服务”取代“控制社会”的努力。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国家需要大量的温顺的“良民”供统治阶级长期“剪羊毛”。但有两个前提: 一是要有“羊毛”可剪; 二是要在“剪羊毛”的过程中不至于引起反抗。对于前者,统治阶级会实行一定的休养生息政策,允许和鼓励民众创造、积蓄一定的私有财产,只有这样统治阶级才可能源源不断地扩大税基、税源,才能以较低的成本收取长期而又稳定的政治“租金”。对于后者,统治阶级会创造更隐蔽的剥削方式和更合理的收税借口,“服务”就是经常被政府用来为税收正当性辩护的绝佳理由,“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口号掩盖了阶级剥削的实质。当然,如果被统治阶级对统治者过频过多的“剪羊毛”行为不满,他们就会要求“改革”甚至“革命”,或者采取“参与”、“维权”等各种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明智的统治者会注意听取“持不同政见者”的声音,及时缓和阶级矛盾,从而保住执政地位,维持对被统治阶级的“可持续剥削”; 但在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威胁到现存统治秩序的时候,所有的政府都会本能地采取暴力镇压的手段,这实际上是国家对村民控制失败的外在表现形式。换言之,国家从长远统治的角度出发,倾向于为村民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以此换取村民对国家“控制”的认同,并自觉履行纳税、兵役等义务。
从村民的角度看,他并不在意哪个阶级上台执政,只关心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在扣除“地租”后还有多少剩余归自己所有。理论上来讲,国家为村民提供的“公共服务”越多、越全面、越彻底,村民身上的“羊毛”就会长得越浓密、越快速,统治阶级也就能榨取更多的政治“租金”。关键是不能让村民的自我反抗意识觉醒,即“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在农业社会,地主阶级采取愚民政策,阻碍阶层流动,固化农民身份,结果造成了村民的“愚、贫、弱、私”,甚至周期性地引发农民起义。在工业社会,资产阶级采用工业化、城市化的手段,大规模地消灭农民阶级,将其转化为一无所有的产业工人,然后再用环境污染等手段,制造“田园牧歌”的神话误导村民,营造一种“村民地位高于工人”的社会假象,然后再通过提供农业补贴、社会保障等“服务”,彻底铲除村民的反抗心理,使其认同资产阶级的长久统治。从地主阶级对村民的“硬控制”,发展到资产阶级对村民的“软控制”,无疑是统治阶级“控制”村民政治技巧的进步。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对村民的控制和服务是融为一体的,即“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在工业化初期,国家用城乡封锁、户籍制度对农民进行“强控制、弱服务”,通过工农产品的“剪刀差”、征地价格的“剪刀差”和“工资剪刀差”等方式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农民群体的“羊毛”剪得过多、过狠,从而在世纪之交出现了严重的“三农”问题。面对农村溃败、社会动荡不安的局面,过去那种对村民控制过多而服务过少的情况已经不可持续,政府不得不实行政策的彻底转变,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加大农业补贴、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手段弥补过去的历史欠账,对乡村社会实行一种“强服务弱控制”的“软治理”模式。试图通过经济让步、政治民主、社会建设、文化认同和生态改造,恢复村民对党和国家的信心、信任和支持,从而减轻“维稳”压力,构建和谐的农村社区。在现阶段的中国农村社区,“治理”行为主要表现在社区治理主体为村民提供从免费义务教育到农业补贴到大病统筹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全方位的“基本公共服务”,这是历史的进步。并且,政府对村民提供的服务越多,农村的社会秩序越稳定,政府“控制”村民所遇到的反作用力就越小。
在新农村社区建设中,需要政府职能模式实现从控制型向引导型的转变,通过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引导其他乡村治理主体发挥积极作用。正如全钟燮( 2008) 指出的那样: “隐藏在公共行政背后的理性把关注的焦点放在经济、效率、绩效、目标维持和冲突管理上,认为这是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途径。然而,恰恰是这种理性在最基本的方面忽视甚至摧毁了公民、商业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草根组织能够发挥的重要作用,其实,恰恰是这些行为体能够定义和解决地方上的问题。”所以,终结传统的集权行政模式,并用合作治理来取代它,是人民政府与时俱进、自觉服务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所必须采取的行动。
五、超越“国家—社会”解释框架的尝试
如果追溯至更长的历史时段和更广的地理空间就会发现,现代民族国家的产生目标是要造就一个有明确边界、社会控制严密、国家行政力量对社会进行全面渗透的社会,其形成基础是国家对社区(市民社会) 的全面监控。所以从较为宏观的国家治理层面来看,“国家—社会”的理论解释框架具有现实合理性。
但中国的情况较为复杂,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构建是被迫的,是在反抗列强侵略的过程中逐步发展壮大的。中国的社会发育也很不成熟,并没有形成近代西方成熟的“市民社会”。如果我们盲目套用西方理论,从“国家—社会”的理论框架出发是无法解释近代中国历史社会性质变迁的,因为两者的发展不同步,并且从微观的乡村治理角度看,实体化的“社区”取代了虚化的“国家”,直接跟村民个体打交道。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发展,传统的乡村社会秩序正在瓦解,原子化的村民个体取代了“社会”、“家庭”而成为基层治理的具体对象。在这种背景下,如果从“社区—村民”( 共同体) 的理论框架出发,则不仅能解释近代中国社会性质的变迁,还能解释现代化的进程以及乡村治理的转型。共同体视阈下的中国乡村治理发生了和正在发生着三次历史转型。
第一次,长期稳固的家元共同体在外来族阈共同体的侵蚀下进行自我修复并最终失败。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妄图把中国变成其永久殖民地,以帝国皇权与乡绅自治为典型代表的家元共同体逐渐消亡,具体表现为清政府的灭亡和传统乡村社会的全面衰败。但传统体制和文化的残余力量具有强大的自我修复和同化能力,它们以“土地革命”的形式重新组建了一种新型的“家元共同体”,通过唤起和组织农民推翻了三座大山,转而建立起“人民公社”这一家元共同体的最后形式。但“人民公社”在实现“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援城市”的工业现代化目标中逐渐解体。这是因为历史上只有工业化才是能够真正摧毁传统家元共同体的唯一力量。
第二次,城乡自治的“族阈共同体”走向穷途末路。改革开放后,中国大力恢复乡镇政府,推行居民自治和村民自治。在城市设立街道办事处,推行居民自治,并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的试点。在农村推行村民自治,并用城市化试图一劳永逸地解决“三农”问题。但由于全能主义行政模式的影响,从农村的村民自治到城市的居民自治,都深深打上了行政化的烙印。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出现,基本上宣告了“城市化解决农民问题”实践模式的彻底失败,城市化非但没有瓦解城乡二元结构,反而在进一步拉大城乡差距、固化阶层流动。由于缺乏有效的利益整合机制和文化认同,城市社区在移民和人口流动中四分五裂,农村则呈现出明显的“空心化”,这些都促使城乡自治的族阈共同体走向衰落和瓦解。
第三次,统筹城乡发展中的新农村社区建设开始向合作共同体的方向努力。事实证明,政府既没有财力也没有能力完成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试图将农民转变为市民的方向从一开始就错了,因为我们的城市容纳不了庞大的农民群体。在我们看来,农民根本没有必要转变为市民,他们更应该成为职业化的新型农民。就个体而言,职业农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晓政策、建组织、讲文明”( 宋国恺,2010) ,完全能够独立自主地参与市场竞争。就群体而言,新型农民阶层具有“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政治意识,以情动人、以法服人的法律意识,互通有无、积累财富的市场意识,丰富知识、享受闲暇的文化意识,科技兴农、持续发展的科学意识,顺应四时、把握机会的时间意识,珍视健康、远离疾病的卫生意识,互相帮助、取长补短的合作意识”(王建民, 2010) ,完全有资格担任新农村社区“民主自治”的主角。只要政府放下大包大揽的心态,变控制者、领导者为引导者、服务者,切实为新型农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尊重农民的实践创新,则职业化的农民一定能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完成“建构”农村社区“合作共同体”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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