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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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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正式出版

凤凰网 2011年12月01日 13:34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2月1日消息(记者舒晶晶)昨日(30)日上午,由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主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保护(2011)》出版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2010年秋开始,考虑到全国非遗保护实践在日益向综深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对过去十年的保护情况作一个总结和思考,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开始筹备本书的写作。作为国内第一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该书立足于“一本兼具实用性和学术性的工具书”的定位。全书分总报告、分题报告、年度热点、大事记、附录等五大部分,其中后两部分是对非遗保护相关资料的呈现,前三部分是针对这十年非遗保护的情况展开的讨论和概括。书中既有对现象的描述和数据的分析,也有对本质问题的探索;既有对非遗事象在时间纵向上的发展综述,也有对当前保护工作关涉的横向话题的观察。

本书(总报告)首先梳理了从2001至2010年十年间,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发展概况:2001至2004年是保护工作的第一阶段,主要事件是2001年昆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UNESCO)公布的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03年,UNESCO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同年,文化部发布《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2004年,我国签署《公约》。2005至2008年是保护工作全面展开的第二个阶段。从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开始,围绕着名录申报,在社会各届的共同参与下,非遗保护工作深入到了全国各地,呈现出遍地开花之势。从2009年起,文化部设立非遗司,各省市纷纷设立非遗处室,非遗保护工作步入规范化运作的第三阶段。

书中对非遗的法律法规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回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之前,我国的《宪法》、《著作权法》、《教育法》等法律文本就涉及了与非遗保护有关或者可以被运用于保护非遗的一些条款。国家行政法规中,从早期的《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到这几年专门针对非遗制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都为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在国家法规的引导下,不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保护法规。这些文本共同构成了非遗保护的法律屏障。本书还从案例入手,对目前我国非遗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探索和实践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政府主导”是我国现阶段非遗保护的重要原则。书中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论述。首先通过对一些重要的非遗保护文件的分析和几个关键性事件的叙述,介绍了“政府主导”原则的提出及政府保护架构的设置。然后从角色含义的层面解释了政府的作用,认为在非遗保护中,政府扮演着规则的制定者、资源的调集者、保护行动的实施者这三重角色,从而引发了对“政府主导”这个工作原则的重要性和可能产生的弊端的思考。一方面肯定了“政府主导”在现阶段保护工作中必然性和必要性,认为正是其“全能型”的优势使全国上下在短短十年之内就形成了保护非遗的整体意识;同时也提出了政府的过度参与可能导致的“保护性破坏”,因此应该更好地发挥其作为规则制定者和资源调集者的作用,而逐渐淡化其行动实施者的功能,引导全社会更多地参与到保护当中。

通过陈述保护过程中的关键事件,该书对非遗保护中最重要的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三种模式展开了详细的讨论。认为生产性保护是最具争议,也是最具开发潜力的一种保护方式,它是动态的保护方式,体现了积极保护的意识。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生产性保护由于与经济利益密切挂钩,又可能是具有破坏性的保护方式。换句话说,其动态保护的优越性潜在的是破坏性的因素,并且这种潜在的破坏并不因保护主体的主观愿望而不发挥作用。因此作为弥补,静态、消极的抢救性保护方式便显示了重要性。整体性保护则着眼于整个生态区域的文化遗保护,而不是单一项目,区域内每一个单项加起来,就形成了整体的态势。所以,这三种保护方式应综合利用,才能制定出最佳的保护方案。

在问题与展望方面,本书重点谈及三个问题:一是非遗保护中的民族主义情绪;二是社会浮躁风气、商业氛围对非遗保护的负面影响;三是非遗保护与研究脱节,研究成果不能及时被采纳等,提出了加快推动非遗学科化建设步伐等建议。

本书的分题报告包括了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十个专题保护发展报告,分别对十大类别的非遗在这十年的保护状况进行了综述,并对保护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思考。

2010年度热点选取了“生产性保护”的话题,详细回顾了“生产性保护”这个概念提出和不断深化的过程,对相关保护实践的开展进行了介绍,尤其分析了生产性保护在2010年在各地受到重视的情况,认为应该加强对生产性保护的理论研究,使其成为更有效、更科学的非遗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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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五大问题

2011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指出——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五大问题

《 中华读书报 》( 2011年11月30日   01 版)

    本报讯(记者 舒晋瑜)不会武功的少林寺住持释永信该不该成为少林武术的传承人?节日遗产的持有者是全民,那么谁来申报?谁来保护?2011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发布会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对2011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存在问题、改进空间进行了研讨,并正式发布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11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

    报告指出,目前我国非遗保护存在五大问题:一、全球化趋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遭受冲击;二、长期以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认识不足、关注不够、领导管理不到位;三、机制不够完善,法律法规缺位;四、传承人未受到应有的社会承认,缺少管理人员和研究队伍;五、财力支持不足。

    传统技艺保护尤为注重振兴“老字号”,焦点是遗产保护与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发展报告指出,直接针对传承人的奖励和资助是保护传统技艺传承的重要方式之一。另一方面,遗产保护与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矛盾。如何正确对待传统技艺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权益保护及商业竞争保护的关系,将是今后保护工作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发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世代相传”的,“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的“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但传统技艺的特殊性却决定了它具有一定的“私有性”。如果简单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或整个群体共同财富的定义,要求这些技艺的传承人向社会公开其工艺和配方,自然是无法被接受的。何况许多传统技艺诸如陶瓷烧造和酒酿等,还是我国民族手工业的支柱产业,必须对其品牌权益和经济权益予以保护,否则会对整个民族手工业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发展报告指出,“政府主导”原则的提出及政府保护架构的设置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2005年国办《意见》指出,我国非遗保护的工作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显然,“政府主导”是其他原则的基础。同时,报告显示,中国口头文学遗产数字化工程在北京启动后,预计4年时间内将中国民间文艺工作者记录、采集的所有民间文学文字和图片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建成中国规模最大、最为系统的口头文学遗产数字图书馆。在十部文艺集成志书丰富资源的基础上研发的中国民族民间基础资源数据库“中国记忆”,目前已完成100多万条目的入库。其中,即将完成的“中国民间文学基础资源数据库”包括故事43万首、歌谣11万首、谚语39万条,共93万条目,约4亿字,是世界上最大的中文口传文学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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