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2011-06-10 04:27 辽宁日报
乌丙安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民俗学会荣誉会长、辽宁大学教授。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的正式生效,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它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此走上依法保护的历史阶段。一定要一丝不苟地落实这个法律,使这个法律真正能落到实处。
《非遗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其中大多数有关保护的法律条文,既充分体现了和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衔接并履行该公约的责任和义务,彰显了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立场和形象,同时又和我国多年来非遗保护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其中那些颇有亮点的重要条文几乎都是我国近些年来实施保护工作的经验与成果的结晶。
建议:一是要尽快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协调配合实施的有效机制。比如非物质遗产实物的保存涉及文物保护法规和海关稽查法规;合理利用非物质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涉及国家税法及企业法规;境外人员介入我国非物质遗产收集或调查涉及涉外法规等等,都需要事先建立好法律协调机制,才能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效实施。
二是应该尽快制订有关这部法律的实施细则。如对于一些地区急需完善名录体系,依法严格执行从国家级名录退出或除名处理的;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处理的;对于新老代表性传承人更替重新认定的;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准备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对违法行为罚款的等,都需要种类不同的细则和办法保证实施。
许 波 省文化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非遗法》的出台,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件大事、喜事,其顺应了历史和时代发展的要求,开启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篇章。 《非遗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文化立法的重要步骤,为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保障,也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我们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非遗法》,要进一步理清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思路,进一步完善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制。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弘扬,为全面推进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我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杨 弘 沈阳市文化局副局长
《非遗法》首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这一条非常重要,为开展“非遗”普查、申报、传承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保障,使财政专项支出师出有名。我认为,下一步区县级专业部门和专职人员要明确到位。 “非遗”保护资金的有法可依,将使我们摆脱顾虑、轻装上阵,为今后工作实现了“精神和财政”的双保障。同时,尽快完善各级政府的文化职能,加强法案落实监管和执法,将成为我们“十二五”前期的重点工作。另外,应该以《非遗法》为平台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为“非遗”保护提供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结合“十二五”规划,沈阳市要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制度,制定富有针对性的分类保护标准规范,强化对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进一步落实对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不断使沈阳市优秀的“非遗”项目走进校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育教学体系,将法律设立的各项制度转化为长效的工作机制,提升依法保护水平。
温 和 鞍山市文化局副局长
要加大宣传力度,让老百姓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加强执法督察,在适当的时间对各市落实《非遗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省级政府对各市政府的绩效考核。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制定中长期保护规划。我们还要建立多元化的保护机制,在保护形式上,主要有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具体保护时,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鼓励全社会都来进行 “非遗”保护,同时,在全省设立保护基金,吸纳社会资金参与“非遗”保护。
夏 秋 省文联民协秘书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
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工作应该调整思路,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立法进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评选应该和人民文化生活的需求相结合,应该扩展范围,把那些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精湛的项目纳入进来。同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公布前的考察制度,把好项目的入选关。
张佳生 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省民族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协调好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政府、传承人、群众,要把握好三个主体的关系,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从《非遗法》的角度来看,在以后的工作中,首先要更加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和手段,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的传统精神;其次,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民俗博物馆等形式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注重“非遗”的理论研究,仅是形式上的保护还远远不够,要加强理论成果的出版工作;第四,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通过立项、招标、动漫创作、旅游产品开发等形式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江 帆 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辽宁大学教授
《非遗法》的颁布,体现了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政府主导”,在法律层面上强化和提升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保护环境。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非遗法》,今后还应出台一些相应的实施细则。当然,要将《非遗法》落到实处,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参与,需要广大社会民众都树立起一种文化自觉,对我国形形色色、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被动性的“要我保护”上升为自觉性的“我要保护”。
康炳日 省民委文教处副处长
贯彻《非遗法》,首先,要抓好宣传,做好政府应承担的工作。要从基层做起,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能进大家的头脑,提高大家认识,比如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学校乡土教材、进社区等,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渗透进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其次,要抓好落实,通过法规、实施细则等明确划分责任。以活动为创造载体,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展示是最好的项目推广方式,除了每年的遗产日活动之外,每年应举办2至3次活动,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升民众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豪感。
李玉恒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老龙口白酒传统酿造技艺)
《非遗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走上了一个依法保护的阶段,给我感受最深的是 《非遗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要有传承活动、培养后续人才、保存实物和资料,配合相关部门搞好调查研究,要经常参加公益性活动。过去我们跟师傅学习,有个大家都知道的、不成文的规定,那就是“教会徒弟饿死师傅”,所以师傅都会留一手。有了这部法律后,我认为这句话现在就应当摒弃了,这对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很有好处。
王 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辽西木偶戏)
我目前最大的困惑是传承人的保护问题,能不能在具体的项目上给一个具体的支持,以政府行为或其他途径,给他们一个生存的条件,因为他们都是年轻人,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我们去上海演出,去深圳演出,人家觉得好的,就被留在了当地,导致现在辽西木偶戏人才大量地流失掉,这也是我最恐慌的一件事。
邢传佩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海城高跷)
保护传承人就是保护我们的文脉,我们一代一代要传承下去,目前我们还有这个能力。所以,我建议在传承和保护方面要配套相应的资金,或者办个培训班,给大家讲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知识,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多举办一些比赛。
□本报记者/方 亮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