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报》2008年12月19日专版·
全国中小学须设民族团结课 小学三年级启蒙
教育部和国家民委表示,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战略任务,要保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本报讯 (记者 李寅) 教育部、国家民委日前印发《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要求全国中小学要设置专门的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并根据不同年级开设不同课程,保证相应学时。
根据《纲要》,小学和初中阶段每学年要保证10至12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高中阶段的普通高中每学年保证8至10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高中阶段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每学年保证12至14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
《纲要》明确了各年级的学习内容和重点:小学三、四年级要开展民族知识启蒙教育,形成对民族团结的基本意识;小学五、六年级要开展民族常识教育,形成“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必要性的基本认识;初中阶段(七、八年级)要开展民族政策常识教育,使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能遵循并运用民族政策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高中阶段(普通高级中学十、十一年级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二年级)要开展民族理论常识教育,使学生在职业生涯和交往中具备较强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能力,在比较中进一步认识我们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优越性,坚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除课堂教学主渠道外,《纲要》要求各地各学校因地制宜,使用多种形式、途径和方法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定期表彰民族团结先进校、班集体和个人。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如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古迹等,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基地。
《纲要》要求把民族团结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牢固树立“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意识。并强调,未经审定的有关民族团结教育方面的资料、图书、音像等一律不得进入学校。
教育部和国家民委表示,在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要切实保障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