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老师说的正是目前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所在! 因为现行的署名和著作权规则跟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需要制定的规则是两码事。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但是不能把二者混同起来,一切等法学界法理问题的梳理吧,只有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实际操作才有可能。
目前民俗学呼吁的保护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可能在结果上是希望给予民间文艺传承人更多的尊重和保护,因为以前我们的处理太粗暴了(现在的非遗工作有进步,但是只是在政策层面尊重了传承人和民间文化,并没有形成一种惯例和社会风气),民间文艺不是搜集整理出来就是保护,最根本的是要给传承人良好的环境,要有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濒危的文化提供生存的可能。这样说来,责任不是哪一个人的,但既然涉及到我们哪一个人,我们就必须作出榜样来,因为榜样的力量是巨大的!
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