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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全文及草案说明:意见征集

“第十三条 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与境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与境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的图片、形成的资料的复制件。”

本人对这条颇不以为然。既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全人类共有的,哪个国家的专家来调查不都一样?
这样的法律一出台,只能纵容地方政府变本加厉地刁难下属机关、敲诈外来学者。就像我们去新疆做调查,自治区有关部门就禁止下级部门与我们直接联络,凡事都要他们出面。我们邀请民间艺术家到德国访问,他们不给办护照、不给开绿灯,理由是他们自己要参与。说白了:我们应该请自治区的领导去国外,带谁出去由他们决定,而不是由我们自己和相关当事人自己商定。
文化保护主义归根到底并不是怕他们的文化流传到国外,实际上还是当地的政客和知识分子希望保护他们自己的利益。
对于我们研究者(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来说,这种法规都只会增加研究的难度,意味着你要事先去巴结当地政府部门,研究的结果也要报请他们审批。还有什么学术自由可言呢?
一些民俗学者出于民族主义的情感因素,或许会赞同这样的做法。然而将来一旦触及实际,恐怕后悔都来不及了。
不过我知道我在这个问题上绝对是少数派,还是闭嘴为妙。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随他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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