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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现璠遗稿】《试论西方“民族”术语的起源、演变和异同》之一

【黄现璠遗稿】《试论西方“民族”术语的起源、演变和异同》之一

试论西方“民族”术语的起源、演变和异同




黄现璠遗稿(摘录)




(原文载《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1-9期,全文约达10万余字,这里仅摘录第1、2两期中的部分内容和注释)

一、引言     



           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学术概念,大多打有深深的历史烙印,尤以民族学、人类学中的“民族”、“种族”、“族群”等核心术语和概念表现突出。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斯大林民族理论的导入,中国学术界关于“民族”概念的新探索与讨论应时而生,解读和定义“民族”术语和概念成为中国民族学界长期以来关注和讨论的重要理论问题之一,讨论气氛虽比不上“中国古史分期”那样热火朝天,但讨论断断续续,偶有高潮叠见,各种不同见解粉墨登场,为此进行的思想格斗精彩纷呈,学林众贤对此展开研究和讨论所为之付出的精力和心血更是无以为计。可见对“民族”术语和概念的深入探究,无疑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学理论的基础或前提条件。
  
       1935年底我到日本东京帝国大学研究院留学时,便开始了对民族学的研究。当时我选修的学位攻读课题,即为和田清教授指导的“东亚民族史研究”,以试图解开历史上长期吸收中华民族文化的日本“大和民族”何以在明治维新全盘“脱亚入欧”后的短短数十年内便能迅速崛起迈入强国行列的奥秘。根据研究课题要求,我当时涉览了不少日本以及西洋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及其文明发展史和西洋政治制度方面的论著(大多是日文译本,少量为英文原著),尤对日本明治维新(1868年)后出版的有关民族论著进行了精研细考。它们当中自然包括“人民”、“民族”、“人种”、“种族”、“族群”、“文明”、“野蛮”、“国家”、“国民”、“市民”“公民”等术语、概念和理论的论述,为此还作了不少学习笔记。从此之后,便引起了我对这些术语和概念的断断续续思考。加之,留学结束归国工作后,我自1943年即开始了从事少数民族调查和研究,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这方面的工作持续不断,至今已近40年。如果从1927年我向梁任公先生请教历史和民族问题开始对“民族”问题断断续续进行思考算起,至今已有50余年。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我相继参加了“中央民族访问团中南访问团”广西分团和“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的领导工作。50年代中期我以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和广西省人民委员会委员的身份频繁深入到广西各少数民族地区宣传政府的民族政策和进行调研,陆续写出了一些民族史研究上具有开拓性的论文和著作。1957年“反右运动”期间,我被扣以“地方民族主义者”罪名被错划全国96名极右分子之一,可说为民族学研究付出了蒙冤受屈22年的惨痛人生代价,因而自认为对“民族”问题的思考和认识超乎常人。1980年,我被聘为《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编辑委员。特别是近年来我先后赴云南、南宁、四川、北京参加了“全国民族工作规划会议”、第一届“中国古代铜鼓学术讨论会”、第一届“广西民族研究学术讨论会”、“瑶族历史暨自治地方概括学术讨论会”、第一届“中国悬棺葬学术讨论会”、“中国民族关系史学术讨论会”、第一届“中国西南民族研究学会”,相继当选为第一届“中国民族学学会”顾问、第一、二届“百越民族史研究会”副会长和第一届“中国西南民族研究学会”顾问。今年(1981年)11月,我还在桂林主持召开了第二届“百越民族史研究会”全国年会暨学术讨论会。通过参加一系列的全国性民族研讨会以及与学友费孝通、牙含章、徐中舒和同出于陈垣、邓之诚诸师一门的学弟方国瑜、翁独健、白寿彝、谭其骧、陈述等人一道深入讨论民族问题,促使我对“人民”、“民族”、“人种”、“族群”、“文明”、“国家”、“野蛮”等等术语和概念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和思考。现将长年累月断断续续对西方“民族”术语及其相关概念的思考心得和初步研究撰成初稿,旨在尝试对我提出的“民族语义学”研究新课题进行一点初步探索。


                                

二、people与nation  



1.“people”

       何谓民族,《辞海》解释第一义为“泛指历史上形成的、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各种人们共同体,如原始民族、古代民族、现代民族等。同时还有其它广泛的用法,如中华民族、阿拉伯民族等。”[1]这与《韦伯斯特新 20 世纪词典》对“nation”解释的含义之一具有相似性,即nation是指“1、一个稳定的、历史上发达的有着共同领土、经济生活和特定文化与语言的人们共同体(community of people)。”[2]

       普遍认为:作为中国现代学术上频繁出现的“民族”术语和概念根源于西方。这便是今人探讨和解读“民族”术语和概念时大多先从西方“民族”术语说起的原因之一。

       现代英文、法文、德文中含义为“民族”的术语有“people”、“nation”、“nationality”、“race”、“ethnic group”、“Volk”等等,它们大多起源于希腊语、古意大利语和拉丁语。英文“people”一词(现代含义包括人、人民、民族、人类、公民、民众、种族、黎民、百姓等等)[3]源于拉丁文“populus”一词。西方语言学家一般认为拉丁文“populus”一词来源于现已消失的伊特鲁里亚语(意大利中西部古国语)。由于伊特鲁里亚语的语缘关系一直未得到解明,因而无法解明拉丁文“populus”出自伊特鲁里亚语的何词何义。“populus”一词最初的本义为“震动、颤抖、沙沙响、沙沙声”,与希腊文的“pallo”(嘈杂、喧哗、沙沙响、沙沙声)同义;而引申义指“人、人民、市民”,一般指“在古罗马公共广场上聚会于树荫下的人”。

       中国当代学者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原著中的使用的民族类词汇归为四类,认为“原始社会时代”的希腊文“ЭTHOC”一词;德文“Volk”(复数形Völker);俄文“нароД”(复数形нароДы);英文“people”(复数形peoples);法文“peuple”(复数形peuples)皆含有“民族”之意,同时认为第一类,即“ЭTHOC——Völker——нароДы”用以指最一般意义的人们共同体。[4]这种认识,正是基于上述《辞海》解释“民族”第一义的“泛指”。深入研究一下西方语言学便可知之:古希腊文“ЭTHOC”本义为“一群、群体”,引申义为“人、人民”等。古希腊罗马时代最初的“人”为贵族的代名词,而非今日的“人民”含义。这与中国先秦社会的“人”与“民”的最初不同含义具有相似性。[5]古罗马政治代议制度的共和制实为贵族共和制,而非今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或“国民议会制”。当时的拉丁文表示“民”或“平民”的单词为“plebs”(本义为“大勢”,引申义为“平民”、“市民”)[6],这与希腊文“demos”(古希腊城邦的住民、居民)和德文“Bürger”(市民、镇民)[7]词义相近。这类“民”自然不包括奴隶或农奴,同时又与指称下层社会大众或群众的拉丁词“massa”(源自希腊文“maza”一词,含有群众、大众、庶民、下层社会等义)以及拉丁词“civis”(市民,复数为cives)或“civitas”(市民共同体)有所区别。古希腊罗马时代的“massa”,可说与中国先秦社会的“民”大致相似。

       古希腊罗马时代的市民(poleis、civis),主要指参加古希腊城邦防卫的重装步兵和古罗马共和制的男性自由民,他们拥有参与国家事务的投票权,同时作为士兵又肩负着保卫城邦国家的义务。拥有“市民权”的这一群人,在古罗马又被称为“市民共同体”(civitas,本义指“市民共同体”,引申义指“国家”)。这与希腊文“poleis”(本义指“市民共同体”,引申义指国家)的含义相同。古罗马共和国曾颁布过“市民法”(即公民法),专用以规定罗马市民(cives Romani)的地位、权益和义务。这与德文“Bürgerrecht”(市民权、市民法、住民权)在法学上的定义大同小异。[8]由“populus”形成的“贵族共同体”(古罗马“元老院”成员大多为古代“贵族共同体”成员之一)与由“civitas”形成的“市民共同体”的组合,即表现为古代“人”与“民”的结合,他们一道构成罗马古代共和制城邦国家主权的主体——古罗马共和国的“市民”。当市民共同体势力扩大后,即发展成为了“respublica”(本义指公民共同体,引申义指“共和国”)。当罗马人改共和为帝政后,则用”imperium”(帝国)一词表示国家,引申义为“国民共同体”。[9]这类“市民共同体”或“公民共同体”或“国民共同体”,显然含有近代意义上的“people”或“pueple”(即世称“英国人”、“法国人”、“美国人”等“国族”之义)概念的一些要素,或者具有当代德国历史学家迈内克于1962年提出并由美籍德国历史学家路易斯·斯奈德加以发展的“国家民族”(指生活于同一政府之下的拥有共同法律和官方语言以及宗教的人们共同体)[10]概念的特征。

       当时的罗马“国民共同体”于政治、法律上可说等同于“古罗马人”,而“古罗马人”可说等同于古罗马民族。[11]我认为:“古罗马人”同时还具有古代“军事共同体”(civitas)或“军事民族”以及现代学者所说的“政治共同体”或“政治民族”(political nation,指拥有国家的人们共同体或已经产生准政治功能,有能力制定、支持、推行共同愿望的人们共同体)[12]的双重特征。因而古罗马时代的“populus”、civitas,显然具有古“人”的神定政治观念和地位与古“民”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相结合的“人们共同体”特征,无疑含有今人指称的“古代民族”要素,亦为近代人所称的“拉丁民族”[13]主体。诸如此类的古代“人们共同体”或“古代民族”,在世界各古国皆可见到,[14]绝非古希腊罗马独有。

       古希腊罗马的城邦国家除populus、civitas等“人们共同体”外,还存在plebs、massa等方面的“平民人群”,这类人群不过问政治以及法律上无“市民权”。这与德文的“下层民”(Pöbel)含义相同。而“Heilοtes”(希腊文“奴隶、农奴”)、cliens(拉丁文“隶民、隶属民、庇护民)、“capitale”、“servus”(拉丁文“奴隶、奴仆”)、“ancilla”(拉丁文女奴隶、女奴仆)和古德语“Verknechtung”(奴隶)等群体,则不在城邦国家法律界定的市民、公民、国民、平民的概念之列,他们在古代法律中大多被视为“people、civis”等人们共同体成员的个人私有财产或附属品,形同畜产。
  
       何以西方现代社会的英文“people”(人民)源自拉丁文“populus”而没有从拉丁文“plebs”(平民)或“massa”(庶民)演化而来,这主要关系到西方社会的政治与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贵族阶级的逐步没落与近代国民议会制的兴起,以致这类术语与概念的演化随着人们的思想认识和历史的进步一般从上到下演变,而非自下而上。这几乎是世界各国的通则,绝非西方社会独有。
  
       在古罗马法中,“populus”和“civis”一道成为构成古罗马共和制法律上的基本概念和主体。[15]现代英文“citizen”(市民)一词,即从拉丁文“civitas”→citeain(法文)→citisein(中古英文)演变而来。现代英文的“civics”(公民),即从拉丁文的“civis”(公民)派生演变而来。当然,现代英文“civil society”所指称的“市民社会”内涵与德文“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市民社会)一词所具有的内涵明显有别,前者为政治概念,后者为社会、经济概念。
   
       另外,古德文“Volk”一词,原为“人、人民、民众、大众”等义,古义上即有今人表述“民族”时所指的“人们共同体”含义。这类“人们共同体”无疑属古代民族,这已为当代一些学者的研究所证明。[16]
   
       现代英文“people”一词经“populus”(拉丁文)→“pueple”(古法文)→“peple”→(中古英文)演变而来。随着这种演变,拉丁文“populus”一词的含义被逐步扩展,最终形成了现代英语“people”一词的众多含义,最常用的含义大多指“人民”。[17],而作为“民族”义使用时大多指“国家民族”或“国族”。
   
       源于拉丁文“populus”(人民)的英文词还有一些,例如现代英文“public”(公共、公家、公众、[特定的]人群、公共场所)一词,即从“populus”(拉丁文)→“p¿blicus”(拉丁文,本义为“大家、大场所、巨大的家”,引申义为公众)→“public”(古法文)→“publik”(中古英文)演化而来。可见西洋世界最初的“公”[18]为“公众”或“人民”(指作为人民代言人的共和制贵族阶级),古罗马法中“公”的含义即指的是“人民”。而东洋世界则恰恰相反,古汉语“公”指的是“天子”,倒不是因为天下最大的“家”为“国王宫殿”而天子居住于宫中之故。《礼运》载:“仕于公曰臣。”孙希旦集解:“臣者,对君子之称”。“仕于公曰臣”的“公”即指天子。这与“朕即国家”异曲同功。《史記》所载“天下人民”,这种天子之下的“人”(贵族)和“民”(原指庶民,包括农奴)皆为天子臣民,属“公”(天子)所有。所以“天下人民”必须为“公”或“天下为公”天经地义。日本奈良时代的“公”秉承汉文古义,专指“天皇”,以后始逐步扩展为“朝廷、政府、国、官”等义。正因东西方人的古代观念不同,以致由这种“公”的思维观念形成的政治思想及其制度有所不同。再如现代英文“poplar”(白杨、白杨树、白杨木)一词,同样源于拉丁文“populus”(人民)一词。这是因为古罗马时代一般在公共广场上大多种植着白杨树,古罗马共和制城邦国家的市民或公民特别喜欢在公共广场的白杨树荫下聚会,畅谈、讲演和争论国家大事与学问。由于白杨树叶轴的断面呈楕圆形,稍起微风便会发出沙沙响声(听起来像“颤抖的音乐”),这与“populus”(人民)一词的本义(震动、颤抖、沙沙响、沙沙声)相同,“populus”由此引申而用以指“白杨树”,“人民”与“白杨树”从而成为“同音异义词”。在古希腊神话中,白杨树被视为象征“胜利”和表现“爱”的神树,因而古罗马人对它更是爱之深厚,敬称为“人民之树”。正因这种缘故,近代之后,欧美人将白杨树视为“人民”和“自由”的象征,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白杨树”作为人民爱戴的“自由之树”响誉欧美。这同样是近代日人将拉丁文“populus”一词译为“人民、白扬”的缘故。[19]现代英文“poplar”(白杨树)一词,即从“populus”(拉丁文的人民)→“peuplie”或“poplier”(古法文)→“popler ”(中古英文)演化而来。[20]
   
       从拉丁文“populus”(人民)一词演化而来的这些词汇,无疑反映出由古希腊罗马的政治思想和制度文化发源而来的西方思想古来追求自由、民主的传统。概念以术语为基,理论的核心由基本概念表达。这就是笔者先从术语说起,进而循序渐进地初略探讨概念,以解明西方“民族学”术语、概念和理论是否适用和如何“洋为中用”于我国这个多民族国家的问题,开启“民族语义学”新课题研究的深义。
   
       由于拉丁文“populus”(人民)这一古典术语在接下来将要叙述的西方近代“民族”术语和概念的演变中曾起到过重要的“媒介”和相互代用的作用,以致逐步带有了近代“民族”含义,因而于此不妨让我们先了解一下“人民”概念的历史内涵。何为“人民”?“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21]例如在古罗马时代,它一般指共和国的“人民、国民”(贵族阶级),古法文和中古英文吸收后最初本义并无多大变化,只是派生义有所增加。1640年的英国革命(又称市民革命或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法国近代启蒙思想家卢梭(1712~1778)将当时市民革命的主体统称为“peuples”(“市民共同体”),由此展开了他的“人民主权论”。这种理论成为近代西方兴盛的自由民权运动思想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给予了18世纪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等“资产阶级革命”(又称市民革命)相继爆发的直接影响。[22]由于受到卢梭“人民主权论”思想的影响,欧美知识界将“人民”视为国家构成主体的普遍认识开始流行于世。随着西方封建制度的逐步瓦解和社会政治体制的逐步变革,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诞生伴随而来的“市民阶级”的力量日益壮大,“市民社会”随之出现。一系列“市民革命”的结果,造就了西方社会市民或国民之间自由与平等的原则,千呼万唤的近代“市民国家”或“国民国家”顺理成章地应运而生。在这样一个历史大变革的过程中,“people”(人民)同样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广义上,它指国家主权的构成主体,与“国民”(nation、Nation)、“民族”(nation、Volk)和“国族”(nation、state-nation)同义;狭义上,指除国家统治阶级外的被统治者——人民。广义上的“人民”属强调包括国家统治阶层在内的国家一体性概念,受到国界约束;而狭义上的“人民”属重视被统治者的相互连带感情而共同谋求解放压迫的概念,具有超越国界制限的普遍性,自然为马克思主义信徒和左翼势力更多使用,例如“人民主权”、“人民民主主义”、“人民专政”、“人民大众”、“人民委员会”、“人民代表”、“人民英雄”等等,即为典型范例。西方政治学辞典的诸如此类解释,自然与中国现代学者从民族斗争和阶级斗争认识角度对“人民”词条[23]所作的解释有所不同,两者的“人民”的含义自然有别。当然,在德国、日本等这类相对单一的民族国家中,由于马克思主义和左翼思想的贫弱,无论广义还是狭义上的“人民”,大多作“国民”义。


2.“nation”
   
        现代英文中常用于指称“民族”的词为“nation”(现代含义为民族、国家、国民等义)[24]它源于拉丁文“natio”一词,经古法文“nation”→中古英文“nacioun”演化而成为现代英文的“nation”。长期的演化过程中自然会发生词义变化。[25]
      
       “natio”一词属拉丁文中“nasci、natura、natus、nata、natum、nascor”等含义为“发生、出生、诞生、新生”的系列单词中的一个女性名词,由动词“nasci”(发生)的完成式受动分词“natus”(诞生)派生而来,义为“出生、诞生”。它与拉丁文“gens”[26]并列意味着“血统和出身的女神”。因而当代一些日本学者将“natio”一词译成“血统共同体”。同时认为这种“血统共同体”比“家族”大,但比“氏族”小。日本学者的这种译法源于对古罗马法的认识。美国一些学者则认为拉丁文“natio”原来表示“生产、血族”等义。[27]《苏联大百科全书》同样认为“natio”的本义为“血统”。[28]
      
        “natio”的派生义指“归属于同一地域出身的一群人。”古罗马时代大多指“一群从同一地域来的籍贯相同的外国人”(a group of foreigners),相当于古代“外族人”或“异族人”的含义。由于这些籍贯相同的“异族群体”因各自的语言和生活风俗不同习惯于按出生地籍贯居住在罗马城中,因而受到难以理解的罗马人另眼相看,视为另类,使得“natio”最初便含有了歧视性贬义。诸如“natio”这类含义的系列贬义词还有一些,典型代表即为拉丁词“barbarus”(蛮族、野蛮人)。“barbarus”从希腊文“Barbaroi”→“barbaros”演变而来。希腊文“barbaroi”原义是指生活在古希腊社会边缘的部落人,引申义指“外国人”或“不会讲希腊话的异邦人”。现代英语词典对“barbaroi”一词的解释大多认为它最初并无贬意,实则非也。深入研究一下希腊语言史便可知之:当时的古希腊人言及到这些“barbaroi”(边缘部落人)时,通常将他们与“bar-bars”一视同仁。而“bar-bar”一词在古希腊语中指“狗吠出的一种声音”,词义如同古希腊拟声词“bowwow”(狗吠声)。古希腊人认为这些部落人说的语言一句都听不懂,像狗吠声一样,因而将他们视为“狗类”,蔑称为“bar-bar人”。可见“人类贵贱”、“阶级区别”(人与民,民与奴)、“人种差别”、“民族优劣”等“自者”与“他者”的差别意识自古有之,绝非近现代的产物,尤以世界文明古国表现突出。这种差别意识最初大多反映在语言形式中,进而体现在民族文化和政治、法律中。
      
       公元前492~前449年,旷时日久的希波战争导致希腊诸城邦遭受波斯帝国入侵和破坏后,希腊人的排外感情与日俱增,“Barbaroi”(它同样是西洋女性姓名中最常用的“Barbara”——芭芭拉之名的语源)逐步演变成了希腊文“barbaros”一词,专用以指异邦的“野蛮人”和“劣等民族”。古希腊人将自我与“natio”和“barbaroi”等“群体”加以区别,显然表明了希腊人自视位于“世界中心”而异族人、周边部落人和外邦人不过是于地理上和文化上处于这一中心周边的一种思维观念。“barbaros”演变为拉丁文“barbarus”一词后含义依然如故,成为与拉丁文“civis”(市民、罗马市民,它是现代英文含义文明、文化、文明社会的civilization一词的语源)相对立的词语广为流行于世。现代英文的“barbarism、barbarian、barbarous”(野蛮、未开化、原始、不文明、粗鲁)皆分别从希腊文的“barbarismos、barbaros”经拉丁文、古法文、中古英文演变而来。古希腊人所持的“野蛮”概念,主要是建立在语言学、地理学和人种学之上的,而非建立在政治学上。他们认为不讲希腊语的异国民族或人种皆为野蛮人。因异国的陌生语言而产生的这一概念,很快导致了古希腊罗马人否定一切异国民族和异种文化。这种以世界中心的优等人、优等民族和高级文化来区别周边地区的野蛮人、劣等民族和低级文化的观念,堪为古希腊罗马思想的基盘。古希腊哲人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极立倡导的希腊人理应杀光灭绝野蛮人或将野蛮人虏为奴隶使用的“奴隶制自然论”,即为这种思想繁衍出的典型代表。古罗马关于“文明与野蛮”的区别最为发达的思想,在古罗马时代的地理学家斯特雷波(希腊人,约公元前63/64~公元21/24)所著的17卷《地理书》中有着充分的体现。由此又反映出古希腊罗马诸如此类的词汇与古希腊罗马人(=国族)的自者意识与文化意识的密切内在联系。
      
        如果说古罗马由“populus”和“civitas”组成的“国民共同体”具有现代学术范畴的“政治共同体”或“政治民族”的特征,那么“natio”这一“血统共同体”则具有了现代文化人类学定义的“文化民族”(cultural nation,指操同一种语言和拥有共同祖先的人们共同体)[29]的内涵要素。可见今人所称的古代民族,同样可以一分为二:natio表现出近代“nationality”(民族)的内涵,即有着相同起源的人们共同体,他们定居在一定的地域,文化上拥有共同的语言,风俗和习惯,但他们在政治上还没有民族归属意识,达到一体化的地步,没有出现类似于国家的组织形式。而由“populus”和“civitas”组成的“国民共同体”(=罗马人),显然具有了近代初期“nation”(国族)的特征。这种“国民共同体”与最早对“民族”下定义的古罗马学者罗西塞洛恩主张的民族概念几乎同符合契。罗氏认为:所谓民族,就是人类为了谋求生活便利和幸福而相互协力形成的政治共同体。在学术未发达和未细分化的古罗马时代,当时的人们对“民族”的认识大多与对国家的认识具有一致性。[30]
        
       历史进入到中世纪后,中世纪初期出现的“natiovillae”复合词中的“natio”,开始具有了“贵族”含义。当然,这类贵族属生活在罗马城中的“都市贵族”,而非具有正宗罗马人血统的世袭“原初贵族”。拉丁文villae为拉丁文名词villa的复数形。由于villa是英文含义为“乡村 、村庄、乡民、村民”一词“village”的语源,一些学者或许以此为据将“natiovillae”译为“用来表示村里的亲属集团”,实为误解。拉丁文villa和villae的原义指古罗马“庄园”、“休闲庄园”和“郊外别墅”。古罗马时代住在罗马城中心区的商人豪宅称为“ Palatium”(意大利语,义为豪华的宫殿、邸宅),而古罗马市近郊的贵族“庄园”或“别墅”则称为“villa”或“villae”。当时的罗马近郊四处点在着许多美丽的“villa”或“villae”,皆为古罗马贵族打猎或休闲之用的高级庄园。因此,“natiovillae”应译为“贵族庄园”。这里的“natio”自然应译为“贵族”。它与1258年英国牛津贵族们用“natio regni Angliae”来表示“英格兰王国血统贵族”或许有着一定程度的关联性。
      
        到了中世纪大学兴起后,“natio”转化成了专指“拥有共同主张(或观点)的一群人”(nationes)。这时的“nation”更多用于指以法国巴黎大学和意大利波洛尼亚大学为首的“学生团”或“同乡团”。这类学生团成员出生于同一地域,讲同一种语言,属自然形成的严守着相同的生活风俗习惯的一种互帮互助自治组织,建立在相同地域、语言的基础之上。例如,1383年和1384年,巴黎大学攻读神学的大学生约翰·杰尔逊,即先后二次被选作“法国人学生团”(French nation,指出生于法国和讲法语的学生与教师组织,即法国人同乡团)的代表。巴黎大学这种“学生团”或“同乡团”式的“人以群分”组织形式,为其它大学所效仿。例如捷克的布拉格大学,自1349年成立以来,大学内即相继自发地成立了波希米亚、拜恩、萨克森、波兰等“学生团”(nation)。这种作为欧洲中世纪大学组织的“nation”(学生团或同乡团),最终形成了当时欧洲各国大学组织的“nation制度”。这一制度形成当初曾受到罗马教皇的全盘否定,后来教会认识到“nation制度”作为大学组织的土台不可或缺,便于1222年予以了承认。大学“nation制度”存续的近两百年间,长期担负着作为大学基本单位的各“学生团”成员们的教育,学位制度、财政、生活等方面的管理运营职能。例如巴黎大学长期存续的四个“学生团”选出的最高领导“总团长”(rector),当时被学生们视为统管大学的“学长”,而“总团长”下属的各“学生团”团长(procurator),则负责大学总会、总团长选举和对各“学生团”团员学习、生活的督导等方面的工作。当时的巴黎大学“nation制度”,还设有辅佐“学生团”团长工作的“守卫”(bedeau)和“会计”(receptor),可见这一制度的相对健全。在当时“nation”制度的广泛影响下,中世纪后期的欧洲各国存在的“法国人”、“意大利人”、“西班牙人”、波希米亚人、拜恩人、萨克森人、波兰人、荷兰人、捷克人等称谓的划分,大多指出生地和语言的不同,尚不具备近代“nation”(民族、国民、国家)内含的“种族、血统、国界”等意识区别。同时,在“nation”制度的影响下,法文的“nation”还引申用于指称“古代工艺大学部”。[31]14世纪后期,由于在以德语圈为首的各地区中,相继创设了大学,大学招生逐步受到国境范围和国籍的制约,以致具有国际化大学特征的“nation制度”随之结束了历史使命,取而代之的是规章制度相对严格的“学寮制度”。[32]
      
        “nation”制度存续期间,由于大学的“学生团”经常派代表到教会议事会(Church Councils)参加裁决神职问题,“nation”又与“教会议事会”成员发生了联系,从而有了“精英份子”(an elite)的含义。这些精英分子当时主要是指拥有“选出代表各地区参加“议会”和“教会议事会”资格和代表者”的少部分人。这时的“nation”含义发生了质变,即从原来的“血缘共同体和地缘共同体”转变成了具有“政治共同体”特征的“身分阶级”。
      
         从十四世纪到十六世纪,随着欧洲一些国家的“身分制议会”的相继诞生,“nation”的含义伴随着“populus”(人民)和“gens”(种、种属、种族)含义的拓展进而多义化。中世和近世欧洲存在的“身分制议会”与近代西方兴起的“国民议会”不同。“身分制议会”的成员仅仅限于诸侯王公贵族、教会神职人员和都市代表(大多为大商人或同业公会的领导)等具有特权身分的人,除此之外的人无权参加。当时的“身分制议会”主要有“英格兰议会”、[33]法国“三级会议”、[34]神圣罗马帝国的“帝国议会”、“德意志帝国议会”、波兰“身分制议会”和匈牙利“身分制议会”等。这些身分制议会代表由“互选”决定。当时凡拥有参加身分制议会资格的身分阶级,统称“nation”。可见这时的“nation”所表示的“身分阶级”,不问种族出生,仅受身分与地位的制约。这为“nation”稍后转化为“people”(人民、国民)的同义词作好了准备。这一时期针对“人种、种族”的称谓,依然通行使用“gens”,这在当时的欧洲各国法律条文中,皆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nation”所表示的“身分阶级”出现,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1689~1755)于《论法的精神》中所指出的那样:在“nation”作为政治权力享受体的欧洲中世纪后期的政治制度中,虽然“nation”的构成和范围仅限定于“特殊身分阶级”,但当时作为实态存在的“nation”,通常可以被视为一种拥有集会或议会参加权的社团(政团)。“身分阶级”在西欧世界的最初出现,又与当时的经济贸易发展造成社会工商界人士对国家事务的发言权日益增大关系密切,并非完全是罗马教廷与各国王室明争暗斗、分庭抗礼、争权夺利的结果。
      
        至此为止,从“出生”(natio)这一词义派生出来而相继拥有了“地区语言差异”的“学生团”或“同乡团”以及身分地位区别的“特殊身分”和“限定阶层”的“nation”(社团)概念,随着十六世纪后欧洲政治思想的发展,一边借助于前述的深深扎根于古罗马共和制的“populus”(人民)概念,一边进而发展到接近“gens”概念或两者混同或视为同一,以致受到同一语言、同一血统、同一地域、同一文化规制的“gens”(人种、种族)或“people”(人民)应该构成同一个“nation”(民族或国家)的政治观念应运而生。这种将人种与民族视为同一的观念,伴随着西方近代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日益兴盛,在近代以来的欧美学者论著中层出叠见,例如近代意大利法学先驱塔尔洛马奥认为:所谓民族,便是自然赋于政治和地理一致性印记的人种团体。“青年意大利”运动领袖马志里同样认为:所谓民族,即是拥有同一疆土、祖先、风俗、语言和统一社会道德的自然人种社会。法国近代法学先驱罗克拉齐认为:所谓民族,即是由同一种属或同一血统构成的人类自然结社。瑞士近代法学先驱洛里夏尔认为:所谓民族,是指服从同一无形法律的人种团体。瑞士法学家布伦奇利最初对民族的定义大同小异。[35]德国史学家特赖奇克同样认为:“所谓民族(Nation),即意味着血属的共同。”[36]19世纪的一些日本学者秉承西方人的这种认识,即将法文的“nation”一词译为“人民、人种”。1905年《民报》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说:“民族云者,人种学上用语也,其定义甚繁……”。1947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辞源》(正续编合订本)“民族”辞条同样认为:“由人种及社会之发达,结合数部族而为一,谓之民族。”[37]
      
       最初导致“nation”与“gens”和“populus”概念融合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在当时欧洲封建国家制度机能不全的机制中,“社团”力量促使王室扩大“nation”(身分阶级)的范围获得了社会各阶层的广泛支持所致。为此,将“身分阶级”从“特权阶层”扩大至一般民众的过程中,“populus”(人民)和“gens”(人种、种族)的概念的内涵双双得到引用或借用。这种状况最初发生在法国,然后是在英格兰。作为“身分阶级”的“nation”扩大至一般民众的过程,在英格兰于1455~1487年发生的蔷薇战争(Wars of the Roses)期间得到发展。因为当时在兰开斯特家族(House of Lancaster)与约克家族(House of York)的双方支持者为了英格兰王位而发生的这场断断续续旷时日久的内战中,导致贵族大量伤亡,促使战后新贵族不断涌现,逐步造就了“nation”(身分阶级)从原来的“populus”(人民,即贵族阶级)向“people”(人民,即有产阶级)的接近以致融合。英国都泽王朝(1485~1603)时期这种变化同样缓慢演进着。尽管当时对“nation”的重新定义而由此壮大成长的“nation”(身分阶级)事实上大多依然限定在新贵族与新兴富农、地主、工商资本家阶层,而非近代意义上的“people”(人民、市民、国民、民族)含义,但受到“身分制”束缚的这些新兴资产阶级“nation”(身分阶级),已与古罗马时代的贵族共同体(populus)不同,某种意义上接近于古罗马共和国的“市民”或“公民”含义,大多被视为参与国政的市民社会一部分精英。从政治原理上而言,他们已经成为了被赋于主权的人民(a sovereign people)一部分。稍后启蒙时代流行于世又影响广泛的“人民主权论”,便是从这些历史事实和诸如此类的政治原理延伸和演化后而对“people”、“nation”、“gens”等术语、概念和法律定义的重新解释以及给予新概念理论上的全新解构而已。
      
       另外,在1611年完成的英王詹姆斯一世的《钦定译圣经》(Authorized Version)中,由于对旧译圣经的大幅改定和尝试新译的编纂方针实施,圣经中意味着犹太“民众”的希伯来语“goi”,被《钦定译圣经》译为了“nation”。这同样成为了“nation”发生词义变化而向近代内涵延伸的一个契机。伴随着接踵而来的宗教改革盛行于世,再经过1640年清教徒革命获得的议会胜利,国教会形成后的英格兰国民自视为一种新型契约民“nation”的普遍认识、倾向和用法,正是在原来的“nation”(身分阶级)中将“宗教一体性”、“种族(gens)独自性”和“人民(people)普遍性”融会贯通用于“nation”的结果,以致“nation”(身分阶层)的概念逐步演化成了“nation”(新型契约民)的概念。《圣经》中的希伯来人,古来即拥有根深蒂固的宗教一体性和平等性理念,他们认为:希伯来人共同拥有同一个神的历史,由同一土地和命运结合在一起,受到同一法律(十戒)的约束,属特定的人们共同体或希伯来民族。而这一共同体容许其它民族的平等存在。[38]这种宗教信仰成为西方基督教“契约神学”思想的基础。从“教会契约”扩大至“社会契约”的过程,既是由“教会契约”构建“信仰共同体”的理念普及于世从而逐步孕育出社会“契约民共同体”理念的过程,又是英格兰人自我将“民族”或“国民”逐步理解为“新型契约民”(nation)的过程。这类宗教理念上的新型契约民事实上已与现实政治社会中的“people”同义。
      
       与此同时,“nation”(身分阶级)的概念,在当时身分阶级形形色色错综复杂的匈牙利王国同样发生着实质性的演化。中世纪后期的匈牙利王国,“王国王冠”(corona regni)、“王国共同体”(communitas regni)、“王国统合体”(universitas regni)、“王国机体”(corpus regni)、“匈牙利社团”(natio Hungarica)等概念十分发达。这些概念,简言之,皆属于中世纪后期欧洲流行于世的“身分制国家”或“社团国家”概念范畴。例如1258年,英国牛津贵族们即用“natio regni Angliae”来表示“英格兰王国血统贵族”(特权身分阶层),以反对亨利三世的外国追随者。
      
         匈牙利语相当于近代英文“nation”含义的术语为“nemzet”(民族、国民)。正像“王国王冠”所象征的中世纪匈牙利多民族国家那样,国家并非国王的独占物,各种社团(natio,包括地方性社团)作为权力构成的主体,事实上构成了“王国机体”,这意味着匈牙利“身分制”国家的成立。特别是这些概念中的“匈牙利社团”概念,当时已经作为有权参加国家主权机构的三院制王国议会的“特殊身分阶层”而被广泛使用。它的实体即指“身分制下拥有高官高爵地位的贵族、高位神职人员、大、中、小贵族等贵族身分以及王国自由都市参议会等贵族性的政治共同体”,偶尔还可以让一些平民出生的地方官员加入。换言之,匈牙利当时的“natio”,可说是作为议会参加权、立法权和公职中付随着的身分与政治概念主体的“特殊身分阶级”或“特殊身分社团”的总称。它完全属立足于“身分”和“地位”等公法上的概念,与“出自种族”的私法概念无关。这一natio概念经过对抗奥斯曼帝国的战争,一直为1703~1711年拉科奇自由战争结束时签订的“沙托马尔条约”(1711)所继承,此后开始逐步演变。随着1723年《国事诏书》的颁布,匈牙利中南部由于各民族首领构成的贵族共同体向北部和西部小城市与无主地区的移住,由此带来了南北“身分阶级”之间的“权益”纷争。加之当时的匈牙利天主教主教兼罗马法学家让·巴塔扎尔·马金针对匈牙利法学家贝奇库所著《征服理论》的批判而援用罗马法和《三部法典》(1514 年)对公法上的“natio”与私法上“gens”的概念重新解释,使得作为“种族归属和族谱同一集团”含义使用又关系到私法的“gens”概念,开始作为既与身分不同又与身分无关的包含“语言集团”的拓展概念流行于世。为此,马金主教进而将公法上“natio”概念的主要构成体取而代之,最终偷梁换拄,将重新解释的“gens”概念改换成了重新解释的“natio”概念的主要构成体,以解决由匈牙利各民族形成的“身分阶级”之间以及他们与王国之间存在的权益重新分配问题。如此以来,“gens”概念出现了浸蚀“natio”概念中核的趋势,“natio”出现形骸化。但是,最终“natio”概念并未被扬弃,而是经过近代启蒙思想、人民主权论的熏陶以及法国大革命后“国民议会”制度的影响,逐步转化成了由匈牙利国内分别具有同一血统、同一语言等属性的民族集团——匈牙利人、斯拉夫人、德国人、瓦拉几亚人(Walachians)等新概念中的“人民”(匈牙利文nep)组成了新的“nemzet”(民族、国民)概念,以解决过去的“natio”(特殊身分社团)概念和法律无法对应的近代逐步兴起的“民族国家”或“国民国家”的人民参政的问题,满足国政参加主体重编或扩大的近代市民权要求。可见近代“nemzet”(民族、国民)概念的产生,显然是过去的“natio”(身分阶级或特殊身分社团)通过“people(人民)”概念向“gens”(种族)概念自上而下全面发展扩大的结果,而非传统“gens”概念的“复兴”或“解放”的产物。在这种由匈牙利人、斯拉夫人、德国人、瓦拉几亚人(Walachians)等新概念中的“nep”(人民)组成的新的“nemzet”(民族、国民)基础上,进而形成了近代意义上的匈牙利民族国家或国民国家。这时的“nep”,实已等同于匈牙利“人”(=匈牙利“民族”)。古来表述“马札尔民族”或“马札尔人”(原为蒙古族)的“magyar”,近代以来逐步脱离了原有的“民族”含义,开始与含义政治共同体的“nemzet”组成了“magyar nemzet”的新概念。它作为意指包括匈牙利各民族集团在内的国民全体“匈牙利人”的新概念流行于世,经久不衰。这意味着古来作为“民族”名称的“magyar”已经改名换姓,转变为了作为“国民”存在的“匈牙利人”。这时的magyar已经等同于nemzet。换言之,即匈牙利国民(nemzet)=匈牙利人(magyarsag)=匈牙利国族(magyarorszagimagyarsag)。奥匈帝国统治时期(1867~1918),伴随着欧洲“诸国民之春”的民族主义东风吹拂大地,帝国境内的各民族为争取民族自治权纷纷宣称自己是nation或nemzet。但哈布斯堡王朝拒绝承认这些民族为“nation”(民族),只承认他们是拥有族籍或国籍但并不具有独立主权的“nationality”(民族)。“nationality”成为“nation”(国民)概念根元的认识应时而生,普及于世。[39]由于受到这种认识的影响,以致欧美各国学术界大多将主体民族(=统治国族)称为“nation”,将国内长期居住的历史性“少数民族”或“游牧民族”或“土著民族”称为“nationality”,例如西班牙境内的吉普赛人;德国境内的波兰人、丹麦人、索布人;奥地利境内的斯洛文尼亚人、克罗地亚人;比利时境内的瓦卢恩人;南斯拉夫境内的阿尔巴尼亚人等等。“在沙皇俄国的条件下,许多受沙皇压迫的民族(乌克兰人、白俄罗斯人、格鲁吉亚人、亚美尼亚人、立陶宛人、拉脱维亚人、塔塔尔人等等)没有自己的国家组织,但他们形成了民族。”[40]这类民族即是西方人所称的“nationality”。将nation与nationality加以区别,无非是以主观性来构建差别。特别是“nationality”一词在欧美国家大多属法学、政治学专业用语,而非民族学和人类学的常用语。可见“nationality”内含的“差别性”受到法律的认定。“nationality”与nation的用法区别,在近代民族学和人类学中,如同“gens”与“race”的区别用法一样。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nemzet”作为主体支配民族的含义已被“magyarsag”(匈牙利人)独占,由此派生出“nep-nemzet”(国家民族派总称)一词。“nep”除含有“人民”义外,兼有“农民”、“土著”等义。显而易见,战后的匈牙利推出“nep-nemzet”概念的深义无非是意在表明匈牙利民族属“土著民族”,如同德国的“Volk”一样,以免长期以来英语圈的人对匈牙利的两种区别称谓“Magyar”(英语圈的人大多理解为由“马札尔人”形成的“匈牙利民族”)和“Hungary”(英语圈的人大多理解为由“匈牙利国民”形成的“匈牙利”)易于造成的认识混乱和误解。
     
       这种用“nation”(民族)一词来表述一国之内的“people”(人民、国民)而不管其种族和文化特征如何的现象,绝非匈牙利独有,在17 ~18 世纪的欧洲众多国家已经普遍出现。这便是稍后欧洲的“政治民族”(political nation)概念流行于世的原因之一。“政治民族”理念的流行于世及其政治实践,最终导致欧洲民族国家或国民国家相继推行“民族单一化”国策,以致“同化主义”及其“同化政策”逐步范滥于世。由此又助进了强调“民族原则”、“民族自决”或“民族自治”的“nationality”(民族)概念发展。这时的“nationality”作为政治学和法学的术语开始广泛流行于德语圈(德文为Nationalität)。
      
        德语圈对nationalität的定义是:“所谓民族(nationalität)是指或多或少具有同一人种、语言、历史、政法、经济、思想、风习等基础的群体并由此成为拥有自觉民族意识的人类社会集团。”[41]这种定义既体现出了客观要素(事实),又反映出了主观要素(自觉意识)。显而易见,它与前述的“nation”的含义有所不同,即英文的nation,德文的Nation,法文的nation,大多含有“民族、国民、国家”等多义,而英文的nationality、德文的Nationalität和法文的Nationalité,通常指“民族、国民、国籍、部族、国风、国情”等义,一般情况下,它很少用于指称“国家”,特别是德文的Nationalität和法文的Nationalité。当然,这只是笔者基于对西方近代政治学、社会学、法学、文化人类学层出叠见的这些术语认识。至于它们在语言学上的解释,时代不同必然存在着区别。以日本学者于19世纪后期于各类词典或字典中对英文的nationality、德文的Nationalität和法文的Nationalité翻译为例,即可窥一貌。例如1869年版的《日译英辞书》中,将英文的“nationality”译为“民性、民情、民生”等义;[42]1871年版的《日译英辞林》译为“民性、民情、民生”等义;[43]1897年版的《英日字典》译为“爱国、民情、国风、人民”等义;[44]1901年版的《英日新辞林》译为“国风、国粹、种族、国民”等义;[45]1886年版的《德英日三国对照字汇大全》译为“国民、民性、国风”等义;[46]1887年版的《德日字汇》将德文的“Nationalität”译为“民情、国体”等义;[47]1889年版的《和译德文字汇》译为“国民心、爱国心”等义;[48]1890年版的《德日字书大全》译为“民情、民性、国体”等义;[49]1890年版的《德日他国字书大全》译为“国粹、国体、国风”等义;[50]1886年版的《法日辞书》将法文的“Nationalité”译为“国风、民情、国民性”等义;[51]1893年版的《法日字汇》译为“国民、国籍、国粹”等义;[52]可见在19世纪后期的日本语言学家的理解中,英文的nationality、德文的Nationalität和法文的Nationalité,皆无“民族、国家”义。这种认识与当时的日本学术界大多将英文“nation”译为“国民”的根元认识几乎同符合契,充分反映出19世纪末日本学者对这些术语的认识和理解。而且,本文所引用的所有19世纪末的日文版词典或字典中,英文的people、nation、nationality、race、ethnic、folk;德文的Volk、Nation、Nationalität、Rassen;法文的peuple、nation、Nationalité、race等等,皆无一词被译为“民族”。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脱亚入欧”后,日本人长期以来自视为“西方社会”的一员。因而日英、日德、日法、日罗词典中出现的这种现象,既反映出当时部分日本语言学者对这些术语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亦反映出当时西方语言学者对这些术语的一些认识和理解。鉴于日本早期民族学研究走在亚洲前例,而且曾对中国民族学研究先驱梁任公等人产生过一定的影响,笔者己另撰专文详论日本早期民族研究(初稿),于此不赘。
      
         当然,随着时代的变化,日本及西方现代学者对英文的nationality、德文的Nationalität和法文的Nationalité的释义,显然与中国当代学者的认识不同。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对外翻译的文件和资料中,所用“民族”一词大多为英文的“nationality”,而非“nation”。指称“少数民族”时用“minority nationality”。对外翻译中没有用“nation”指称“汉族”以与“nationality”区别,充分体现出党和政府将“汉族”与“少数民族”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民族政策和指导思想的英明正确。但是,60年代后,西方学者(包括日本学者)已普遍将“nationality”的第一义用于指称“国籍”,而非“民族、国民”。为此,我在近年来奔赴各地出席一系列全国性民族学研讨会的座谈中,多次主张应在对外翻译中将“民族”一词直接用汉文拼音“MinZu”表示,以体现出改革开放新时代下中国民族学理论建设创新的特色,避免西方“民族”一词的多义性和千变万化性所带来的理解歧义,职是之故。


注释:

[1] 见《辞海》(下册)第4131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

[2] 引自《Webster’s New 20th Century Dictionary》,Unabridged,Second Edition. Copyright,The World Publishing Company,1964,p. 1196.

[3] 见Eastlake Frank Warrington等著:《英和新辞林》,第883页,东京:三省堂,1894年5月版;《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辞典》第780页,牛津大学出版社,1970年版;《新英汉词典》第967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76年12版;(英文版)《THE POCKET OXFORD DICTIONARY OF CURRENT ENGLISH》(《牛津袖珍常用英语词典》),第655页,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8.

[4] 见林耀华:《关于“民族”一词的使用和译名问题》,载《历史研究》1963年第2期。

[5] 整理者按: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的“人”与“民”的区别,黄现璠在1950年4月完成的《中国殷代社会史》书稿中已有略论。这一 书稿与黄现璠撰《中国封建社会史》遗书稿部分内容重新整理后以“殷周社会初稿”为题收入黄现璠著《古书解读初探——黄现璠学术论文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一书,书中第351~352页对先秦社会“人”与“民”的区别有简论。

[6] 参见春木一郎编:《儒帝法学撮要重要语纂译》,刀江书院,1932年版;卡伊斯著,船田享二译:《法学提要》,日本评论社,1943年版。

[7] “Bürger”一词源自古高地德语“burgar”(由古德语“城市”一词“burg”派生而来), 古义原指容许结婚成家后的一家之主男性,引申义为拥有户主的家庭,后来指居住于自治市镇的中产阶级市民和镇民,以区别于居住在乡村的乡民和村民。1800年前后, “Bürger”一词已无区别于“村民”的含义,两者混用,凡在德国的正式住民,统称“Bürger”,德文合成词“Bürgergemeine” (一般市民)即由此演变而来。参见米兹塔斯著,世良晃志郎译:《ドイツ法制史概説》(《德国法制史概説》),东京:创文社,1971年版。

[8] 参见米兹塔斯著,世良晃志郎译:《ドイツ法制史概説》(《德国法制史概説》),东京:创文社,1971年版。

[9] 萨孟武先生将“civitas”、“respublica”和“imperium”分别解释为“市民团体”、“公民团体”和“统治团体”,见萨孟武:《政治学》第9~10页,台北三民书局,1974年版。我认为以“共同体”取代“团体”或许更符合这些术语的广义。

[10]参见Louis Leo Snyder:Varieties of Nationalism: A Comparative Study,Dryden Press, 1976,p.163~169.

[11]参见帕特森特·亚里桑德罗著,本野一郎译:《国际公法讲义》(和佛法律学校第1期讲义录)第10页,东京和佛法律学校,1894年版。

[12]参见Karl Wolfgang Deutsch, William Jay Foltz:Nation-building,Atherton Press,1963,p.25~31.

[13]见元良勇次郎、家永丰吉著:《万国史綱》(《万国史纲》)第1冊(上卷)第184页,东京:三省堂,1892年版;田中萃一郎著:《東邦近世史》(《东邦近世史》)第1冊(上卷)第5页,东京:东方协会,1902年版。

[14]见徳富猪一郎(德富苏峰)著:《比律賓群島》(《菲律宾群岛》)(第十章:诸民族略记)第132~138页 , 东京:民友社,1896年版;卡尔・布莱茨著,和田万吉译:《世界通史》第1页,东京富山房,1898年9月版;箕作元八,峯岸米造著:《西洋史纲》第27、39页,东京:六盟馆,1899年1月版;茅原廉太郎(华山),茅原ふじ子著:《左右修竹》第46页,东京隆文馆,1905年12月版;后藤朝太郎著:《文字の研究》第1、6、11、1245页,东京:成美堂,1910年2月版;鸟居龙蔵著:《有史以前乃日本》第192、204、206、214、234、304、305、365页,东京:磯部甲阳堂,1918年。

[15]参见原田庆吉:《ローマ法》(《罗马法》)改订版(第16版),有斐閣,1955年版。

[16]西村茂树编纂:《万国史略》(11册)第3册第4~5页,西村茂树出版,1873~1875年版;见Н·切博克沙罗夫、И·О·切博克沙
罗娃撰,茹子牛译:《人们共同体》,载《民族问题译丛》第28~31页,1958年第2期;Ю·B·勃罗姆列伊、B·И·科兹洛夫撰,杨允译:《民族过程是一项研究课题》,载《民族译丛》第32~38页,1979年第2期;Ю·B·勃罗姆列伊撰,汤正方译:《民族学是关于民族的科学》,载《民族译丛》第21~25页,1980年第2期。

[17]参见家永三郎等编:《政治学事典》,东京:平凡社,1954年版。

[18]“公”虽然还指古罗马时代的边省将领,后又指地方军事首长或统帅,但这类“公”用的是拉丁文“dux”一词,而非拉丁文“p¿blicus”一词。

[19]见菅野虎太(大洲)编译:《羅甸七科字典》(《拉丁七科字典》)第225页,东京:英兰堂,1877年8月版。

[20]参见田中秀央编:《罗和辞典》(《罗日辞典》),东京:研究社,1966年版(增订新版)。

[21]引自《辞海》(上册)第692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

[22]参见成合寿雄编译:《欧米民権史略·巻二》(《欧美民权史略》)第29~40页,东京:农书馆,1882年版。

[23]参见《辞海》(上册)第692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

[24]见荒井郁之助编:《英和対訳辞書》(《英日对译辞书》)第370页,东京:小林新兵卫出版, 1872年9月版;东京新制活版所
编:《和訳英辞書》(《日译英辞书》)第406页,东京新制活版所,1873年12月版;《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辞典》第703页,牛津大学出版社,1970年版;《新英汉词典》第857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76年12版;(英文版)《THE POCKET OXFORD DICTIONARY OF CURRENT ENGLISH》(《牛津袖珍常用英语词典》),第581页,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8.

[25]参见Walker Connor:nation is a nation,is a state,is an ethnicgroup,is a...,Ethnic and Racial Studies,Vol.1,No.4,October 1978,p.379~386.

[26]“gens”一词由拉丁文“genus”(含有种、种类物义,源于希腊文“Vενοs——家族”一词)派生而来,在古罗马法中含有“氏 族、种、属、子孙、系统”等义。

[27]见约翰·威廉·伯吉斯著,高田早苗译:《政治学》(東京专门学校政治经济科第3回第1部讲义录)第1卷第1页,东京专门学校,1901年版;约翰·威廉·伯吉斯著,高田早苗、吉田己之助译:《政治学及比较宪法论》(第1冊上巻)第1页,东京专门学校出版 部,1902年版。

[28]见《苏联大百科全书》第29卷第307页,1954年版。

[29]见Louis Leo Snyder:Varieties of Nationalism: A Comparative Study,Dryden Press, 1976,p.163~169.

[30]见帕特森特·亚里桑德罗著,本野一郎译:《国际公法讲义》(和佛法律学校第1期讲义录)第10页,东京和佛法律学校,1894年版。

[31]见中江兆民、野村泰亨译《仏和字彙》(《法日字汇》)第813页,东京:法学研究会,1893年12月版。

[32]见J.Verger:Les Universités au Moyen Age,Paris,1973,pp.29~58;J.委吉尔著,大高顺雄译:《中世的大学》)第26~60页,みすず书房,1979年版。

[33]“英格兰议会”设立当初主要是为了制限王权,最初分为由贵族和教会僧侣组成的“上院”与由骑士和都市代表组成的“下院”。17世纪中期,由于绝对王政对“议会”的轻视,1629~1640年的11年间,没有召开“英格兰议会”。

[34]法国“三级会议”因1309年法王与罗马教皇分庭抗礼发生著名的“阿维尼翁事件”时为了赞同国王的政策而开催。由于封建王政对“议会”的轻视,1614~1789年的175年间,长期没有召开“三级会议”。

[35]见帕特森特·亚里桑德罗著,本野一郎译:《国际公法讲义》(和佛法律学校第1期讲义录)第10页,东京和佛法律学校,1894年版。

[36]引自特赖奇克著,浮田和民解说:《政治学》(上卷)第297页,东京专门学校出版部,1901年版。

[37]见鲁吉特·托马斯著,好树堂译:《官許仏和辞典》(《官许法日辞典》)第179页,changhai:Mission Presbyterienne Americaine,1871年版;转引自敬东:《关于“民族”一词的概念问题》,载《民族研究》1980年第4期第10、11页。

[38]参见约翰·理查森著,宍仓保译:《神と人との人格論》(《神与人的人格论》)(圣光会神学丛书第五卷)第189~219页,东京:普光社,1910年6月版;罗伯特·奥特里著,岩井顺一译:《希伯来民族史》(圣公会神学丛书第九卷)第22~40页,东京普光社,1912年4月版。

[39]参见烟山专太郎著:《西洋最近世史》(改订再版)第35页,东京:早稲田大学出版部,1925年版。

[40]引自И·П·查麦梁撰,穆立立译:《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的现实问题》,载《民族译丛》第44页,1979年第1期。

[41]引自小野塚喜平次著:《欧洲現代立宪政況一班》第143页,东京:博文馆,1908年11月版。

[42]见高桥新吉等编:《和訳英辞書》(《日译英辞书》)第375页,上海:American Presbyterian Mission Press,1869年1月版。

[43]见高桥良昭等编:《和訳英辞林》(《日译英辞林》)第436页,上海:American Presbyterian Mission Press,1871年版。

[44]见中沢澄男等编:《英和字典》(《英日字典》)第427页,东京:大仓书店,1897年9月版。

[45]见Eastlake Frank Warrington等著:《英和新辞林》(《英日新辞林》)第808页,东京:三省堂,1901年9月版。

[46]见高良二、寺田勇吉译:《独英和三対字彙大全》(《德英日三国对照字汇大全》)第914页,东京:共同馆,1886年1月版。

[47]见风祭甚三郎编译:《独和字彙》(《德日字汇》)第364页,东京:后学堂,1887年2月版。

[48]见福岛凤一郎译:《和訳独逸字彙》(《日译德文字汇》)第452页,东京:大仓书店,1889年11月版。

[49]见行徳永孝编译:《独和字書大全》(《德日字书大全》)第585页,东京:金原寅出版,1890年5月版。

[50]见恩田重信编:《独和他国字書大全》(《德日他国字书大全》)第450页,东京:金原书店,1900年6月版。

[51]见中村秀穂编译:《仏和辞書》(《法日辞书》)第258页,东京:日进堂等,1886年12月版。

[52]见中江兆民,野村泰亨译:《仏和字彙》(《法日字汇》)第813页,东京:法学研究会,1893年12月版。

[ 本帖最后由 孟英 于 2011-11-14 12: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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