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文要以必要性为限
□ 本报记者 李潇潇
2004年,被称为“中国学术界第一部学术宪章”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得以颁布,其在国内学界引起热议的同时,也掀起了建立并加强学术规范的热潮。针对当时学界已日益凸显的种种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腐败现象,这部“学术宪章”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包括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引文规范作为一个重要方面被提及, “宪章”是这样界定的:“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毋庸置疑,这条学术诚信的标杆在此后数年的践行当中,对中国学术公信力的不断增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监督和规范作用。今天,发表于各类正规学术刊物中的学术论文,已经逐渐减少了不规范引文、违规引文或者无引文的情况,如实说明出处、详加注释、指出转引原始文献等已成为了一种学术追求。同时,国内的学术期刊也纷纷将引文数量、引文规范程度作为选用稿件的标准之一,这也对引文规范的确立和贯彻形成了很强的助推力。然而,当这一切正向的事实都证明着《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的影响力和约束力、中国的学术引文规范已逐渐制度化的同时,一个新的问题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学术研究中,适当地引用已有成果是必要的,但所谓物极必反,今天的引文规范似乎又在走向另一个极端——“过度引文”,或者也可称之为“为引文而引文”。
一个例子。记者曾读到某教授关于发展主义研究的一篇学术文章,其第一部分详细阐述了自由发展主义、修正发展主义到发展型国家的全部过程,从二战后一直谈到今天,引用了数位国外学者关于发展主义研究的概念和结论,这一部分的最终落脚点为“沃勒斯坦关于发展主义与全球化的反思”。记者统计后发现,这段仅仅2500字的部分,共有注释15个、直接引用36处、间接引用不好计数,严格说来,恐怕这第一部分几乎全部为引用文字,这些文字完全淹没了作者的话语和见解,作者几乎失语。如果只是为使读者了解发展主义本身,作为文献综述是可以的;如果强调论文的原创性,那么如此长篇大论的引用是不适当的、是“过度”的,因为它使读者看不到作者的理解和引用的意义在哪里。这样的引用虽然“说明了出处”,可还能算作是规范引用吗?这的确值得斟酌。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长江学者张康之教授。张康之认为,学术引文一定要根据实际需要加注,绝不能“为引文而引文”的随意加注。“在我看来,是否需要加注引文的情况有两种:学术研究性的文章,在必要时需加注引文;而思想阐释性的文字,就不一定加注引文,否则就会出现引文占据全文的情况。这就成了变相抄袭,而非规范引文。”张康之认为,评价一篇学术论文要看它解决了什么问题,而不是看它引用了多少别人的话。“我们反观许多的学术经典著作,会发现这些经典作品并没有非常庞杂的引文。因此,学术规范如果造成了引文越多越好的印象,那就错了,反而会走向规范过头,成为另一种形式的不规范。”
可见,“过度引文”是找到了“学术宪章”的漏洞、钻了空子,至少也是歪曲了其意向和导向。我们总结了一下当前“过度引文”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数量过度。引用的次数过多、引文的部分过长,都属于“数量过度”的范畴,我们上面举的那个例子就是此种情况的生动表现。当然,这还不是最极端的事例,最极端的是一本书中的一次引用文字竟然长达98页,而此书一共只有234页,仅这一次引用就占去了全书篇幅的40%,令人惊愕。如此大量的引文,与抄袭何异?尤其是有的文章反复转引某一特定作者的文字,那人们还不如去读原著来得更准确和全面。
二是质量过度。怎么理解?也就是引文的质性与要论证观点的质性不对称。“断章取义”为此种情况之一。为了支撑自己的观点,而将其他作者的文章掐头去尾,仅把有利于自己观点的部分文字生搬硬套进来,这样的引用过于“实用主义”和“拿来主义”,从而扭曲了作者的原意,事实上与想要阐发的观点也是风马牛不相及。“用力过猛”为此种情况之二。引用几十位专家学者的原话来说明和解释一个概念本身,这也是常见的。比如有的作者在文章中谈及自由资本主义这一概念本身,就能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亚当·斯密一直引用到柯亨等等,引用原话的文字直到那一段落结束才总算完结。这种本末倒置的写作方式,造成了引用与引用所针对的对象之间在质性上的极大的不均衡。
三是引文的“外在性”过强。关于这一点,《哲学研究》编辑部副主任鉴传今先生,曾在本报专门撰文谈及过。他说,“这些形式化的东西,成了‘学术’或‘学术化’的标识”。鉴先生谈到的“这些形式化的东西”,既包括一些不必要的注释,也包括大量不必要的引文。为了让学术论文看起来“更像”学术论文,有些作者用引文来修饰自己的文章,从而造成引文游离于文章之外,成为了“外在性”的“装饰品”。
分析以上三种情况,我们发现,今天引文失范的问题还是出在了“度”的把握问题上。无论从数量、质量还是性质的角度来看,引文的使用都要讲究一个“度”,如果过度使用,那引文规范就会变成“规范过度”,从而限制学术研究的发展与进步。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怎么来把握这个“度”呢?原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先生在《学术引用的伦理规则》一文中,谈及这一问题时说,“所谓过量引用与其说是量的问题,不如说是必要性的问题”,记者认为这触及到了问题的根结。鉴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特性,仅仅用“量”的标准来制定一个“度”——比如引用他人的文字不得超过全文的25%,恐怕是不现实的,且这个量的多少很难把握。因此,“度”的标准应该限定在必要性上。学术引文要以必要性为限,即引文是否必须、是否适当、是否合理,这应该作为衡量引文是否规范的一个重要指标纳入到《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之中。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报》200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