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美国音乐人类学家梅里亚姆(Alan P. Merriam,1923-1980)的定义,音乐人类学是“文化中的音乐研究”(the study of music in culture)或者“作为文化的音乐研究”(the study of music as culture)[2]。荷兰民族音乐学家孔斯特(Jaap Kunst,1891-1960)给这门学科所下的定义则是“民族音乐学,或者说,最初被称作比较音乐学的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研究人类从原始人群到文明国家的所有文化阶层的传统音乐和乐器,因而,我们的学科是调查研究所有的部落和民间音乐以及除了西方艺术音乐之外的各类音乐”。[3]早期的比较音乐学时期的定义有德国学者阿德勒(Guido Adler,1855-1941)所界定的“从人种学的角度对民族音乐进行比较研究”的学科[4],以及德国学者萨克斯(Curt Sachs,1881-1959)的“比较音乐学——异国文化的音乐”。[5]美国《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词典》说:“民族音乐学的有关主要内容是欧洲城市艺术音乐以外的至今尚在流传的口头传统音乐(及其乐器和舞蹈)。”[6]
名称的不同对理解该学科多少有些不便,也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特别是一些初学者和本学科专业研究之外的人,往往疑窦丛生、误会不断。中文称谓的这种混乱局面,其实是因为西方不同时空的各种名称的同时叠加造成的。“音乐人类学”源自美国学者梅里亚姆1964年出版的著作The Anthropology of Music ,“民族音乐学”和“音乐民族学”源自荷兰学者孔斯特(Jaap Kunst,1891-1960)1950年的Ethnomusicology,“比较音乐学”源自德语的Vergleichende Musik Wissenschaft和英语的Comparative Musicology。另外,东欧有些国家称为Musical Folklore 或Musical Ethnography,相应地被译成了“音乐民俗学”和“音乐民族志”。
民族音乐学传统是由荷兰学者孔斯特(Jaap Kunst, 1891-1960)确立起来的。1950年,孔斯特发表著作《音乐学——民族音乐学性质的研究,它的问题、方法及其代表性特点》(Musicologica:A study of the Nature of Ethno-musicology,Its Problems,Methods, and Representative Personalities),1959年第三版时去掉连字符,改名Ethnomusicology,确立“民族音乐学”名称[15]。坚持这一研究传统的学者多是音乐家出身的学者,十分重视音乐本体的研究,把研究的重点放在音乐学上,他们主动吸收民族学、人类学等相关学科成果,立足于音乐学,以民族学作为研究的辅助。比如胡德(Mantle Hood,1918-)就非常强调音乐研究的重要性,对研究者提出了较高的音乐能力要求,他所提出的“双重音乐能力”(bi-musicality)在该学科中影响巨大。按照胡德的理想,研究者应该能够掌握被研究对象的音乐技能,用他们的乐感去体悟音乐、表现音乐,这样才能从自己的乐感“偏见”中解脱出来。
胡德的学术思想与孔斯特有着很深的渊源,也和美国另一位民族音乐学大师查尔斯·西格(Charles Seeger,1886-1979)的学术主张有着密切的关系。美国著名音乐人类学家安东尼·西格(Anthony Seeger)也持有类似的观点,他说:“梅里亚姆要建立的是‘音乐人类学’(Anthropology of Music),我认为应该是‘音乐的人类学’(Musical Anthropology)”[16]。
4、音乐人类学
“音乐人类学”是美国音乐人类学家梅里亚姆(Alan P. Merriam,1923-1980)在他1964年出版的著作《音乐人类学》(The Anthropology of Music)中提出来的。他出于对音乐研究中文化解释肤浅的不满,“试图填补民族音乐学中的这一空白;提供研究作为人类学行为的音乐的理论框架;说明来自人类学、并有助于音乐学的几种行为过程,增加对行为研究的知识”[17]。受英国人类学家马凌诺夫斯基的功能主义理论影响,他在《音乐人类学》中提出音乐具有情绪、审美、娱乐、传播、象征、身体反应、社会控制、服务与社会制度和宗教仪式、文化延续、社会整合十大功能,他所提出的一些命题,如音乐人类学是“文化中的音乐研究”(the study of music in culture)和“作为文化的音乐研究”(the study of music as culture),以及他所创立的“声音——概念——行为”研究模式,都已成为音乐人类学研究的经典。
以上不同的研究理念有的有前后取代关系,比如,1950年孔斯特提出Ethnomusicology之后,基本上取代了Comparative Musicology。但更多的情况是多种理念并存,比如,德奥的有些学者至今仍然坚持使用原来的“比较音乐学”名称,音乐人类学(Anthropology of Music)与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也长期并存、并行发展,并且代表了以人类学为重点和以音乐学为重点的两个不同的音乐人类学研究流派。
从研究方法角度来看,音乐人类学研究方法从利用殖民者、传教士、商人、旅行家等从殖民地采集来的“音乐标本”展开的所谓“扶手椅”式的研究,发展到以扎实、规范的“田野工作”( field work )为基础的研究,参与观察(participant observation)、民族志(ethnography)、深描(thick description)、主位(emic)、客位(etic)等人类学研究方法都被音乐人类学吸收、采用,成为音乐人学研究的重要工具。这个历程和整个人类学研究也是同步发展的。对此,美国华裔音乐人类学家郑苏说:
梅里亚姆要建立的是“音乐人类学”(Anthropology of Music),我认为应该是“音乐的人类学”(Musical Anthropology),梅里亚姆认为研究音乐应该使用人类学的方法,我认为音乐和舞蹈可以教给人类学一些方法,充实人类学的研究。“音乐的人类学”不是照搬五六十年代成熟的一套人类学方法,而是首先从活着的音乐和舞蹈的特性出发,具有音乐舞蹈本身的特点……在中国,我认为艺术研究可以教给社会研究更多的东西[22]。
梅里亚姆(Alan P. Merriam,1923-1980)所提出的“文化中的音乐研究”(the study of music in culture,1964)和“作为文化的音乐研究”(the study of music as culture,1973),“音乐即文化”( music is culture and what musicians do is society,1975)以及他所创立的“声音——概念——行为”(学界称之为“梅氏三角”,参考下图)研究模式,已成为音乐人类学研究的经典范式。
蒂莫西·赖斯(Timothy Rice)受格尔兹阐释人类学的影响,对“梅氏三角”模式提出修订意见,他所提出的“关于民族音乐学的模式重塑”(Toward the Remodeling of Ethnomusicology 载ETHNOMUSICOLOGY 1987年第3期469-488页)近年来产生了很大影响。赖斯认为梅氏模式结构上的问题只是一对一的单向关系。因此,他将历史建构、社会维持、个人创造与体验三个维度的关系修改为相互作用affecting与相互反馈feedback的双向关系,并列出如下图式[25]︰
2003年,赖斯借鉴人类学研究成果,又提出“音乐体验和民族志中的三维空间”(a three-dimensional space of musical experience and ethnography)的音乐人类学研究模式,提出“时间”(time)、“空间”(location)、“音乐的隐喻”(musical metaphors)音乐人类学研究视角[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