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silver 时间: 2009-8-4 13:19 标题: 【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非遗发〔200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的精神,文化部将于2009年9月开展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条件
已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四)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重大影响。
二、关于申报程序
(一)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文化部。
(二)中央直属单位推荐的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应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属地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文化部。
三、关于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向文化部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单位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意见。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省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具体格式见附件1)。中央直属单位可参照本项目申报书格式,提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函件。
(五)已正式公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文件。
四、关于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做好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
(二)重点关注下列项目:
1.边疆省区少数民族的项目;
2.有利于增强海峡两岸和海外华人文化认同的有关项目;
3.与周边国家共同拥有的项目。
(三)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具体承担申报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四)制定详实、具体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有地方配套经费预算。
(五)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书内容充实,表达准确,项目简介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照片和录像片要达到技术要求,录像片要将项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征与价值、最关键的内容与环节介绍清楚;
3.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简介一律以A4纸印制,一式5份(原件不少于2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光盘2份。
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六)申报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30日,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七)文化部将组织对各省(区、市)和中央直属单位申报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并于11月30日前将经审核后不合格项目的材料退回。相关省(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央直属单位于12月31日前将修改后的项目申报材料重新报文化部。经再次审核仍不合格者,将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报送单位: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联 系 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管理处 孙占伟
电 话:010-59882033、59882040
传 真:010-59882040
电子邮箱:feiyichu@sina.com
地 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 编:100020
特此通知。
附件:1. [attach]3581[/attach]
2. [attach]3582[/attach]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来源:文化部网站
作者: silver 时间: 2009-8-4 13:37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5]18号)附件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silver 时间: 2009-8-4 13:39
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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