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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孙国忠]音乐学研究与学术规范 [打印本页]

作者: 放牛班的课堂    时间: 2009-7-20 11:55     标题: [孙国忠]音乐学研究与学术规范

音乐学研究与学术规范

作者:孙国忠  

文章来源:《黄钟》2003年03期




  内容提要:学术规范是指导学术展示的原则和审视学术结果的规矩;强调学术规范是为了体现音乐学研究的“学术可信度”;对学术规范问题的探讨反映了音乐学家对学术本体命运的关怀和对学科建设的反思。

  关键词:音乐学;音乐学研究;学术规范;引文;参考文献;著;编;译;书评

  

  作为一门人文学科,音乐学具有本学科研究的特定范围、方法和目的。音乐学的学术领域导致了它的“学术特性”。但是,与任何其他学问一样,音乐学研究也是一种学术活动的展示过程,伴随这一过程的应是学术研究共有的学术规范。换言之,这种学术规范的“总体框架”是将各学科的研究都包容其间。何谓学术规范?我的理解是:学术规范是指导学术展示的原则和审视学术结果的规矩,它所具有的客观标准衡量或评估着每项学术工作的规格、层次、价值与意义。任何与音乐艺术相关的研究(确切地讲应是学术研究),如果要体现它的学术意涵和价值,必须遵守原则,应当符合规矩。若是游离于学术规范之外的研究,其“学术可信度”是令人怀疑的。严格地讲,这类所谓的“研究”实际上根本不具备学术探究的严肃性,因而它也失去了作为真正的学术成果存在的可能性。当然,就我国目前学术研究的情境来看,如何用学术规范来审视研究的成果,仍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这就更需要我们竖立起科学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姿态,尽可能准确地认识学术规范的意义和理解它的内涵并恰当地予以体现。

  中国的音乐研究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但将音乐研究归理成一门现代学术——音乐学,只是20世纪上半叶的事情。由于中国特有的社会—文化背景,这一学术转型的过程颇为艰难。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的音乐学(研究与教学)才在某种程度上显现人文学科的意味,逐渐展示其特有的学术风貌。在这一段具有历史意义的学术演进过程中,我国的音乐学家们的确投入了极大的热情来探讨各类学术问题与思考音乐学各门分支学科的建设。唐代乐谱与其他古谱的研究和译谱、民族音乐学学科本身及相关问题的讨论、中外音乐美学思想与理论的考察、西方现代音乐文化的探究和当代西方音乐学理论的译介等方面都出现了一批成果,其中一些成果还奠定了相关领域的研究基础。值得注意的是,正是在80年代初至90年代后期这一我国的音乐学事业有长足进步的时期里,音乐学界在关注本领域内诸多学术问题和学科建设的同时,并未重视与音乐学研究密切关联的学术规范问题。在80年代末,杨沐先生曾发表过文章,专门探讨音乐学论文写作中的规范问题。虽然杨沐先生的文章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但该文所涉及的问题和学术规范的重要意义在当时并未引起音乐学界足够的重视,缺乏广泛的“呼应”。杨沐先生的清醒认识和富于学者良知的呼吁在当时只能成为音乐学界一个插曲般的“警示”。

  然而,到了90年代后期,学术规范的问题在中国的音乐学界突然变成了一个“学术热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笔者翻阅了1997年以来的音乐期刊,发现讨论学术规范及其相关问题的文章已有三十多篇。这一特殊的现象的确值得我们深思。这一现象的产生自然与旅美作曲家、学者周勤如博士的那篇非同一般的论文有关,它所触及的问题(以及行文的特点)都极大地震动了中国音乐学界,引发了众多学者的进一步思考,真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周勤如先生犀利的文章无疑是推动我国音乐学界讨论学术规范问题的一个“动力”,但是,这一讨论的广泛展开和学者们的深入思考更是基于我国学界和音乐学领域对中国学术事业本体命运及其前途的热切关注。

  我认为任何一种学术若要健康地展示与发展,应当具备这样四个条件:第一,学术的进行需要一个适合于学术生存的(最好是优良的)外部环境;第二,学术的延续有赖于一批真正愿意献身于学术事业的学者;第三,学术的生长必须得到学术规范的依托和保证;第四,完善的学术规范作为一种明确、公平的准则应当获得学界普遍的理解与认同。缺少以上任何一项条件,学术事业的发展都不能达到最理想的结果。

  观察一下我国音乐学界目前的学术状况可以发现,我们已经基本上具备了上述的前两个条件。第一,客观地讲,我们的学术事业目前所具备的外部环境是半个多世纪以来最好的。所谓学术的外部环境是指影响学术生存的社会—文化背景。这种理想的外部环境提供的是一个宽松和活跃的学术氛围,任何基于科学研究的立场和来自学术层面的观念、理论、视角、看法都可以在此尽情地展现。90年代至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政治的稳定与文化的发展带给人文学科研究的是愈来愈宽松的学术氛围,就音乐学领域来讲,理论的探索和学术的争鸣可以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广泛和热烈。这样较好的学术环境是每个音乐学家都乐意看到的。第二,虽然几十年来中国的音乐学发展历经坎坷,但我们的学者从未放弃过自己的追求。从王光祈、肖友梅等先辈大师到当代一批优秀的音乐学家,他们通过自己独立的思考和研究,寻觅、探索着中国的音乐学之路,多年来伴之而行的学术成果也是有目共睹。尤其是近十年来我国的音乐学事业有了进一步发展,我们的高等音乐院校和音乐研究所培养出一大批音乐学专业的博士和硕士,而且还有一些在国外取得音乐学博士学位的中、青年学者相继回国任教与从事研究。应该说我们已经聚集了音乐学领域内一定的学术力量。老、中、青三代学者的共同努力将不断推动我国音乐学的发展。

  令人遗憾的是,上述的后两个条件对当代中国音乐学界来讲还未真正形成,至少我们可以这样说,中国的音乐学研究尚未真正进入学术规范的“总体框架”。缺乏一种明确、公平的学术准则自然也就谈不上音乐学界对它的普遍理解与认同。因此,对中国音乐学界来说,当务之急是提高每个音乐学家和音乐学专业的学生对学术规范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建立并不断完善能与国际学界基本接轨的学术规范。在当前我国各界大谈与国际接轨的时候,学界更应理直气壮地呼唤:学术规范要与国际接轨。学术研究是人类精神活动的表现方式之一,从这一特定的意义上看,学术研究不存在国界,除了用不同的文字来表述学术成果之外,全世界的学者进行的学术研究在学术追求与体现基本的研究过程上并无二致。所以,各专业领域的学术规范也是基本相同的。尽管我们的音乐学取得了不少学术成果,但在总体上依然落后于世界范围内的音乐学发展。在许多专业领域,我们的研究者无法与国外的学者进行对话。这是一个明摆的事实,我们必须承认这一点。导致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不少研究缺乏学术规范,甚至是根本无视学界最基本的准则。如果不尽快改变这一局面,很难想象我国的音乐学事业今后会有良性的发展。面对这一境况,我们的学者应当在反思的基础上作出努力,共同来树立和维护音乐学研究的学术规范,促进音乐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学术规范与学术规范的运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论题(至少在目前中国的学术状况下),它还牵涉到诸多方面。根据自己对学术规范的理解,以下我提出与此相关的四个方面的问题,求教于音乐学界的同行,期望引起关注。

  1、 文献的引用

  严肃的学术研究都是在“科学”精神鼓舞下进行的“智识劳作”,其最终的

  成果不断汇集成思想与知识的大厦,在此凝聚的是人类的精神财富。从这个角度上讲,任何学术研究都是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它是对已有学术成果的阐释、补充、完善或者修正。即使是富于“独创性”的研究,也离不开已有学术成果这一展开研究的“上下文”(context)。在这一方面,音乐学研究没有任何例外。因此,如何对待前人的学术成果和恰当地利用文献可以说是学术规范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论文和论著中只要涉及到前人的研究,都必须注明文献的来源。

  文献的引用可分为直接引用与间接引用两种。直接引文比较明确,就是将他人的论述用双引号加以注明后直接放入自己的行文里面,并在引文的末尾写上排入注释的序号。在注释中,根据该项引文的来源,简要规范地告知与引文相关的基本的文献信息,以便读者查阅。由于引文来源于不同的文献(著作、期刊或论文集等),注释中引文说明的写法也略有区别。具体处理上,以参照国际学界通行的注释格式为好。比较复杂的是间接引用。所谓间接引用是指在著作或论文的叙述中转述他人研究成果的内容。这种转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他人的思想、观念、论点、阐释、分析等。直接引用与间接引用的区别在于:直接引用是将他人语句叙述的思想、观念等直接引入自己的行文,引文用双引号注明;间接引用则用自己的话语描述或者诠释他人成果中的思想、观念等。在此,无论是用自己的话语描述还是阐发他人研究的内容,都属于学问的转述,而这种行文的表达方式也是论著或论文写作中最常见的现象之一。问题的关键是:间接引用必须像直接引用一样注明出处,向读者告知经你转述后呈现的他人思想、观念等的出处。间接引文不用双引号(因为表述的内容并非他人所述的原文),但需在转述内容的末尾标上注释的序号,在注释中对转述内容的来源加以说明。是否对间接引用的文献内容进行注释是一个极为严肃的问题,关系到论著或论文的学术质量,它不仅反映了该作者所受学术训练的程度,其中更渗透着作者从事研究的学术道德。从这个角度上讲,加强间接引用的规范应当引起音乐学界的特别重视。如果我们都抱着尊重前人研究成果的态度,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的问题就能得到很好的处理,它将使学术成果在表述上更为严谨,其内容也就更有价值。

  2.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Bibliography)是研究者从事学术研究的基础和依托,它通常放在注释之后。列出参考文献是表明研究成果所具备的“学术可信度”。它一方面表明该项研究成果所立足的学术基础,另一方面也为阅读者查阅相关文献提供了方便,有利于专题研究的进一步展开。在我国的音乐学研究中,运用和开列参考文献已相当普遍,这是一个很好的学术现象。但是,有些研究列出的参考文献的内容却很有问题,这在笔者所接触的一些博士论文和硕士论文(开题报告或已完成的论文)中尤其突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参考文献所列的有些书目和篇目不属于学术性文献。作为一项较高

  层次的学术研究(例如音乐学博士论文的写作),它所立足的基础理所当然地是较高的学术基点,否则怎能在前人的基础上达到更高的学术水准?因此,参考文献所具有的“学术含量”是我们关注的焦点。在西方,导师指导音乐学博士论文的写作首先看学生准备的参考文献并与学生一起讨论文献。因为从学生呈递的参考文献中,导师已知该学生涉及专题的广度和深度,了解了论文写作已有的学术基点。毫无疑问,收集和梳理较高“学术含量”的文献,从某种意义上讲已使未来的研究与写作有了一个较好的起点。笔者以为,“学术含量”较高的文献所讨论的问题都具有一定的学术深度,其内容无论是史料的系统梳理或考证、作品的详尽分析或风格的历史探究,还是艺术观念的阐释或理论体系的构建,体现的都是某种思想的陈述、知识的展示或意义的诠释。相对而言,“学术含量”较低的文献给予我们的主要是常识(或信息),人们在此获取的并不是具有深度的“学术启示”,而只是一般的“知识概要”。所以,重视参考文献并不意味着不加甄别地罗列书目和篇目。参考文献的选择需要良好的学术素养和敏锐的学术目光。如果能确切地理解这项资料工作的严肃性和学术意义,那么各类“学术含量”较低的普及性读物(例如名曲欣赏、作曲家小传、音乐史话、音乐随笔、鉴赏杂谈)和为本科生教学而用的音乐教科书就不应该进入音乐学学术研究的参考文献。

  第二,参考文献的“制作者”并未接触过参考文献中的某些书目和篇目。开列参考文献是运用文献后的一个结果,这项工作的前提是:列举参考文献的人必须真正接触过参考文献中每一项的内容。换言之,未经本人接触(阅读)过的著作或论文不允许进入参考文献。这其中的道理非常清楚:这位研究者没有亲自接触过某本著作或某篇论文,他就肯定不知道这一文献的内容(至少不能全面地理解它);如果这位研究者自己也不了解文献的内容,那么“参考”的意义体现在何处?需要明确的是,附于研究成果正文之后的“参考文献”是要求这位研究者本人首先“参考”过的文献,而不是省略了自己审视后的文献“仅供参考”。造成这一不规范现象的原因是:一些研究者为了装点自己研究结果的学术门面,随心所欲地从他人研究成果所附的参考文献中摘抄与自己的研究看似相关的书目或篇目。其中特别明显的是胡乱摘抄外文的书目和篇目,以显示自己的“学术份量”。由于摘抄者自己并未过目摘抄的文献,所以有些文献的内容与他的研究专题并无“参考”关系,有些甚至是风马牛不相及。如果参考文献中出现这类“摘抄二手货”,不仅有损于这项研究的学术质量,而且是对读者的误导。我们的音乐学研究应当摒除这种不负责任的“参考文献”,倡导对前人成果实实在在的利用,真正体现它们的“参考意义”。

  3.著·编·译

  著、编、译是人文学科体现学术成果的最常见的方式。尽管同样是以文本的形态出现,但这三种方式展示了不同的“文本制作”的特性。著,亦可用著述或著作(此处作动词),它的基本意涵是撰述和写作,表达的是一种经过自己构思后产生的文字表述,具有“创作”的意味。编,在此是指编辑、制作,这项工作的特性是:人或出版机构对著述的文字(文稿)进行审读、选择、加工整理,体现了一种文本的组织过程。译,也称翻译,意指把一种语言文字转变成另一种语言文字。以上三种不同方式的概念和意涵应该是清楚的。但是,在我国音乐学界,不少成果的展示就是在著、编、译上含糊不清,令人产生对其内容性质的疑虑。一本著作,在作者姓名之后写上“著”或什么都不写,按通常的理解,它就是一本著述的作品。在一本译著的封面上,除了原著者的姓名外,当然得在译者的姓名之后标上“译”,以示与著者的区别。从这两种情况看,我们不存在什么问题。现在比较复杂的问题是这三种:“编”、“编著”和“编译”。请注意,这三种文字表述的现象都与“编”有关。

  “编”在西方学界是一个相当清晰的语词——edit,作为动词,它的基本意涵就是上述的“编辑”,与之最相关的语词是editor,指从事编辑工作的人,称“编者”、“编辑者”或“编辑”。西文的著作文本在作者与编者的表述上相当明确——一本著述的作品只需写上作者的姓名(姓名之后不需任何语词),而一本由编者呈现的作品必须在编者的姓名前加上“Edited by”。因此,“编”对西方学界来讲就是一项选题、组织、编辑的系统工作,实施这项工作的人就是一个编者,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主编”。从学术性成果的文本方式上看,由主编者冠名(Edited by)的作品大都是论文集,其中的论文分别由多位学者撰写。作为主编的学者通常也是该论文集的作者之一,另外主编者都会撰写一篇序言或导论,对论文集的内容做一导引性质的阐述。这类由主编挂帅而编成的论文集在我国学界也颇为常见。

  然而,从以上提到的“编”、“编著”和“编译”的情形中观察,这里的“编”就不是edit的意思,而是一种编写的方式。按我的理解,这样的编写实际上是一种“改编性的辑录”,就是把有关的资料文本收集到手,用稍作变化的文字再记录成文。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写明“某某编”的文本通常不再会用注释的体例标明引文的准确出处,但或许会在其正文之后加上一个所谓的“参考文献”,笼统地告知其文献的来源。如果我们了解了这种“编”的意思之后,那就对这类由“某某编”的文本的内容和质量有了比较清楚的把握。令人疑惑的是“编著”与“编译”,因为这样的文本把这种编写的方式与著述或翻译融为一体,使人难以搞清其内容究竟多少属于“著”或“译”,多少属于“编写”。具体地来看,“编著”与“编译”的问题还有所不同。在“编著”的文本里,主要的问题是“学术的展示”已经模糊了编著者自己的“创作”与他人成果之间的界限。“编译”的问题形态多样,在此仅举两例。第一种“编译”叫做“省略型”,其特点是:译得出的就译,译不出的就“跳”。因此,这样编译成文的作品实际上是“残缺”的译文。它肯定缺乏严谨,可还算比较“老实”。第二种“编译”可称为“创编型”,其特点是:译得出的就译,译不出的就“编”。比较而言,这种“创编型”的译文问题更严重,因为这类不求甚解后产生的“自由畅想式”编写往往曲解了原著的内容,既不尊重原著作者,也误导了该“译文”的读者。

  众所周知,“编著”和“编译”的现象不仅出现在我们音乐学界,而且普遍存在于我国学界的其他领域。许多年来,我们对它们似乎已经习惯。严格地讲,“编著”与“编译”都属于不规范的文本形态。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两者可能仍会继续存在(主要见于教科书和普及性的读本)。但是,在日益强调学术规范的今天,我们是否应该要求(或者期望)“编著”和“编译”远离我们的音乐学术圈?

  4、关于书评

  有了书的出版,就会出现对书的评介,广义的书评就是指评论或介绍书的文章。在此,评论与介绍是意义不同的两种行为。前者具有探讨与批评的意味,强调的是对书这一文本的价值判断;后者表示推荐或“使了解”,其目的是使人得知某书的存在。狭义的书评只针对前者而言,突出的是学术性的“评”与“论”。笔者在这里主要讨论这类学术性书评。

  在西方学界,书评具有很重要的地位。翻开任何一本与学术相关的专业性杂志(大都为一些专业学会的杂志,由学会专门成立编委会进行编辑与出版),都可发现书评部分占了相当的比例。更值得重视的是这些书评的内容:它们不是对所评书目的一般性描述,而是对专业领域学术出版物的批评性论述(critical review)。我们注意到,被评的文本和书评的写作都必须展示学术的意涵。因此,为了保证被评著作的“学术含量”,教科书和普及性读本都被排除在这些专业杂志之外。例如,国际音乐学界最具学术声望的期刊之一《美国音乐学学会杂志》(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usicological Society),在其征稿说明中就明确告知:教科书不在本刊书评栏目的范围之内。同样,书评的征文也以其学术水平的展现作为衡量的标准。书评作者通过对被评“学术文本”的解读,提出自己独立的思考与批评。这类的学术性书评并不注重对著作内容的描述,而强调对文本中学术观点和成果意义的评判,它实际上构成的是一种书评作者与原作者之间的“学术对话”。所以,西方学界有一个共识:学术性书评是学术成果体现的方式之一。换言之,这样的书评已经具备了“学术论文”的性质。由于书评对繁荣学术争鸣和扩展学术成果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西方的学术期刊都设有一名专门的书评编辑(Review Editor),以保证书评部分的学术水准。

  我国的一些音乐学术期刊也刊登书评,恕我直言,这些书评的部分尚欠规范。这种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书评部分在期刊内所占的比例很小,而且从未真正成为一种学术性杂志内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以我国音乐学界的重要刊物《音乐研究》为例,在它2000年的四期杂志中,只有第一期和第三期刊登了书评,而第二期和第四期并不见有“书评”栏目。第二,有些刊物在它并不固定的“书评”栏目中,所刊登的书评大都属于“新书介绍”,即使有些书评带有“评论”的意味,但总是以讲好话为主,缺乏深入的批评性阐释。尽管我们也曾在一些音乐期刊上读到过具有学术份量的优秀书评,但它们的数量实在太少。应当正视的事实是:我们的音乐期刊所刊登的书评在总体上讲缺乏“学术含量”,尚未具备“学术论文”的性质。切实以学术规范的要求来加强音乐期刊中“书评”栏目的建设,倡导学术性书评的写作,不仅是音乐期刊编辑的重任,也是我们每位音乐学家的职责。  

  近年来我国音乐学界对学术规范问题的探讨反映了音乐学家对学术本体命运的关怀和对学科建设的反思。我深深感到,中国的音乐学事业若要健康发展,必须要有全体中国音乐学家的共同努力与奋斗。为此,我们迫切需要一个能在学术层面上维系中国音乐学家的组织。虽然中国的音乐学事业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可惜我们至今尚未建立这样一个本该早有的学术性组织。毫无疑问,我和我的音乐学同事们一样,定会继续热爱我们的“音乐家协会”,继续关注我们音乐学领域内众多专业学会的发展(如中国音乐史学会、中国传统音乐学会、东方音乐学会、现代音乐学会、美国音乐研究会等等),但我更盼望有一个属于全体中国音乐学家的学术组织的出现,例如“中国音乐学学会”(属于该学会的专业杂志将是《中国音乐学学会杂志》)。它以音乐学为学科,音乐学家是它的会员,推动与发展中国的音乐学事业是它的宗旨,融入国际音乐学界与各国音乐学家展开对话是它的重任。我深信,如果这样一个全国性的、正规的音乐学学术组织得以建立,中国的音乐学研究将更具学术规范,中国的音乐学事业也会更有前途。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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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沐:“我国音乐学学术文论写作中的几个问题”,《音乐研究》52(1988第4期):67-72。

[ii] 笔者在此仅列出其中的一些代表性文章,以示提要。若要了解这一“学术热点”的详情,请查阅1997年以来的《黄钟》、《中央音乐学院学报》、《音乐研究》、《中国音乐学》、《中国音乐》和《人民音乐》。周勤如:“关于音乐论文写作的通信(一)”,《黄钟》44(1997第4期):12-13;“要重视书评和音像评论的规范化——关于音乐论文写作的通信之二”,《黄钟》50(1999第2期):25-28;“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目录应该进一步规范化——关于音乐论文写作的通信之三”,《黄钟》54(2000年第2期):26-32;“研究中国音乐基本理论需要科学的态度——从杜亚雄《中国民族基本乐理》的谬误谈起”,《中央音乐学院学报》76(1999第3期):3-29;“对《研究中国音乐基本理论要有科学态度》一文的反思”,《中央音乐学院学报》81(2000第4期):36-38;杨沐:“再谈学术规范与文德文风”,《中央音乐学院学报》78(2000第1期):19-30;杜亚雄:“学术常理和中国乐理”,《中央音乐学院学报》78(2000第1期):31-38;“也谈学术规范、文风和文德”,《中央音乐学院学报》78(2000第4期):31-35;“‘学术规范’和附注写法”,《中国音乐》85(2002第1期):11-14;居其宏:“学术批评:在麻木与过敏中奋起——由周勤如批评杜亚雄事件所想到的”,《中央音乐学院学报》81(2000第4期):22-30;刘小龙整理:“学术规范问题座谈会发言摘要”,《中央音乐学院学报》78(2000第1期):47-50;景月亲:“近年来音乐论文写作及其相关问题研究综述”,《人民音乐》419(2001第3期):20-23。

[iii] 周勤如:“研究中国音乐基本理论需要科学的态度 —— 从杜亚雄《中国民族基本乐理》的谬误谈起”。

[iv] 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1347,2179,884。
作者: 英古阿格    时间: 2009-8-7 13:17

两个方面来看,规范是好事也是坏事。
规范了就有学术味,也就是说有了与同行交流的话语语境;二则外行人则不一定能看懂了,与实际距离搞大了。
平时翻翻上世纪前叶的论文,大都可划到不规范的行2例中,我们的规范使我们的学术进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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