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丽江拟收古维费凸显冲突 学者:保护文物是开发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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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立璠
时间:
2009-6-23 15:50
标题:
丽江拟收古维费凸显冲突 学者:保护文物是开发前提
丽江拟收古维费凸显冲突 学者:保护文物是开发前提发布: 2009-6-17 20:42 | 作者: 席锋宇 | 来源: 法制日报
漫画/刘音
丽江
拟收古维费再次凸显旅游和
文化
遗产
保护冲突 学者呼吁
保护好文物是旅游开发的前提
6月8日,云南省丽江市古城保护管理局对外宣布,将于6月底7月初在丽江大研古城6个主要入口,开展古维费的征收和查验(针对游客),“围城”解决“偷逃”难题。当地部门认为古城维护费收取后,“有力呵护了
丽江古城
这座拥有800多年
历史
的世界文化遗产。”
丽江“围城”一经公布便引来诸多争论,很多人认为当年征收古维费的出发点就是错的,早就应该废除。许多去过和即将要去的游客都有同一个问题:难道保护丽江文化遗产只有古城维护费是惟一可取的方式吗?其实,对于如何管理才能有效保护我国的文化遗产,如何将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有益结合,一直都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
行政交叉
多头管理多头都不管的尴尬
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传承,某种程度上依托的是“管理”。因为文化遗产也是一项事业,事业就是依赖体系和制度组织起来的,遗产管理体制科学与否是文化遗产保护是否有力的重要保障。
那么我国文化遗产事业管理的体系又是什么呢?《文化遗产蓝皮书》中这样描述:我国文化遗产管理体系,不是根据“遗产价值”这一共性进行管理,而是根据遗产的“资产属性”这一个性进行管理。因此涉及众多系统,系统又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进行管理。比如,按照文物保护法,文物系统有权管理部分文化遗产项目。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系统有权管理部分文化遗产项目。同时,物质遗产、非物质遗产、自然遗产等都存在交叉管理的情况。
《文化遗产蓝皮书》认为,我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存在管理交叉是由我国长期以来条块结合的行政管理格局决定的,同时也与我国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完善、遗产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权责划分不明确有直接关系。而这种多重性和管理目标多样化的管理模式,势必影响文化遗产保护的效力,容易产生“多头管理多头都不管”的尴尬局面。
而“华侨城集团水洗孔庙”、“武当山遇真宫被承包后焚毁”的新闻更多地暴露出现在委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向市场“寻租”,实行企业化营利性经营,擅自整体转让文化遗产的管理权。然而在缺乏必要的监督体制下,追求经济利益的企业或者
社会
力量,能够完成这份沉甸甸的责任吗?大量的事实都表明:不能。
申遗成功
马上盲目开发旅游轻视保护
国家的法定节假日怎么过?估计很多人会回答选择出游,出游的人群中很多会选择文化遗产集中的地方。
以旅游带动当地文化遗产的推广,包括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的确是个不错的主意,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不能不说的是一些负面情况也由此产生。许多文化遗产项目因旅游陷入了超负荷运转与接待的境地。例如故宫,前些年没有限制游客的时候,在假日里,日接待游客量都在10万人次以上,最高突破了13万人次的历史纪录,超过饱和度100%至200%。事实上,故宫每天接待游客的恰当值仅为三四万人次。
我国著名
文物专家
罗哲文认为,游客过多除增加古建直接意外损伤的可能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还会使古建内的温度、湿度等各项指标发生变化,对已保存了数百年的彩画、雕刻都会有不可挽回的影响。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曾经指出,许多地方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时积极性很高,一旦申报成功,就开始打着“世遗”招牌,盲目搞旅游开发,而轻视保护。
其实,旅游开发对世界遗产保护的影响已经为全球所关注。据记者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经把旅游定为对世界遗产的四大主要威胁之一。然而,在市场化的今天,许多地方过于看重短期经济效益,将遗产完全作为资产经营,没有准确把握好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度。过度强化文化遗产的经济功能,重视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使文化遗产难免不被过度开发利用、甚至被破坏。在经济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产生矛盾时,文化遗产保护又常常为经济建设让路,为旅游产业发展让路。
记者有一位在家乡基层
文物部门
工作的朋友,谈起现在旅游开发对文化遗产存在的危害时,说:“目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之间的确存在着一些矛盾冲突点。文化遗产地商业化、城市化,环境污染严重。一些地方以牺牲
文物古迹
内在价值为代价,一味追求所谓的经济效益和旅游发展。将世界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旅游项目捆绑上市或租赁使用,进行商业性开发。还有自然遗产地大兴索道建设,严重地破坏了自然景观。为了招徕游客,开始一窝蜂地修建新景点,却忽视了对文物本身的保护和利用。”
中肯建议
保护需建起更细化的专门法
面对文化遗产事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专家和学者都给出了许多中肯的建议。
针对市场化给文化遗产带来的冲击,有文物专家建言:应该加大投入,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事业监督机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积极推动文化遗产事业立法、制定行业规则、做好“裁判”。
文物专家谢辰生针对旅游和文化遗产的冲突,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建议:“保护好文物是旅游开发的前提!旅游工作者更应该具备强烈的文物保护意识,尊重文化传承,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合理地开发旅游资源。地方政府应该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中的规定,合理开发和利用文化遗产资源。其实,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相辅相成,互相依存,并不对立。只要把文化保护作为旅游资源开发的前提,旅游与文物之间的关系就不矛盾,
文物资源
本身也是旅游资源,通过旅游可以很好地传承和保护我们的灿烂文化,引导人们强化文物保护意识。”
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个基本目标。
北京
大学新闻学院教授肖东发在此前参加国家文物局举办的一个
论坛
上就指出,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民族
民间
传统
文化的知识产权及其民事保护问题都需要建立起更加细化的专门法和实施细则,完善和加大惩戒破坏文物遗产行为的法律规定。
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一朝一夕之事,也不是一人一部门之事,保护和传承属于我们民族独有的这份“无价之宝”,更需要的是构建出一个犹如“金刚罩”似的全面保护的体系。而这需要完善的管理体制、健全的法律制度、民众的参与和保护监督意识共同具备才能完成。
本报北京6月16日讯
本报记者 席锋宇
作者:
whensee
时间:
2010-1-3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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