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21世纪初出现的新生事物。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年8月中国政府批准加入该条约,2006年6月这一《公约》生效。自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政策文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作了这样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的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按照上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公约》所谓的“保护”是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为了贯彻《公约》精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门设立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优秀实践名册”三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名册,其专门的委员会每年都会审议各国申报的遗产项目,然后决定是否将其列入名录或名册。中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自然承诺对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200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6年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并建立国家4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名录保护体系。2011年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同年6月1日施行。从此,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