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苏力】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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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代启福
时间:
2009-3-27 09:44
标题:
【苏力】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2)
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
——一个社会学调查过程的反思(2)
四
一位人类学家反对我的这种他认为是“后现代”的分析。(注:这是李亦园先生在评论此文之宣读时的观点。)他的理由是,有相当的人类学研究不是如此,并以他自己当年在台湾山地的研究为例。他细致描述了自己是如何长期生活在“田野”,熟悉了当地人们的各种习惯,懂得了他们的语言,特别是如何装作睡着了,而实际是在聆听当地小伙子评价和议论女孩子们;又如何假装有事出去,在一个避人的地方将所闻所见记录下来。而这里,据说是没有支配性权力关系的。
这里实际有两点应当予以分殊。一点是一般性的命题,即权力资源并不是研究的唯一条件,这我是同意的。权力资源是知识生产的必要条件;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仅仅有了一些权力资源就可以获得知识。事实上,有些研究项目的资金并不少,有的也有有关国家机关的支持,而其获得的研究结果往往是惨不忍睹,简直是对“研究成果”一词的亵渎(假如研究成果还有“本质”的话)。而另一方面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无法了解真实情况,尽管他拥有很大的权力,有专门的研究机构,他可以利用这种权力、动用诸多资源且真心希望了解真实情况。因此,确实,获取知识并不仅仅要求拥有上面分析所提到的各种资源;保证知识的产生还必须有传统意义上的知识和知识能力。(注:但是这一点也还是可以论辩的。因为,我们的知识能力是从那里来的呢?我们的许多观察和分析能力,特别是用来分析的理论框架,并不是因为我们身体长大了,就自然而然获得了,而是我们在长期受教育、学习、训练的过程中获得的。但并不是所有的人,或有同等智力潜能的人都能获得这种学习、训练的机会,实际上是与许多个人的家庭的富裕程度、社会生活环境相联系的(请想一想“穷人的孩子早当家”以及“培养一个贵族需要三代人”这些俗话中所隐含的财富对于人的不同能力的塑造)。因此,如果将这种能力的一部分视为一种已经沉淀的财富,那么,这个关于权力资源之调度的命题-至少在逻辑上-对于知识能力的形成仍然是成立的,尽管我还不那么确定。)
但是,我不能同意他的是用来支持前一命题的对那些实例的分析和定性。在我看来,这些“调查技术”的运用,在一定层面上,也都是一种权力资源的运用-请注意,权力的经典定义是“行为者影响其它行为者的能力”。正是通过这些方式,将自己变成-实际是在某种程度上伪装成-所调查研究的群体的一员,研究者增加了其获取材料和知识的能力。因为“堡垒是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的”。而且,只要熟知《智取威虎山》故事的人,就会发现至少在获取不对调查者开放的知识这一层面上,下乡调查的人类学家与假扮胡彪深入虎穴大智大勇的杨子荣并没有什么区别。当然,这种类比丝毫没有一点贬低或抬高社会学或人类学研究者的意思,而仅仅是因为在原来似乎没有关系的两个现象之间建立一种隐喻,更有可能使我们感到一种反思的震撼。
在我看来,关键可能并不在于研究中有权力资源的介入,而在于这种权力行使是否对所调查研究的人具有伤害性。不知因为什么缘故,在汉语世界中,我们已经赋予了权力这个概念一种道德上的贬义,似乎权力总是很糟糕的,很坏的东西,甚至与恶等同(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包括我自己的行为可能都显示出对权力的追求);似乎一旦学术研究中介入了权力资源的问题,学术本身就必定有了道德的耻辱。但事实上,权力并非如此,它可以是建设性的,关键看你是如何使用的;即使是政治性的权力也是如此。许多学者的研究已经展现了这一点,而日常生活中也有大量的例证(那位公安局长的权力行使就是一例)。其次,传统的权力观不仅往往-如福柯所言-从法律上界定,而且习惯于将权力实体化了,视其为一种物,一种特权,往往为某些人所特有,因此,无法更复杂地分析权力的运作,无法将权力视为一种结构关系,一种网络,一种综合效应。本文的分析指出,在社会学、人类学调查研究中,也有,甚至必须有权力资源的介入和调动;我们不能因为自己不是官员,似乎研究的目的是纯粹为了知识,就否认了研究中所具有的甚至是必定具有的权力的因素。社会学、人类学研究中有无权力资源的运用,这并不是研究者研究时主观上是否有伤害被调查研究的对象这样一种道德或不道德的动机所能规定的。
那么本文指出了这一点,又有什么意义呢?首先,这种反思也许有助于我们对所谓研究方法的反思。关于社会学或人类学的田野调查,学者已经写了大量的著作。其中有许多著作,特别是教科书,往往都是将田野调查作为一种方法,作为一种获得“就在那里”的知识的方法,作为一种进入既定知识宝藏的手段。我们被告诫了种种调查时的注意事项,但往往都是一些技术性的指导,例如通晓当地语言、注意参与性观察、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不要给被调查者带来不利后果,也不要给被调查者带来不合理的“获利”预期、要有可信赖且熟悉当地风情的“内线”等等。当然这些都是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经验,但是这种经验的累积,似乎形成了一种关于社会学或人类学的调查方法。尽管也有对这些方法的反思,甚至不时也有严格的批判,诸如关于价值无涉的讨论等等。但是,比如说,这个价值无涉问题讨论的一个基本假定或前提假定就是,遵循这些原则,就可以获得可靠的、肯定的乃至完全的知。本文的分析,至少是对这种方法论的一种质疑。它显示,至少在一定层面或针对某些问题,由于可以调动权力资源不同,人们可能获得的知识是不同的。没有公安局长的权力资源,我就无法获得他可以获得的知识。因此,那种抽象的容易被或已经被普遍化的社会学或人类学调查方法是可疑的。
其次,我的反思也显示,在社会学调查中,我们为求知而建立的支配性关系更多不是如同本文一开始提到的公安局长所运用的那种正式的和法定的权力,而是一种基于多种资源(但也包括正式的权力资源)而形成的支配性关系。这种支配性关系是必须存在的,简单说来,就是要把握一个尽可能稳定、“真实”的对象,才可能获得某些你认为重要的信息和知识。正是在这一支配性关系形成之中,你求知的对象得以逐渐呈现,泄漏其信息,你获得一种称之为知识的东西。知识的获得在这里实际上是一个对求知对象的支配性权力形成和发生影响的过程,是一种征服的过程,是一个突破障碍和开拓进路的过程。当然由于是在同具体的人打交道,而在这个场域,并不仅仅是社会调查者拥有绝对优势的资本,被调查者也都或多或少地拥有某种资源,那么也就意味着任何社会学的调查都势必是一种双方基于各自所拥有的资本的博弈,甚至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在另一个意义上,它又是一种双方参加的游戏(在英文中博弈和游戏是一个词),一种合谋。由于获得知识的过程就是这个进入场域和研究对象的实践过程,是这种支配性关系形成的过程,因此,在实践中,就并不存在一个先进入,再获知的先后秩序。也正是在这个实践的意义上,我甚至怀疑有什么独立于社会学知识产生过程之外的方法或方法论,知识论和方法论在这里是一致的。并且,从这一结构的角度来看,无论人文、社会或者是自然知识的形成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如果不是同一的话,其差别也许仅仅在于研究者所面对的分别是文本、人的活动和自然。
如果这一结论成立,我们就必须重新理解我们可能获得的知识之边界。由于基于资本的权力支配关系并不是如同我们想象的那样只要注意某些事项、只要有真诚的求知欲望就可以建立起来的,由于赋予我们权力的资源无论是类别还是数量都是有限的,而且各种资源都会消耗(当然也会有增补),因此,拥有资本的多寡乃至某一种资本的多寡势必决定了而不仅仅是影响了调查者可能获得的“知识”的种类、数量;我们往往不能有效地建立对于知识对象的全面的支配性关系,我们只能在我们的权力资源的范围之内构建这种关系,因此,我们绝对不能由于作出了一个出色的研究而以为获得了真理。在我看来,我也许永远不能获得那位公安局长所能够获得的知识,而同样,那位公安局长也由于他的权力资源构成的限制而不能获得我所能获得的知识。
此外,正因为指出社会学调查研究中有权力资源的调度和运用以及被调查者对于调查者之权力的抵抗,我们才更应当对于我们如何调度和运用我们的权力资源更加慎重,对于通过这种方法获得知识的运用更加慎重,对于可能产生的后果更要高度慎重。这不仅因为目前至少有一些研究或调查是采用了不那么光彩的手段获得的,并且也确实给那些无害于他人的被调查者或他的一些并不严重损害他人的个人习惯或做法带来了种种不便和难堪,而给调查者自己带来巨大的、不同形式的收益。(注:最突出的表现是一些有关真人真事的新闻和文学报导,例如《马家军调查》所引起的争议。)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果遗忘了调查研究者自身对权力资源的调度,仅仅关心所谓的“真实”,所谓的“为了知识而知识,为了学术而学术”,那么就会为自己不恰当,甚至是不正当地运用权力资源而找到一种正当化的理由。真实,有时是致命的(对于他人)。
最后,本文不仅仅要得出这样一个似乎是道德主义的提醒。如果前面的分析能够成立,并且推至极致,那么这种关于权力资源的分析甚至可能有助于我们重新理解许多学科的研究特点。自然科学中物理化学的研究,由于其研究对象一般是没有生命的,因此对于其研究所需要的支配性关系的建立往往不很需要支撑权力的社会资本或文化资本的运用;即使偶尔调动这些资本也往往是转化为经济资本(例如一位博士生导师更容易获得更多的研究经费),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并不能直接对其研究对象起作用(一个分子不会因为是一个博士生导师而不是一个本科生在做实验而表现得更为合作)。又如,在人文科学中的文学或历史学研究,其研究对象主要是文本(广义的),因此,就对文本研究而言,建立支配性关系也并不需要赋予研究者权力的社会资本或文化资本;但是由于文本的意义是社会确定的,而不是文本所内含的,(注:这类著作很多,可参见,斯坦利?费什,“文学在读者中:感受文体学,”钱彦译,盛宁校,编入王振逢、盛宁、李自修编,《最新西方文论选》,漓江出版社,1991年。相反的观点,可参见,赫施,《解释的有效性》,王才勇译,三联书店,1991年。)因此研究者的社会资本或文化资本将扮演相当重要的、但往往是间接的作用。例如,同样的研究成果,如果是一位终身研究李白的教授提出就会比一个无名小辈提出更为社会所重视,也更可能影响社会其它读者对李白的阅读,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社会生活中这一文本的常规含义。而社会科学,特别是社会学和人类学,其研究对象往往是,活生生的人和人的生活;相比之下,这是一种更不容易支配并要求合作的对象,因此,就需要更多的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来保证和支撑支配性权力关系的形成和持续。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所有这些资本都不足以保证这种获得知识所必须的支配性关系,不能保证研究对象给予合作;因此,对于这些学科来说,田野工作也许因此是不可避免的。在这个意义上,田野工作未尝不可视为是另一种通过解除研究对象之警惕与抵抗,保证支配性关系之建立,保证研究对象的合作的手段(请回想前面的“智取威虎山”的隐喻)。当然,许多研究并不整齐地落入某一个学科领域。例如法学,它既要同文本(法律、判例)打交道,又要同人(法官、律师、原被告等)打交道;而且即使是同文本打交道,法律文本也不同于文学文本(苏力,1997;Richard A?Posner,1988)。因此,这里的分析仅仅还是初步的、大略的。但是,这种分析或许可以作为对不同学科特点研究的一个补充性进路,尽管不是而且也不应当是一个替代性的进路。
「参考文献」
[1]邓正来主编,1992,《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95页。
[2]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1998,《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
[3]包亚明主编,1997,《布尔迪厄访谈录-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包亚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4]苏力,“为什么‘送法上门’?”1998,《社会学研究》第2期。
[5]苏力,1997,“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究”,《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
文章来源:
http://www.3edu.net/lw/fsx/lw_93814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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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耿羽 于 2009-3-27 12:3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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