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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略论宋代的宗族自治 [打印本页]

作者: 申小红    时间: 2009-3-18 12:15     标题: 略论宋代的宗族自治

略论宋代的宗族自治
佛山市博物馆申小红
  【摘  要】:宋代的宗族自治组织是民间自发组成的以男系血统为中心的基层组织。它一方面强化了对家庭及其成员的控制,另一方面对宗族内的婚丧嫁娶、老弱病残等都有所照顾。它一经成立,便发挥着强大的社会功能,对当代中国的村民自治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宋代  宗族自治  家规族约

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宋代以后,随着门阀士族在历史舞台上的销声匿迹,宋代的官僚地主阶级从维护家族的自身利益出发,在新的基础上以新的方式重新建构宗族自治组织。
据宋代文献记载,宋代的宗族组织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个体小家庭聚族而居的家族,这类家族相当普遍。各小家庭分户别立,拥有自己的生产、生活资料,家族内部有部分财产为大家所共享,这部分共享的财产主要是义田、墓田和祭田;另一类是世代同居共产的大家庭,财产属大家庭所有,合门为一户,这一类以赵鼎(1)和陆九渊(2)家族为代表。这两类宗族组织“既不同于殷周时期以政治与血缘关系高度统一的宗法组织,也不同于东汉以后讲究出身、门第的门阀世族以及割据一方的豪强组织,它是民间自发组成的以男系血统为中心的基层组织”。(3)本文试图就宋代的宗族自治组织及其强大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功能和现实意义进行探讨,挂一漏万之处,敬请方家斧正。
一、        族自治组织的经济功能
1.宗族自治组织——义庄的建立
“义庄”也叫“义田”,它的前身是宗族产业,创始人是北宋重臣范仲淹。他“深念保族之难,欲为传达之计”,(4)便“买负郭常稔之田千亩,号曰义田”,(5)此即他“自庆历、皇祐以来,节次于苏州、吴常两县置田亩”(6)而立的“义庄”。他用义庄的田产收入“济养群族”,(7)使族人“日有食、岁有衣、嫁娶凶葬皆有赡。”(8)义庄在管理上实行“择族之长而贤者一人主之”,(9)其具体操作如下:“计日食人米一升,岁衣二缣,嫁女者钱五十千,娶妇者二十千,再嫁者三十千,再娶者十五千,葬者如再嫁之数,葬幼者十千。仕而之官者罢其给”。(10)在以后的《续定规矩》中进一步规定:义庄的经济管理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使“尊长”也不得“侵扰干预”义庄掌管人或勾当人“依规处置”,如有违犯,就会“申官理断”;族人不得借用义庄的人力、车船、器用;不得“租佃义田”;不得以“义宅屋舍私相兑赁质当”;不得占居会聚义仓;义庄不得典买本族人田土,遇有外族人赎回土地,即以所得价钱于当月“另行典买”;不得对族人“取有利债负”,也就是严禁放高利贷,⑾并将义庄规矩“刻之版榜,以贻后人”。⑿“公虽没,后世子孙修其业,承其志,如公存也。”⒀
2.影响及其经济功能
范氏义庄的建立,为宋代的封建宗族组织树立了光辉典范,此举经朝廷褒奖,各地官员纷纷效仿。北宋后期,官员何执中⒁、吴奎⒂等出钱买田或割己田宅为“义庄宅”,以供祭祀,赡养族党子弟,“永为家规”。官员楼璹在明州买田五百亩,立名义庄,订出规约,由四个儿子轮流主持。⒃官员赵鼎规定“本家田产等子子孙孙并不割”,“世世为一户同处居住”,子孙凡“仕宦稍达,俸入优厚,就须‘置田产’”,⒄以供给“疏族之贫者”。⒅另外,家铉翁与本族地主相约,按照范氏义庄的标准,由“族大而子孙多者”为“约主”,以十年为期,买田为义庄,使“仕而有禄食者,居而有余财,各分其有余以逮其不足者。”⒆沈涣在鄞县本族中倡导兴办义田,“乐助者甚”,“得田几百亩”。⒇官员汪大猷也在庆元府鄞县率先捐田二十亩,作为本族的义庄,族众“皆欣劝,竟劝至三百亩,又得郡中益以绝产二顷,置地立庄于城西门之阿亲”(21)……凡此等等,不一而足。随着家族自治组织的“累世”发展,涌现了一些著名的大家族。现略举各地方志及宋人笔记记载如下:“李罕澄……七世同居”(22)、“大中祥符四年,会稽县民裘承询同居十九世,家无异爨”(23)、“陈敏政……五世同居”(24)、“惠从顺……十世同居”(25)、“李士明……累世同居”(26)、“张巨源……五世同居”(27)、“赵宁……十世同居”(28)、“钟俊……十一世同居”。(29)这些家族聚居人口众多,往往“聚族数百指”(30)或“家之食口数百”,(31)就是千人以上的家族也常见,“一门之中,隐然成小都聚”,(32)以致吃饭的时候,“鸣钟会食”(33)或“鸣鼓会食”。(34)
宋以来普遍建立的宗族自治组织,对小农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尽管宗族制度阻滞了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尽管整个宗族内部存在着平均主义,容易造成吃大锅饭的现象,容易打消个人的积极性,但是,个体小农力所不能及之处,正是宗族自治组织发挥特殊功能的地方。宗族组织一方面利用自己的群众形式,联络各自独立的家庭,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个体小农由于自我封闭而在提高生产力与发展经济上所造成的阻碍,尤其是碰到水涝干旱、飞蝗病虫等自然灾害时。如陈氏族约中“一、助农工:春耕、夏锄、收获之际,人力不足者众助之;二、扶老弱:鳏寡孤独、废疾无依靠者,讲扶养之道;三、恤忧患:贫乏不测、灾害等予以救恤;四、实义仓:宗会堂处设义仓,满藏谷物融通族人。” (35)宗规族约的订立,义庄的设置,使宗族自治组织得以发挥经济上自力救济的社会功能,稳定了家庭和个体小农经济,抑制了非封建化经济发展的势头。另一方面,“当战乱四起时,宗族保护下的田庄生产照常进行,没有受到多大冲击,维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说发展了生产。” (36)
二、宗族组织的政治功能
宗族自治组织一经成立,便发挥着维护封建社会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政治功能,所以一开始便受到宋代统治者的青睐与保护,而且常常享有政府部门的特殊待遇。宋太宗常常在出巡途中亲自接见宗族族长,“以示关顾”。(37)“许祚……八世同居,长幼七百八十一口,春夏常乏食,诏岁贷米千斛”(38)、“会稽县民裘承询同居十九世……诏旌表其门闾,其号义门”(39)、“李耕……聚居至七百余口,累数十百年……蠲其课调”(40)、“刘承诏……同居四百余人,同籍者十世,上闻,旌表门闾,常赋之外,悉免徭役。”(41)但朝庭对于危害宗族的任何言行是严惩不贷,毫不手软的。如果“诱人子弟,不问尊长,求析家产”者,就会“令所在擒捕,议从流配”。(42)
与宋代政府的褒奖和保护相呼应的是,两宋理学家对宗族自治组织也进行了理论上的宣传和鼓吹,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洪门义氏,累世义居……此天性人心,不易之理。”(43)这不仅使宗族更为强固地维系下去,而且还直接导致了一些大家族的成立。“自宋世游(酢)黄(庭坚)二大儒先后知汉阳军,日讲明正,学士得闻性命道德之归,由是风格丕变……有八世同居,家属三千余口如张昌宗者。”(44)
及时纳税应役是各宗族对封建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衡量人们是否奉公守法的标准。各宗族在制定家法族规时,一般都把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完粮、纳税等写进族规。“凡有家产,必有税赋,须是先截留输纳之资,却将赢余分给口用,不可侵支输纳之资”,(45)“公赋乃朝庭军国所急需,义当乐输。不惟省吏胥追呼之扰,而室家亦有盈宁之庆矣。”(46)“凡正供之需,当及时上输,免官府催科之烦,且省家门骚扰之费。”(47)此外,对于国家应征的徭役,家法亦要求家族成员积极响应,“户役当加勤谨,争先趋之,不可互推以辱家门。”(48)另外,宗规族约与国家法律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如:“家乘原同国法,家法章足国宪。况国法远,家法近,家法森严,自有以助国法所不及”。(49)“家法必遵国宪,方为大公。”(50)“士遵祖训、家法,以辅国法之行。”(51)
由此可见,一方面,宗族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调整社会底层的人际关系、提高民族传统生产技术、弘扬民族传统品德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52) 另一方面,宗规族约与封建国家的法律是互为依存的,国家法律对家法族规的实施起着保障作用,宗规族约是国家法律的一种补充形式,是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辅助手段。
三、宗族组织的文化教育功能
各地宗族自治组织在提高族人的文化素质,深化封建意识形态上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地官员、豪族以义田为中心,举办“义学”(53)、“义田塾”(54),聘请教师“以训族里子弟”(55)。河南府汪氏“世家新安……以力田课僮仆,以诗书训子弟,以孝谨保坟墓,以信义服乡闾。”(56)范仲淹在其义庄规矩中规定“诸位子弟得大比试者,每人支钱一十贯文,再贡者减半,并须实赴大比试乃给;既已给,而无故不试者追纳。”、“(择)有士行者二人充诸位教授,月给糙米五石。”(57)这种奖励学有成就者与以族产聘请教师的措施,诚然是鼓励子弟求取功名、光宗耀祖、壮大宗族势力,以便进以考取功名,退以持家立身。《朱文公家训》曰:“《诗》《书》不可不学,礼义不可不知,子孙不可不教。”(58)陆九韶在他的《居家正本制用篇》中云:爱子孙“当教之以孝悌忠信,所读须先《六经》,通晓大义,明父子、君臣、夫妇、昆弟、朋友之节。知正心修养、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59)从而事父母、和兄弟、睦宗族,成为国家有用之才。
宋祁在《庭戒》中曰:“大抵人不可以无学,……要得数百卷书在胸中,则不为人所轻诮矣。”(60)
《袁氏世范》要求子弟习儒业,“能习进士业者,上可以取科第致富贵,次可以开门教授以受束修之奉。其不能习进士者,上可以事笔礼,代笺简之役,次可以习点读,为童蒙之师。”(61)尽管这种教育方式存在僵化和顽固保守的一面,“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普及文化知识,提高族人文化素质的作用。”(62)“这种文化教育极重传统,使中国文化具有顽强的延续力和再生力,成为贯通完整的文化体系。”(63)
总之,各宗族都是崇尚光宗耀祖、遵纪守法、恤贫助学、与邻族和睦相处的。如章氏《太傅仔钧公家训》就强调:“传家两字,曰读与耕;兴家两字,曰勤与俭;安家两字,曰让与忍;防家两字,曰盗与奸;亡家两字,曰嫖与赌;败家两字,曰暴与凶;休存猜忌之心,休听离间之言,休作生愤之事,休专公共之利”,而且还指出“子孙不患少而患不才,产业不患贫而患喜张,门户不患衰而患无志,交游不患寡而患从邪。”(64)
宋代宗族自治组织的强大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教育等社会功能,使我想到了我国当前实行的村民自治。村民自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政务,一是村务。政务是指体现政府意愿和要求的完粮、纳税、服兵役等,带有强制性,村民必须服从和执行。村务是指维护村民自治、实现其稳定等有关的防火、防盗、防灾、普及教育与协调邻里及邻村关系等日常事务。
宋代的宗族自治组织的建设是为了保家保族、治国安民,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它与当代的村民自治虽然在本质、内容乃至形式方面有所不同,但对当代的村民自治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和参考价值,也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它在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社会经济等方面不能说没对当代村民自治产生深远的影响,当代村民自治的一些成功之处,不能说不是对宋代宗族自治的一些成功作法的继承和发展。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两个不同时期的自治组织在内部实行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灾有所救、残有所助”(65)的保障政策是维护了社会稳定,体现了政府的愿望,这是宋代宗族自治最突出的现实意义,值得我们进一步借鉴和学习,以便服务于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村民自治建设。



参考文献:
(1)(17)《忠正德集》卷八《家训笔录》赵鼎.
(2)罗大经《鹤林玉露》卷5《陆氏义门》.中华书局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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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范文正公集》卷2.《褒贤祠记》《四部丛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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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钱公辅《义田记》.
(11)(57)《范文正公集》.《义庄规矩》《四部丛刊》本.
(14)《宋史》卷351《何执中传》.
(15)《宋史》卷316《吴奎传》.
(16)(元)王元恭《至正四明续志》卷八《学校》.
(18)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96.
(19)家铉翁《则堂集》卷2《积庆堂记》.
(20)袁燮《絜斋集》卷14《通判沈公行状》.
(21)《宋史》卷400.《汪大猷传》.
(22)《续通典》卷524.
(23)(39)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五,页47.
(24)天启《成都府志》卷24.
(25)雍正《陕西通志》卷62.
(26)嘉庆《安阳县志》卷21.
(27)同治《长沙县志》卷36.
(28)光绪《山西通志》卷138.
(29)光绪《安徽通志》卷241.
(30)宗泽《忠简公集》卷3《陈八评事墓志铭》.
(31)曾巩《南半先生元丰类稿》卷45《故高邮主簿朱君墓志铭》.
(32)戴表元《剡源戴先生文集》,《小方门戴氏居葬记》.
(33)戴表元《剡源戴先生文集》卷五.《仁寿县太君李夫人墓志铭》.
(34)乾隆《汪氏义门世谱》卷3《新建汪氏义门诏》.
(35)《长沙檀山陈氏族约》明万历本.
(36)(52)(63) 齐涛《中国通史教程》(古代卷). 山东大学出版社525页.
(37)王得臣《麈史》卷中.商务印书馆.
(38)《宋史》卷456.《许祚传》.
(40)光绪《湖南通志》卷162.
(41)光绪《浙江通志》卷188.
(42)毕沅《续资治通鉴》卷71.
(43)朱熹《朱文公集》卷99《知南康榜文》.
(44)民国《夏口县志》卷70.
(45)(61)袁采《袁氏世范》《丛书集成》本.
(46)民国《义门陈氏大同宗谱》卷4《义门家训》.
(47)道光九年《西朱裘氏宗谱》卷一《裘氏家规》.
(48)民国七年《余姚兰凤胡氏续谱•胡氏莫太夫人家训》.
(49)《武陵熊氏四修族谱》同治十年本,卷首《宗规十年》.
(50)《宜荆朱氏宗谱》光绪三十四年本.卷首《拟续祠规九条》.
(51)《湘阴狄氏家谱》1938年本卷五《家规》.
(53)田顼 《龙溪县志》卷六《人物志》.
(54)曾丰《缘督集》卷3《寄题项圣予卢溪书院》.
(55)洪迈 《夷坚志》卷30.《界田义学》.
(56)汪藻 《浮溪集》卷19.《为德兴汪氏仲德作堂记》.
(58)《旌阳凤山朱氏宗谱》民国八年本.
(59)陈弘谋《五种遗规•训俗遗规•居家正本制用篇》.《四部备要》本.
(60)刘渭之《戒子通录》卷5.文渊阁 《四库全书》本.
(64)费成康《中国的家法族规》《上虞雁埠章氏家训》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65)廖鸿.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社会保障体系:最伟大的社会工程》《半月谈》2002第17期.
附注:本文参阅了上海师大戴建国的《宋代家法族规试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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