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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魁立:非遗保护要树立“契约意识”和“公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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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小样
时间:
2014-10-14 19:14
标题:
刘魁立:非遗保护要树立“契约意识”和“公产意识”
2014年10月14日 14:3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济南10月14日讯(记者徐亚丽)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论坛(以下简称“论坛”)于10日下午成功举办。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科学委员刘魁立在论坛上做了主题发言。他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树立“契约意识”和“公产意识”。
首先,非遗传承人在申报批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或是纲要,以及做最后规划的过程中,对于自己所在的区域文化形态的性质要有准确的认识,并针对这一性质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这是非遗传承人对国家负责任的体现,也是一种“契约精神”。同时,刘魁立认为这种契约精神还需要从两个方面继续加强,一是非遗传承人在非遗保护的过程中要重视履约。二是有关行政部门要按时把非遗实践活动及保护措施100%完成。
其次,非遗保护还要树立“公产意识”,这是非遗人的一种文化自觉的体现。刘魁立告诉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一个传承人所掌握的技术如果是物质性的,就会受物产法的保护。物产法规定,物产所有人拥有该物产的获利权和处置权。而这种权利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遗的传习。他呼吁非遗传承人在申请非遗名录的项目时部分让出自己的权利,比如所有权。刘魁立希望非遗传承人转变思想,把非遗看做是民族和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不要把非遗变成资产随便处理,树立向大家传授技艺的“公产意识”。他表示,现在许多的传习所的建立,就是非遗传承人把自己的思想在一定意义上看成是“公产”的体现。
作者:
silver
时间:
2014-10-15 14:00
标题:
“工厂”应为“公产”,请哪位同学帮忙改改~
国家中心会议中,魁立老师被这个报道弄得哭笑不得。
作者:
丁卯年
时间:
2014-10-15 16:13
昨天还分享到朋友圈了,看到“工厂意识”的时候觉得有点奇怪,没细想。现在赶紧去删,免得误导同事。
作者:
羲水羽衣
时间:
2014-10-15 19:27
实在抱歉,由于消息发出不能更改,又未能及时查察,造成不好影响。
微信客户端已删除该消息。
作者:
山间野人
时间:
2014-10-15 22:49
所以非遗法不是一个私法,而是公法。中国非遗实践中的问题除了缺少遗产管理的专业人才,最重要的是学术关怀中极其强烈的浪漫主义倾向阻碍了对社会实践的观察,非遗研究只关注许多技术性操作性的问题,而真正的社会各界的诉求,政府,国家,地方,商界,学界复杂的诉求和内部语境被遮蔽。也就是说非遗不是哪一个社会集团的,也没有一个无差别的民来承担这个非遗传承的任务。
公产的存在来自于共识的达成,契约是工具,契约不是目的,所以契约和制度设计是不断调整的,共时也是不断变化的。但公产的神圣性不容挑战。
作者:
silver
时间:
2014-10-17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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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非遗保护要遵循契约精神 强化公产意识
新华网浙江频道 2014-09-18 16:15:18
新华网浙江频道9月18日电(记者 刘明洋 冯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是申报人与履行文化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签订的一个保护与传承的契约;而被列入名录的非遗技艺也不再是完全的个人私产,而是国家与民族历史文化传承的共同记忆。”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国家非遗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魁立17日在参加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舟山论坛时表示,面对我国目前在非遗保护领域出现的“重申报,轻保护”现象,遵循非遗保护的契约精神、强化非遗技艺的公产意识十分必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传统文化中的典型、范例,保护非遗对于我们振兴传统优秀文化、提高民族文化自觉有着重要意义。”刘魁立表示,现在我国的非遗保护实行的是名录制度,符合相关条件的非遗项目都可以进行申报。一旦进入非遗保护名录,那就意味着申报人与履行文化保护职责的行政部门达成了该非遗项目的保护与传承的契约,双方都有遵循相应许诺的义务,虽然这是一种自愿承诺,但也是一张“军令状”。
“在非遗保护的实践中,很多申报人信守了诺言,但也存在着‘背信弃义’的现象。”刘魁立指出,目前我国非遗申报中存在着“狗熊掰玉米”现象,申报者过分看重项目名录的级别,在不遗余力不断“升级”的同时,保护与传承工作却打了折扣。“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契约意识的淡薄,存在着对‘虚荣’及其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的过分追求。”
刘魁立表示,非遗保护中契约精神的遵循,不仅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及个人,同时也涉及文化保护的行政执行部门,因为该契约的执行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定期地进行检查。“我们需要通过上下合力、共建互动的方式,使我们的非遗保护落到实处。”
在谈及非遗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与技艺时,刘魁立表示,被列入保护名录的非遗技艺已不再是完全的个人私产,而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传承的共同记忆,这就要求被列入传承人名录的非遗继承者们要有“私产”变“公产”的文化自觉。“虽然非遗传承人拥有相关知识与技艺的获利权利,但也必须履行传承义务,按照相应法规进行利用、处置。”
“保护非遗不是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命令,更不是追名逐利的工具,而是我们发自内心地对于传统优秀文化的认同与钦佩。”刘魁立表示,虽然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已取得丰硕成果,但还需进一步强化契约精神和公产意识,让保护非遗成为提高民族文化自觉、弘扬传统优秀文化的有力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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