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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司制度及对南方少数民族的影响 [打印本页]

作者: 英古阿格    时间: 2014-9-15 15:49     标题: 土司制度及对南方少数民族的影响

土司制度及对南方少数民族的影响
方  铁



提要   土司制度由前代的羁縻治策演变而来,是对羁縻治策的重要发展。土司制度实现了施治地区社会关系的有效整合,使王朝的统治在蛮夷地区得以深入,并初步解决了王朝经营边疆高成本、低收益的问题。土司制度培养了土司及夷民的忠诚,促进了边疆与内地文化的合流,同时造成少数民族性格的改变。一些人循规蹈矩,惧怕朝廷、官府与汉官,另一些人则擅长搪塞或欺骗官府。土司制度及其文化是一笔历史遗产,应予深入研究。

关键词   土司制度    羁縻治策    南方少数民族


土司制度由元代以前封建王朝应对边疆及其以远地区夷狄的治策发展而来。羁縻治策的基本特点,是封建王朝承认边疆及其以远地区与王朝腹地间存在差别,对前者必须以相对宽松、灵活的方法应对,不能强求形式及策略上的整齐划一,以此保证或维系封建王朝对边疆及其以远地区的有效控制。
羁縻治策的主要特点,一是适用范围宽泛,但易造成边疆蛮夷治策与邻邦应对政策的混同。二是封建王朝对边疆蛮夷的羁縻均由国库出资,尚未形成汲取边疆资源以裨国用的传统,因此难以解决与经营边疆相伴的高成本、低收益的问题。三是管理较随意和相对松懈,且在胜出、瓦解蛮夷方面缺少切实有效的办法。由于羁縻治策存在诸多问题,必然会被后世更完善的治策所代替。
元代的土官制度与明清两代的土司制度,是前代羁縻治策的进一步发展。土官制度与土司制度的完善程度与具体内容虽有不同,但其内涵、治理思想与施用范围大体一致。土司制度与土官制度的区别,主要在于土司制度实现了规范化与完备化,尤其表现在对土司的职责、承继、考核等做出严格规定。另外,明清两朝将土司制度推行到南方有蛮夷分布的大部分地区,其施行之深入与影响之深刻也超过了元代。为方便叙述,本文将元代的土官制度与明清两代的土司制度概称为“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大致具有以下特点: 仅推行于边疆地区,不再如同羁縻治策兼用为应对邻邦的政策;仅施用于西南边疆及与之情形类似的其他蛮夷地区,不实行于内地和北部边疆;通过对土司地区资源和税收的获取,以及以土军代替部分正规驻军、以土司充当各级官吏等途径,初步解决了过去封建王朝经营边疆高成本、低收益的问题;历朝梦寐以求的“以夷治夷”策略,也因土司制度的有效施行而获得成功。土司制度还基本上实现了朝廷统治边疆的制度化管理,主要表现在将土司纳入全国的行政管理系统,以及对土司进行规范管理并不断完善等方面。实行土司制度的元明清三朝,重视加强对西南边疆的统治以及边疆资源的开发,因此土司制度亦表现出积极进取与注重实效的色彩。元明清还注重在土司地区发展封建教育,视其为教化夷民、培养忠顺和巩固边防的重要措施。
元朝在云南等地实行的土官制度,为明清两代土司制度之滥觞。元朝对所任命的各级土官充分信任,以其率领的土军为用兵南宋和平定各地的重要力量,元朝实行由省官出领其事、“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的行省制度,以及在行省推行“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的宣慰司制度, 均有利于发挥土官及其所率土军的重要作用。对蒙元统治者的知遇之恩,南方的各级土官心存感激。洪武十四年(1381),明将傅友德等率30万军队自贵州攻入云南并击溃元军主力。明军西进攻取滇中和大理,滇东黔西的土官又联合反叛;大理与今保山、德宏等地的元朝土官,以及今昆明等地本已附明的土官也纷纷起事,并推举被击溃的元军将领为首领。明军用了十余年时间才最终平定云南与贵州。如果不是元朝的统治产生了深刻影响,各地的土官对元朝不可能如此忠诚。明朝建立后,在南部边疆最初的做法是沿袭土官制度,即“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 以后明朝对土司制度“大为恢拓”,“ 而法始备矣。” 逐渐将元朝的土官制度发展为影响更大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在施行地区能获得成功,关键是朝廷抓住了施行地区蛮夷的要害。在这些地区,蛮夷以占有土地与自然资源为生存的根基,首领的首要义务是保住所辖子民依赖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保全所辖的人口与宗裔。朝廷为此规定土官世守其土、世辖其民,土官的职务可以世袭,朝廷不能轻易废除。另一方面,元朝对归顺蛮夷首领的任命,由羁縻治策下徒有虚名的王、侯、邑君与邑长,升格为享有法定权力的国家正式官吏,使之有权有势,获得受官府保护并能号令其众的特殊身份,在与其他势力的争斗中处于有利地位,这些都极大地吸引了南部蛮夷的首领,并得到他们的响应和拥护。
土司制度大致实现了施治地区社会关系的有效整合。朝廷授予资源占有者利用资源的合法性,同时官府掌握收回其资源占有资格的权力,从而减少了蛮夷首领独占资源或为争夺资源争斗不已的情形,大致实现了对蛮夷地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为土司地区的社会稳定提供了制度化的保证。鄂尔泰亦指出以汉化夷及以夷制夷,为抚夷的基本方法, 此亦即土司制度得以成功的另一原因。
另一方面,土司制度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土司获得朝廷的保护,而中央政府对其行为或鞭长莫及;土司亦逐渐掌握与朝廷打交道的方法,平时借多征税收以自肥,有条件时逐渐坐大,甚至凭借所掌握的土军分裂割据。朝廷允许土司沿用传统的管理方式,客观上也保护了落后社会及其旧俗,并使管辖下的土民难以获得国家法制的保护。随着边疆地区的进步,土司制度保守、落后的一面渐趋明显,土司与朝廷争夺土地、矿藏等资源,对驿路开通和移民进入等肆行阻挠成为严重的问题,此即清朝进行较大规模改土归流的主要原因。
土司制度的弊端,在明清时期得以充分暴露,如《明史•土司传》所言,朝廷若对土司调遣日繁,则急而生变;土司或恃功怙过,则侵扰益深。雍正初年,云南巡抚管云贵总督事鄂尔泰在奏疏中尖锐指出:滇黔两省之大患,莫甚于苗蛮,苗蛮之大患,“实由于土司。” 云南镇沅土知府刀瀚、沾益土知州安于蕃,因势重地广,尤为云南土司中之难治者。 鄂尔泰认为,滇黔两省夷情之难制,是由于云南土官多半为豪强,苗众悉听其指使,“残暴横肆,无所不为。”土官懦弱者,其辖下之凶恶把目为害尤甚,不但目无府州,心中甚至无督抚。  除滇黔川诸省相连地带东川、乌蒙、镇雄诸土司为非作歹外,云南西南部的镇沅、威远、恩乐、车里、茶山、孟养等土司地区,亦为凶夷所盘踞,“素为民害。”滇南澜沧江内外地区的土司,因地方遥远各土司争相雄长,以强凌弱或以众暴寡,其茶山、孟养等地方皆被车里土司吞并,官府向来置之不问,“以致凶夷肆恶,渐及内地。”  
由于实行土司制度,朝廷在土司地区的统治得以深入,有效地巩固了封建王朝对南部边疆的统治,并有利于土司地区的经济开发。在南方蛮夷地区普遍推行土司制度,其效用十分明显,首先是加强了封建王朝对南方蛮夷的统治,使其统治深入到元代以前鞭长莫及的边远地区。但另一方面,土司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仍然存在。明清之际,土司制度的弊端达至高峰,清朝于雍正年间较密集地对土司地区进行改土归流。经过改革和调整,这些地区紧张的社会关系得以缓和,边疆社会继续得到发展。
雍正初年,云贵总督臣高其倬对丽江土府进行改土归流,并调知府杨馝守其地。经过一年的治理,夷民无名杂差尽行查免,向来土府及头人的苛派陋规,一年约裁革2万余两。杨馝又通过兴办教育教夷民以礼义,即便于土官亦量留养赡,“使之得所。”高其倬在奏疏中说:“今通府土人皆以归流为乐,即邻近土司人民亦俱心服。” 改土归流后治理一年,丽江地区竟发生了如此显著的变化。
雍正十年(1732),云南巡抚臣张允随在奏疏中说:云贵广西三省为岩疆重地,苗蛮瑶僮恃险负固,“专以烧杀抢劫为事,捆掳索保营生。”自雍正帝以鄂尔泰总制三省并实行改土归流,经过6年的治理,“数百年未通声教之地尽入版图。”若守土各官善为化导,使苗倮畏威怀德,随着时间的推移渐化淳良,“地方将得永远宁谧。” 雍正十二年(1734),云南官吏尹继善上奏说:清朝用兵滇南之普洱、思茅、元江与临安等地,继于上述地区改土归流。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地方宁谧,民乐耕耘,其招抚夷人俱已各安故业,现在禾苗遍野,妇子恬熙,迥非从前景象。” 考之其他相关记载,以上所言并非夸大溢美之词,大致反映了改土归流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以及改流后原土司地区社会趋于安定的情形。
土司制度的又一重要贡献,是以土司所辖的土军代替官军镇守边疆,由此大幅度减少了国库的支出。明弘治九年(1496),总督邓廷瓚说:“广西瑶、僮数多,土民数少,兼各卫军士十亡八九,凡有征调,全倚土兵。” 清代廉州知府周硕勋于此亦言之甚明。他说:使用狼兵、瑶兵并不动用丝毫公帑,将其现有之田经理之,无事则耕,有事则调,“在公家无养兵之费,而地方有捍御之功。” 土军在边防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乾隆三年(1738),云南总督云南巡抚臣张允随在奏疏中说:孟连土司虽属化外远夷,但纳课输诚恭顺连年,其所在位置内屏中夏、外捍番夷,实为永昌、普洱、镇沅三府之樊篱,对巩固国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清廷还在边境地区设立专门守御关隘的土兵,支给其食米钱粮,认为“抚夷专事防边,诚不可少。”乾隆五十四年(1789),经云贵总督臣富纲奏准,清廷于云南沿边地区令土司于所辖范围,拣选明白强干者充当守御关隘土兵,并将有关情况每年详报镇州,施行佳者由官府奖赏,以示鼓励。采取这一办法,相关土目得有顶戴荣身,足以资弹压,而镇守关隘的抚夷职事归隶土司,“呼应更灵,巡防益可整肃。”
施行土司制度还可有效地利用南方蛮夷间的矛盾,使之相互牵制,而朝廷充当其争端的合法仲裁者,不致于惹火烧身。清代云贵总督蔡毓荣因此说:朝廷为以夷治夷,不惜授予官职,使之假朝廷之名器,以慑部落而长子孙,但其职武不过宣抚、宣慰司,文不过同知、知府,悉听流官节制,无敢抗衡,因此“安于并生而不为大患”。 南方各地建立的土军,既属于地方军队,亦可接受调遣镇压蛮夷的反叛,同样达到朝廷“以夷治夷”之目的。
通过土司承袭须经考核批准和发展封建教育等方式,封建王朝有效培养了南方蛮夷(包括首领和百姓)对国家的忠诚。朝廷积极倡导的儒学教育在土司地区逐渐普及,明清两代,各级官办、民办的学校在土司地区得到迅速发展,由此培养了各地蛮夷对封建国家的认同,也促进了边疆与内地文化的合流,这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巩固是十分有利的。
明朝的建立者朱元璋,深刻认识到教化于改造蛮夷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洪武二年(1369),中书省臣建议广西诸峒虽已平定,宜迁其夷入内地,“可无边患。”朱元璋说:“溪洞蛮僚杂处,其人不知礼义,顺之则服,逆之则变,未可轻动。惟以兵分守要害以镇服之,俾日渐教化,数年后,可为良民,何必迁也。” 重视在土司地区建设各级学校,充分发挥封建教育对边疆蛮夷的教化作用,一直是明朝的一项重要政策。顺治十八年(1661),清朝云南巡抚袁懋功总结了明朝治滇的经验,他说:明初沐英征讨云南,若有反叛必遣兵击之,杀戮殆尽,但未能使蛮夷信服。待局势基本稳定后,沐英进行系统化治理,虽土官子弟亦令其入学,使其习知礼义。若逢年节,令师生共聚于堂,设以广席,土舍坐于侧,烹羔羊以食之,又于冬夏制时衣以赐之,取得羁縻土司子弟以使土司尽输其诚的效果。明初之后数百年,土司、土府焚香顶戴沐氏之恩并誓保兹土,便有以上所说的原因。  
清朝继承了明朝在土司地区积极发展封建教育的传统。统一云南不久,清朝云南巡抚袁懋功奏固结土酋之策,其言:云南两迤土酋狡性叵测,叛服不常,欲其归附,最难固结。若以威慑之,仅可勉强一时,如以德绥之,将永戴百世。他建议仿照明代沐英教化蛮夷之法,使土司子弟就学于泮宫。土官子弟凡应袭承世职者,均令其就学,学官量其资禀高下,立书课促责其成。其日用、膳食及服饰之需,当敕令平西王吴三桂设法解决。以后土司子弟学习经书娴熟,明了礼义,若遇其父兄谢世,即令该子弟回籍袭职。此法既可化解其旧染犷悍之风,又能减少因继承土司官位所致的纷争,可谓一举两得。土司的其余子弟,应准其继续攻读,如有文理稍通者,当鼓励其参加科举考试,自此家传户诵,文教昌盛,子子孙孙必咸仰朝廷。其计策之谋划可谓深远。  
康熙二十一年(1682),由湖广总督职改任云贵总督的蔡毓荣,认为土官以世系承袭,其祖父势利相传,其子弟恣睢相尚,不知诗书礼义为何物,出现罔上虐下势所必然。他建议著为定例,以后土官应袭者,凡年十三以上者须赴儒学习礼,以后由儒学起送承袭。其族属子弟有志上进者,应准就郡邑参加科举应试,还可借此观光内地。 以后清廷就此做出具体规定。清廷颁布的《学政全书》有以下内容:“土司应袭子弟,令该学立课教训,俾知礼义,俟父兄卸事之日,回籍袭职。”乾隆二十九年(1764),清廷又补充规定:以后边省土司地区凡由生员袭职土司者,如事务繁多、自揣不能应试者,应具呈告退。其愿应试者当如期应试,不得托故避考,违者相关学政将被革职。  
清朝在土司地区积极发展封建教育,持续既久效果亦十分明显。乾隆五十二年(1787),云贵总督臣富纲在奏疏中说:云南普洱之思茅与贵州之古州,均为极边紧要之区,自雍正七年(1729)实行改土归流,其时当地蛮夷尚有“野性未训”、时而反叛之事。后经清朝推行教化50余年,现今以薙发衣冠、读书入泮为时尚,土司及夷民的语言和服食,“与内地人民无异,”百姓均从事务农,“非若从前之专以射猎打牲为事”。 以上所说的情形,在清代是较为普遍的。
在土司制度之下,朝廷衡量各级土司的标准是忠诚乃至愚忠,为此使用了种种手段,逐渐导致各级土司循规蹈矩,惧怕朝廷、官府与汉官。土司虽然倾慕和热心仿效内地的习尚,在所管辖地区积极移风易俗,同时也鄙视本民族的传统和文化,视其为落后、愚昧和难以见人之物。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一些土司头人和少数民族的知识分子,设法编造自己祖先为汉人一类的家谱,力图洗清与少数民族的关系,由此可以窥知土司地区少数民族上层的此类心态。
明清两代尤其是清朝,对土司的继承、考核及升迁等均有严格的规定。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关于土司的承袭,顺治初年朝廷规定:土知府、土同知与土知县、土县丞等文职承袭,由吏部给牒,书其职衔、世系及承袭年月于其上,名曰“号纸”。其应袭职者,由督抚察实,先令之视事,由司府州县邻封土司具结,并呈本族宗图与原领号纸,呈吏部申请后承袭。同时规定凡承袭土司,嫡庶不得越序。若土司无子可许其弟承袭,若族无可袭者可由其妻或其婿、或为夷众所信服者承袭,但须报请朝廷批准。土司之子若年幼,由督抚书明并登记,选本族土舍以为护理,俟其年满15岁时再申请承袭。  
关于土司的考核与处分,康熙二十一年(1682)规定:土官受贿隐匿凶犯逃人者,将革职提审,不准亲子承袭,择本支伯叔兄弟、兄弟之子继任其职。三十五年(1696)又规定:土司获罪,应降三级以内调用者降一级留任,应降五级以内调用者降二级留任,应革职者降四级留任。如有贪酷不法等罪仍被革职。凡土司有犯法案件或奏销钱粮、迟误报表等过失,均照流官例一体处分。土官不食俸禄,如有罚俸、降职等事,俱按其品级计俸罚米,每俸银一两,罚米一石。康熙五十九年(1720)又议准:广西巡抚所属土司,遇三年大计之期,其中若有清廉爱民、并无掳杀及贪残不行恣意侵害之人,令所管官员据实确查并予推荐。 关于土司的升迁亦有规定。雍正三年(1725)规定:各处土司嫡长子孙承袭,其支庶子弟中若有谨慎能办事者,允许本土司申请督抚颁给职衔,令其分管地方事务。 次年雍正颁谕:各省所属土司有奉法称职、裨益地方者,该省督抚不必拘三年之例可随时荐举,“朕当酌加恩奖,以昭鼓励。”
清朝统治者还认为,边境逞凶莫如顽苗,而顽苗肆恶专仗“汉奸”,“此两省文武所共知。”云贵总督臣鄂尔泰提出:无营汛设置的苗寨,仅许苗夷聚处,不许汉民杂居,认为汉民多借贸易之名,巧为勾结之计,当严行禁止。并立为条约遍告汉夷,“夷民毋得容留汉民,”汉民亦不得撞入苗寨。实行保甲之法的地区,乡保、头人应负责稽查地方,邻居知情亦须报告,否则各担责任,“违者并坐。” 乾隆后期,地方官府对“汉奸”仍保持高度警惕,认为云南等省的夷汉杂居之地,凡从前归土司管辖者大半已改隶流官,经100余年的教化及管理,夷民虽性情愚鲁,但大都奉公畏法,最为醇谨。若被“汉奸”教诱,则往往争控不休。 因此屡次规定严防“汉奸”,对界入夷民事务的“汉奸”,通常予以严厉处罚。由有关记载观之,所谓“汉奸”多指涉足蛮夷事务的汉人,包括商人、讼棍及流民等。其中有一些人挑拨夷汉关系、欺骗、敲诈夷民甚至包括讼事,但也有一部分人混迹蛮夷中借以谋生。清廷严格防范“汉奸”,在有些情况下可保护夷民免其受欺诈,但另一方面也隔绝了夷民与汉民的往来,削弱了少数民族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夷民“性情愚鲁”的情形难以改变。
由于以上原因,实行土司制度后,大部分土司逐渐形成循规蹈矩乃至愚忠、惧怕上级官吏尤其是汉官的心态,而这也正是清廷所希望的。上述情形在清代中叶已屡见记载。乾隆七年(1742),云南总督张允随在奏疏中说:云南东川、昭通一带的夷人,自雍正九年(1731)清廷施行改土归流后,“咸知凛畏天威,无复曩时桀骜之习。”张允随巡行经过其地,“各寨土目头人皆于道旁叩接,”张允随酌加犒赏,晓示以顺逆利害,土目头人“莫不欢欣感动”。  乾隆十七年(1752),云贵总督臣硕色奉命巡阅各地营伍,尤其留心察视夷倮杂居地区。据其奏疏所说,云南临安、澄江等府夷人,“久沐圣化,渐同编氓。”其他地区的夷倮,虽仍椎髻短衣、习俗如故,但“颇知凛畏官长”。硕色等人沿途所至,“其夷寨头人皆率同男妇执香迎送。”硕色晓谕以朝廷德威,并加以犒赏,“(土司和夷民)各皆欢欣鼓舞,感戴皇恩,极其恭顺。”至于开化府沿边一带,亦皆民夷乐业,边境安宁。乾隆帝朱批:“欣慰览之。”  
至于一些胆大妄为的土司,则利用朝廷授予的职权,经常搪塞或欺骗官府,甚至形成割据一方的落后势力。雍正初鄂尔泰的奏疏,对这一方面的情况便有详细描述。其言:云南土司或为多年豪强,所属苗众悉听其指使。一些土司残暴横肆,无所不为。其土官懦弱者,其下之凶恶把目危害尤甚,不但目无府州,心中亦无督抚。及至事情闹大,上级官府或欲报告处理,土司或把目等暗中贿赂,捏造事实以求结案,上司亦不深求,以安宁为宜。若土司刁抗不法;于传唤不到者,官府亦无可奈何,唯有隐忍了事。贵州土司单弱,不能管辖其下,“故苗患更大。”  
对土司地区少数民族的社会性格与行为方式,延续数百年的土司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土司制度之下,忠诚朝廷与上级官府,同时具有潜在的的土皇帝意识,成为各级土司思想意识的基本特点。受这一思想意识的影响,南方民族地区的土官头人,既畏官畏上,唯命是从又长于敷衍朝廷或官府,同时在管辖范围内擅权自肥,视所管辖的财物人口为私有财产而随意支配,普遍轻视管辖之下百姓的权益乃至性命。
上述情况在明代已较明显。尤其在诸省相连之地,由于隶属关系不甚合理,各省官府竟相推委,致使这一地区的土司势力逐渐坐大,朝廷难以控制。《明史•土司传》说:四川土司诸境,多有距成都遥远、距云南、贵州反近者。如乌蒙、东川近于滇,乌撒、镇雄、播州则近于黔。明太祖平定西南,首定四川并置布政司,所招谕诸蛮使之归附四川。因此乌蒙、乌撒、东川、芒部等旧属云南的土官,皆隶于四川布政司;朝廷在管理方面不过令其岁输贡赋,示以羁縻而已。但是夷性犷悍嗜利好杀,争相竞尚,焚烧劫掠,习以为常。四川布政司距离以上土司路程遥远,莫能有效控制,土司附近的边民屡遭其毒。故终明之世,朝廷常出兵讨伐,但效果不佳。唯有建昌、松、茂等处设立卫所,以及播州改遵义、平越二府以后,以上两处土司才稍为安定。  
清初吴三桂为谋反而滥封土司,云贵地区的土司更属专横难控。类似的情形多有记载。康熙间云贵总督蔡毓荣说:土司各有土地和人民,而其性格各不相下,往往争为雄长互相仇杀,时常吞并不已,叛乱亦随之发生,明代发生的沙定洲、普名声之祸,可为前车之鉴。因此建议著文为令,规定土司“各守常度,毋相侵犯”。若有称兵构衅者,官军必歼其魁首捣其巢穴,以申锄强扶弱之义,遏土司暴乱于萌芽状态。 雍正二年(1724),皇帝诏谕四川、湖广、云南、贵州等省督抚和提镇:“朕闻各处土司鲜知法纪,所属土民每年科派,较之有司征收正课不啻倍蓰,甚至取其马牛夺其子女,生杀任性,土民受其鱼肉,敢怒而不敢言。”认为土司之敢于恣肆者,大都皆“汉奸”为之指使。或因事犯法避罪藏身,或积恶生奸倚势横行。认为此辈粗知文义,为土司主文办事,教之为非,无所不至,“诚可痛恨。”  
鄂尔泰就任云贵总督后,经过详细调查,提出土司虽依例纳粮,其实占踞私享者不止十数倍,而且毒派夷人,恣肆顽梗。“故欲靖地方须先安苗猓,欲安苗猓须先制土司,欲制土司须先令贫弱。” 他以云南东川府为例,指出其府东至乌撒、西至会川,南至寻甸、北达乌蒙,西北至会理,诚为膏腴之府、物产之区。初次改土归流后仍被六营土司盘踞,诸土目得以逞凶,岁遇秋收则行抢割,因此改土归流虽已30年,该地区仍被土司所控制。 进而提出东川府虽改归云南管辖,一切事宜应另为措置,以尽快改变这一地区“仍然为土酋所有”的状况。
总体上来说,土司制度的管理方式陈旧落后,大部分土司习惯于因循守旧、封闭自守;虽然普遍胆小听话,但罕有进取心与创造性。至于少数自恃精明的土司,则经常欺哄官府而鱼肉百姓。乾隆二十二年(1757),云南巡抚刘藻在奏疏中描述云南土司及其夷民的性格和心态,认为云南蛮夷散处各属,或耕或牧,种类甚繁,“性似诈而实愚,习虽悍而近葸。”且接受清朝统治多年,“已多畏法敬官,极为恭顺。”惟间有劣民及地棍,与外来汉族游民,或于夷寨中放债盘剥,遇事讹诈,虽历经官府严行整饬,而此风尚未尽革。刘藻本人亦经常教导属吏,必谆谆及于此事,“必使汉人不敢逞其欺凌,则夷人常得安其耕凿。”至于开化、普洱、永昌等府,则与越南、老挝、缅甸诸国为邻。刘藻认为须严饬文武员弁,于沿边要隘多拨土目民练,以加强防范。  
乾隆四十八年(1783),云南巡抚刘秉恬上疏,提出云贵地区土司奸良不一,“在懦弱者尚知安分守己,不敢与流官抗衡,而强梁者难保无藉端滋事。”建议将贵州土司中并未实际管辖村寨而世袭文职者降职,如土通判改授为六品土官,土县丞改授八品土官,主簿、巡检等衔亦各按品改授。土司之世袭武职,如正长官司改授六品武土官,副长官司则改授七品武土官。 刘秉恬所言,反映了当时贵州等地的部分土司,其享有职权及执政能力已明显削弱,甚至没落到“不过催征钱粮、勾摄公事,与乡约、头人无异”的地步。清廷亦相应削减其权,在这些地方彻底进行改土归流,不过是时间早晚之事。
还应指出,土司制度及由此形成的社会文化,内容也十分丰富,且连绵相沿甚至影响到现今。土司文化虽含有一些封建统治阶级的糟粕,但总体上来说仍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受土司制度影响而形成的少数民族的性格、行为方式及其价值观念,有关的史学、文学和家谱学等学问,以及主要表现在衣食住行方面的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原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2年1期)
参考文献
  方铁:《论羁縻治策向土官土司制度的演变》,《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11年第2期。
  《元史》卷九一《百官七》。
  《明史》卷三一○《土司传》。
  《明史》卷三一○《土司传•湖广土司》。
  (清)《云贵总督鄂尔泰为复奏事》(雍正五年三月十二日),《朱批谕旨》鄂尔泰折三。
  (清)《云南巡抚管云贵总督事鄂尔泰为擒制积恶土官事奏》,(雍正四年七月初九日),《朱批谕旨》鄂尔泰折二。
  (清)《云南巡抚管云贵总督事鄂尔泰为恭谢圣恩、敬陈愚悃事奏》,(雍正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朱批谕旨》鄂尔泰折二。
  (清)《云贵总督鄂尔泰为窝泥既靖、规画宜周奏事》,(雍正六年正月初八日),《朱批谕旨》鄂尔泰折五。
  (清)《云贵总督高其倬为奏闻事》,(雍正二年九月二十日),《朱批谕旨》高其倬折二。
  (清)《云南巡抚张允随为密奏事奏》,(雍正十年三月十二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二十二辑。
  (清)尹继善撰:《田禾茂盛并雨水情形事奏》。( 雍正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二十六册。
  (明)田汝成撰:《炎徼记闻》卷三。
  (清)周硕勋撰:《规划偎瑶土兵议》,载(道光)《廉州府志》卷二三。
  (清)《云南总督云南巡抚张允随为奏闻事奏》,(乾隆三年二月十二日)。
  (清)《云贵总督富纲为遵旨裁撤驻边防兵、酌设塘汛、以资巡察而节冗费事奏》,(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初四日)。
  (清)蔡毓荣撰:《筹滇十疏•筹滇第二疏•制土人》,载(康熙)《云南通志》卷二九《艺文三》。
  《明史》卷三一七《广西土司传一》。
  (清)《云南巡抚袁懋功题陈固结土酋之策》,(顺治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明清档案》第三七册。
  (清)《云南巡抚袁懋功题陈固结土酋之策》,(顺治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明清档案》第三七册。
  (清)蔡毓荣撰:《筹滇十疏》。
  (清)《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四五《吏部一百二十九•土官承袭》。
  (清)《云贵总督富纲为敬遵圣训,恭折复奏事奏》,(乾隆五十二年正月初六日)。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四五《吏部一百二十九•土官承袭》。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四五《吏部一百二十九•土官大计》。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四五《吏部一百二十九•土官承袭》。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四五《吏部一百二十九•土官大计》。
  (清)《云贵总督鄂尔泰为覆奏事奏》,(雍正五年正月二十五日),《朱批谕旨》鄂尔泰折三。
  (清)《云贵总督富纲、云南巡抚刘秉恬为钦奉谕旨事奏》,(乾隆四十七年正月二十七日)。
  (清)〈云南总督云南巡抚张允随为奏明巡阅昭、东等府疆隅、营汛情形事奏〉,(乾隆七年十月初二日)。
  (清)《云贵总督硕色为奏闻事奏》(乾隆十七年十二月初四日)。
  (清)鄂尔泰撰:《云贵事宜疏》,载(雍正)《云南通志》。
  《明史》卷三一一《土司传•四川土司》。
  (清)蔡毓荣撰:《筹滇十疏》。
  (清)《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一九《吏部一百三•处分例边禁》。
  (清)《云南巡抚管云贵总督事鄂尔泰为遵旨覆奏事》,(雍正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朱批谕旨》鄂尔泰折一。
  (清)鄂尔泰撰:《请添设东川府流官疏》,(雍正)《云南通志》。
  (清)《云南巡抚刘藻为敬陈滇省地方情形事奏》,(乾隆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清)《云南巡抚刘秉恬为请更土司袭职旧制以示区别事奏》,(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作者: 英古阿格    时间: 2014-9-16 18:06

民族自治政策也有土司制度的沿袭,有些不见得比土司做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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