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王馗:《城镇化进程中的传统戏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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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若只如初见
时间:
2014-7-28 11:00
标题:
王馗:《城镇化进程中的传统戏剧保护》
传统戏剧在传承形态上具有较为突出的特征:一、团体性与个体性共有,但团体性尤显突出;二、技艺性与普及性共有,但技艺性尤显突出;三、艺术性与模式性(程式性)共有,但艺术性尤显突出;四、累代相积与时尚创造共有,但累代相积尤显突出;五、核心价值与俗世情怀共有,但核心价值尤显突出。五个特征成为戏曲剧种之间相互影响的重要基础,其内在的张力和矛盾造成了中国戏曲传承和发展的稳定性与脆弱性。“稳定性”即来自稳定的社会形态、文化价值、审美趣味;“脆弱性”即来自不断变化的时代、不断发展的社会、不断更新的审美。
近半个世纪以来,来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可抗拒的力量,传统戏剧面临巨大的生存困境,传统戏剧的“脆弱性”更显突出。特别是在城镇化进程中,城乡人员流动带来的戏剧观演关系的失衡,城乡生活方式的改变带来娱乐消费的取舍,城市商业中心的新旧更替带来戏曲演出环境的改变,城市文化建构中对于传统演剧生态的忽视和改变,这些因素都为传统戏剧的合理存在和有序传承提出挑战。作为传统戏剧最广泛的农村市场面临重大的冲击,传统戏剧在冲击中最易遭受艺术本体上的改变和毁灭。
来自权威机构近15年来对全国戏曲的调查显示,传统戏剧在中国各地面临近乎一致的困境,而在传统戏剧的申报和保护中,又增加了新的问题:一、忽略了对传统戏剧形态的差异性认知,四级名录的特点无法体现,对传统戏剧类项目的保护难度增加;二、忽略了行当、团体对传承的作用,导致戏曲艺术在传承形态的违背规律;三、剧团体制改革和非遗保护的两极化政策趋向,带来了“剧团”这一传承主体的完整性遭到破坏,有序的“传承”被阻断;四、剧种保护成果丰富,但家底不清,艺术存续力严重受损;五、保护单位与传承单位的职责厘定不清,保护的学术性与传承的实践性无法兼顾。因此,传统戏剧艺术的保护,更需要尊重其特有的规律。具体而言:
一、传统戏剧的传承、保护,需根据传统戏剧的传承特征,采用“专业化(职业化)保护”的方式,侧重于“长养性”的生态维护,形成在传统剧目挖掘整理、传承人的代际传承、传承单位的团体表演、保护项目的推广等环节的长效保护,将“传承”真正落实在表演艺术的传续和推广上。
二、始终贯彻分类指导的原则,明确四级名录的不同特点,根据传统戏剧的类型特征、形态特征,进行符合剧种特点、地方特色的专业化保护,确立传统戏剧的表演体系,增加传统戏剧样式文化品格的确立和完善,分步骤地完成对传统戏剧各个品类的遗产整理和规范。
三、尊重“表演团体”在传承中的作用,将综合了多元行当、多元演职人员的表演团体、班社等,列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行列,有序确立四级戏剧类项目的传承群体,保证剧种及戏剧样式的形态完整。
四、借助昆曲挖掘、整理、传承经典折子戏的经验,将折子戏为主体的经典剧目传承列入非遗评价体系;将折子戏和经典剧目的量化,作为传承人相承艺术的重要方式。折子戏和经典剧目的排演、推广,要与社区文化建设建立联系,用戏剧经典来夯实群众文化生活,让传统戏剧拥有更广泛的观众群体。
五、根据具体剧种、具体院团的需要,采用“团带班”的形式,将表演团体的发展需求与人才培养结合起来,同时将表演团体所带“班”与戏曲职业院校专业化人才培养的学科教育结合起来,强化传统戏剧后继人才的队伍建设,将师徒相授的伦理价值、团带班的实践价值、学校教育的人文价值得以结合。同时根据特定剧种的需要,探索特殊的家庭血缘传承、村落宗族传承等模式。
六、鼓励民间组织对于戏曲经典的研修、传习和搬演,借助地域文化的力量,将戏曲与地方文化生态结合起来,延续和推广剧社、曲社、票社等民间业余组织对传统戏曲普及的重要经验。
(作者为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戏曲研究所副所长)
资料来源:中国文化报2014年7月28日第8版·非遗
链接:
http://epaper.ccdy.cn/html/2014-07/28/content_1323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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