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助金实施暂行条例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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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ngdancheng
时间:
2014-4-3 17:35
标题:
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助金实施暂行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研究生学习积极性和科学研究的创造性,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实行奖助金制。为规范奖助金工作,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指导思想
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完善资助体系,保证生源质量,改善生源结构,提高培养水平”的整体思路,统筹配置教育资源,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进一步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奖助金获得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5、热心公益活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
6、符合培养单位具体的评定条件。
第四条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我校现设有研究生奖助金共三种: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具体评选办法见文件《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暂行)》。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而设立的,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七条 学校向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不含在职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研究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按月发放。
第九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行政警告以及以上处分,将视情节轻重,停发其部分或全部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如下:
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年度三分之一的国家助学金。
2、受到记过处分者,停发年度二分之一的国家助学金。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留校察看期间的全部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籍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那些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研究生。综合考核包括:(A)研究生政治表现、思想品行、参加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等,(B)学习态度、学习成绩,(C)科研创新能力等3个方面。
博士研究生:总分=A×20%+B×30%+C×50%
硕士研究生:总分=A×20%+B×50%+C×30%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一等、二等,标准和名额分配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
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10000元/生·年,名额为博士生人数的30%;
二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生,名额为博士生人数的40%。
(二)硕士研究生
1.第一学年: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研究生并上线的人数中,一等学业奖学金比例为30%,标准为5000元/生·年。二等学业奖学金比例为70%,标准为4000元/生·年。
推荐免试的硕士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调剂生享受3000元学业奖学金。
2.第二、三年:
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生·年,获奖名额按专业划分,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人数的30%,不足10人,评选名额为1人。
二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4000元/生·年,获奖名额按专业划分,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人数的40%,不足10人(5人以上),评选名额为2人。
第十三条 学业奖学金确定办法
学校根据实际招生人数,按比例将学业奖学金名额(等级)分配到培养单位,由教培养单位组织评定。第一学年根据入学考试成绩(初试和复试),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第二、三学年根据上学年综合考核情况,分年度确定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已获学业奖学金者,停发当年奖金:
1、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民族团结、危害校园稳定等行为;
2、违反公民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
3、触犯刑律,受到公安机关处理;
4、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
5、考试作弊,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
6、科学研究和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
7、未缴清学费。
第四章 申请、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每学年第一学期(秋季学期),研究生填写相应申请表,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研究生点推荐。研究生点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在研究生互评和导师组评议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培养单位议定。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点的推荐意见,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根据学校分配名额,按照一定标准,统筹兼顾,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奖助金评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本单位获奖助金研究生名单,在本单位研究生中公示后报研究生院。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审核公示。研究生院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获奖助金研究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对于公示有异议者,研究生院会同相关单位裁决。
第十九条 学校审批实施。奖助金名单公示期满,由主管校长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奖助金评定工作的相关事宜。领导小组组长由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领导、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和学生代表等。
第二十一条 为有利于研究生教学管理与日常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专业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评定细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实际在校年限享受奖助金;因各种原因申请推迟毕业的研究生,最多可享受三年的奖助金。
第二十三条 未将人事档案在入学后两周内转入学校的研究生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及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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