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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田野中国·乡规民约与乡土社区建设论坛”在济南举行 [打印本页]

作者: 放牛班的课堂    时间: 2014-3-21 19:05     标题: “田野中国·乡规民约与乡土社区建设论坛”在济南举行

原题: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相结合发掘乡规民约现代价值

  2014年03月21日 14: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张清俐

  中国社会科学报讯(记者张清俐)3月15—16日,由国务院参事室国学中心、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山东大学文化遗产研究院及山东省民俗学会共同主办的“田野中国·乡规民约与乡土社区建设论坛”在济南举行。

  “千百年来,作为传统村落约定俗成的‘民间法’,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合,成为乡民遵守的法则。如今,作为地方自治经验重要资源的乡规民约遭遇困境。如何认识乡规民约的现代性价值,使之为当代乡土社区建设服务,关乎我国乡土传统的延续,这在当代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显得尤为迫切。”山东省政协常委、文史资料委员会主任刘德龙表示。

  从已有的历史文献及目前发现的大量乡规民约碑刻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尤其是宋代以后,乡规民约的制定、推行规范着乡村社会。山东大学文化遗产研究院副院长张士闪认为,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以乡规民约为代表的民间法和国家法在各自领域中根据不同的规则、运行方式调节维护着社会秩序,共同规范着乡民的行为方式,调节着乡民之间以及乡民和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

  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主任常建华表示,对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而言,乡规民约既是自治的规章,需要借助国家权威以取得合法性,同时又不能脱离国家对基层社会的管理,从政府批准乡规民约能够反映出乡村社会与国家的相辅相成关系以及共同治理的实践。

  今天,在一些乡村社会,乡规民约的约束力正在逐渐弱化。中国人民大学人类学研究所所长赵旭东从法律人类学角度分析认为,乡规民约具有习惯法属性,但只有经过长期实践的乡规民约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现代乡村社会这种实践的消失是乡规民约失去其约束力的原因所在。在倡导法治社会建设的同时,我们不应忽略乡规民约在现代基层自治中营造、凝聚社会正能量的作用。

  与会学者表示,扬弃、发掘传统乡规民约的现代价值,涉及现代社会中如何重建“地方性”的问题。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耿波认为,与传统村落社会通过乡规民约所形成的社区相比,现代社区失去了“宗法传统”的地方认同,但通过重新整合人与人之间的活动与交往,强化在日常生活的地点性演练,则有助于重塑地方感。

  “以乡规民约为代表的民俗文化在当代社会的治理制度、知识体系、生活实践和精神世界中其实可以有更大作为。”张士闪表示,未来借助国家的制度化设计和信息化技术,乡规民约将有益于新型城镇化建设。

  与会学者认为,乡规民约的完善应与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相结合。常建华认为,现今的乡规民约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致,与国家法规保持一致,并针对乡村社区具体问题进行细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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