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需要保护吗?
“传统村落需要保护吗?”也许在今天,提出这个问题显得有些可笑。
但在人类的历史上,人们将前一阶段的文明创造视做必须传承的遗产,时间并不久远,不过几十年,而且步履维艰。八十年前,《雅典宪章》(1933)首次在世界范围提出“理性的城市规划和建设,并解决保护历史建筑等问题”。尔后的《威尼斯宪章》(1964)开始关注历史古迹的保护与修复,《内罗毕建议》(1976)提出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对当代的作用。这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台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1987)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逐步把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保护的视野。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指出,有形的物质性的历史遗存,包括小型的地下文物和大型的古建遗址最早受到人们关注,城镇和乡村蕴含的人文价值则是近些年来才被人们逐步认识到的。而传统村落是与现有的物质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迥然不同的第三类遗产。然而,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专门制定过关于传统村落保护的法规。
传统村落兼有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它不是“文保单位”,而是生产和生活的基地,是社会构成的基层单位。与单纯的古建筑不同,传统村落里必须有人居住和生活,建筑必须不断地修缮乃至更新。它的历史不是停滞和平面的,而是活态和立体的。
“另类遗产”须“另眼相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把丽江古城的旅游开发与文化遗产管理命名为“丽江模式”,并认为它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提供了典范,通过适度开发旅游,获得资金反哺遗产保护。但与会专家普遍认为,蕴含活态文化的传统村落和以古建筑为主的丽江古城存在很大不同,不能照搬。传统村落有其特殊性,属于“另类遗产”,必须对它“另眼相看”。中央美术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主任乔晓光指出,传统村落保护的核心应该是人,它的灵魂在土生土长的当地人身上。如果人都离开了,“古村落的魂儿就散了”。
“现代化、城镇化和传统村落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分党组书记罗杨说,“传统村落本身是逆城镇化的,所以做起来特别难。因为人是往高处走的,如果乡村不能提供令人舒适的生活,年轻人可能就会选择背井离乡。所以现在有的地方"空巢"现象特别严重。年轻人都出去了,家里剩下的是老人和孩子。”
由于种种原因,当前传统村落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民间社会的传统链条存在断裂的危机。厦门大学人类学系主任彭兆荣在《乡土重建与家园纽带》一文中这样描述:“这种断裂的声音我们似乎都可以听到,这种断裂的原因主要是乡民们家园认同感、家园荣誉感的迅速消失,不知道什么是好的,没有自己家园的荣誉感,这是一种悲哀,长此以往这将是中国人民的悲哀。他们应为自己的家园感到自豪,应有责任去把它建设好,而现在的社会价值让他们觉得自己完全是一个被抛弃的无形的对象。”
“文化自觉”把人留住
福建大学建筑学院教授张鹰表示,可以运用文化自觉的理论范式去思考这个问题。梁漱溟先生曾说过:“一个民族的复兴,都要从老根上发新芽。”中国文化的“老根”—乡村蕴藏着深厚的力量,“一定可以发出新芽来”。
在论坛期间,记者同专家们实地考察了连城县四堡镇、宣和乡培田村等地,当地浓郁的传统文化的氛围给记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培田村有800多年历史,30余幢“九厅十八井”的高堂华屋、21座宗祠、6个书院,居住着1000多人,是目前保存较为完整的明清时期客家古民居建筑群之一。
在培田村吴日高老人家的进士第,从天井里的鱼缸、盆景,到厅堂的雕饰、楹联,再到他的曾祖—清朝武进士吴拔祯的练功石,古香古色,充满了儒家文化的基因。吴日高老人讲起当地的历史来十分自豪。近年来,连城县建立了“群众主体、政府支持、专家领衔、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充分调动了村民的荣誉感和积极性。
正如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中心秘书长马知遥所说:“文化自觉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在漫长的时间里,传统村落为人们积淀了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信仰。同时,它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维系着人们之间的情感和信任。这些传统的制度、信仰和组织在社会整合方面,在满足人们情感与精神需要方面是现代社会组织难以取代的。正因如此,通过激发村民对传统文化的自觉来把人留住,才是可行的。”
寻求保护与发展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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