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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刘锡诚]保护那些最需要保护的传承人 [打印本页]

作者: Robot    时间: 2013-7-17 18:29     标题: [刘锡诚]保护那些最需要保护的传承人

  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问题。这一点,经过十年的保护工作实践,文化界和学术界已经达成了共识。2010年底,我曾在一个非遗传承人的培训班上以《论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方式》为题作过一次讲座。我在那次讲座中对在座的来自全国各地的传承人朋友们说:“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命名,是国家和人民给予传承人的一份荣誉。”但“荣誉和责任、权利和义务是并辔而行的。不可能只有荣誉和权利,而不尽责任和义务的事。”就是说,对非遗传承人来说,社会给予您“传承人”这样一个称号,是一份光荣,但您也要意识到,从此您就对您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延续,承担起了一份责任和义务,要想方设法尽力把您所掌握的非遗项目传承传递下去。在这一点上,并不是所有被认定为“传承人”的人很好地意识到了的。所以,对于“传承人”(文化部国家名录称“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的中国民间文化抢救工程称“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来说,有一个如何提高“文化自觉”的问题。

  在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上,从2006年迄今,已经过地方申报、专家评审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相应地,也建立起了省(市)级、地市级、区县级,四级名录组成一个名录体系,每一个项目认定了一个至几个“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截止到2012年底公布的第四批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有1986名;各省(区、市)也陆续认定与命名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6332名。对已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文化部门通过记录整理技艺资料,提供传习场所,资助开展传习活动,组织宣传与交流,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作品,建立档案、数据库等方式,积极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笔者的理解,所谓“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在相应的领域里,他并不一定是全国最优秀的、最好的传承者,但他是项目申报和保护单位里最有代表性的传承者。文化部于2006年11月2日公布了一个专题性的文件——第39号部长令,颁发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其第十二条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及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他特殊技能;(二)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1]2008年5月14日颁发的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公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并细化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与管理。[2]具体规定了国家主管部门和项目保护单位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如何进行管理,亦即对传承人保护应做的工作和应采取的措施。

  对传承人的保护,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第十一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第十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开展传习活动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支持方式规定了三条:第一,“资助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第二,“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第三,“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经过认定和批准的各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和生活补助,取得了不同措施,取得了很大成绩。譬如,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年补贴10000元,用于传习活动和生活补贴。但也还有很多地方和很多项目并没有落实。准确地说,许多应该得到保护的传承者,保护措施并没有落实到位。

  以个人之见,非遗传承人主要地生活与活动在农村。农村到底有多少传承人,国家主管部门还没有公布这方面的统计数字,我个人一时也统计不出来。但我确信这是事实。我感到,现在一些工作部门眼里看到的大都是城市的传承者,其所举办的展演活动,所展演的项目,也大都是城市里的种种手工技艺项目及其传承者,而城市里的这类手工技艺项目传承者,尽管情况不一,大多数是在“生产性保护”模式下生活与传承,他们中的许多人其实并不像农村同行那样迫切需要拨款资助这类扶持措施。而农村里面很多生活很困难的,却享受不到政府的扶持和资助,或者即使享受到了,却是经过上面的七折八扣,故而农村里的一些非遗传承者,仍然处在自生自灭的境况之中。我认为,从政策上讲,对传承人的保护——扶持与资助,主要的应该向农村的传承人倾斜,向那些真正需要保护的人倾斜。

  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工程,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之一。去年以来,文化部成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正式启动了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记录工程。《规划》规定要对300名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非遗项目进行记录保护。对我们这一代人而言,抢救代表性传承人的工程,有急迫性。去年过世的,据说多达134位!就是说,几乎两天就有一位国家级的代表性传承人逝世。就在我们坐在会议室久议不决的时间里,就有一些杰出的非遗传承人过世了。就我所熟悉的民间文学类而言,除了谭振山、何佑军等少数几位(即使他们,也大多只有文字记录,而没有视频手段记录)外,去年逝世的几位民间文学类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中,都是些很重要的传承人,因为我们没有及时抢救,所以没有留下他们的全部知识和技艺来。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人亡歌息、人亡艺绝了。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另一条战线,作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实施的“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经过调查,于2007年6月3日认定了“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166人。[3]几年来在杰出传承人的研究、传记的写作等方面,做出了可喜的贡献,从2009年起陆续出版的《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丛书》,涵盖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手工技艺和民俗四个非遗类别,成为“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领域里至今唯一一套口述史性兼评传性的丛书。如果进一步要求,是否可以考虑根据能力和可能在传承人的保护方面加大力度,制定出一些必要的项目和可行的办法。笔者以为,内容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抢救性记录杰出传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20世纪80年代到世纪末围绕着编纂《中国民间文学三套集成》所进行的全国民间文学普查,已经过去30年了。在这30年里,人所共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包括民间文学在内的民间文化,也在社会变迁与转型的影响下发生着或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记录下当下形态的民间文学、民间文艺等非遗文本和影像,即21世纪最初十年的形态的非遗,作为时代的见证,而不是继续沉湎在20世纪80年代记录下来的民间故事、民间歌谣及民间谚语等的遗梦之中;二,走出狭隘的研究格局,为已经认定的杰出传承人(166位)提供或创造条件,帮他们向年轻一辈的人传授自己的非遗知识和技艺。当然这是偏居一隅笔者的一个建议,是否可行,只供决策参考。

  谢谢。

  (本文系作者2013年6月6日在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传承人保护高峰论坛”上的口头发言记录稿修改而成)

  [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见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编《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督查工作手册》第60—65页,2009年11月。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见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编《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督查工作手册》第66—71页,2009年11月。

  [3]据冯骥才《活着的遗产——关于民间文化传承人的调查与认定》:“项目对象是杰出的民间文学、艺术、手工技艺和民俗技能传承者4大类”,“第一批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凡四大类164人。(评定与公示过程中有2位辞世)”见《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丛书•代序》,分别由宁夏人民出版社(2009年)和民族出版社(2010年)出版。

  http://www.chinesefolklore.org.c ... e-itemid-32728.html
作者: 黄河下游    时间: 2013-9-22 17:38

刘老师建议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政策上应向农村的传承人倾斜、向真正需要保护的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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