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群居组成社会,因此需要制度安排个人的社会位置,处理个人相互间的关系,驱动或规范他们的行为。任何社会群体中都必然存在一种或多种制度。广义的制度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规则。本文在狭义上应用制度和规则的概念,正式的规则即狭义上的制度,非正式的规则即本文所指的规则。
国家是最常见的制度形式,从两千多年前的孔子、柏拉图到21世纪的学者,国家制度始终是最令人瞩目的话题。国家通过垄断暴力和税收,实现中央集权,建立起暴力机关和官僚组织,在此基础上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个人情愿或不情愿的服从国家安排(埃利亚斯,2009中译本)。国家的制度还能进一步内化于社会之中,从强制性的制度转变为意识形态、社会文化以及个人的内心观念(埃利亚斯,2009中译本;葛兰西,1983中译本;布迪厄,2004中译本)。
但是,国家之外的制度(规则),却长期处在研究者的视野之外。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认为国家之外的社会群体不存在制度,它是无序的、混乱的(怀特,1995中译本;范可,2005),直至上个世纪中期才逐渐有学者开始研究国家之外的制度(具体文献讨论见下一部分),他们指出,虽然缺乏国家制度的影响,但特定群体也能自发形成适合自身的规则,并且这些规则还在不断的演化着。
本文继承这一视角,关注地下社会中的规则。本文以上海火车站自行车黑市中的黑车贩子们作为研究对象。探讨以下问题:黑市中存在怎样的规则?规则的基础是什么?规则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规则如何制约或推动群体和个人的活动?规则在怎样演化着?群体内形成了怎样的组织结构?
本文将研究对象视为地下社会的一部分,因此在研究中,通过与农村混混、城市黑帮这些我国目前常见的地下社会群体以及国外的黑手党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他们在规则、来源和演化上的本质差异。
地下社会(underworld),1976版《韦氏第三新国际英语大词典》对其的解释是:被视为处于日常生活和经验之外的社会区域或者社会层;特别是有组织犯罪的社会(a social sphere or level of society regard as lying below the level of ordinary life and experience; esp. the world of organized crime)。地下社会具有两个基本属性:第一,处于日常生活和经历之外。什么是日常?决定“日常”的关键是国家制度。国家通过种种制度安排为人们构建起了一套日常生活和行为规范,人们遵循国家所安排的轨迹生活,国家制度和安排最终内化成了个人的生活方式(埃利亚斯,2009年中译本;葛兰西,1983年中译本;布迪厄,2004年中译本;福柯,1999中译本),例如“遵纪守法,勤劳致富”,这是日常社会的生活经验,它是国家制度在社会大部分区域高度普及、扩散和渗透的结果,依赖它,日常社会中的人们就足以生存。但在地下社会中,国家制度的影响不足,既不能有效的安排和满足人们的生活,又不能有效的杜绝和惩罚破坏行为,因此地下社会需要产生新的替代性规则以安排它的运转。第二,犯罪,特别是经常性的犯罪。这里值得思索的是,他们连具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以及严厉的惩罚(尽管它不一定总发挥作用)做后盾的法律都敢于不遵守,又是什么使他们会遵守其内部形成的规则?
需要强调一点,黑社会不等于地下社会。国内学界曾一度认为“在国外,地下社会便是指黑社会,英文为Under World Society” (秦宝琦,1993),刑法学和犯罪学关于黑社会的论著也大都认为黑社会就是英语的“underworld Society”(何秉松,2001)。但这并不正确,何秉松(2001)从法学概念上对此做了详尽的、具有裁定性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是:有一定结构的组织,有组织的暴力,通过犯罪和(或)介入合法经济和政治以获得金钱、物质利益和权力,有一定经济实力,确立排他性的势力范围,是一切黑社会组织(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本质属性和特征(何秉松,2001,2002a,2002b;其他学者也基本认同何的定义,参见莫洪宪,1998;应培礼、吴军,2004;李芳晓,2007)。比较两个定义的差别可知,黑社会可以被视作地下社会的一种形式,是其一部分,但远不能等于地下社会。
全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研究问题。第二部分文献综述,讨论目前关于地下社会中各种群体规则的文献以及其他相关文献,通过文献确定本研究所处的基本位置。第三部分调查概述,介绍实地调查的基本方法、调查过程以及研究对象的基本特征。第四、五、六部分为全文的核心部分,具体分析自行车黑市中的规则。第七部分总结全文并提出不足和进一步方向。
二.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对地下社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城市黑帮和农村混混两个方面。对城市黑帮的研究较少(唐晓容,2003;雷冬文,1996;陈月,1997;白明韶,1996),大多是简单的特征描述,不够深入,也有关注外部环境与黑帮产生之间的关系以及从国家的角度探讨应该如何开展治理,个别文献简单的讨论了黑帮内部的等级结构(唐晓容,2003),但没有系统的讨论黑帮内部规则的文献。
研究较多也较深入的是农村混混,研究在现代化的视野下展开,其基本前提是国家权力、市场经济和基层社会的互动造就了农村混混,农村混混的产生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变迁(灰色化变迁)的一部分(贺雪峰,2006a、b;章伟,2009)。对其内部规则,有研究指出,农村混混在其诞生之初(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尚未形成组织,只是一个具有相似特点的人群。但随着时间的发展,农村混混开始了制度化,形成组织的雏形(陈柏峰,2008,2010)。农村混混的组织结构具有依附的特点,这种依附以暴力为权力基础,够狠够胆大够能打的混混能在群体中获得较高的地位,权力开始向他们集中,其中的某些人会成为“老大”,其他混混则依附于“老大”,形成混混团体(谭同学,2006;章伟,2009)。不同的混混团体地位有别,这种差别以暴力为基本标准,掌握更多暴力的混混团体能够威慑甚至收编其他混混团体(陈柏峰,2010;龚春霞、陈柏峰,2010)。暴力垄断需要经济资源的支撑(埃利亚斯,2009中译本),因此钱也是混混团体的重要基础,“老大”掌握经济资源,个别混混或者混混团体因此依附于他,出卖暴力以获取经济收入,而“老大”则进一步垄断暴力(黄海,2008)。
简而言之,农村混混内部在暴力垄断和经济优势基础上形成集权,构成了以“老大”为核心的依附式群体结构。但这一结构还不稳固,过多依赖于暴露在外的暴力恐吓和金钱诱惑,在受到外部打击后很容易解体。
国外关于类似群体的研究更为丰富深入,尤其体现在对黑手党的研究。黑手党起源于国家权力在西西里的缺失,地区没有秩序,暴力没有限制,人人都缺乏安全(查尔斯.蒂利的序言,引自Anton Block,1975)。黑手党成员在逐步垄断暴力的基础上形成了权力,建立起“效忠——依附”的组织结构。但其组织化、制度化程度远比农村混混高,组织异常庞大,有严密的等级制,内部具有森严的帮规。(Anton Block,1975;Diego Gambetta,1996)并且,在黑手党的漫长历史中,制度进一步内化成道德准则,例如忠诚、责任、家族、地域等,深入到个人观念之中,成为一种文化。暴力垄断依然是黑手党的基石,但是它已经不像农村混混中那样外露,而是隐藏在文化之下。在这种文化中,黑手党成员不再是从事犯罪活动,而是为了西西里人的崇高事业而奋斗。黑手党成员服从黑手党的规则不再仅仅是因为暴力威胁,更是因为信仰。规则、观念、文化的相互作用,使黑手党的组织更加严密有效并且复杂。例如黑手党的“缄默原则”,“缄默原则”并不是简单的对被捕成员的恐吓方式,而是一整套黑手党、被捕成员、被捕成员家人相互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它至少包含两套机制,以暴力为基础的惩罚机制和以经济资源为基础的补偿基础,并且这两套机制被披上了忠诚、责任、家族、民族的外衣。(Anton Block,1975;比诺·阿拉基,1995a、b中译本)
然而,不论是国外的黑手党,还是国内的混混,其权力基础都是暴力和集权,群体结构都是依附式的。难道在没有国家权力的情况下,地下社会只能依靠集权才能形成规则吗?
就国内的研究看,关于当代地下社会的研究主要就是以上文献,没有文献指出存在不需要暴力和集权的规则。国外的研究则展示了更多形式的规则。怀特(1995中译本)探讨了科维威尔社会中街角青年的活动规则,他指出,这里存在基于义务和忠诚的相互关系,以及以街角头目为核心层层下延的组织结构,每个成员在群体中具有高低不同的地位,地位差异是成员活动需要遵守的重要准则,体现在群体日常活动的方方面面,例如保龄球赛中的分组,和意大利女青年俱乐部的联谊。他进一步指出,这种关系形成于街角青年们幼年起的生活史之中,随着时间的推演不断变化。街角青年的规则与黑帮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形态,虽然街角青年中存在地位差异,但不具有明显的集权特征,头目并不具有足够支配其他成员的能力,成员之间依然是朋友关系,而不是依附关系,是相互忠诚,而不是单向效忠,头目并不掌握优势资源(暴力、经济资源)。此外,西方社会学界还就城市的其他群体开展了许多研究,涉及非法团伙、流浪汉、职业舞女、妓女、吸毒、青少年犯罪、飞车党和“朋克”等,通过对个人行为、群体活动、文化风格的研究,探讨其内在的结构和互动,指出他们的结构和互动都具有非集权的特点,并且虽然他们的活动时不时会涉及暴力,但是暴力并不是其内部规则的决定性因素。(Emerson, 1981;Suttles,1972;Irwin, 1970)
除了地下社会之外,人类学中也有大量关于原始社会(这里完全不存在国家)内部规则的研究。福特斯(Fortes)和普里查德(Pritchard)在其开创性著作《非洲政治制度》(1940)一书中研究了布斯曼人(Bushmen)的游群组织和分治的继嗣群系统(the segmentary lineage system),认为存在“中央集权的国家结构”(centralized state structures)和“非国家政治结构”(stateless political structures)两种社会组织形式,非洲原始社会就是非国家政治结构。普里查德(1940)还研究了非洲努尔继嗣群社会,详细描述了努尔人的“没有头”的政治系统(acephalous political systems),向人们展示了非集权的制度同样也可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平衡。
将以上讨论的集中规则综合,按照日常社会/地下社会,暴力集权/非暴力集权两组指标,本文将社会中的组织/群体分成4类,如表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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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社会》201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