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一般对于乡村社会的研究,其“乡村”的概念经常是含糊不清的,只要是府级以下的,就可视为乡村。由于传统对于城、乡问题的研究,大多并不是直接针对城市或乡村而引发,而是在探讨相关问题时,如乡绅地主、地方赋役、商品流通与市场、基层管理、地方治安、地域社会和文化、“共同体”研究等,才关涉较多。在城市与乡村问题的研究中,大概所有的学者都会注意到市镇的问题,即市镇应当归入城市还是乡村?这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但对市镇本身的研究论述,成果已十分丰富。最先对中国市镇史加以研究的,是日本学者加藤繁。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加藤繁就已经注意到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都市形态问题。他的研究成果结集于《中国经济史考证》(吴杰译,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共三卷)。此后还有曾我部静雄的《唐宋以前的草市》(载《东亚经济研究》第16卷第四期)、周藤吉之的《宋代乡村中小都市的发展》(载《史学杂志》第59卷第九期)等。五六十年代以来,欧美学者开始注意中国历史上的城镇化问题。美国的施坚雅(William G. Skinner)在这方面的研究相当突出,他的《中国农村的市场与社会结构》,最初连载于《亚洲研究》(vol24.1-3, 1964~1965),以区域体系和中心地理论,着力于探讨中国历史上的城镇化过程,在中外学术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不久,由他主编的《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出版了。该书集合了施坚雅本人以及芮沃寿、章生道、牟复礼、斯波义信、伊懋可等人的研究成果,系统地从中国城市的历史发展、空间体系视野下的城市、清代中国城市的社会结构三大方面进行了论述,仍然贯穿了施氏提倡的区域体系的研究方法。[1]
在连接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职能问题上,萧公权分析了“地方”(a rural office known as ti-fang or ti-pao)的特性,认为他们是乡村社会的代表,且多出自村中贫民或中农阶层。[11](PP63-66)但约翰•瓦特(John Watt)等认为“地方”并不是乡村利益的保护者,尽管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地方官员们对于保甲人员(pao-chia personnel)从事征税、捕盗、缉查杀人犯等职任的依赖性。[48](PP190-191)日本学者佐伯富中合了这两方面的观点,指出“地方”具有双重职责,既是乡村社会的代表(但不是乡村社会的领袖),又是政府的联络员,负责乡村中的修筑堤坝、赈济灾荒等公共事务,同时充当着政府最下层的吏役。杜赞奇则从另一个角度的分析,支持了佐伯富的观点。他指出,国家政权利用“地方”为其“服役”,但并不为其提供报酬,也无意将其纳入官僚机构;作为国家经纪,“地方”通过垄断国家与村庄之间的联系而获得了某种权力。[21](PP44-45)然而中国的乡村权力结构要比西方复杂得多,杜赞奇的分析无疑会让人感受到那种过于“西化”的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