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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西坡:开启中原地区墓葬新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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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9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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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西坡:开启中原地区墓葬新传统
2011年06月02日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陈星灿
大致说来,中国古代的墓葬经历了从椁墓到室墓的变化,两者的分界在汉初。所谓椁墓,就是我们常说的土坑竖穴墓;而所谓室墓,则多指洞室墓,就是可供生者进入墓葬的单室或多室墓。公元前两千纪后期河南安阳商王武丁的配偶妇好墓、河南密县打虎亭东汉晚期大墓,就分别是所谓椁墓和室墓的典型代表。
与有两千多年历史的室墓相比,椁墓的历史要长得多。在中原地区,椁墓的传统至少可以追溯到距今七八千年前的裴李岗文化时期。从裴李岗文化到仰韶文化早期,一直流行土坑墓。这时候的墓葬,还没有椁,木棺也还处于草创阶段,大多是挖一个浅浅的土坑,把人埋入土坑了事。比如著名的西安半坡遗址,墓葬多集中在居住区以北的墓地之中,绝大多数为单人仰身直肢葬,也有多人合葬墓。有随葬品的不到二分之一,随葬品多是日用陶器,以五六件为常见,基本组合是罐、钵、尖底瓶或壶,有的陶器还在埋葬前被有意打破,显示生者对生与死已经有非常清楚的概念。西安半坡的152号墓,埋葬一个小孩,土坑竖穴,骨架四周竖立木板,木板周围还有二层台,可能是为平行放置盖板设计的;墓中随葬陶器6件,还有石珠、石球、耳坠等多达70余件。其中的两个陶钵里,还装着粟,这说明“事死如事生”的观念已经相当流行。
但是,在以庙底沟文化为代表的仰韶时代中期,长期以来没有成规模的墓地发现,我们对这一时期的埋葬习俗所知甚少。这种情况直到最近河南灵宝西坡遗址庙底沟文化晚期墓地的发掘,才为我们提供了一窥堂奥的机会。目前已经发掘的西坡墓地,是首次发现的仰韶文化中期墓地,共发现34座墓葬,其特点鲜明:1.墓葬有大小等级差别。以8号墓和27号墓为代表的大墓,墓口大小均超过12米,而以1号墓为代表的小墓,墓口大小只有2.07米;前者的随葬品分别多达11件和9件,后者则一无所有。2.几乎所有的随葬陶器都是专为死者制作的明器,而一些墓葬出土的玉钺(实际上就是斧),少见使用痕迹,也不排除是明器或祭器。3.不少随葬陶器的墓葬都有一个专门开辟的脚坑,即在人骨脚部外端,设置一个专门的空间,多略低于人骨所在的墓室,但又与墓室连通。4.几乎所有的墓葬都有二层台,在8、27号和29号大型墓葬的人骨上方,还发现有横置于二层台上的长短不一的木盖板,盖板上还铺盖麻布。5.随葬陶器类型固定,多是釜、灶、碗或钵、壶、簋形器,大墓如8号和27号墓则随葬一对外壁有彩绘的大口缸。6.随葬陶器虽然皆明器,但也有把明器的底部或者器身有意弄穿孔的,如M29:5陶簋壁上有三个小穿孔,M24:6带盖筒形杯底部有一个近圆形的孔。中原地区墓葬在这个时代虽然至少已有数千年的历史,但随葬明器和墓内分隔空间的传统,也可以说是从西坡滥觞的。
中原地区以明器作为随葬品的传统,始见于仰韶文化早期的河南淅川下王岗遗址。下王岗仰韶文化二期墓葬,多二次葬,其随葬的陶器以明器为主。该遗址同期的一次葬则多随葬实用器,发掘者因此解释明器是专为从外地迁回原氏族公共墓地的旧死者所做。虽然明器的传统至少可以追溯到仰韶文化早期,但是在中原地区,在单人一次葬的墓葬里大规模地随葬明器,却是从西坡开始的。除此之外,中原地区椁墓分室埋葬的传统,也可以说是从西坡开始的。把随葬品单独放置在脚坑或者脚箱里,也许是人类不同生活空间在地下世界的初步体现。商周时代的椁墓,有头箱、边箱和脚箱种种区别,分别埋葬不同种类的人、牲和随葬品,暗示生前居所的不同部分。西坡墓葬分室埋葬死者及其随葬品,显然还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因为更多的墓葬只是把随葬品置于脚端,并不挖作脚坑的形状,做成一个单独的或者半封闭的空间。
纵观西坡墓葬,随葬品可大致分为三类:一类以陶器为代表,是典型的明器。其制作粗糙、颜色单一、火候较低,一望而知与庙底沟文化日用品有区别。一类应该是死者生前所用之物,比如插在头上的骨簪之类贴身之物。这类东西非常少见,8号墓头骨前方放置的骨箍形器,也可能属于这类东西。这就是先秦文献中所谓的“生器”。还有一种石块,多见于死者头前或脚后,形状不规则,多无明显的加工痕迹,也许就是祭祀中死者亲人留下的祭祀物品,或许可以称为“祭器”。荀子曾对生器和明器做过精辟的概括:“具生器以适墓,象徙道也。略而不尽,貌而不功……是皆所以重哀也。故生器文而不功,明器貌而不用。”清儒王先谦对此的解释是:“生器,生时所用之器。《士丧礼》曰:‘用器,弓矢、耒耜、两敦、两杅、盘匜之属。明器,鬼器,木不成器,竹不成用,瓦不成沐之属。’《礼记》曰:‘周人兼用之。’以言不知死者有知无知,杂用生器与明器也。”商周时代的随葬品,确实往往是兼有“生器”、“祭器”和“明器”,比如著名的妇好墓,就可能随葬了这三种物品。如此看来,这个传统显然也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200年前的庙底沟文化晚期。
如果说把日用品打烂随葬,是强调了生死之间的区别和断裂的话,那么专门为死者制造的明器,则更是如此。所谓“貌而不功”,显然是提供给墓葬中的死者使用的。明器的出现,就此延续不绝,一直延续到晚近的历史时期。
如前所述,在中原地区,二层台的传统可以追溯到距今6000年前的仰韶文化早期,它的出现,开始可能只是为了铺设棺盖,半坡152号墓可作为这种功能性推测的一个证明。西坡墓地开启了大量使用二层台的传统,已发现棺盖板的墓葬,盖板皆横铺在二层台上,随葬品则几乎无一例外地放置在墓穴或脚坑里,也说明二层台最初的功能不过是为了铺设盖板。当然,这时候的大墓,既大且深,比如8号墓墓圹长395厘米,宽309厘米,深220厘米,二层台距离地面179厘米。设置宽约90—91厘米的二层台,显然也有方便死者下葬的意思。二层台的设置,客观上为在墓内开辟更多的空间打开了方便之门。二层台、把墓葬分成安置死者的墓穴和安置随葬品的脚坑、初级的木棺和同时随葬“生器”、“明器”和“祭器”的现象,显示除了社会的等级分化之外,中原社会的社会复杂化自仰韶中期开始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陈星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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