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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汪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生态论 [打印本页]

作者: Robot    时间: 2012-5-28 15:46     标题: [汪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生态论

来源:《民间文化论坛》2011年第一期  作者:汪欣

  【内容摘要】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单一项目的保护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自然-经济-社会”三位一体的文化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新阶段的重要趋势。笔者从理清文化生态学基本内涵,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文化生态保护的诉求以及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问题。

  【关键词】文化生态学;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    文化生态学及其方法论意义

  1、    生态学的人文拓展

  “生态”(ecology)一词源于希腊文OIKOS,原意为居住。“生态学”(Ecology)作为一个学科名词,是德国博物学家海克尔(Erst Haeckel)于1866年在其所著《普通生物形态学》(General Morphologie der Organismen)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生态学是研究生物在其生活过程中与环境的关系,尤指动物有机体与其他动植物之间的互惠或敌对关系。1869年,海克尔对“生态学”这一术语进行了定义,即研究生物有机体与其周围环境(包括非生物环境和生物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生态学”概念提出的意义,在于“它将环境因素纳入到生物学的研究,将生物及其生存环境结合起来,研究生物及其环境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生物及其生存环境之间建立了一种整体的生态关系”[1].“生态学”成为一门具有独立研究对象、任务和方法的比较完整和独立的学科,是在1935年,英国生态学家坦斯勒(A.G.Tansley)提出“生态系统”(Ecosystem)概念之后。他说:“我们对生物体的基本看法是,必须根本上认识到,有机体不能与它们的环境分开,而与它们的环境形成一个自然系统。”[2]这就是生态系统,它是自然界生物和非生物环境之间,或生物有机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彼此进行物质、能力、信息的交换,构成动态平衡的整体。生态系统的各个部分是处在相互作用的平衡状态中的因素,整个系统依靠各方面因素的相互作用而得以维持。可以看出,生态系统是“生态学”的核心概念,在之后的生态学研究中,它不仅构成生物及其环境的系统理论,而且是成为系统整体的研究方法或方法论。

  从20世纪中期以来,生态学步入现代发展期。在这一阶段,生态学不断地吸收相关学科,如物理、数学、化学、工程等的研究成果,借助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新学科的方法,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并朝着综合化、交叉化方向发展,其研究对象亦从自然生态向人工生态转变。这一阶段生态学发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整体观的发展,二是研究对象的多层次性更加明显,三是生态学研究的国际性,四是生态学在理论、应用和研究方法各个方面获得了全面的发展。

  现代生态学最突出的特点,是自然生态学向人文领域的拓展。这一过程与20世纪中叶以来,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与反思和西方发达国家日益兴起的环保运动有着密切的关联。美国女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R.Carson,1907-1964)用了四年的时间调查和审阅了美国官方和民间关于使用化学杀虫剂对自然造成危害情况的报告,并于1962年出版了科普名著《寂静的春天》。书中,她通过对污染物在自然界中迁移、转化的形象描写,阐明了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特别是与大气、海洋、河流、土壤、动植物之间的关系,向人们揭示了污染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提出了现代生态学研究中生态环境的污染问题。卡逊的著作从根本上思考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改变了人们对自然与环境的态度,唤起了人们的环保观念和生存意识,开创了人类生存与环境的新时代。由此,保护生态环境、反对生态破坏的群众性运动和政府决策逐步兴起,并与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背景日渐关联。1972年6月5日至16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首次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生态环境为中心问题,通过了《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26条有关人类对全球环境权利和义务应遵循的共同原则。此次会议“首次将生态环境问题列入国际事务,不仅是人类对生态环境认识的又一个高度,而且将生态环境问题拓展到人类的精神、社会,以及环境与和平、经济、社会发展、贫穷协调发展的领域”[3].至此,自然生态学逐渐走过以自然界的动植物和环境为主体的生态环境研究,到以人、自然界和社会为主体的生态环境研究的历程,完成了生态学理论的系统化和整体化,并开始向人文社会科学渗透。

  从某种意义上说,生态环境问题是现代科技发展和人类进步所产生的环境失衡的结果。面对科技发展给人类带来的生存与发展的矛盾和难题,人们必须重新审视科技发展与人类发展的关系,重新协调环境与发展的关系,这就要求人们全面完整地思考人类生存的一系列问题。于是,对生态环境的哲学思考成为自然生态学发展的新方向,并逐渐发展为一门新学科--生态哲学,这是生态学向人文科学渗透的结果。生态哲学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研究基础,追求人类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以生态学来认识世界、观察世界、分析世界,是一种生态学的世界观,开辟了哲学研究的新观念、新方法、新理论。像生态哲学一样,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以生态学世界观及其理论与方法,结合本学科的内容和研究成果,拓展本学科研究领域,成为生态学现代发展的重要特征与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生态危机的日益严重,“生态的思考(ecological thinking)和生态的理解(ecological understanding)成为普遍采纳的思维方式,从生态的角度探讨问题,成为人文和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趋势。人文社会科学几乎所有的学科都建立了与生态相联系的交叉学科。”[4]

  生态学不仅是一门自然科学,在其与人文社会科学的渗透和交叉中,更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

  2、    文化生态学的产生及基本内涵

  随着生态学向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拓展,其研究重点逐步从以生物界为主体发展到以人类社会为主体,从主要考察自然生态系统过渡到主要考察人类生态系统,并以解决全球问题和人类困境为己任。文化与环境(或者说生态系统)的耦合,给文化生态学的产生提供了契机。

  “文化生态学”(Cultural Ecology)概念由美国新进化论学派人类学家朱利安·斯图尔德(Julian H Steward,1902-1972)于1955年在其代表作《文化变迁论:多线进化方法论》(Theory of Culture Change: The Methodology of Multilinear Evolution)中首次提出,以“解释那些具有不同地方特色的独特的文化形貌和模式的起源”[5],并倡导建立“文化生态学”学科。

  斯图尔德的“文化生态学”理论最重要的贡献在于认识到环境与文化是不可分离的,其中包含着辩证的相互作用。他打破了环境制约文化的“环境决定论”的传统模式,认为,“文化在人类与其生态环境之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类通过文化认识到能源或资源,同时又通过文化获取、利用能源或资源”[6].其“生态学观点的两个基本思想是互为因果概念中固有的,即:一是环境和文化皆非‘既定的',而是互相界定;二是环境在人类事物中的作用是积极的,而不仅仅是限制或选择。同时还必须牢记,在反馈关系中环境与文化的相互影响是不同等的”[7].文化与环境各自起着不同的作用,而不完全是由环境决定的。与自然生态环境一样,各种生物体都有自己的位置,彼此相互制约组成一条生物链,并保持生态平衡。如果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物种的生存也要受到威胁,文化生态学就是用这种相近的观念和方法来研究人类文化的创造、发展和变异的。

  斯图尔德的“文化生态学”理论以其倡导的“多线进化论”为基础。“多线进化论”关注的是各种特定的民族和地区所具有的不同文化。他认为,文化与其生态环境是不可分离的,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相似的生态环境下会产生相似的文化形态及其发展线索,而相异的生态环境则造就了与之相应的文化形态及其发展线索的差别。由于世界上有多种生态环境,从而形成了世界多种文化形态及其进化道路。亦就是说,不同的生存背景产生了不同的文化基础、文化模式。他认为,文化的发展不是一个线性的过程,而是一个多元的、多途径的演进过程。“他的这一结论其实是对一个多世纪以来的经典进化论思想的最终裁定”[8].

  为了考察人类社会为适应环境的行为方式,斯图尔德还把整个文化体系分为核心文化系统(cultural core)和外围文化系统,核心文化指的是与人类生计活动相关的文化,主要是技术经济因素;除此之外的为外围文化或非核心文化。所谓生态环境对文化进化的决定作用,最集中地体现为它对人类开发技术或生产技术进化的制约作用,以及对人们利用技术适应特殊行为方式的制约作用。多线进化论在重视文化的技术、经济因素的同时,也重视文化对其环境的适应性,而不是单纯强调技术对文化进化的决定作用。

  在“多线进化论”强调对生态环境以及“核心文化”研究的基础上,文化生态学更加系统地阐述了生态环境、生物有机体与文化要素三者之间的关系。根据斯图尔德的观点,文化生态学研究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a.生产技术或工具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b.生产技术与人的行为方式的关系;c.行为方式对文化其他方面的影响,如对家庭制度、政治制度、人们的风俗习惯以及居住方式、资源占有和利用等的影响。一般来讲,作为核心文化的生产技术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是:越是简单、原始的生产技术,越是更多地受环境的制约。而生产技术的水平可以影响人类的行为方式,人类的行为方式又会对文化的其他方面如政治制度、家庭制度、风俗习惯等产生影响。由此类推,我们可以看出,斯图尔德关于生态环境决定生产活动、再决定生活方式和组织类型的理论本质就是:“文化与自然环境虽然是相互作用的,但是自然环境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它不仅允许或阻碍文化发明的运用,而且往往还会引起具有深远后果的社会适应”[9].这也是斯图尔德“文化生态学”的缺陷所在,他以反对“环境决定论”为初衷,却无形中支持和加强了环境决定论。从其理论看来,他仅是关注环境对文化造成的影响,至于文化的存在与运作如何对周围环境施加反作用,被他在不经意间忽略了。而这一点恰是其强调生态环境与文化之间互动关系的根本。因而斯图尔德的文化生态学思想仅是对生态环境与文化之间表层关系的揭示,具有很大的片面性,“他无法解决文化与生态环境之间多重复合的因果关系”[10].再者,他的文化生态学“将文化核心假设为只包括技术,过分强调环境与生产技术之间的关系,忽视了意识形态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社会环境与文化创造之间的关系”[11].

  尽管如此,斯图尔德对“文化生态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是他,首次将生态学原理引入文化研究中,发现了文化与环境因果关系并系统论证了其对于人类社会组织的作用与意义,弥补了20世纪早期人类学家在进化论框架下的许多不足,使人们更为清楚地认识了生物性基础、文化形貌与自然生态环境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不仅催生了后来的许多文化人类学理论流派,而且给整个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在后来的文化生态学研究中,人们将社会环境加入进来,补充了斯图尔德理论的不足,从而使文化生态学研究更为全面和完善。美国的文化人类学者罗伯特·墨菲(Robert F.Murphy,1924-)在评价斯图尔德的文化生态学理论时指出:“文化生态理论的实质是指文化与环境--包括技术、资源和劳动--之间存在一种动态的富有创造力的关系”.这说明了“劳动类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可用的技术和正在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质。这种劳动类型也会对其他的社会制度,包括居住法则、血统、村社规模和位置等产生重要的影响”[12].至此,人们对“文化生态”有了更深入、全面的认识,即,文化生态不仅仅包含自然环境和技术、经济因素,而是由“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组织环境”三个层次构成,形成了“自然-经济-社会”三位一体的复合结构[13].

  随着新进化论思潮的回落,人类学的研究思路由关注生态环境与文化的相关性转向对文化具体作深层次的剖析,或对前代大师的工作进行反省,并较多地关注文化中精神领域的探讨。直到20世纪末期,人类学家们才惊异地发现对生态环境的关注不够已经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在生态学家们提出“人类生态学”概念,并将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去探讨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后,关于文化生态的研究才逐渐回归到人类学家的视野。

  3、    文化生态学的方法论意义

  文化生态学是文化人类学的重要理论和研究方法,是自然生态和文化人类学相互渗透结合的产物。文化生态与传统的自然生态相比,不仅是借助生态学的相关理论,还将生态学作为一种系统整体的研究方法,超越了生态学对于自然的研究范围,将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相结合,形成一种系统地观察自然、科技以及社会和文化的整体方法和广阔视角。

  文化生态学将生态学领域对生态系统的研究方法引入了文化的研究,并从自然生态系统类推出“文化生态系统”的结构,即由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组织环境三个层次构成的“自然-经济-社会”三位一体的复合结构。文化生态学实际上是文化的生态观念,它包括民众对自然的认识以及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同时又包括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对文化的影响和制约以及文化模式、文化变迁、传承传播、价值观念、信仰[M1]意识、民俗文化、伦理观念、宗法制度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因素综合影响了文化的生存发展,是文化生长的土壤和整体环境。

  文化生态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它运用系统论的有关原理,将文化视为一个系统整体,作为这个系统整体的“文化生态系统”由各文化亚系统组成,并且各亚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近年来,文化生态学的方法在历史文化保护、城市规划以及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得到广泛运用,该方法也是我国文化生态保护的方法论之一。

  二、    文化生态学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运用

  1、    我国文化生态保护的探索

  我国文化遗产领域对于文化生态保护的最早探索始于博物馆学界关于“生态博物馆”理论的引入和在中国的实践。

  20世纪60、70年代,随着环境科学的迅速发展,生态学思维向各学科渗透,“生态博物馆”理论也应运而生。生态博物馆实际上是欧洲在工业文明背景下,生态意识、环境意识觉醒在博物馆领域的一种反映。生态博物馆的概念由法国博物馆学家乔治·亨利·里维埃(Georges Henri Rivière)和于格·戴瓦兰(Hugues de Varine)于1971年提出。他们提出:“生态博物馆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和当地居民共同设想、共同修建、共同经营和管理的工具。公共机构的参与是通过有关专家、设施及设施机构所提供资源来实现的;当地人民的参与靠的是他们的志向、知识和个人途径。”[14]法国政府在1981年对“生态博物馆”作了官方定义:“生态博物馆是一个文化机构,这个机构以一种永久的方式,在一块特定的土地上,伴随着人们的参与、保证研究、保护和陈列的功能,强调自然和文化的整体,以展现其代表性的某个领域及继承下来的生活方式。”[15]中国博物馆学家苏东海先生认为:“生态博物馆是对自然环境、文化环境、有形遗产、无形遗产进行保护、原地保护、发展中保护和居民自己保护,从而使人们与物与环境处于固有的生态关系中并和谐地向前发展的一种博物馆新理念、新方法。”[16]传统的博物馆是将文化遗产搬到一个特定的博物馆建筑中,使文化遗产远离其所有者和所处的环境。而生态博物馆是将文化遗产原状地保存和保护在其所属的社区及环境之中。它不是一幢建筑,而是一个社区,所保护的对象是由鲜活的文化及其环境所组成的整体,在操作过程中强调社区民众对博物馆工作的直接参与。生态博物馆作为一种工作模式,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关于本社区情况的资料信息中心和对社区文化遗产尽可能原状的保护。

  20世纪80年代,我国学术界开始关于生态博物馆理论,但尚未有人对其进行专题专项研究。直至90年代中期,苏东海先生在挪威博物馆学杂志上发表了《中国对生态博物馆和新博物馆学的认识和评价》,成为我国首篇对生态博物馆作深入研究的学术论文。就在学术界深入探讨生态博物馆理论的同时,关于中国生态博物馆的实践也在酝酿之中。1997年6月10日,贵州梭嘎生态博物馆资料中心正式开工。同年10月,中国政府和挪威政府正式签订《挪威开发合作署与中国博物馆学会关于中国贵州梭嘎生态博物馆的协议》。1998年10月,中国第一座生态博物馆--六枝梭嘎生态博物馆正式落成。随后,贵州省相继建立了贵阳花溪镇山布依族生态博物馆、锦屏县隆里古城生态博物馆、黎平县堂安侗族生态博物馆等,并形成了生态博物馆群。生态博物馆是我国文化生态保护的一次重要尝试和探索。

  在生态博物馆理论进入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同时,文化生态学理论和文化生态保护理念也逐渐为中国学术界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所认同并积极实践。1998年,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方李莉女士提出了文化生态失衡的问题,并于2001年发表论文《文化生态失衡问题的提出》,从美国文化生态学派的文化生态含义出发,阐发了“文化生态”的意义。随后,出现了孙兆刚《论文化生态系统》、《文化生态系统演化及其启示》,邓先瑞《试论文化生态及其研究意义》,王玉德《文化生态与生态文化》,骆建建、马海逵《斯图尔德及其文化生态学理论》等关于探讨文化生态的学术论文。这些研究“为我国以民间文化为对象讨论’文化生态建设‘开启了话题”[17].在文化保护实践方面,自1998年开始,云南省开始选择腾冲县和顺乡、景洪市基诺乡的巴卡小寨、石林县北大村乡的月湖村、罗平县多依河乡的腊者村、邱北县的仙人洞村等建立少数民族聚居自然村寨为文化生态村;2002年,贵州省政府公布了首批20个重点建设的民族保护村镇,涉及的苗、侗、布依、彝、水、瑶、仡佬等少数民族村镇。这些文化生态保护村(寨)将现实存在的活文化与孕育此文化的生态环境相结合,实现民族民间文化的原地保护。

  生态博物馆和文化生态保护村(寨)都是我国文化生态保护的有益尝试,为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的进一步探索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

  2、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文化生态保护的诉求

  如上文所述,“文化生态系统”是由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组织环境三个层次构成的“自然-经济-社会”三位一体的复合结构。非物质文化遗产离不开其生成发展的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组织环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自然环境的产物。自然环境是指“被人类改造、利用,为人类提供文化生活的物质资源和活动场所的自然系统。”[18]自然环境因素是文化创造过程中客观存在的条件,文化的创造必须借助自然世界才能创造人类的历史。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在一定的地域产生,其产生和发展都必然与该地的自然环境密切相连。不同地域不同的自然环境,造就了不同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中国南北方截然不同的地理环境因素,在戏曲方面的反映,是形成了中国戏曲“南柔北刚”的特征。江南水乡,小桥流水,人烟稠密;北方高山大川,地广人稀,壮丽雄伟。因而,“南曲如雨如水,如梦如画,如诉如泣,如痴如醉,清丽柔和,婉转亲切;北曲苍凉、悲壮、凝重、激昂。”[19]乐器方面,江南丝竹音色细腻;北方锣鼓豪迈雄浑。南方剧种幽雅婉约,多适合演义才子佳人题材;北方剧种则气概豪迈,更适合演帝王将相等历史题材。西北高原山地民歌高亢嘹亮,荡气回肠;东南山歌民谣则优美多情,绵绵潺潺。可见,正如“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一方水土孕育一方文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首先要关注孕育该文化的自然生态,在保育文化的原生土壤中,保存和保护它的原始基因,从而才能真正获得延续的生命之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经济环境。经济环境是指“人类加工、改造自然以创造物质财富所形成的一套生产条件,包括工具、技术、生产方式等。”[20]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生产生活中创造的历史见证,与人们的生产生活不可分割。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力的提高、交换的产生、社会分工的出现,成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注脚。可见,人类史也是一部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历史的产物,自然与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有着无法割裂的关联。就传统技艺类项目来说,从旧时的手工作业,到现代的机械化运作,无不通过经济活动与人们的生活发生联系,如饮食技艺、建筑技艺等。就表演艺术类项目来说,同样在经济活动中产生更深远的影响,散发无限生机,如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等项目,通过戏园、剧团等经济组织形式与人们的生活发生联系。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表现出巨大的经济资源潜能,还表现出了强烈的经济需求。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涵了丰富的文化资源,若转化为文化生产力,便可为其持有者或所在地带来经济效益。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采取消极的控制性保护是难以长久的,只有实行积极的生产性方式保护才是持久的保护。这种持久的保护方式就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人们的经济生活勾联,实行生产式、开发式保护,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回避经济环境,即回避当今时代的市场经济,是不切合实际,也是不科学的。我们要将“从经济活动中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还原到经济活动中去,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环境的保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离不开社会组织环境。社会组织环境是指“人类创造出来为其文化活动提供协作、秩序、目标的组织条件,包括社会组织、机构、制度等结合而成的体系。”[21]人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主体。社会组织是对个人行为具有规范性和约束性的稳定的人类共同体,是社会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社会中形成的社会组织如家庭、家族、宗族等,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产生重要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核心的活态文化,人既是它的保护主体,又是它的传承主体。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要以人们生产生活的真实的社会组织环境为依托。

  三、    文化生态保护新探索--文化生态保护区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生态保护的新探索,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活态、整体性保护的新阶段。

  要切实做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首先要理清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基本理论问题。笔者从概念、保护主体和保护对象三个方面,浅探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概念是在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实践中提出并不断完善的。2007年3月30日,在福建厦门召开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研讨会”上,国务委员陈至立同志提出:“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区域中,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如古建筑、历史街区与乡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依相存,并与人们生活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密切关联,和谐相处。”[22]在3月31日“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研讨会”闭幕式上,周和平副部长在讲话中提出:“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划定的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区域,为达到保护目标而指定或实行管制和管理的地区。”[23] 2007年9月,文化部公布的我国第一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规划纲要”中指出:“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通过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修复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和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等)互相依存,与人们的生活生产紧密相关,并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24]2008年10月出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修订版中,将“文化生态保护区”界定为“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物质文化遗产(古建筑、历史街区与村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传统与表述、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依并存,并与人们的生活生产紧密相关,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25]2010年《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了界定,即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区内文化及其生态进行整体性保护,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划定的特定区域。从这些概念的演变中可看出,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以“自然-经济-社会”三位一体的文化生态环境为依托,以活态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的区域。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主体是由政府、专家和民众三方组成。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布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因此,各级政府是文化生态保护区首要的保护主体。我国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部负责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评审、批准和公布,并制定总体保护规划和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指导、监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工作方针、原则和各项战略部署,实现保护区建设的总目标。各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的各级政府编制该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实施细则和有关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同时设立保护区建设的专项资金;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共同组成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保护区的建设工作。其次,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而离不开专家或学术机构的理论指导和支持。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是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主要的学术支持单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机构,由文化部授权,负责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专项调研、评估和申报文本论证等具体评审工作,并牵头成立各地文化生态保护区专家委员会,为各地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提供全面的学术指导和智力支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在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和建设中起着智库的作用。第三,民众是文化生态保护区重要的保护主体。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一个与民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社区民众是该社区内一切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创造者、享有者和传承发展者,理所当然也是该社区保护工作中最直接的参与主体。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中,不仅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民众的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从民众的实际利益出发开展工作,还要积极调动广大民众参与保护区建设的积极性,激发其作为保护主体的主人翁意识,充分享有管理权益,履行管理义务。作为民众的团体,民间社团组织、企业也是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发挥这些社团组织和有参与公益活动积极性的企业的作用,凝聚民间力量,形成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的合力。

  明确保护对象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对象是保护区内以活态存在并传承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及自然生态。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生态保护区最核心内容。保护区的建设中要将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作为首要工作,做好名录项目保护的各项配套工作。其次,保护好文化生态保护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其精粹是与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紧密相连的,因此,保护区要将传承人的保护为重点,提升传承人的地位和影响,为其创造良好的传承环境,使其有效地履行传承人职责。第三,保护好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密切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相关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护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传承活动的重要空间场所或载体,构成了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保护好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各级自然保护区。我国各级自然保护区是具有典型性或特殊性的生态系统,反映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典型、特殊的自然生态环境。自然生态环境是一切物质和非物质文化生存与发展的原生土壤,因此,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将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为各项保护工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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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唐家路:《民间艺术的文化生态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2] 余谋昌:《生态文化论》,河北: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75~76页。

  [3] 唐家路:《民间艺术的文化生态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

  [4] 赵心宪:《新世纪初国内期刊文化生态概念的阐释过程--巴蜀作家群生态研究理论依据的文献整理之一》,中国知网数据库,2007年。

  [5] 【美】唐纳德·L·哈迪斯蒂:《生态人类学》,郭凡、邹和译,北京:文物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6] 夏建中:《文化人类学理论学派》,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9页。

  [7] 【美】唐纳德·L·哈迪斯蒂:《生态人类学》,郭凡、邹和译,北京:文物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8] 罗康隆:《文化适应与文化制衡:基于人类文化生态的思考》,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9] 夏建中:《文化人类学理论学派》,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0页。

  [10] 罗康隆:《文化适应与文化制衡:基于人类文化生态的思考》,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11] 唐家路:《民间艺术的文化生态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12] 同上,第38页。

  [13] 冯天瑜:《文化生态学论纲》,知识工程,1990(4)年版,第13-24页。

  [14] 周真刚:《试论生态博物馆的社会功能及其在中国梭嘎的实践》,贵州民族研究,2002年第4期,第43页。

  [15] 同上。

  [16] 同上。

  [17] 刘魁立:《文化生态保护问题邹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2007年第2辑,第27页。

  [18] 冯天瑜、何晓明、周积明:《中华文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上编第9页。

  [19] 胡兆量、阿尔斯朗、琼达等:《中国文化地理概述》,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9页。

  [20] 同19.

  [21] 同19.

  [22] 黄小驹,陈至立:《加强文化生态保护 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水平》,中国文化报电子版,2007年4月3日。

  [23] 周和平:《在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2007年第2辑,第6页。

  [24] 《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内部资料。

  [25]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8.10,第3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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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欣,中国艺术研究院艺术人类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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