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文件中,对物质性的自然遗产的“保护”与对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其含义是不尽相同的。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这两个公约中,都被翻译成中文“保护”一词的英文单词是不同的,以强调保护物质性文化为主的前者使用了“protection”,以强调保护非物质性文化为主的后者使用了“safeguard”,而后者其实可以理解为实施一种“保护措施(safeguard)”,与沿用文物性文化进而展开宽泛意义上的物质性文化的“保护(protection)”是有区别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非物质性的文化保护并不能如对文物性、物质性的文化保护那样,只是停留在固定化保存的层面上,需要的是一种全面而整体意义上的保护措施。因为我们必须考虑非物质性的文化比物质性的文化更具有被传承这种文化的“人”所左右的因素,因为是“人的文化”,所以有变化的现象也有发展的要求。众所周知,在非遗保护伊始,曾经经历了一段把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截然分割进行理解的阶段,后来在一些学者的理论探讨之下,才形成了现在的两者只是侧重点不同的观点。如果基于人的文化来考量而不是把文化游离于人的话,他们是不可能分割的一个整体[2].如果我们硬是要区分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话,其实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其保护措施是否体现“人的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