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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该维护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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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28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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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该维护谁的权力?
中新网 2012年04月26日 16:06 来源:文学报
著作权法,该维护谁的权力?
记者 金莹
3月31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将一个原本并不为公众熟悉的词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推到了风口浪尖。而随着4月30日这一最后公示时间的来到,各方的讨论也更趋热烈。
我国的《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此后曾在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订。本次《修改草案》引起的争议,在于它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第48条规定,使用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可经该部门申请备案渠道,并按后者规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第60条规定,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对非会员的相应权利实施管理;第70条则规定,使用者一旦依合同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在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兴讼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修改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后,网名为“小书房漪然”的童书作者在微博和豆瓣主页上发表题为“2012作者生存手册”的文章,用颇为激动的语气表达“抗议”:“插画家考虑集体转行吧”,“音乐人也考虑集体转行吧”,“编剧也考虑集体转行吧”,“网络文学作者考虑换个载体创作吧”。她甚至建议:“删除你所有不想被出版的网络上的发帖,包括个人博客文字、豆瓣书评、相册贴图、个人录音等等,或者在所有这些东东上加一个不接受集体管理的书面声明,如果你不这样做,按照新著作权法60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有权向任意一个商家授权已发表的作品”。
作家今何也在微博上贴出了自己准备寄出的意见信,他对第48条提出意见:现条款事实上是让管理部门充当“垄断中介商”来全权所有著作权的使用权和定价权,一部分作品的“使用费”该是多少?如何界定?作者实际上失去了对作品的控制权。结合后面第五章第二节,“管理组织”的权力和收益可能会因为垄断专权而膨胀到可怕。“法定许可制度本意是防信息垄断和鼓励信息传播,但假如‘管理组织’只看中收钱的一面而不重视服务的一面,真如某作曲家说的那样收企业十万只给作者一万,那只会助长信息垄断和阻碍信息的传播。这个管理组织如果都不被著作权人所认可,那它凭什么强行规定自己可以代作者使行著作权?”
同样引起作家强烈反应的,还有《修改草案》的第69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在众多作者看来,这一条款无疑是为网络盗版提供了方便之门,而近几年经过艰难争取获得的“胜利”,又岌岌可危。
在这一点上,从网络开始写作之路的作者反应大过传统作家。畅销小说作者匪我思存发表了博文“不吐不快之新著作权法”,针对的也是第69条:“万一作者发现这些网站有侵权内容了,作者就得书面通知这些网站,要求对方删除或屏蔽。有跟百度之类的大网站维权经验的作者可能知道,对方列出一长串你必须提供的各种版权证明。当你终于提供齐全了对方要求的101项书面证据,如果证据确凿到对方强大的律师团也无法否认这个文确实是你写的之后,网站再拖上个十天半月,说要走流程,核对资料是否真实准确,拖到不能再拖的时候,终于删除!好了,于是网站算是法律规定的‘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它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更不用赔你半毛钱。”
言辞的激烈或许源于互联网对网络写作者权益的长期侵犯,以及作者长期维权无门导致的对网站的严重不信任。“上传不需要审核,被侵权的人却得花大量的时间精力,去证明自己被侵权,为盗版大开方便之门。网站不承担版权审核责任,盗版就永远层出不穷,知识产权永远是一句妄谈。”匪我思存表示。
“这次著作权法修订有三个大问题需要解决好,一是法定许可制度,不能搞成变相的政府许可,更不能搞成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二是应该建立多元化的版权、版权中介服务体系,方便和保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也方便使用者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是竞争性的。三是限制版权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汪涌2010”的微博或许代表了绝大多数创作者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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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28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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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士解读著作权法修订草案
中新网 2012年04月25日 21:55 来源:新华网
国家版权局25日在京召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数条引起争议的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版权局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体代言人
互动会上,王自强首先强调了国家版权局“不是立法机构”,只是“部分承担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的初步工作”。此外,他表示,国家版权局“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体的代言人,而是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不同利益者的协调者和平衡者”。
王自强多次强调,“草案向社会公布,就是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要感谢那些对著作权法修订提出意见的组织和个人,我们目的都是一致的,都是要为完善这部法律,什么意见、表达方式都接受。”
版权局和集体管理组织无直接人事联系
对于草案会让权利向集体管理组织倾斜形成“公权垄断”的质疑。王自强解释,国家版权局和集体管理组织并无直接人事联系。“版权局和五个集体管理组织,是监管和审批关系,这个关系在世界各国都存在。两者之间其中不存在直接的人事关系。只有部分退休员工在集体管理组织工作,但只是因为这些人的名望,而不是公权代表,这种现象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存在的。”
针对音乐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意见,王自强表示,集体管理组织应该是著作权人的家园,但现在著作权人却成为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异己。他认为,应该把制度层面与执行当成两个层面来看,一个是制度本身的问题,二是组织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不能因为执行的问题,就放弃完善管理制度的努力。
“原作者声明不能使用”的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
对草案中争议较大的46、48、60、70条,王自强都进行了详细解读。他强调这些修改都依据了国际惯例,参考了美、德、日、韩等国和港台等地区相关法规。
针对46条在原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取消了“原作者可声明不得使用”的规定,王自强表示,“包括美国、德国、日本、南非等都没有这一条,大家可以去查阅,因为一旦有了这一条,就不叫法定许可了。”而为什么教材、报刊转载的规定中保留了这一条呢?他表示因为这些行动的第二使用人,使用的东西跟原件是完全一样的。但录音不一样,录音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再创作,它的演唱者、录音者、配曲者都是不同的,出来的东西跟第一个录音肯定不一样。
为什么规定时间是三个月?王自强说,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等规定都是三年,而时间越长越容易导致大的音乐公司垄断:“这一家越滚越大,小公司越滚越低。所以为什么会有四大唱片?”为了避免这一现象,选择了以三个月作为期限。
69条并非庇护网络盗版
草案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王自强解释称:“这是世界各国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方的一般规定,也就是‘避风港原则’,即技术中立和过错原则。对此不仅美国有如此规定,欧盟也规定了。我们的规定比它严格,只适用于‘单纯提供技术’的服务提供商,只要服务商有主观因素,就不适用于69条。”
为什么不能启用新的技术,将网站自行审查上传内容变为可行,从而更好地保护版权?王自强表示,审查从目前的技术水平来说,还无法达到。
宋柯参与讨论:“很高兴有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
麦田音乐制作公司创始人宋柯出席了互动会参与讨论。他认为,该草案参考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条文,但忽视了中国目前版权状况相对恶劣这个事实。“为什么音乐人跳出来反对,并不是读不懂法律在误读,我们现在都快成法律专家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情况、集体管理组织我们都在研究,相对来说,这次修订草案还是没有考虑到所有权利人。”
对于王自强援引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实例,宋柯意见鲜明:“我不同意您说的,创意行业是很难垄断的。唱片公司需要对版权的垄断才能获得成长空间,我做这一行真正起家是因为朴树。如果当时三个月后,朴树所有的歌,比如说有一家公司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弄走了,我就死掉了。”
宋柯举例说,翻唱国外歌手的歌曲比翻唱国内歌曲繁琐得多:“去年,我们翻唱一首Lady Gaga的歌,除了各方面版权都要兼顾,就连我们翻译的中文歌词都得给对方审,一首歌下来得花三个月。”但宋柯最后也表示,“这次草案的修订体现出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我们很高兴能有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新华网(记者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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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28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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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订互动会难达共识 谁为著作权人说话?
中新网 2012年04月26日 15:47 来源:科技日报
“世界知识产权日”将至,《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互动会难达共识
谁来为著作权人说话?
记者 付毅飞
“我能含泪说句脏话吗?泪下来了,脏话不能说……”前太合麦田CEO、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唱工委)副理事长宋柯近日在微博中写道。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发布之后,引起广泛关注,各界人士众说纷纭。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该草案具有多项突破和亮点,比现行《著作权法》更具操作性,积极回应了现实问题,有些实践问题在草案中找到了解决的法律依据。
然而,广大音乐从业者却纷纷发出质疑声,甚至对部分条款产生激烈反应。鸟人音乐唱片CEO、唱工委常务副理事长周亚平日前表示,修改草案有进步的一面,但部分条款“严重剥夺了权利人对于自己作品的处置权和定价权”,“强化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权”。他激愤地说,相关法条如不修改或废除,音乐人将“死无葬身之地”。
在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国家版权局召开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该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就草案中数条引起争议的条款进行解读,并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做出了回应。宋柯作为唱工委代表出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音乐人:“被共产”
王自强:3个月的期限是为了避免垄断
“如果草案的第46、48条通过,我们将率先迈入共产主义社会。”针对本次修改草案,音乐界人士发出了这样的调侃。
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为: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对此宋柯表示十分担忧:“这一条如果通过,每个歌手后面都会跟着100个山寨歌手,满大街都将是山寨歌手的山寨版。”
周亚平认为,唱片公司为新歌投入了大量制作、宣传费用,一首歌曲从推出到走红最快也需要半年以上,3个月根本不足以收回成本,此条款若实施,将极大打击国内唱片公司推广新作品、优秀作品的积极性,音乐传播市场将会迅速萎缩。他建议将3个月改为3年,并增加条款“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王自强在会上表示,修改草案的第46条,对应的是现行《著作权法》的第40条,但有两个变化,一是取消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条款,二是增加了三个月的期限。
他解释说,原条款与伯尔尼公约,以及许多国家和地区使用的规定不一致,美国、德国、日本、南非等国均无“原作者可声明不得使用”的规定,如果有这一条,就不是“法定许可”了。他强调,该法规的前提是每一次使用,原作者都能增加一次收入,这样有利于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也有利于作品传播,并加强了对著作者权利的保护。
针对“三个月”的规定,王自强表示是为了避免出现垄断。他说,日本和韩国的法律规定是三年,但这是受强势著作权人左右。“时间越长越容易导致大的音乐公司垄断,”他说,“如果把这个时间拉长到半年甚至三年,这对其他公司不公平,也违背了市场规律。”
而对第48条,王自强说:“这是规定:你要使用他人的录音制品,就要备案,要履行法律义务,如果不履行,就要承担责任。”他认为,实际上48条是提高了法律许可的门槛,是为了更好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
宋柯在发言中指出,“三个月”的时效可以接受,但对去除“著作权人声明”条款仍保留意见。他认为,权利人将因为这样的改变而丧失自己维权的可能。
周亚平却表示出更多不满。他一边观看视频直播,一边在微博中写道:伯尔尼公约13条的规定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国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是否采用该制度,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中国的音乐人生存状况这样困难,怎么能够反其道而行之呢?
音乐人:“被代表”
王自强:若无集管组织,社会将无音乐
若说双方关于第46、48条是求同存异,在第60和70条上则有更大分歧。王自强在解释这两条时表示“若无集管组织,社会将无音乐”,但周亚平认为:“这两条是强化集管组织垄断权力的利益条款,把前面所有的条款覆盖,夺取了著作权人的全部权利。这两条不删除,我们永无宁日!”
草案第60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第70条规定,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针对该条款提出的由集管组织版权,让许多音乐人产生了“被代表”的忧虑。
王自强表示,纳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著作权权项是有前提的,不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每项财产权都适用集体管理制度,而只有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财产权,或者说著作权人无法控制的财产权,才能适用集体管理。他以歌曲在卡拉OK厅等地的使用为例,说:“著作权人明明知道自己的作品被众多的市场主体经营性使用,自己又不清楚谁在具体使用,也控制不了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且不能从这些使用中获得正当的报酬。这种情况才能使用集体管理。”
他介绍了有关“被代表”的立法考虑,表示首先是从制度设计上能最大限度保护最广大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其次是让绝大多数愿意依法传播(使用)作品的市场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权利许可,在保护著作权人基本权利、鼓励作品合法传播、满足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著作权人和作品传播者双赢的目的。
在特定前提下,如果著作权人的权利不“被代表”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效果?王自强说,若是如此,著作权人的权利自己无法掌控,作品使用者也无法获得合法授权,使用作品的行为都将失去合法性,最后结果是所有“卡拉OK”都得关门,宾馆饭店、商场超市、机场、车站、码头、交通运输工具等将不能播放音乐,全社会将变成没有音乐的世界。
宋柯对集体管理制度予以了肯定,但认为60条和70条的规定过于倾向于集体管理组织,容易造成管理组织的垄断。他希望可以有第三家的集体管理组织出现,并表示唱工委代表了90%的音乐人,完全有资格申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周亚平也认为只有放开集管组织设立规则,著作权市场才会充满活力。
王自强表示,许多人提出的,是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属于操作执行层面。“制度设计和操作执行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音乐人:避风港原则不能滥用
王自强:此规定不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
本次修改草案中关于网络版权的规定,也让不少音乐界人士感到失望。“避风港原则不能滥用,其适用条件应更加苛刻。”周亚平说。
草案第69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以前国家扶植新兴的互联网企业,牺牲一些内容方的利益,可以理解。但是现在这些网络服务商都成长为巨无霸了,法律还要向他们倾斜,这就不可理解了。”宋柯说。
王自强表示,此规定不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他说,“避风港原则”即技术中立和过错原则,这是在世界各国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方的一个一般规定。美国、欧盟均有如此规定。“相比之下,我们的规定比美国、欧盟严格,只适用于‘单纯提供技术’的服务提供商,只要服务商有主观因素,就不适用于69条。”他说。
有人提出,为什么不能启用新的技术,将网站自行审查上传内容变为可行,从而更好地保护版权?王自强表示,审查从目前的技术水平来说,还无法达到。
会上,王自强表现得颇有诚意。他说:“我们主张在讨论和交流过程中寻求共识,在争论和碰撞中认识真理。我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要为完善这部法律,什么意见,什么话,包括表达方式,我们都完全接受。”
宋柯在会后也表示:“这次我们有机会、有渠道来进行交流,这是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他对目前的结果并不满意。
“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独此一家,而且具有公权力性质。在一部法律中对集体管理组织的倾斜这么明显,这是有问题的;另外我觉得,在中国没必要再去平衡传播者和使用者的权益,这两者的权益已经被保护得很好了。应该考虑一下权利人的利益,让他们有能力生存下去。”他说,“修法专家对我们这个行业太不了解,既不了解本身规律,也不了解为什么在走下坡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只是部分借鉴国外某些条款,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周亚平叹道:“王司长关心的是传播的繁荣,而不是私权的保护,立场不同。”言下之意不言而明:谁来为著作权人说话?
(本报北京4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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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牛班的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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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14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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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正在完善 6月将再公开征求意见
中新网 2012年05月14日 16:57 来源:北京青年报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日前在京召开。截至2012年5月10日,国家版权局共收到社会各界关于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共1560份,涉及草案88个条款中的81个条款,只有7个条款未提出不同意见。舆论集中关注的有关录音制品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款,在意见和建议中都得到了重点反映。下一步国家版权局将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专家委员会的建议进一步完善草案,并争取在5月底前完成修改并于6月初再次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在会上介绍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据介绍,自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就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来,全社会对著作权法修订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本次修法还引起了美国、欧盟、英国、日本等国家和中国香港、台湾地区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广泛关注。截至5月10日,国家版权局共收到社会各界关于草案的意见和建议1560份,涉及草案88个条款中的81个条款,其中包括备受音乐界争议第46条、48条、60条、70条关于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等有关条款。同时,社会各界对国家版权局坚持开门立法、保持立法过程的公开透明、秉持解决实际问题的导向充分肯定,并认为是我国社会进步的表现。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通过一个多月的跟踪了解,对各种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分析,确定了法定许可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非专有许可使用者的法律责任、损害赔偿以及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制度等重点问题。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等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官员,以及当日出席会议的28位修法专家委员会委员分别在会上就这些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对草案中部分条款的再次修改提出意见并确定了进一步完善草案的思路和方法。
与会专家认为,本次修法一定要立足中国国情、反映中国特色、结合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各界的接受能力和认同程度。王自强介绍说,下一步国家版权局将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专家委员会的建议进一步完善草案,争取在5月底前完成修改并于6月初再次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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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牛班的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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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29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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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有望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新网 2012年05月29日 10:54 来源:中国广播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昨天透露,今年3月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计划于今年秋季上报国务院,如果获得通过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阎晓宏说,我国此次著作权法大修引起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版权局、商业软件联盟、国际唱片协会在内的专业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阎晓宏:到目前,我们收到正式意见1560多份,很多意见是通过媒体和网络表达出来的,有数百万件。
阎晓宏坦言,社会公众对著作权法中专业的概念和逻辑关系理解比较感性,同时容易把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法律的修订相联系,增加了修法难度。
阎晓宏: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分歧现在看来还比较大。真正实现平衡是很不容易的。比如说在网络中技术服务商的责任和义务怎么样界定。
此次著作权法大修赋予著作权人部分新的权利,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封扣押权,同时回应了信息网络社会中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等等,阎晓宏表示,将尽最大可能凝聚各界智慧,预计秋季将修订稿提交国务院。
(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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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牛班的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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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29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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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法幕后
2012年05月29日来源:新民周刊作者:乌力斯
【核心提示】在知识产权三大基本法律中,《专利法》早已在2008年完成第三次修订;《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意见已完成,交由国务院法制办审查阶段,只有《著作权法》的修法相对滞后。
“我们《著作权法》颁布才20年,为什么要修法,因为里面有很多条款,不适合现在社会的变化,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不够,存在许多空白。”
“我写给温总理希望尽快修订《著作权法》的那封信,没想到批复那么快。”
作家张抗抗对记者回忆,去年3月3日全国政协会议开幕的当天,她通过国务院参事室“直通车”制,递呈温总理一封信,希望总理对知识产权保护给予关注。第二天,也即3月4日,总理就在她的信上做了批示,请国务院法制办对于修订《著作权法》给予重视和关注。
无奈的作家
张抗抗没料到自己会成为《著作权法》修改的幕后“推手”。
早在上世纪70年代,张抗抗就开始文学创作。那时,她发表在报刊上的小说、散文,总会被一些文学选刊和文摘报刊转载。
大部分时候,张抗抗是收到样报、样刊和样书以后,才知道自己的小说、散文被转载、选摘了。除非是关系好的朋友,才会在报刊和图书出版前给她电话,征求她的同意。更多的报刊,几乎不会给她打电话,征求许可,有的报刊,甚至不寄样报样刊,更不寄稿费。
她应约为布老虎写的《情爱画廊》,是当时最畅销的长篇小说。当时有家广播电台,把《情爱画廊》变成了声音录播作品,还卖到各地广播电台播放。张抗抗听到收音机里播自己的小说,既惊讶又气愤,当她找到始作俑者某广播电台去时,对方回答说,法律许可他们免费使用。最后她拿了一笔比报刊稿费低得多的稿费,“千字不到5元”。
和大陆相比,台湾、香港,新加坡和海外的报刊、出版社的表现要好得多。“它们通常是很客气地打电话联系,再用挂号信寄合同来,上面清清楚楚写着稿费标准和使用范围、时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目了然。”
这样的对比,不免令张抗抗感叹,也让她开始关注《著作权法》。“可以说,港台地区和西方国家做得比我们好,它们的著作权法很严格,尤其是英美德加等国,若是翻译我的作品,哪怕在学术作品里引用我的一段话,都要我作出书面授权。”
1999年,北京一家名为“北京在线”的网站,未经作者许可,私自将张抗抗、王蒙、毕淑敏、张洁、张承志、刘震云的《红罂粟》、《坚硬的稀粥》、《预约死亡》、《一地鸡毛》等作品搬上互联网。
王蒙、张抗抗等6位作家在交涉无效后,将“北京在线”告上法院。网站辩称《著作权法》对互联网传播他人作品是否应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是否付费、如何付费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他们的刊登行为属“无侵权故意”。
这起“网络传播第一案”最后的结果是,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北京在线”网站停止使用作品,在网站上公开道歉,赔偿作家们的经济损失。张抗抗最后拿到了一笔数额不高的赔偿费。张抗抗认为,重要的不是赔偿金额,而是赔偿作家被侵犯的权利和尊严。“北京在线”不服,上诉到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最后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
当年审理此案的审判员杨伯勇回忆说,此案的判决为2001年的《著作权法》修改和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提供了司法实践的成功判例,新增加的第10条第12款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也为全国法院受理互联网的侵权案提供了参照样本。
这起官司,让张抗抗深刻了解了大陆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也让她成为了作家圈里的“著作权法”专家。
两起官司幕后
当张抗抗再次上书要求修改《著作权法》,已经是在上一次修改10年后。这10年里,传统的报刊、图书面对着互联网的内容免费模式竞争,生存陷入困境,发行量越来越小,一些文学杂志干脆改行,改成了时尚消费杂志。靠传统报刊模式生存的作家们的日子,也越来越艰难。
2009年6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杨天赐收到国际影印复印权协会秘书长奥拉夫的英文来信,提醒他谷歌可能扫描、收录了中国著作权人的作品,建议他参照美国达成的和解协议,向谷歌索要经济补偿。
当时的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马上安排6个员工查询谷歌数字图书馆,经过3个月的工作和统计,他发现,仅抽样调查就显示至少570位中国人的17922部图书被列入到谷歌数字图书馆内。
9月4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谷歌在美国的和解协议对中国作者无效。10月19日,谷歌中国法律顾问宣布,派谷歌图书搜索战略合作部亚太区首席代表艾瑞克-哈特曼来华,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展开谈判。
10月29日,张洪波与艾瑞克展开会谈。中国作协也向谷歌发出维权通告,加入维权阵营。几天后,艾瑞克致电张洪波,“鉴于世界各国权利人的呼声,谷歌总部研究同意,美国的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从全世界缩小至美英加澳四国。”
11月20日和12月22日,艾瑞克和张洪波分别进行两次会谈,谷歌同意递交谷歌图书馆涉及的中国图书清单,提出解决方案,合法使用中国的图书作品。2010年1月9日,谷歌向中国权利人致歉,向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提交了其扫描的21万余种中国作品清单。但12日,谷歌公司在第四轮会谈几个小时前,突然宣布无限期推迟会谈。
张洪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说当时谷歌在德国、日本的谈判也受挫,谷歌在美国的和解协议遭到了美国司法部和美国国家版权局的质疑,另外一个原因是谷歌和中国的网络管理制度发生冲突,最后退出了中国大陆市场。
这起没有继续下去的谈判,让中国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很惋惜,“如果文著协和中国作协不那么强硬,按照美国的和解协议解决问题,几千万美元的补偿已经到中国著作权人的手里。”
在与谷歌的谈判不了了之后,张洪波把目光转向国内的百度,它旗下的百度文库,未经权利人许可、同意,把大量的文学、学术作品搬上网络,通过百度文库向用户免费开放浏览。
2011年3月16日,张抗抗、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出版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称百度公司在没有得到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偷走了我们的财物”。
而百度副总裁朱光接受央视访谈时,认为百度文库文章上传都是网友上传,百度无营利行为,完全适用互联网的“避风港原则”。后来,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百度删除百度文库内未获授权的作品,对伤害作家感情表示歉意,并推出版权合作平台。
“我个人认为,谷歌退出中国并不代表谷歌数字图书馆与中国作家谈判的结束,而百度文库里至今仍然存在许多侵权作品。”张洪波对记者说。
两起互联网的官司,作为受害人,张抗抗在内的作家学者们只是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并没有得到任何实质性的补偿。也是在这两起事件后,作为中国作协副主席和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开始以提案的方式,呼吁修改《著作权法》。
“我们《著作权法》颁布才20年,为什么要修法,因为里面有很多条款,不适合现在社会的变化,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不够,存在许多空白。”张抗抗说。
总理同意了
2009年11月,张抗抗受聘担任国务院参事室参事。作为政府的咨询机构成员,她发言的空间和舞台比以前更大了。参事平时并不用坐班,但平均每周有一次集中工作日,每年需要进行各种调研活动。目前国务院参事共53人,被分成10个不同门类的小组,张抗抗被安排在文化教育组。
“每个小组每年都会选择一些相关的选题,参事可以参加小组的调研和讨论,最后整理成报告呈送上级领导部门,也可以自己独立进行调查并形成意见。一些重大建议、调研报告可以直接送给国务院总理。由于我这几年一直在写长篇小说,很少有时间参加小组调研,直到我觉得《著作权法》修订,已经成为文化创新的一个十分紧迫和重要的问题。”
“去年3月,我给温总理写了一封信,希望他关注《著作权法》的修改。这份信先送交给国务院参事室审阅,得到了参事室陈进玉主任的同意和支持。3日,我在参事室小组秘书李佳专程送到‘两会’驻地的专用的信笺上签字,并由参事业务司负责报送。过了几天,我还在‘两会’上,国务院法制办的具体负责同志就开始与我联络,预约时间见面。那时候,我才知道,原来总理3月4日就批复了。”
“张抗抗给总理的这封信,对著作权法的修订是一个很大的推动,我们一直希望修改《著作权法》,修法的文件已经堆了将近一米高了,由于种种原因,每年都被顺延,就是排不上队。现在总理亲自关注这个大事,促进了修法进程,大家都非常高兴。”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阎晓宏对记者说。
在知识产权三大基本法律中,《专利法》早已在2008年完成第三次修订;《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意见已完成,交由国务院法制办审查阶段,只有《著作权法》的修法相对滞后。
2001年和2010年,《著作权法》曾两次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第一次修订是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第二次是为了履行世贸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的裁决,进行了被动的修改。
去年7月13日,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领导小组正式成立,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担任组长,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阎晓宏,中宣部出版局局长陶骅和张抗抗担任副组长。
在这次会议上,还成立了《著作权法》修法专家委员会,国家版权局原副局长沈仁干、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文化室主任朱兵、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副总裁王涛、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理事长朱永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等30位各界代表成为受聘专家。
按照当时的规划,国家版权局向社会各界近200家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委托了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成立3个小组,各司其职,起草专家建议稿。
半年后,由权利人组织、产业界、实务界界、社会团体和科研院所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建议稿进行审查,讨论、修改、完善,最后由国家版权局完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今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向社会发布了《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没有想到,却引发了巨大的争议,特别是音乐界几乎一边倒地严词批评。
在阎晓宏看来,本次《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有很多的进步和新意:将目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规涉及到著作权法的一般性问题上升至法律中;根据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增加了作者、表演者的出租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和国际接轨;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著作权和相关权的登记、委托使用等上升到法律中;将业界反复呼吁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在征求意见中达成共识的内容,如实用艺术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界定,试听作品归属、著作权专有许可、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写入法律中。
4月27日,国家版权局召开《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沟通会,音乐著作权人和媒体参加。以宋柯为首的音乐权利人,同具体负责修法的王自强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记者在现场看到,王自强和宋柯在一些问题上,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很多权利人担心,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会被采纳。但阎晓宏对记者表示说,“大家不必担心,《著作权法》修改不会像水费电费涨价就那样走过场定了,我们会继续公开透明,不怕修法过程中有分歧意见,希望集思广益,凝聚权利人、产业界、法律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智慧。”在接下来的两个月里,国家版权局将根据征集到的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由专家委员会进行分析和研究,对那些争议大的条款,将进行讨论、完善、补充和修改,最后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查。
张抗抗说:“我个人认为,这次修法,版权局通过互联网和其他多种渠道充分听取权利人意见,尝试公开化民主化,这是对权利人的尊重和司法的进步。据悉,国家版权局还将对修法草案继续组织讨论,反复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再由专家委员会整合,最后才能提交到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论证。如果顺利,希望能够列入明年人大的修法计划里,才能进入最关键的程序,最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我想,路总是一步一步走的。”
作者:
放牛班的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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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29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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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不能忽视著作权法
2011年07月07日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作者:欧广远
河南省独特的地理位置、厚重的历史文化积淀,孕育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调查显示,目前,河南省只有24%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较好的保护,18%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开发利用。这种状况与河南加快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的目标不相适应。
地方应加强立法保护力度
6月1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开始施行,但在法律层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该办法至今仍未出台。在法规层次,我国已于1997年出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该条例是一种结合了技术秘密保护和著作权保护的特别保护手段,其保护客体是在我国流传已久的具有鲜明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该条例对于国内众多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可提供切实的保护。在地方法规层次,云南省和贵州省已分别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还没有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许多价值极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尚未得到法律保护。政府机构和民间文化工作者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缺乏相应的明确法律依据。笔者建议,尽快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样既可借助法律权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可将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传承和发展,就不能回避文化资源产业化这一重要途径,而界定资源产权又是实现其产业化的前提。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虽存在不少矛盾,但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仍具有不可忽视的制度价值。所以,我们要积极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将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动纳于其保护之下,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开发做好准备。同时,要针对不同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进一步研究其共性和区别,探讨运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之进行保护、继承、创新和发展的可能性。
著作权就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最佳方式。因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的大部分都可获得著作权或邻接权的保护。此外,历史上很多民间文学作品可能仅是通过口头来传播,并未被固定在纸张或其他介质上,但这并不构成其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障碍,因为它们仍可作为“口述作品”获得著作权。至少在客体形式上,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的文学和艺术创作(及其表演)均可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既要坚持保护性开发的原则,也要反对不允许对其做任何加工和发展的不良倾向。对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而言,盲目排斥市场化开发不仅会阻碍对其合理利用,而且也会给其保护带来消极影响。在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过程中,需要注意吸引当地居民积极、广泛的参与,注意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重,注意提升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水平和层次,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具有可持续性。
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不少种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如民间说唱、民间工艺等,往往掌握在少数技艺精湛的艺人之手,大多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世代相传。因此,应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积极抢救濒临失传的民间绝艺、绝技、绝活,鼓励他们带徒授艺,使民间绝技后继有人。此外,还应当注意培养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者、研究者、传播者,同时要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弘扬者以适当的政策扶持。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在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而这一工作需要从政府和公众两个层面着手。从政府的层面来讲,要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氛围。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公众尽快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使其自觉利用、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公众的层面讲,要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公众自发自觉的行为。目前,由于公众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的认识尚浅,有些地方还出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无人的现象。必须使公众从思想上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绝不能贪图一时之利而无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亡,要自觉地将其传承和发扬下去。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作者:
恩施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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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30 14:33
标题:
【资料整理添加】结合主站专栏:
http://www.chinesefolklore.org.cn/web/index.php?ChannelID=109
作者: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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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12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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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再征民意 删除争议较大第四十六条
中新网 2012年07月10日 18:07 来源:中国文化报
7月6日,国家版权局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开征求意见。与3月31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相比,第二稿删除了此前第一稿中引起争议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条款,并在多方面有较大改动。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3月31日公布后,第四十六条的内容引发了部分音乐人的强烈反应。“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在此次公布的第二稿中,这一条被删除。
第二稿调整为:根据权利人、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相关机构的意见,将著作权“法定许可”进一步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作法定许可、第四十七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的规定,将其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
对此,相关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条被删除,可以看做国家版权局对于部分音乐人呼声的积极回应。”
在“合理使用”制度方面,本次修改主要作了以下调整:(1)增加“合理使用”的开放式规定——其他情形,同时将原草案第三十九条并入新草案第四十二条作为第二款限制所有的十三类“合理使用”情形;(2)明确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为复制文字作品的片段;(3)增加关于引用他人作品不得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的规定;(4)在相关情形中增加“信息网络”媒体规定;(5)增加关于对室外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后形成的成果后续使用的规定。
此外,修改草案第二稿中,视听作品各创作者的“二次获酬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的限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教唆或帮助侵权有连带责任等内容都更加明确,同时也增强了可操作性。(记者白炜)
作者: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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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12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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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第二稿公布 恢复原创者专有权
中新网 2012年07月09日 11:04 来源:云南网
国家版权局发布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从昨日起至7月31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与3月31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相比,第二稿删除了备受争议的第46条,将录音制作由法定许可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
焦点一:恢复作者的专有权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稿)》今年3月31日公布后,引发广泛关注。据统计,截至5月31日,国家版权局已经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600余份。
其中,原草案第46、48、60、70条等关涉录音制品法定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款备受争议。最受音乐人诟病的原稿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依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被指责为“为盗版开方便之门”。
在草案二稿中,这一条被删除。一并被删除的还有第47条,即“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视听作品”。修改说明表示,根据权利人、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相关机构的意见,草案二稿对“法定许可”制度进行了调整,进一步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录音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法定许可被取消,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
举例来说,这就意味着,汪峰有权阻止旭日阳刚翻唱他的《春天里》,原创者重新拥有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
焦点二:职务表演权利明确
因近年来陈列在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被损毁、拆除后,著作权人与原件所有人对簿公堂的案件时有发生,美术界、司法界多次呼吁加强、完善立法,因此草案新增第12条,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放弃。
考虑到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表演者与演出单位之间的关系问题,草案还新增了第35条,规定表演者为完成工作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职务表演的权利由表演者享有。
作者: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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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12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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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率达92% 媒体质疑法律严谨度
中新网 2012年07月09日 09:09 来源:广州日报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仍然没就日益泛滥的时评文章被免费转载现象,维护时评作者权益
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与3月31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相比,第二稿对原草案删除三条,增加三条,对四十八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删除了此前第一稿中争议最大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条款。
相对于社会法、刑法等法律来说,《著作权法》只是一部利益调节面较窄的“小法律”,然而“变法”反响之剧,公众参与之热,出人意表。3月底,该草案甫挂上网征询公众意见,高晓松、汪峰、李广平等音乐人第一时间在微博上对第46条密集开火。不满这一条款过度保护“春天里”的“旭日阳刚”,而让“汪峰”成为“苦主”。据官方透露,从3月31日至5月10日,国家版权局共收到意见和建议1560份,涉及草案88个条款中的81个。意见多多,修改大大,据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称:“88个条款只有7个条款没有修改。”
第二稿彻底删除“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条款,这一回合,高晓松等音乐人完胜。然而,有人欢喜有人忧,时评人挺悲催。草案出台之后,140位时评作者针对修改草案第四十条联名上书,要求明确“时事性文章”范围,制止日益泛滥的时评文章被免费转载的现象,保护时评作者的权益。终究,140位时评作者的力量仍显微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这一表述并未作任何改变。
《著作权法》作为一部行政法规,涉及的只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使用者,其修改过程竟引得“无数英雄竞折腰”,不足两个月,1560份意见和建议,昭示社情民意。立法者开门立法,让公众广泛参与,表达利益诉求,并积极回应民意,吸纳合理化建议,是对公众应有权利的满足;不同利益主体、不同社会阶层在公共空间的理性对话,平等博弈,达成共识,是“胎育”良法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与此同时,公众积极参与立法,更是对立法者、法律、司法的信任,另类“前期普法”是降低法律执行摩擦力的“润滑油”。多年的立法实践不断证明,立法过程越透明,公众参与度越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就越高。
“88个条款只有7个条款没有修改”亦喜亦忧。也许,立法者从善如流、闻过即改的诚意应该首肯,比起那些奉命立法、闭门立法、“部门利益法律化”等前进一大步。譬如,不久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尽管2011年8月时曾公开征求意见,但此后二审、三审的草案均未公开,最终引发公众对于某些条款的不同解读,以及对于立法过程是否有违《立法法》的诘问。既然公开征求意见,你一定要列“流水账”,让公众知道你在说什么,每个条文为何这样写、有何含义、调研过程如何等等。尤其是二次、三次公开修改草案时,还要给出“明细账”,公众提了哪些意见,是哪些群体表达,哪些得到采纳等给个说法。
从立法技术维度,一部法律二稿比初稿改动率高达92%说明了什么?无论是结构技术还是语言技术,《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比初稿都有较大更张。这难免让公众对立法者的知识、经验、方法和智慧有看法,并对法律的严肃性、严谨度心生忐忑。故而,二稿还应该多挂一些时日,再听听各方意见,别急于鸣金收兵。
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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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12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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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署长:《著作权法》难在找到平衡点
中新网 2012年07月09日 16:13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7月6日,柳斌杰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就《著作权法》修法以及刚闭幕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签署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诸多公众关心的问题,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
7月6日,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就《著作权法》修法以及刚闭幕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签署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诸多公众关心的问题,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
《著作权法》制定,难在找到平衡点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正值访谈当天发布,柳斌杰表示,修改草案第一稿引起了国内广大公众的关注,收到了众多宝贵建议,第二稿已经对这些意见进行了吸收和采纳。他表示,希望新草案能吸收更多、更专业的意见。
柳斌杰说,此次修法有三个目的、三个原则。第一个目的是完善《著作权法》,因为它是在互联网数字化还不充分的条件下制定的,有必要根据新的传播变革态势来完善;第二个目的是解决加入世界各种条约以后带来的新问题;第三个目的是提高我国的版权保护水平,加大执法力度。
在修法原则方面,柳斌杰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国际性问题,因此首先要体现国际性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同国际各种法规相衔接,要统一国内国际执法的标准;第二要掌握平衡性。因为准确把握《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既要有利于保护创造,也要有利于促进运用,还要有利于满足公众精神文化需求。著作权法律制度是调整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著作权法》调整的核心是围绕作品从产生到使用再到消费的关系链,是多边多环节的。因此,这次修法立足在深入研究各方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好保护著作权、保障传播和促进消费的关系,《著作权法》制定的难点也就是找到平衡点;第三是独立性原则,中国的法律必然要首先强调中国的国情,要适合中国广大公众繁荣文化艺术事业的要求,致力于解决我国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
柳斌杰表示,《著作权法》正式修订意见稿今年将提交国务院,预计明年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条约》将推动我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不久前在北京签署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针对网友提出的“《条约》的签署对中国会产生怎样的意义和影响”这一问题,柳斌杰回答说,《条约》的签订是我国版权保护事业新的里程碑,标志着世界各个国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保护实践以及发展现状给予了充分信任。通过这个会议,大大增强了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话语权,提升了北京作为国际大都市的影响力。对中国来说,将更加融入国际社会,树立起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也给我国的版权事业发展提供了新动力。我国作为签约国,将带头履行条约规定,这要求我们从完善法律、提高执法能力、加大表演者权保护的力度等方面作出新贡献,客观上将推动我国版权事业更上一层台阶,向世界高水平国家迈进。柳斌杰还提到,中华民族是一个文化创造力非常强的国家,我国的传统民间表演已有几千年历史,表演形式丰富多彩,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有相当大的艺术创作队伍。正因为他们的权利在国内和国际上都能得到保护,才有利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向世界传播,也有利于我国的艺术表演事业不断增强创新活力,推动我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从长远看,《条约》签署中国受益更大
针对网友提出的“目前西方文化在中国盛行,而中国的文化在西方还没有风靡,《条约》保护的是不是他国的利益”这一问题,柳斌杰回答说,从长远来看,各国受保护程度是平等的。别国的表演作品进入我国可以获益,我国的表演进入别的国家,也会获得利益。从长远来讲,中国在这方面受益更大,因为我国从事演艺事业的人在世界上最多,作品数量也是最多,只是目前由于各种因素,这些作品还没有完全被国际社会所认识。随着时代发展,中国走向世界的步伐会越来越快。目前我国在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就是为我国在世界上赢得市场、赢得经济利益。
此外,柳斌杰还就我国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方面的举措、我国在版权保护方面与国际的合作交流进展等问题回答了网友提问。 (记者方圆)
作者:
Robot
时间:
2012-7-15 19:31
标题:
古籍整理该不该纳入《著作权法》保护?
《 中华读书报 》( 2012年07月04日 01 版)
本报讯(记者 郭倩 王洪波)“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座谈会”日前在北京举行。座谈会由中国出版协会古籍出版工作委员会主办,会议主题是研讨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问题。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司长王自强,以及文献学界、法学界、法律界、出版界的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王自强司长介绍说,法律条款应该是高度抽象的,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已经涵盖了古籍整理的版权保护问题,不必将古籍整理单列一项。而文献学界和出版界普遍认为,既然《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曲艺作品、舞蹈作品等都做了一一列举,为什么不能将古籍整理也明确列出?
古籍整理方面的专家认为,目前人们对古籍整理的价值认识不足,古籍整理作品的侵权问题频频发生,尤其是在数字化时代下,古籍整理作品被数字出版商简单地数字化,严重侵害了相关作者和出版社的权益,因此,新《著作权法》加大对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的力度非常必要。中华书局编审许逸民认为,现有的法律更多地局限于保护“从无到有”的创作类作品,而对“从有到有”的演绎类作品没有明确的保护条文。建议在著作权法中把古籍保护单列一类,将古籍点校、注释作为独立的权利列入条例,保证出现相关纠纷时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司法依据。
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主任李致忠说,这次关于《著作权法》的讨论是一次完善的机会,我们应该把尽量多的情况考虑进来。在进行概括和抽象之前应该先把具体问题搞清楚,归纳各种古籍整理方式和盗版可能性,只有在具体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抽象。另外可以出台一个著作权法司法解释,当法律没有规定那么具体的时候,司法解释就可以成为判决的依据。法律规定越具体细致,越有利于相关工作的展开。中国书店出版社总编辑马建农认为,有很多基层法律工作人员对古籍整理工作不太了解,对其是不是有原创性的劳动存在疑问,期望通过司法环节来落实对古籍整理的版权保护不太现实,“如果我们在制订和修改法律的时候,把篱笆扎紧,就能给基层法律工作者更多更严谨的依据”。
作者:
silver
时间:
2013-3-20 15:11
标题: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始末:多重利益博弈致新法难产?
《 中华读书报 》( 2013年03月06日 01 版)
2012年12月18日,激起全社会强烈关注和讨论,三易其稿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稿由国家版权局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业内人士原判断国务院法制办将在两会前提交《著作权法》修改法案至全国人大法工委,今年全国两会能够审议《著作权法》新法,然而,时至今日,《著作权法》修改法案仍未从国务院法制办出手。这足已说明该法修订过程中,多重利益博弈之激烈。从2011年7月,国家版权局正式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以来,所付出的艰辛,恐并不为外人知晓。这是怎样的一次“修法”始末?又有怎样的不同力量参与其中,表达了怎样不同的利益诉求? (详见6版)
去年12月18日,激起全社会强烈关注和讨论,三易其稿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稿由国家版权局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业内人士原判断国务院法制办将在两会前提交《著作权法》修改法案至全国人大法工委,今年全国两会能够审议《著作权法》新法,然而,时至今日,《著作权法》修改法案仍未从国务院法制办出手。这足以说明该法修订过程中,多重利益博弈之激烈。
在知识产权领域,相较于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他权利,著作权因涉及权利形式多、利益主体多、环节多,尤其是随着一个信息时代的到来,更为复杂和专业。无论如何,任何一部法律的修改过程,都是一个利益均衡的过程——权利义务必须平衡,获得和付出必须平衡。从2011年7月,国家版权局正式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以来,所付出的艰辛,恐并不为外人知晓。著作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却涉及一系列法律行为和关系,其专业性会让大多民众看不清法律的指向——多重利益主体博弈其中,唇枪舌剑施压国家版权局,而修法的初衷,最终是为了更进一步维护权利人的权益。
这是怎样的一次“修法”始末?又有怎样的不同力量参与其中,表达了怎样不同的利益诉求?
开门修法
复制权是与印刷技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版权建立在复制权基础上。“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版权权利也在发展。”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表示。继1991年制定《著作权法》、2001年和2010年对其进行修订之后,国家版权局一直在酝酿着《著作权法》的再次修法。而契机出现在2011年3月。
2011年的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张抗抗给国务院致函,提出尽快启动著作权法及有关法规修订工作的建议。之后,总理在该报告上批示,明确要尽快启动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应该说,此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启动的标志。
2011年的7月13日,国家版权局正式启动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国家版权局专门成立了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由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担任组长,还成立了由30个专家组成的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之后,国家版权局委托三个教学科研单位,即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和中南财经大学分别开展调研,提出修改建议。同时,国家版权局还向200个单位和个人发函,征求他们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意见和建议。
应该说,此次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开门修法”,让权力完全运行在阳光下。此次著作权法修订期间,国家版权局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去年的3月和6月,在国家版权局的网站上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法的第一稿和第二稿。无论是立法还是修法工作,对社会的透明度这么高,国家版权局此次的著作权法修法可谓史无前例,开创了我国立法工作的先河,这也是此次著作权法修订讨论之热烈、参与者之广阔、社会影响之巨大的原因所在。
两次征求意见过程中,国家版权局共征集了1800余份意见,有相对比较专业的意见,也有社会公众提供的意见。国家版权局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分析,对不同的利益主体形成的共识意见,基本上在草案当中都吸纳了;对于分歧比较大的意见,“我们主要是从它的合理性、合法性,还有利益平衡等等几个角度,包括是不是符合国际惯例来分析”。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巡视员段玉萍表示,国家版权局对所有征集的意见都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吸收的为什么吸收,不吸收的为什么不吸收,此外,为什么吸收了其中不同意见当中的一方意见,都是有依据和理由的。
纷争始末
增加美术作品追溯权,拍卖公司反对
修法过程就是利益平衡的过程。在权利的规定方面,此次修法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溯权。何谓美术作品的追溯权呢?
“我们现在美术作品拍卖或者交易过程当中只有第一次交易给美术作品作者支付版税,因为要拿到原稿之后才能交易。此后再交易,无论是公开拍卖还是其他交易形式都不再给美术作品的作者支付版税,中间利益的获得者主要是拍卖行和其中的交易人。”段玉萍说。所以,在很多国家都有规定,美术作品除第一次交易外,以后每一次的再交易都要给美术作品的作者支付一定的版税,但比例相对较低,如欧盟基本是整个交易额的5%以下。
现在,中国已经是全球艺术品交易市场的第二大国家,在艺术品交易当中,大概有20%到30%的量是有著作权保护的,但一些交易比如说古董交易就已过了版权保护期。在国外如美国、法国的拍卖也有中国作者的美术作品,但我们的作家、美术家拿不到再交易的版税,因为我国没有追溯权的规定。
段玉萍和她的同事跟国外同行交流时得知,这些美术家的追溯权费用都留在了相关版权部门,但因为中国没有这样的法律,所以他们也不将这笔费用支付给中国的作家。除非中国的美术家加入了国外的相关经营管理组织,才能够拿到这笔追溯权的费用。所以,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中,国家版权局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溯权,但争议比较大,提反对意见的主要是拍卖行,中拍协专门来谈过一次,坚决反对给美术作品的追溯权。但国家版权局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的实际情况,还是在这次修改草案中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溯权。
增加录音制作者的公开表演和广播获酬权,广播电视台反对
CD或其他的录音制品,如果广播电台播放,或作为背景音乐在商场、饭店使用,按照我国目前现定的著作权法,只给词曲作者支付报酬,不给录制音乐的唱片公司支付报酬。但在国外,很多国家的规定是唱片公司也可获酬,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中就有此项规定,但可以保留。
“2007年,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时,保留了该项条款,没有给录音制作者此项权利。但是,录音制作者在近几年来的‘两会’当中强烈呼吁要增加这项获酬权。”段玉萍说。现在,录音制作者在现行著作权法律里只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四项权利,但这四项权利都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唱片公司基本上都很难生存,所以他们强烈要求增加这项权利。但是,对这项权利反对声音最大的是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组织,因为将来一旦此项权利增加之后,则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时,不仅要给词曲作者交费,还要给唱片公司交费。
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时,增加了词曲作者对录音制品播放的获酬权,但直到2009年,国务院才颁布此项获酬的标准和办法。2011年,广播电视台才第一次给词曲作者支付报酬,词曲作者对此有“八年抗战”的戏称。所以,再增加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反对声音最大的是广播电视台。为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国家版权局还是增加了此项条款,而下一步到国务院法制办,广播电视台反对的声音肯定还会有,而且,任何一个国家里,广播电视台的声音都非常强大。
电影作品增加作者权益,制片人反对
此次著作权法修订中,关于权利归属的争议主要在视听作品,原来在著作权法十五条中称作电影作品。一般而言,谁创作的作品,其权利就归属于谁,但电影作品比较特殊,它是集体创作的作品,不仅有剧本,还有导演、音乐、摄影等一系列的创作者。去年,由我国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政府牵头组织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即是界定了演员在视听作品里享有的权利。
现行著作权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中的作者——剧本的作者、音乐的作者、导演等,一旦参与完创作,即该电影作品形成之后,只有署名权,没有其他的任何权利。“比如,电影作品之后在广播电视台播、在网络播和做成音像制品,跟这些作者就没有关系了,权利归属制片人。”段玉萍介绍,其他一些国家,如法国就规定所有参与电影创作的人都是著作权人,但在一般国际公约、包括各个国家的法律中,将此著作权的行使权归给制片人。也就是说,制片人除拍电影时要给这些作者报酬之外,拍完电影再使用的时候还得和这些作者有利益的分成。但这样的一个规定,我们国家是没有的,电影拍完了以后,作者跟电影的再使用就没有关系了。
所以,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把电影作品的二次使用的利益再分配进行了规定,但争议非常大。最终国家版权局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草案的写法是,利益再分配的机制首先要有,但怎么分配由制片人和作者协商解决。包括作者范围的界定也有争议,如剧本、音乐、导演、摄像,甚至剪辑等等,是否都是作者,各国的规定都不一样。其次,如果制片人和作者签了协议,作者放弃权利,由制片人来完全行使权利,法律上是不是也要为作者保留一个法定获酬权呢——即作者其他的精神权利都没有了,但还是要给作者一点点的报酬。在有些国家是明确规定的,作者即使转让了权利,但还保留法定获酬权。由于争议非常之大,国家版权局最后给国务院提交的三稿中没有保留这个法定的获酬权。在关于视听作品利益分享机制的修改中,制片人的反对声音非常大。
职务作品权益归属单位,记者反对
按照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有两种权利归属,其一叫做一般职务作品,即和单位有合同关系、有雇佣关系下的情况下创作的职务作品,其权利归创作人所有。如报社记者创作的新闻通讯,其权利归记者所有,但单位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就是说,这两年你写完稿子必须先给单位用,不能先给别人用。第二类就是法律有规定或者合同有特殊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职务作品特殊归属最典型的就是计算机软件,只要是职务创作,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归单位所有,而非创作者。还有一些像“大百科全书”“辞书”“教材”等一定是靠集体的力量才能完成的作品,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其权益归组织单位所有。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第一稿和第二稿中增加了此项条款,即除了合同特别约定外,则报刊社记者创作的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为单位。此后,广播电台电视台也提出,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记者创作的作品也应该归单位所有。所以,国家版权局给国务院提交的第三稿中改为,除了报刊社的记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记者创作的职务作品权益也归属单位。
该修改条款引起了极大的争议,100多家媒体给中宣部写信,表示强烈反对。《南方都市报》的文章言辞激烈地声称,“记者丧失了著作权”。那么,该条款为何要如此修改呢?
段玉萍表示,修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其实是针对近年来报刊社在司法实践当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遭遇互联网传播时遇到的问题。她举例,北青报前两年打了一个官司,告一家网站不经许可、不付报酬转载报社稿件。由于权利人分散,结果一千五百多个案件到法院。法院首先要审核报社是不是适合的主体,结果一审发现著作权基本不是报社的,都是记者或者投稿人的,所以最后根本没法打这个官司。当然,现在如北青报、新京报等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把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到报社了。
摄影作品保护期延期和“孤儿作品”引发的热议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发表后50年,之后就进入公用领域,可以随便使用。但摄影作者认为该条款是对他们极大的歧视——为什么文字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是发表后50年?所以,在全国“两会”期间,他们通过各种形式呼吁修改摄影作品版权保护期。所以,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把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改成和一般作品一样,都是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争议不是特别大。
权利归属修改的又一个重要的内容,即在著作权法中增加了“孤儿作品”的概念。所谓的“孤儿作品”是指不知道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有的是知道了但找不到,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著作权授权难的问题。增加的该条款原来在一二稿的第二十六条,调整了之后在五十一条,“此条款主要是针对数字网络环境下的授权难问题” 。但段玉萍同时也承认,在中国目前的版权环境下,一旦有了此条款,可能会存在滥用的行为。
“应该说,孤儿作品是全世界在讨论解决数字化授权问题时讨论的热点。比如谷歌数字图书馆,还有为了跟谷歌数字图书馆抗衡,欧盟也建立了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怎么来解决作品授权问题。难点是,一旦有了这个条款,很多人会借口说找不到作者或者知道作者是谁,但无法跟他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对孤儿作品的使用扩大化。”据了解,该条款同时规定,要对孤儿作品进行非常严格的鉴定,并设定一个前提条件,即使用者已经经过“尽力查找”。各国法,包括中国台湾也有这个规定,但“尽力查找”仍不是客观标准,而是主观标准,很多问题仍需鉴定。
录音法律许可遭抨击,高晓松缘何称其为“恶法”
著作权法律为权利人规定了这么多权利,保护期这么长,所以,它又有一个非常特殊的规定,就是可以对著作权人进行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一定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是合理使用,二是法律许可。
合理使用就是不经许可,也不支付报酬,随便使用。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项合理使用,主要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例外等等。此前,这十二项是封闭的,这次著作权修改增加了一个其他情形,“但争议非常大”。段玉萍表示。有些专家说合理使用就不能有其他情形,必须是法律明确鉴定;但有专家说万一司法实践当中出现了其他情形呢?所以,此次修订增加了“其他”的规定。
所谓法定许可就是法律规定可以用,但要支付报酬,现行著作权法有五项法定许可,包括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作品在报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等。但上述五项,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则不得使用。
从1990年《著作权法》实施之后,20多年来,只有部分作者能够从个别出版社和报刊社获得教科书稿费和转载稿费,大部分作者的获酬权没有得到保障。所以,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对法定许可进行了非常严格的界定,一稿、二稿当中的四十八条规定了怎么样才能适用法定许可,适用之后如何来支付报酬,并对使用他人作品应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侵权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国家版权局马上要出台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就是为九年义务教育编写教科书法定许可确定获酬方式和标准,已在国务院法制办的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应该说,此次修法引起媒体高度关注的就是第四十六条,录音的法定许可,高晓松等音乐人抨击此为恶法、坏法。该条款与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变化不大,但增加了三个月后才能录制,取消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则不得使用”的声明条款。这种变化也见于国际公约里的规定,各国法律当中也有规定录音的法定许可,主要是为了录制业的发展,所以对词曲作者进行限制。也就是说,你一旦交给一家唱片公司把你的词曲录制了之后,其他唱片公司可以不经过词曲作者的许可就可以录制,但要给词曲作者支付一定的报酬。但此条款在社会上引起关注之后,由于媒体和权利人的反对,包括音乐著作权协会、音像管理协会、音乐家协会等,都向会员都发了征求意见函,问同不同意这条规定,所有会员都说不同意,所以,国家版权局在第二稿的时候就把录音法定许可取消了,报送给国务院的三稿中也取消了这一条款。
但取消了之后,有词曲作者又提出意见——比如,如果我这首歌被中唱录了之后不再重新录了,那怎么办。实际上,通常第一次录制给的是专有权,一旦给唱片公司专有权以后,别的唱片公司就无法录制了。但也有法律专家指出,取消了现行规定中的法定许可排除机制,即声明条款,有过度干涉著作权人之嫌;同时,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按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排除了双方协商付酬标准的可能性及直接向著作权人付酬的途径,是对著作权私权性质的又一忽视。所以,不用“饮鸩止渴”停掉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但需恢复声明条款,并提出付酬标准和方式的多途径。
权利人被“代表”?集体管理组织越权了吗?
集体管理组织其实是作者行使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里的重要途径之一。著作权法里某些权利个人很难行使,比如说表演权,演唱会的表演者很难找到作者,作者也很难一一到演唱会去授权,所以出现了集体管理组织,在全世界已经有两百多年的历史。此次修法对集体管理组织有一些特别延伸的条款(所谓延伸,即既适用于跟集体管理组织订立合同的、即入会的人,也适用于没有入会的权利人),引起热议。“延伸的不是所有的权利和集体管理的所有权利,只是个别权利。我们最后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的稿子只是卡拉OK的这种使用,原来还有广播组织的使用,但是广播组织不愿意,宁愿适用现在的法定许可。”段玉萍说。
据了解,中美制片人谈判的时候,美国人就提出来,说中央电视台和音著协签的协议是低于你们国家国务院颁布的广电付酬标准的,所以需要适用延伸。
查封扣押权、行政处罚数额和稿酬标准
著作权修法中还增加了一些执法的手段,比如说,现在的行政机关没有查封扣押权。一旦发现盗版之后,没有办法查封和扣押。而一旦不查封、不扣押,不贴封条,再去时证据就没了。这是行政执法面临的比较大的问题,所以此次修法增加了查封扣押权。
另外,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通过了几个著作权实施条例,包括一些条例的修改,如把行政处罚的数额提高了,由原来的三倍提高到五倍,由原来的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二十五万以下。主要原因还是中美制片人谈判后,要求增加执法的力度。
年内,国家版权局将修订颁布《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意见比较集中的是稿酬下限。现行标准是千字三十到一百元,一稿改成一百到三百元。但一些学术类的报刊提出他们目前没有这么高的标准,所以版权局还在考虑把标准的下限降低一些。但这个标准是指导性的,而非强制性,付多少稿酬基本是双方协商。(本报记者 陈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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