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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美签署谅解备忘录 文物保护寻求国际立法合作 [打印本页]

作者: clamstock    时间: 2009-1-25 14:48     标题: 中美签署谅解备忘录 文物保护寻求国际立法合作

中美签署谅解备忘录 文物保护寻求国际立法合作
2009年01月24日08:08 来源:法制日报  

 1月15日,美国国务院。我国驻美大使周文重与美国国务院助理国务卿戈利·阿玛利女士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旧石器时代到唐末的归类考古材料以及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迹雕塑和壁上艺术实施进口限制的谅解备忘录》。

  见证了这一时刻的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经过11年的努力,终于达成这份备忘录。这是中国寻求国际合作,积极探索保障文物安全长效机制迈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又一步,更是我国为了遏制文物非法出口寻求国家公约框架下的国家间立法合作的又一有效成果。

  由于受到国外文化艺术品和文化拍卖市场高价位的吸引,以及国际文物商非法收购等众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文物走私案件一直屡禁不止,大量文物非法出口。加强文物保护,必须在完善国内法的同时,依照相关国际公约,加强国际立法合作。

  文物非法出口仍严重

  近代以来,国际社会对文物合法出口的公认和通行的做法是,对出口文物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是经文物原主国同意,并发给某件文物出口许可证的文物出境,是合法出口;相反,未经文物原主国同意并未发给出口许可证,该文物出境就是非法出口。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份调查表明,目前在全球47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座博物馆中,记录在案的中国文物就有167万件,而流散在海外民间的约为这个数目的10倍。这些文物包括书法、绘画、瓷器、陶器、雕塑、铜像等各类珍品,大多数都是通过非法途径流落到海外去的,比如战争期间的掠夺、收购商低价骗取文物、不法分子盗取、走私出境等。

  文物专家李晓东介绍,近二十年来文物犯罪活动最为严重的一种就是走私,而且走私活动逐步呈现出日益集团化、职业化趋势。走私文物的来源包括:盗墓攫取的文物;盗窃馆藏文物或寺庙文物;非法收买民间传世文物或未上交文物行政部门的出土文物,以及其他文物。大量文物走私出境,给我国文化遗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也损害了国家形象。

  李晓东说,国家对于文物出口的合法和非法情况,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1950年5月24日,我国颁布的第一个保护文物法令《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中,对于文物出口作出明确规定;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对文物出境也作了规定;刑法对文物走私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国家逐步加强出境文物的鉴定审核,实行文物出口许可证制度。

  在如此严密的防范之下,文物走私活动为什么还会如此猖獗呢?李晓东分析说,文物走私、非法出口严重,与全世界文物艺术品市场庞大密切相关。国际文物艺术品市场非法买卖文物艺术品每年交易额高达1万亿美元,仅次于武器、毒品的年交易额。据国外报刊载文称,在这方面损失最严重的国家在亚洲排第一名的是中国。

  国际公约需“司法解释”

  我国曾通过外交和法律手段,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外交机构、海关等与他国交涉,在友好合作、双方共同努力下,已追索回多批非法出口文物。然而,对于文物保护来说,追索属于“事后保护”,更重要的是“事前保护”,即如何预防大量文物通过走私等途径非法出境。利用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寻求更加完善细致的法律庇护是非常可取的一种保护方式。

  董保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政府历来重视打击盗窃、盗掘和走私文物犯罪活动,并始终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参加多边和双边的国际合作,与各有关国家签署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双边协定,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切实保护人类的文化遗产。

  他说,中美这次签署的备忘录,依据就是两国作为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简称70公约)的缔约国,应该根据该公约采取行动,使代表中国丰富文化遗产的不可替代的考古材料免遭盗劫而达成的协议。在此之前,我国已与秘鲁、印度、意大利、菲律宾等8个国家签署了遏制文物非法出口的相关协定。

  70公约是各国追索非法流失海外文物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其中十分明确地规定了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归还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目前参加的国家已经增加至90多个。

  董保华说,我国要求美国实行进口限制的请求就是根据公约的第九条规定:本公约的任一缔约国在其文化遗产由于考古或人种学的材料遭受掠夺而处境危殆时得向蒙受影响的其他缔约国发出呼吁。在此情况下,本公约缔约国承担参与协调一致的国际努力,以确定并实施必要的具体措施,包括对有关的特定物资的进出口及国际贸易实行管制。

  备忘录有效期为五年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主任刘曙光向记者介绍了这份备忘录的详细内容。中美关于限制进口中国文物谅解备忘录共四条十九款。有效期五年,经双方同意,可予修订或顺延。主要内容在第二条中,共十三款,明确了中美两国政府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加大两国公民教育力度、利用文物普查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制止盗劫或偷窃于内地的文物流入港澳特区、提高两国海关人员的效用、加强文物市场的管理、依法准许销售和出口某类文物、加强亚洲的区域合作、定期相互交换信息、加强执法、减少文化财产的非法贩运等。

  “这份备忘录是双方政府之间约定的一个法律文件,明确了双方对于文物出口和进口的法律责任。不敢说这份文件签署之后,文物非法出口的问题就能大幅度减少或者消失,但是最起码对于进行文物非法出口或者利用文物走私谋取非法利益的人来说,能起到一种法律威慑的作用。”刘曙光说。

  “这份法律文件并无惩治条款的规定。但是因为签署了这样一份双方政府认可的法律文件,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就可以在美国起诉,依照该国1983年的《文化财产公约实施法》等涉及文物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这份备忘录仅仅是我们寻求国际间法律合作迈出的第一步。”刘曙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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