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经从节日来源的角度将节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在无意识状态下通过人们的不断实践自然而然形成的,可称为自然型节日,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等;一类是少数人有意识发明的,可称为建构型节日,如国庆节、建党节、儿童节、妇女节、劳动节和各种地方节会等等。建构型节日的建构性,在于它们本非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而是经由精心设计并被国家或地方政府以制定、颁布并实施政策的方式楔入人们日常生活之中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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