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非遗”利用平衡统一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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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暮蝉
时间:
2011-12-25 21:10
标题:
“非遗”利用平衡统一是关键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与文化旅游具有天然的亲和力,但“非遗”资源的活态性、脆弱性、乡土性等特点,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利用应有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原则。笔者认为,在旅游开发过程中,要实现“非遗”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传承的良性互动,需处理好三种关系。
时间与空间相统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某一社区长期以来社会实践的产物,具有其自身的演化规律。为了发展旅游业,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和旅游业界强行改编传统文化,破坏了“非遗”的时空规定性。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淮阳太昊陵人祖庙会中演出的《担经挑》为例,该舞蹈原是数千年来当地求子遗风,表演者多为虔心祈祷的老太太,但当地政府认为这种源自原始巫舞的表演缺乏美感,“别出心裁”地对其加以改编,舞者由老太太变成了年轻俊俏、时尚奔放的女性,“紧身露脐的流行装扮”,配上宣传当地旅游资源的唱词,名曰“俏担经”。此举被当地媒体称作“非遗”保护工作中继承与创新的一大亮点,实在令人啼笑皆非。再如傣族的泼水节,本是傣历新年前后几天的活动,是特定时间和空间的产物以及民族文化的符号,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如今已变成了“天天泼水节”。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有着对时空的依赖,但旅游开发并非要机械地遵守物理时空统一关系。笔者认为,对于表演类“非遗”项目(如戏剧、杂技、声乐、武术等),可以异地集锦式展示,因为这些“非遗”表演的舞台布景其实就是该“非遗”项目的虚拟语境,其艺术真实仍然遵循的是时空统一关系原则,所以表演艺术的去语境化并不违背时空统一关系,而是一种“舞台真实”。因此,类似我国的昆曲、纳西古乐、南音、蒙古族长调、新疆木卡姆艺术,马来和印尼的哇扬戏,日本的能剧等世界级“非遗”项目的世界巡演获得成功,就是证明。韩国江陵端午祭已成为韩国重要的旅游节事活动,但其展演活动严格按照特定时间和空间举行,即严格遵守“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时间”的规律性,并未刻意迎合游客口味。
为旅游经济效益而强行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空统一关系或过分娱乐化、商品化,都是破坏“非遗”原生态的不当行为,损害了社区居民的文化自豪感和自尊心,同时也削弱了社区居民对“非遗”保护的积极性。比如,始于1683年的“阿拉德”仪式是西班牙富恩特拉比亚人的一种身份和“神圣历史”的象征,当地市政府于1969年决定,该仪式每天只举行两次。旅游人类学学者瓦伦·L.史密斯认为,“把文化当做商品展示,这对政府来说只需要花费几分钟的时间,而这一做法却把具有300多年历史的传统仪式毁于一旦”。
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动态平衡
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动态平衡关系引起国内外学者的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本身就是活态传承,它是农业文明语境下特定社区群体长期生产、生活实践的产物,因此,一味地强调静态保护,对于某些濒危项目可能有效,而对于活态传承的项目未必尽然,只有将其放在该社区居民生产、生活实践中,才能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使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活动中成为主体。
旅游开发所获得的经济效益可以反哺“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同时,还应充分尊重社区居民在旅游发展过程中保护和利用该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主性。比如,马来西亚沙捞越挂毯的手工编织、老挝宫廷剧《罗摩衍那》的复兴、越南SaPa地区的苗族服饰制作等演艺类和手工技艺类“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保护就很成功。法国的生态博物馆、挪威的生态民俗村等形式,都是旅游语境下“非遗”保护和利用动态平衡的有效办法。实践证明,采取小众的、生态的利用模式可以有效地保持“非遗”保护与资源利用的平衡。
有形与无形遗产利用的互动交融
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发布之前,世界各国的旅游实践多关注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特别是以物质文化遗产呈现的古城堡、古镇、古村落、历史街区、民俗村等物理空间,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当地丰富多彩的活态文化的旅游吸引力作用。这种遗产利用模式某种程度上造成静态的有形遗产与活态的无形遗产相隔离。只有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旅游目的地的形象更加丰满、特色更加鲜明,从而增强旅游吸引力;也只有在物质文化遗产这样的物理空间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能有所依托。近20年来,国际社会选择多种保护与利用模式,如生态博物馆、传统文化之乡以及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就是充分注意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甚至自然遗产的内在关联性。
此外,在我国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实现有形和无形遗产的互动开发与保护,是决定城市更新能否具有持久生命力的有效手段,也是应对我国旧城改造“空心化”以及千城一面、缺乏个性与独特风格等弊端的可行途径。
综上所述,以旅游和文化产业为依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国际社会正在实践的一种形式。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生产性方式”的保护原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提倡,“通过生产性保护方式,加以合理利用,为旅游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注入新鲜元素”。如何实现保护与利用的动态平衡,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重要的研究课题。正如国家“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吕品田所说,“生产性方式”应在“遵循其自身规律和运作方式前提下将传统手工艺导入当代产业体系,使之在创造社会财富的生产活动中得到积极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处理好上述三个关系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利用经验及其借鉴研究》(10YJA76004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链接:
http://yanjiu.folkw.com/www/minwulunwen/103957529_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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