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表达和文法
麻国庆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 广州 510275
导
言
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与摩洛哥国家委员会于6月在马拉喀什(Marrakesh )组织“保护大众文化空间”的国际咨询会上,“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作为一个遗产概念正式进入联合国教科文的文献资料,经过时间的推移,几经推敲和斟酌,被相关国家和地区所采纳。2001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了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19项代表作获得通过,中国昆曲艺术入选。而在此期间,我国政府和学术界也紧随世界形势的变化,开展了如火如荼的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2009年9月30日,在阿联酋举行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4次会议决定,76项遗产被列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我国有22项入选,成为本次会议列入非遗项目最多的国家。这也充分说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总体看来,政府、学术界和人民团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倾注了很多心血。但是,我们仍要看到,文化有着变迁和发展的过程,即使部分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畴,但是保护远远不如自身生命力的延续更具有长远发展的动力,且中国民间文化,特别是民俗文化,从有形的物质形态,到无形的文化形态,内容丰富,特征各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保护工作很难面面俱到,一一照应,那么这部分目前仍存留在生活空间的民俗文化该如何发展,显然是当下应该探讨的重要问题。
一、从“有形”到“无形”: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洗牌
在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有形”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到“无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转变,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进一步深入理解的同时,我们将目光暂时拉回到东亚国家日本。早在1950年日本制定的《文化财保护法》中就综合考虑了有形文化财产和无形文化财产的保护问题。这可以说是世界范围内“无形文化遗产”保护较早在国家法律政策层面的体现和实践。在日本现今施行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明确将国家依法保护的文化财对象划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文化景观和传统建造物群等六大类别。有形文化财包括建筑物、美术工艺品,如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作品等等,无形文化财包括戏剧、音乐、传统工艺技术等。而民俗文化财则也包括无形民俗文化财和有形民俗文化财。前者包括衣食住行、传统职业、信仰与传统节庆相关的民俗习惯、民俗民艺等,后者则包括无形文化财活动中使用的衣服、器物、家具等。日本学界的这种分法,显然把民俗文化财作为文化财产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单独将民俗文化财再次划分为“有形”和“无形”,在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就是在民俗文化的保护过程中,如果只侧重有形或无形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都不可能将民间民俗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做到完美,毕竟无形的技艺、岁时节庆等民俗文化往往需要有形的物质民俗作载体,才能将其完整地呈现在我们面前。而这种划分方式所带来的另一个更为客观实际的问题,就是在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语境时,民俗文化如何发展?而它的发展实际上应该建立在“无形”民俗文化和“有形”的民俗文化遗产共同保护的前提之下。
2002年5 月,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启动了中国“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认证、抢救、保护、开发和利用工程”。紧接着,在文化部和财政部等部门支持下,“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也于2003 年正式得以启动,其中包括由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倡导发起的,以普查中国民间文化为重点的“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这项工程计划从2003 年到2020 年用17年的时间,创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机制,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基本实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这一工程的启动和实施,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由以往的项目性保护,开始走向全国整体性、系统性的保护阶段。但是,我们在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特别是在接受了联合国输入的“非遗”概念和实践的同时,应该结合本国文化保护和传承的基本形式,特别是我们面对自身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和民俗文化的时候,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在概念上分为“有形”和“无形”,但是操作过程中绝不可能分得如此的一青二白,二者实际上是相辅相承的,特别是反映在民俗文化上面。如果在如今的形势下,过于重视“无形”而忽视“有形”,那么这种文化洗牌显然就会失去应有的支撑力,正如古人所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而且传统文化和民俗文化,其实都具备一种新旧交融的特性,他们不仅代表着过去,也立足于现在,在社会发展变迁中不断地调整自己,其内容和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并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进步,呈现出重新建构的新态势,这种变化是出现在民俗文化的“有形”和“无形”的两个层面上,事实上是很难做到将民俗文化从“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保护和“物质形态”的民俗文化遗产保护中截然切割开来。二、从涵化到重构:民俗文化变迁中抉择
文化在世代传递的连续性基础上不断容纳和增添新的文化特质或要素,一种文化通过发明、发现或采借,使该文化要素的特质日益增长和丰富,这也是一种文化的累积过程,也是人类文化发展的基本形式。这种现象类似于一种“滚雪球”的现象。如今天中国的汉文化就是在“滚雪球”中,融合周边不同民族的文化,而形成的一个文化共同体。但是文化积累到一定过程,也会产生新的情况,比如民俗文化在长期的稳定传承后,在面临当代社会的现代化、大众文化、商品化等诸多问题时,也会发展转变,这种转变之一就是文化重构。文化重构属于文化人类学特殊进化论的范畴,源于美国人类学家斯图尔德的“文化适应”概念。文化重构始终处于不断调适的过程中,它并不是简单剪贴式的拼凑杂糅,也不是大刀阔斧的改头换面,它是一种动态化地立足于原来文化特质上的再生产过程。
湛江有许多民俗文化,包括语言都是在中国历史上极其缺失和珍贵的文化资源。而湛江的汉文化恰恰吸收了原来的少数民族文化,而形成自身特有的文化特色。其实这一吸纳引进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一些文化的重新建构,所以湛江地区的民俗文化才有区别于广府、潮汕等三大民系的自身特点。可见,民俗文化决不会一成不变,在应对外界环境的适应过程中既有传承又有重构,也有创新,在新陈代谢中不断发展。但是在对周边文化的吸纳和加工中,真正被吸收下来稳定地进入民俗文化的部分永远是极其有限的,否则民俗文化就不会成为相对稳定的社会规范系统了。实际上,民俗文化的涵化和重构的过程,却是与整个文化系统相互适应的过程。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来看,民俗文化中的无形民俗文化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畴,广大民众世代传承的人生礼仪、岁时活动、节日庆典, 以及有关生产、生活的其他习俗等等,都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畴。而目前看来,类似人生礼仪、节日庆典等非物质文化和过去传统的民俗文化相比,早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中华民族的端午习俗中有“缠五色丝”的做法,该民俗在梁·宗懔《荆楚岁时记》有记载:“(五月五日)以五彩丝系臂,名曰辟兵,令人不病瘟。又有条达等织组杂物,以相赠遗。” [1]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这种习俗在北方的许多农村和城市都流传下来。一般姑母或姨母要给自己的侄儿(女)、外甥(女)送上五色丝线缠成的手镯、小葫芦等等装饰品,以避五毒,并在节后第一个下雨的日子解下,扔到水沟中让水冲走。而进入21世纪,由于医学的发达,缠五色丝线避五毒的做法在端午节却不再流行,节日现状就是民俗文化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适应的结果。事实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一种持续的构建过程中形成的,纯粹的、不受任何社会、经济文化因素影响的民俗文化是不存在。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定要关注“无形”的内在特征,它是一个不断调适、重构的过程,且不可用静态的目光去审视此类民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
三、从传统到现代:民俗文化的调试和重构
《易经》有云:穷则变,变则通,通则达。民俗文化面对当前的态势,将如何发展,是摆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前不可规避的现实。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毕竟能力有限,即使做到国家、省市地方三级联动,但要面对中国丰富多彩、品类繁多的民俗文化形态来说,显然也是杯水车薪。民俗文化的发展,特别是其中无形文化形态的发展需要靠文化自身的力量,特别是要靠文化的创造和使用者——人。人和文化之间的互动才能带来文化发展的新活力。在全球化的时代,面临各种文化的大碰撞,民俗文化的保护则也要站在与时俱进的角度去开展。
民俗文化在与上述所提及到的各种现代文化的互动中要做出有选择性的创新与组合,就是将其中有用的内容有机的置入固有文化之中,这就是所谓的文化重构,这种重构导致了该种文化的结构重组和运作功能的革新,这种文化适应性更替当然要立足于民俗文化的根基之上,“变”或者说重构要在遵从民俗文化特质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选择和组合,而不是改头换面的重新来过。如日本的阿依努人,在旅游的生产和文化展示中,使得阿伊努人的认同,有意识地得以重构。从这个角度来看,阿伊努人的整个旅游项目可以看作是民俗文化认同的更大的构成性过程借助商品形式的一种展示,当然,它要向观众展示饮食节、公共化的仪式、手工艺品的程序和阿伊努人产品,他们会有意识地组织起来,在村庄中出售这些物品,这些方式的出现,实际是将原有阿伊努人的民俗文化解构后加以重新建构,同时又强化了族群认同。笔者曾在闽北樟湖镇[4]开展过田野考察,通过当地民间信仰艺术即“赛蛇神”与“游蛇灯”体现出的社会结合特性,在形式和内容上有效地得到统一,也体现了农民群体灵活多变的生存智慧。值得注意的是,以前蛇王节主要来自民间组织,而1998年的蛇王节,政府领导参与,还专门请来其他地方文艺团体和耍蛇玩魔术的艺人进行表演,并把这一活动纳入经济开发和发展旅游业的范畴,而且大众媒体还为其作以专题报道,这一民俗活动的发展显然让我们了解到文化重构的过程,也使得传统自然地融入了现代之中,成为地方社会动态的社会变迁的象征之一。
结
语
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种全球性的文化保护行为方式,从“有形”到“无形”的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的推出,也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将静态的文化相对论,纳入到动态的文化相对观去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而作为对全球化回应的动态的文化相对论的把握,萨林斯提出,我们正在目睹一种大规模的结构转型过程,形成各种文化的世界文化体系、一种多元文化的文化,因为从亚马逊河热带雨林到马来西亚诸岛的人们,在加强与外部世界的接触的同时,都在自觉地认真地展示各自的文化特征[5]。这一具体的事实就是本土的或地方的文化认同、地方共同体主义以及在多元民族社会的民族主义在世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出现了复苏、复兴和重构的势头。20世纪可以说是文化自觉地被传承、被发现、被创造的世纪,这一文化也是近代以来民族——国家认同的一个重要源泉。今天,不同国家、地域和民族的文化其“无意识地传承”传统,常常为来自国家和民间的力量进行着有“意识地创造”,这种创造的过程,正是一种文化的生产与文化的再生产的过程,实际也是一种文化重构的过程。而重构的基础,并没有脱离固有的文化传统。而中国的汉族社会与少数民族社会一系列的民俗文化的展示,特别是在“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口号下,将民俗文化植入旅游发展的框架中加以生产和再造,无疑也是一种文化重构的尝试和实践。总体说来,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语境下,在国家、省市政府及各种组织的大力推动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应遵守文化遗产保护的本真性和完整性原则,强化无形文化遗产和有形文化遗产的整合性保护。而对于能够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所庇佑的民俗文化,特别是濒于失传的无形民俗文化要加以完好的保护,而对于仍然生存于社区空间内的民俗文化,除借助政府的相关措施外,民俗文化的守护者、承载者和实践者,在获得自身文化认同的同时,面对现代化的撞击时,适当的进行文化的调试和重新建构,使其自身能够迸发出活力。这也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暨民俗文化的发展策略应该开创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王文章主编. 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M].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5.
2.[英]多米尼克·斯特里纳蒂. 通俗文化理论导论[M].阎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
3.E·马尔库斯著.作为批评的文化人类学[M]. 王铭铭,蓝达居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
4.麻国庆著. 走进他者的世界:文化人类学[M]. 北京:学苑出版社,2002.
5.Sahlins.M.1988.Goodby to tristes lropes:ethnography in the contest of modern world history.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 65
6.[日]无形文化财保持者会编.無形文化財要览(上、下)[M].东京:株式会社芸草堂,1975.
欢迎光临 民俗学论坛-中国民俗学网 (http://chinafolklore.org/forum/) | Powered by Discuz! 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