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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全国政协委员张耕:文化产业立法滞后期待提速 [打印本页]

作者: 放牛班的课堂    时间: 2011-8-29 22:05     标题: 全国政协委员张耕:文化产业立法滞后期待提速

中新网 2011年08月29日 11:12 来源:法制日报

  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带来法律新需求

  文化产业立法滞后期待提速

  记者朱磊

  全国政协近日在京召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专题协商会,全国政协委员、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张耕在代表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发言时指出,当前文化立法薄弱的问题较为突出,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专题调研发现问题

  据介绍,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自2009年以来组织部分全国政协委员,会同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发展研究所有关专家组成专题调研组,就文化产业促进法立法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的情况表明,当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正在全面深入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势头很好,北京、上海、广东、湖南、云南等省市文化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各项文化事业发展态势良好,给社会大众提供了越来越丰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文化“走出去”领域不断拓展,国家“软实力”日益提高。但仍然存在着文化产业高层次人才稀缺、市场主体不够完善、市场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尤其是文化立法薄弱的问题较为突出,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文化领域立法滞后

  对于文化立法存在的问题,张耕谈到:一是立法层次低,结构不完善,作用机制单一。目前国家在文化领域只有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三部法律、一批国务院条例和部门规章以及少量地方立法,远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从现有法律法规的结构上看,缺少文化产业方面的立法,相关管理规章中重管理轻保障的色彩较浓,不能适应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际需求。二是时效性不足,适应性不强。目前的文化法律法规跟不上科技进步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在保护知识产权、保障创新、促进发展等许多方面立法滞后。现阶段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和繁荣发展仍主要依靠政策规定,这在一定时期内十分必要,但从长远和根本着眼,应当加速政策措施向法律法规转化的进程,尽早形成既有时效又有前瞻性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三是地方立法薄弱。我国地域辽阔,发展情况很不平衡,但无论在东部发达地区,还是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在文化领域的立法也几近空白。当前,在文化立法上如果国家立法条件不成熟的话,应鼓励地方在权限范围内“先行先试”,既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也能满足地方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

  加强相关立法工作

  如何进一步加强文化立法工作?

  张耕认为,应进一步提高对文化立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文化立法,特别是制定关系文化发展繁荣的综合性法律,是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根本保障,在改革发展加速进行时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巩固文化体制改革成果、推动文化事业繁荣和文化产业持续发展将有深远影响。”

  他建议,尽快启动文化产业促进法的立法工作。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是解决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体制机制问题的根本性措施,也是推动文化产业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有效途径,应该放在重要位置加以考虑。

  张耕说,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要把握好三点:一要确定明确的立法目标和方向,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使市场机制在文化资源配置上的基础作用得到发挥,促进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二要形成扶持文化产品生产及流通、人才培养及发展环境建设等四个制度。三要体现六个“促进”,即促进确立文化企业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促进文化领域进一步改革开放,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促进文化资源开发,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鼓励创造和提供丰富多彩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促进形成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有效机制和配套制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府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文化企业追求利润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统一。

  与此同时,张耕谈到,要统筹规划,中央地方合力推进文化立法。文化立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为加快文化立法进程,可以先选择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立法时机相对成熟、有良好工作基础的单项立法项目,如电影产业促进法、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加快其立法步伐和进度,为文化产业统一立法积累经验、打好基础。此外,对于区域文化中具有地方特色的内容,鼓励地方主动立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调节,研究出台适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才能有效加快文化立法进程。

  张耕在发言中还呼吁,适时修改现行文化法律法规。

  他说,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内外部环境条件剧烈变化,需要用法律调节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关系很多,文化领域也不例外;新技术革命,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给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制作、传播流通乃至服务方式带来了革命性变革,给规范管理带来挑战;加入世贸,融入国际社会,扩大国际交流合作都需要按国际通行的规则办事,需要履行加入国际公约应尽的义务。所有这些,都要有法可依。面对这种形势和要求,现行法律法规的不适应是必然的,需认真研究解决。因此,适时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使之变不适应为主动适应,才是解决问题之道。当前,需要加快著作权法的修法进度,对知识产权加大保护力度。关于互联网的管理规定,明显落后于实际,不利于互联网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也应尽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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