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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范曾诉名誉侵权案一审判决后引近20名学者关注 [打印本页]

作者: Robot    时间: 2011-6-28 17:28     标题: 范曾诉名誉侵权案一审判决后引近20名学者关注

中国新闻网 2011年06月28日 09:19 来源:北京青年报


  批评家、收藏家郭庆祥是在进行正常的艺术批评,还是在侵犯范曾的名誉权?沸沸扬扬的范曾告郭庆祥案刚刚作出一审判决:“郭文”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一审结果表明,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并要求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7万元。

  但是如此的判决结果并没有给该案和由此引发的学界争议画上句号。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传媒大学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共同召开“范曾诉文汇报及郭庆祥侵害名誉权案”主题学术研讨会,探讨该案的一审判决和相关法律问题。 北京高校近二十名法学、传播学领域的知名学者到场,围绕“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界限”主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以中国政法大学王松苗教授为代表的专家认为,评论侵权有两种形式,第一看有没有诽谤,基本事实是不是属实;第二看有没有侮辱,看这个评论是不是公正。第一个要有对象,第二个要有观点。就郭庆祥的文章来看,没有诽谤,也没有侮辱。展江教授指出,他看了郭庆祥的文章,文中用的所谓贬损性言词“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其实数量也不多,程度也是非常轻的。展江说:“文艺批评往往都有贬损性,这个度该如何把握?是不是带有‘才能平平’、‘逞能’这样字眼的评论都是侵权?这样一来哪个评论家还敢说真话?”“事实的真相是唯一的,人们基于真相所做出的评论,产生的立场却是多元的。”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张千帆则表示,“一方面,要保证我们的名誉权受到尊重;另一方面,也要保障评论者的批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更重要。”

  针对上述专家说法,来到研讨会现场的范曾代理人李景芳并不认可,他说郭庆祥文章是否构成侵权,并不是某人说了算,他相信法律的公正。李景芳说:“让任何一个智商正常的人去看郭庆祥的那篇文章,看完后留给他的肯定是不好的印象,对范曾的人和画也随之大打折扣。文艺批评不是说不能批评,但文艺批评也是有度的,不能打着文艺批评的幌子,去贬损人、打击人。”

  研讨会上,来自艺术界的评论家则对“名誉”本身的界定表现出更大的质疑。朱其认为,对于艺术家的名誉来说,一个是我们国家中宣部、文化部颁布名誉证书,中宣部、文化部没有颁给范曾任何名誉。第二个是学术界著作史艺术对你有高度评价,迄今为止没有一本中国现代艺术史当代艺术史提到范曾。他指出,“很多画家、学术界对他评价很不高,他在社会上知名度非常高。然而媒体名声和市场名声是否构成名誉?这个概念是有问题的。”   王岩
作者: Robot    时间: 2011-6-28 17:29     标题: 专家热议“范曾案”:文艺批评为何变成名誉侵权

中国新闻网 2011年06月28日 11:06 来源:南方日报

  范曾案引发法律新闻界专家热议

  文艺批评为何变成名誉侵权

  (驻京记者/陈祥蕉)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主办的“范曾诉郭庆祥侵害名誉权案一审判决研讨会”日前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会议围绕“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界限”主题展开论述。与会专家认为郭庆祥发表在《文汇报》上的文章属于正常的文艺批评,没有刻意捏造事实,没有诽谤、贬低范曾,因此不构成名誉侵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展江、艺术评论家陈传席、艺术批评家朱其等近20位来自法律界、艺术界的专家发表对范郭官司的意见。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兼职教授王松苗认为,评论侵权有两种形式,第一看有没有诽谤,基本事实是不是属实;第二看有没有侮辱,看这个评论是不是公正。第一个要有对象,第二个要有观点。就郭庆祥的文章来看,没有诽谤,也没有侮辱。

  展江说,郭庆祥文章中用的所谓贬损性言词“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其实数量也不多,程度也是非常轻的。展江说:“文艺批评往往都有贬损性,这个度该如何把握?是不是带有‘才能平平’、‘逞能’这样字眼的评论都是侵权?这样一来哪个评论家还敢说真话?”艺术批评家朱其也认为郭庆祥的文章属于正常的文艺批评,希望范曾度量大一点,因为真正伟大的艺术家是不怕别人骂的。会上专家都呼吁各界给文艺批评营造良好的环境与氛围。

  不过范曾代理人李景芳对专家说法并不认可,他说郭庆祥文章是否构成侵权并不是某人说了算:“文艺批评也是有度的,不能打着文艺批评的幌子去贬损人、打击人。”
作者: Robot    时间: 2011-6-28 17:30     标题: 评“范曾起诉郭庆祥”:让艺术的归艺术

中国新闻网 2011年06月22日 08:48 来源:新京报

  让艺术的归艺术

  面对艺术批评而诉诸法律对簿公堂的事情,在中外艺术史上都是极少见到的。因此,去年十月画家范曾因收藏家郭庆祥在报端撰文不点名批评其“才能平平”、“炫才露己”、“流水线作画”等,起诉郭庆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500万元,郭庆祥一审被判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人民币7万元一案,便显得格外突兀而令人瞩目。

  这牵扯到如今的时代,法律和我们艺术家自身如何面对艺术批评的问题。我们无权要求画家范曾对于批评的雅量,出于维护自身的名誉,他完全可以以相应的批评方式来对郭庆祥进行反批评。当然,范曾也完全有权利去诉诸法律,只是法律对于这样本属于艺术批评的问题,开堂会审,非要替艺术家和批评家择出小葱拌豆腐一样的一清二白来,多少显得有些“越界”而难以服众。艺术的问题,只能通过批评和反批评,经过时间的筛选和淘洗,才会越辩越明而水落石出,而不会仅仅依靠法律的判决就一锤定音。实在地说,把皮球踢回去,可能是最好的选择,让属于艺术的归属于艺术,让属于法律的归属于法律,就像一位诗人曾经写过的诗句:“把石头还给石头。”

  在中外艺术史中,比郭庆祥批评范曾更为严重和出格的例子多得很,随手举一个音乐史中最为人熟知的例子,即德彪西毫不留情地批评贝多芬的音乐“只是黑加白的配方”;勃拉姆斯“太陈旧,毫无新意”;柴可夫斯基的“伤感、太幼稚、浅薄”……德彪西口出狂言雨打芭蕉般几乎横扫一大片,那些几近刻薄的话,哪一句也要比郭庆祥批评范曾的厉害而难以容忍,却未见得那些同时代的音乐家愤怒而起,对德彪西进行起诉。

  在中国绘画史中,以近代为例,1929年在上海举办的第一届全国画展,就曾有胡根天对画展的批评;当时举办的很有影响的艺风社画展,也曾有李宝泉和陈朝义的批评。而当时颇有影响的徐志摩和徐悲鸿的 “二徐之争”,徐悲鸿批评当时画坛“庸、俗、浮、劣”,徐志摩则反批评徐悲鸿坚持写实主义是唯一出路而否定其他艺术形式的艺术主张。这样针锋相对的批评,也没有影响二徐之间正常的交往,更不会由此贬损各自的艺术成就和地位。

  法律无须轻而易举地进入艺术批评园地,艺术的法官从来是良知和时间。因此,对于类似案件的二审判决,希望能够谨慎而行。

  □肖复兴(北京作家)
作者: Robot    时间: 2011-6-28 17:31     标题: 范曾诉郭庆祥侵权案了犹未了 专家吁捍卫文艺批评

中国新闻网 2011年06月25日 09:31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主办的“范曾诉郭庆祥侵害名誉权案一审判决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会议围绕“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界限”主题展开论述。会上,与会专家认为郭庆祥发表在《文汇报》上的文章属于正常的文艺批评,没有刻意捏造事实,诽谤、贬低范曾,因此不构成名誉侵害。与此同时,呼吁各界给文艺批评良好的环境与氛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展江、艺术评论家陈传席、艺术批评家朱其等近20位来自法律界、艺术界的专家出席会议,并从各自的研究领域出发,发表对范郭官司的意见。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兼职教授王松苗认为,评论侵权有两种形式,第一看有没有诽谤,基本事实是不是属实;第二看有没有侮辱,看这个评论是不是公正。第一个要有对象,第二个要有观点。

  就郭庆祥的文章来看,没有诽谤,也没有侮辱。展江说,他看了郭庆祥的文章,文中用的所谓贬损性言词“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其实数量也不多,程度也是非常轻的。展江说:“文艺批评往往都有贬损性,这个度该如何把握?是不是带有‘才能平平’、‘逞能’这样字眼的评论都是侵权?这样一来哪个评论家还敢说真话?”艺术批评家朱其也认为郭庆祥的文章属于正常的文艺批评,呼吁范曾度量大一点,因为真正伟大的艺术家是不怕别人骂的。

  针对上述专家说法,范曾代理人李景芳并不认可,他说郭庆祥文章是否构成侵权,并不是某人说了算,他相信法律的公正。李景芳说:“再说了,让任何一个智商正常的人去看郭庆祥的那篇文章,看完后留给他的肯定是不好的印象,对范曾的人和画也随之大打折扣。文艺批评不是说不能批评,但文艺批评也是有度的,不能打着文艺批评的幌子,去贬损人、打击人。”记者卜昌伟
作者: Robot    时间: 2011-6-28 17:31     标题: 媒体评论:批评范曾的代价

中国新闻网 2011年06月16日 10:34 来源:法治周末

  批评范曾的代价

  对待私法上的个人名誉权,正好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逻辑相反。"庶民"万万骂不得,而"王公将相"、"达官贵人"挨骂则是寻常之事,有时候被骂得狗血淋头,纵然"气急"却不能"败坏",以表现出一种不同于"庶民"的涵养

  郭国松

  范曾的名字,用如雷贯耳来形容,大约没有人反对。

  范曾在当下中国书画界的地位,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坐四望五”。

  何谓“坐四望五”?这要引述范曾的自我评价:“画分九品。四品,已成大师,凤毛欧伯;五品,谓之巨匠,五百年出一位;六品,可称魔鬼,从未看到。我是坐四望五,以待来日。”

  这可是了不得的!四品就已经是大师,五品乃巨匠。范曾正从大师往巨匠方向发展,会不会有“魔鬼”出世,也是很难意料的事情。

  现在要讨论的问题,不是范曾会不会真的成为“魔鬼”级大画家,而是对这位自称大师的人物,公众和新闻媒体能否进行批评,包括那些辛辣的、激烈的、令大师不快的批评。

  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显然无法像高考作文一样,有出题老师事前备好的客观答案。

  就在6月7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对范曾诉知名收藏家郭庆祥名誉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郭庆祥发表在《文汇报》上的未点名的批评文章,侵犯了范曾的名誉权,除了判决赔礼道歉外,郭庆祥还要向范曾赔偿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当然没有说对范曾这样的名人不能批评。它只是说郭庆祥的文章“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作出了贬损性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

  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来理解,就是郭庆祥批评范曾的文章,言辞过火了,特别是那些形容词,贬低了范曾的人格,因而构成侵权。

  再看立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是,在名誉权保护这个问题上,我们的立法与司法犯了同样的错误———对公民和法人的性质不加区分,“王子”与“庶民”同等对待,公法人与私法人一视同仁。

  自古以来,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那是要借以表达统治者的开明,要在法律面前与“庶民”平等,这也符合现代政治学的理念。不过,对待私法上的个人名誉权,正好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逻辑相反。“庶民”万万骂不得,而“王公将相”、“达官贵人”挨骂则是寻常之事,有时候被骂得狗血淋头,纵然“气急”却不能“败坏”,以表现出一种不同于“庶民”的涵养。

  客观地说,“王公将相”、“达官贵人”之类的社会名流也是人,也有常人的感情,他们对于批评同样不舒服,当年的美国总统杜鲁门就被媒体骂急了,他写信给一位记者说:“我想请你们扪心自问,总统总还有偶尔正确的时候吧?”

  范曾既是“坐四望五”的大师级人物,用时下的标准来定义,就是公众人物、社会名流。对这类人物进行批评,显然是公众天然的权利,既不用担心公法上的诽谤罪,也无须顾忌私法上的名誉侵权。这是现代政治学与法治给我们带来的价值。

  在法治国家,之所以确立了一项无风险地批评包括官员在内的公众人物的权利,首先是因为他们比普通老百姓占有并能够支配更多的公共资源;其次是他们理应成为社会道德的标杆,公众有权利对他们提出更苛刻的要求。

  事实上,任何国家都没有立法禁止公众人物享有名誉权,但即使面对明显的贬损甚至侮辱性言辞,司法当局也不会轻易支持公众人物对名誉权的主张,久而久之,公众人物名誉权就成了一项处于“休眠”状态的权利。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说:“为了能够享受出版自由提供的莫大好处,必须忍受它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痛苦。想得到好处而又要逃避痛苦,这是国家患病时常有的幻想之一。”

  2002年9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著名足球明星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案件中,有过这样一段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词:“……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权利)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或理解。”

  遗憾的是,中国的法律并没有确认公众人物概念,司法实践也不遵循先例。静安区法院的标志性判决,无法改变中国法官对待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的保守态度。因此,要求昌平这样的基层法院创造一个惊世骇俗的判例,无疑是奢望。

  像范曾这样知名度极高的公众人物,批评他的文章也不过是有几个贬义性的形容词,立即就被上升到名誉侵权的高度,判决批评者向范曾赔礼道歉的同时,还要赔偿7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那么,范曾的“精神”到底受到了什么损害呢?法官采取的是有罪推定的逻辑———只要批评文章含有被认为是“侮辱性”的言辞,就认定为侵权,进而推定被批评者社会评价降低、产生了精神痛苦。

  如果说精神损害是很抽象的判断,那么,社会评价降低则是完全可以提供实证的支持。但我们发现,范曾画作的价格仍然卖到天上,他照常出席各种社会活动,并没有因为这篇批评文章受到影响,范曾也未向法庭提交他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证据。

  如此看来,在中国批评公众人物是要承担巨大风险的,你不仅要像警察破案一样搜集证据,而且要字斟句酌,和颜悦色,负面形容词是万万使不得的,否则,就等着上法庭吧!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作者: 马知遥    时间: 2011-6-28 22:39

名人么?摸不得,拍不得,更是批评不得的?那算真名人假名人?真大师假大师?!!
作者: 燕赵悲歌    时间: 2011-7-2 13:54

引用:
原帖由 马知遥 于 2011-6-28 22:39 发表
名人么?摸不得,拍不得,更是批评不得的?那算真名人假名人?真大师假大师?!!
名人更要经得起社会公德的检验,大师不是自己命名的。
看来,这位大名人或许是位假名人。
不过,是真是假,历史自有公论!
作者: 长白恒端    时间: 2011-7-4 00:32

郭庆祥先生这些话是应该在范老儿死后再说的嘛,他太心急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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