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的《上海书评》刊载了约翰·辛普森谈英语中的新词与外来词一文,大有知识点在。自从英美在十九及二十世纪相继取得霸权以后,English就渐渐变成了Englishes,尤以二战以后为明显,至于今日,英语已成为实际上的国际语言。不看今日各国的年轻父母们,不怕他们的子女说不好母语,唯恐他们说不来地道的英语。以至英语的学习由理智而进于“疯狂”,各种教学方法大行其道。但是一作为国际语言就不免要受到“污染”,其他语言的侵入也就不但在所不免,而且简直是顺理成章的事。本来英语的形成途径就很复杂,外来语成分特别多。而成为国际语言之后,其他语言为了让国际大家庭能够理解得以接受,就要将他们带有民族或国家特色的词语译成英语词,甚至还要施加语法方面的影响,于是Englishes的局面不可能不出现。记得年轻时将long time no see当成洋泾浜来嘲笑,未曾想现在是英语世界的日常问候语。所以有人预测将来people mountain people sea总有一天也要正式加入英语籍,恐怕不是不可能的事。
被压迫的农民现在翻身了。The oppressed peasants are now their own masters again.
全国妓院关闭后受苦的姊妹们都翻身了。After the closing-up of all brothels in China the suffering girls have regained their freedom.
如果您还要说您看不懂,那您就是不可教之孺子了。
该书凡例还另有可读之处,请续抄如下:
除少数不属于任何词类者外,每语注明词类。凡属于二种或二种以上词类者,分别注明之;例如“坦白”注明为v.t., v.i., n.,adj.,及adv.(按:“坦白”一词在英语里竟可以是及物动词,不及物动词,名词,形容词以至副词,这在语法与印欧语系迥异的汉语里不免让人感到有点绕)。“团结就是力量”为全句,无词类可言。词类之分析,系就原语而言,翻译时往往某语在原句为何种词类而译入英文未必为同一词类,宜灵活运用,不宜拘泥。例如“他当众坦白”中“坦白”二字为v.i.,但若译全句为:“He made a public confession.”或“He made a confession in public.”,则“坦白”为n.而非v.i.。
好在“坦白”一词至今还在广泛使用,时时见于报端,所以这条凡例读来毫无困难。再抄一条:
本书每语中英对照,就每语之本身而言,理应如此,但翻译时往往某语不必译入而意思自明。例如“作风”一条中有“官僚主义作风”,译作“bureaucratic working style”;但若将“他犯了官僚主义作风”(按:原文如此。现在作风好像不可“犯”,只可“存在”。该语会不会是从“犯了作风问题”而引申开来的?但作风问题犯的是问题,而不是作风。所以犯了官僚主义作风的说法现在没有,应是当时的流行语)译成“He is guilty of bureaucraticism.”或“He is guilty of bureaucracy.”亦未尝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