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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冥世契约:中国古代契约研究空间的扩展 [打印本页]

作者: 放牛班的课堂    时间: 2011-4-12 00:23     标题: 冥世契约:中国古代契约研究空间的扩展

周祖文 《 中华读书报 》( 2011年02月02日   10 版)



《传统中国日常生活中的协商:中古契约研究》,[美]韩森著,鲁西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5月第一版,20.00元

    美国耶鲁大学教授韩森(Valerie Hansen)教授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中国古代民间神祗的研究,行世的两本代表作《变迁之神》(包伟民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和《传统中国日常生活中的协商》(鲁西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都已先后翻译成中文。前者主要研究南宋民间神祗变迁;后者研究汉代直至宋元时期的契约,独到之处在于将现世契约与冥世契约放在一起加以考察,拓展了古代契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对于冥世契约,也即是通常所说的“买地券”,国内的相关研究一直都很缺乏,韩森的开创性研究,开拓并加深了人们对于古代契约的认知空间。

    买地券通常埋在坟墓里,是亡人向神祗购买墓地的凭证。古代人相信,如果有其他亡人的魂灵也来争夺该地所有权,亡人可持买地券作为法律凭证进行抗诉。现存的买地券,多数属于宋、金、元三朝。在买地券流行之前,大多数墓券文是上天的通告,到公元二世纪末,买地券开始取代上天通告。现存最早的买地券应是公元82年在山西忻州发现的。买地券的材料,宋代官员用的是券石,家境好的人家用朱书铁券,而穷人家则用草席与木板,因为他们用不起铁券,最早的纸质买地券是在新疆阿斯塔那一座公元769年的墓中发现的,这有赖于吐鲁番地区特别干燥的气候,适宜纸张的保存。一般来说,买地券保留了很多现世土地契约的特征,比如包括墓地的四至和田主的姓名,价格,卖主,交易日期等等。同时,买地券有浓重的冥世契约的痕迹。譬如价格,不管现世用多少钱购买墓地,阴世的标示价格大多都是99999文这个大阳数,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忻州的买地券价格是12000文,则是用九加三的阳数。而卖主则是神祇,从现存的买地券上看,主要是皇天(类似的如天帝),后土(类似的还有土公、土伯、山公),东王公、西王母(两者总是一同出现),武夷王等,此外还有少量的具体人名,如张坚固、李定度;有些买地券考虑到神祇处于相对高的地位上,没有给出神祗的名字,交易日期则是下葬日期。

    买地券存放地点和仪式都有规定。一本由宋代朝廷负责编撰的《地理新书》规定解释了买地券所埋藏的具体方位。该书指出孝子要制作两方买地券,一方给亡人,一方给地下神祇。一券埋于明堂黄帝位前,另一券埋于墓中柩前。《地理新书》说:不斩草如同不立券,“葬不斩草,买地不立券者,名曰盗葬,大凶”。此外,《地理新书》还规定了丧葬的仪式与程序。斩草前一日,要立起明堂,并将诸神神位置于适当位置,祭官祷告,然后跪拜于黄帝座前,大声颂读两方分别从祭坛和墓中临时移置过来的买地券,放在一起,在其背后写上一个“契”字(或者写“合同”二字),二券合在一起,成一个完整的契,募仿两人订立契约时的签字画押,由祭官代替亡人与神祇签字画押,从这一刻起,神祇接受亡人的献祭,把墓地卖给他。祭官随后把两方券放回到墓中和祭坛上。斩草仪式的最后,是向众神献祭,祝官念祝词,把祭物和买地券一起埋于明堂地下。葬礼的最后,焚化剩下的纸钱和祭品,在墓上撒土,众人都走后,才把一方买地券埋于墓中柩前。

    按韩森的意见,买地券的流行与人们对于阴间司法体系的想像有关。现世的司法制度高度发展,人们因此想像冥世的司法体系也是高度完善的,亡人需要关于墓地的法律证明来应对冥世关于墓地的可能诉讼。早在公元四五世纪,人们就已普遍相信阴间也有司法系统。早期道教(茅山派道教)有关于“冢讼”观念:亡人会在阴间受到指控而卷入阴间的诉讼。冢讼一旦形成,无论正确与否,现世的亲人就要开始遭罪。道教宣称道士可能通过某些仪式化解冢讼,从主持仪式中收取费用,而为了能诱导世人相信道士,他们把冥世的司法描绘得与现世司法一样贪污腐化。除了因墓地买卖而引起的诉讼之外,在冥世还可能出现其他类型的诉讼并会危及现世中的人们。江西的墓葬内发现有柏人,其功能即是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阻止现世的人们因为冢讼而被传唤到冥府,柏人甚至能将呼唤亡人亲人名字的邪神斩首。

    在买地券之外,一些亡人在世时还要求亲属将其在阳世的一些关于债务的契约埋藏在其墓中,他们相信这些文书可以与亡人一起到达阴司,他们可以在阴司继续在阳世上未尽的诉讼。韩森指出,这一观念实际上是相信冥世的法律,其根本原则与世间法相同。与这种观念相应,江西出现了另一个道教派别,即天心派,他们不用买地券或柏人来防止冢讼,他们认为天上、人间和冥府都统归玉帝为首的官僚体系统辖,他们发现了冥世法律的“鬼律”,了解了冥界特别是驱邪院的动作情形,并参考现世的刑律,以此去处理阴间诉讼。因此,对于那些在现世法司未得到公正判决的人来说,阴司就提供了第二次机会。虽然阴间的诉讼只是提供给亡人的法律选择,但有关冢讼的故事也一定给那些遭罹现世狱讼之苦的人们带来一种欣悦的满足感。可以说,阴司提供了一个正义裁判所。

    从上述情况看,就像冢讼、鬼律是将现世的诉讼和刑律投射到冥世一样,作为一种想象的契约,买地券更多的也是人们把现世的经验移植到冥世的结果。不过,是不是可以说,冥世契约就是现世契约的翻版呢?韩森似乎不这么认为,她在《变迁之神》的中文版前言中特意提到:要将冥世和现世契约两者区分清楚很困难,“而且汉代的人可能并未将它们加以区分。人们可能首先在与阴君协商的时候用上了契约,然后才在人世间互相协商时签订契约文书,这不能不说是令人惊异的”。这样说来,冥世契约在时间上可能还早于现世契约。对于这一问题,似乎国内的契约研究甚少注意到过,算是韩森提出的可资继续研究的新课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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