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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散布“谣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冲突吗 [打印本页]

作者: 林中路    时间: 2011-3-21 08:23     标题: 散布“谣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冲突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中国新闻网 2011年03月20日21:34
网民散布日核电站爆炸污染我国海域谣言被拘留
http://news.qq.com/a/20110321/000005.htm?pgv_ref=aio
作者: 林中路    时间: 2011-3-21 08:23

中新网杭州3月20日电 (记者 柴燕菲 通讯员 陈福) 3月20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在网上散布日本核电站爆炸污染山东海域谣言的杭州网民陈某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

3月15日上午,在杭州一电脑公司工作的陈某,用网名“鱼翁”在网上散布有关近期日本地震引发核污染影响我国海域的谣言:“据有价值信息,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并不断地污染,请转告周边的家人朋友储备些盐,干海带,暂一年内不要吃海产品。”该信息经湖州等地网民在网上转发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许多网民纷纷向公安机关举报。

接报后,杭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会同西湖分局巡特警大队立即开展调查,经办案民警缜密调查,确定网上散布谣言者为杭州教工路上一家电脑公司员工陈某。今年31岁的陈某交代:“3月15日上午10时许,他在网上聊天时看到了上述信息,未加思索便将该信息复制后转发给亲朋好友。”随后,该信息又被湖州网民在网上转发,引起了部分市民的恐慌。

经西湖警方的批评教育,陈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已有比较深刻的认识,承认自己违法散布虚假信息危害社会,教训极其深刻。并立即在网上发布澄清公告:“本人在网上散布的有关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以及关于盐与海带之类的话,没有事实根据,是虚假消息,希望大家不要相信,不要误传。”

根据陈某的违法事实,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依法对陈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作者: 竹林遗风    时间: 2011-3-21 09:31

言论自由是建立在不影响社会治安以及他人权益的基础上。
作者: 施爱东    时间: 2011-3-21 11:59

如此处理谣言发布者,有点抓小放大。
从新闻内容来看,看不出陈某的“恶意”,相反,也许这是一个热心人。
作者: 竹林遗风    时间: 2011-3-21 12:04     标题: 回复 4# 的帖子

谣言的传播大多都是没恶意的。但是随意传播这些无恶意的谣言,造成的结果也是很可怕的。
作者: 蜜三刀    时间: 2011-3-21 13:12

谣言的源头永远是难以捉摸的,别指望捉住谣言背后的那种看不见的手,如果谣言的源头能够大白于天下,那就是不是谣言了。
制止谣言的最便当最迅速的方式,不管古今中外,找一个倒霉蛋做替罪羊,从来就是一种最好的方式,甚至是一种唯一可行的方式。
作者: 竹林遗风    时间: 2011-3-21 13:41     标题: 回复 6# 的帖子

精辟!
作者: 风林火山    时间: 2011-3-21 19:59

信息对称就会消除谣言
信息透明就能遏制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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