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到底是直接铺排为法律,还是铺排为习惯、然后制度化法律?如果我们承认每个人的研究都必然有一定的前见,我们也许可以尝试从不同的法律背景来理解观点上的差异。众所周知,马林诺夫斯基浸润于英国法律传统,这一传统最鲜明的特点就在于法律渊源的非成文化。从最简单的类型化角度出发,就是说法官凭借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先例,凭借着他对于社会生活习惯的判断,来使法律得到实践。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法律和习惯其实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差别,也许习惯是非体系的,但法律也是,习惯与法律的区别不是截然的或者不变的,而是取决于社会现实而变动不居的。马林诺夫斯基置身于这种法律背景之下,当他发现互惠和公开性原则也存在于初民社会的时候,就认为同时也存在法律,这似乎是一个可以理解的判断。但是博安南领受的是美国的法律传统,虽然英、美法系向来并称,但二者的差别却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微小。英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大师哈特(Herbert L. A. Hart)曾经以《英国人眼中的美国法理学:噩梦以及高贵的梦想》(American Jurisprudence through English Eyes: the Nightmare and the Noble Dream)为题,在美国发表演讲,他强调,英国人和美国人立足于各自不同的法理学和法律实践传统,会很自然的具有不同的法律视角,以至于美国人的司法制度对于英国人来说,无异于一场梦魇(nightmare)。而在哈特看来,二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美国独特的违宪审查制度和法律重述的立法形式:美国人承认习惯对于社会生活的重大作用,也在司法过程中使用先例原则,但是无论如何,他们有一部成文的宪法,无论法律解释可以运作到多么天花乱坠的程度,宪法原则,即便只是在意识形态的意义上,也总归是不能被打破的(Hart, 1977)。同时,在很多的法律领域,例如商法,习惯确实是人们进行社会交往的前提,但是它要成为法律,就必须经过一个重述(restate)的阶段,而这也正是博安南所着重强调的双重制度化的过程。
Herbert L. A. Hart: American Jurisprudence through English Eyes: The Nightmare and the Noble Dream, in: Georgia Law Review, Vol. 11(1977)
Philip Selznick : Law, Society and Industrial Justice Transaction Books, New Brunswick, NJ, 1980.
John L. Comaroff and Simon Roberts:Rules and Processes, in The . Edited by Susan S. Silbey and Patricia Ewick,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