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 ?在西方话语体系中,有作为后现代意义上的多元文化主义,主要强调的是不同价值观的共存;有作为国家政治意义上的多元文化,侧重于作为多民族国家文化的平等多样与和平共存;有作为族群意义的多元文化主义,主要强调作为族群的平等共存。
■由于多元文化主义较多地强调权利的方面,而对族群的义务规定依然显得不足,这就容易产生出事实上的“隔离”。也就是,由于过多地强调多元文化主义的群体权利之“分”,而弱与对“义务”的注重,往往导致社会内部事实上存在的“我们”和“你们”的隔离。
■由于多元文化主义理论本身及其实际效果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决定了这种理论的实践只能是有限的,也就是很多国家在借鉴这一政策及其实践上,必须要谨慎,否则一旦照搬,必将对国家的政治问题和国家的统一带来不利的影响。
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及其政治理论自20世纪后期在加拿大以及一些西方国家产生以来,在全球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在国内外学界,主张将多元文化主义普遍化,甚至视多元文化主义为普遍价值的观点大有人在。但是,多元文化主义作为一种理论和实践是否具有普遍价值?是否像一些学者所主张的具有“超越时空”的价值?如果按照时间和空间的概念理解,是否说亘古及今,多元文化主义就已经存在?从空间的角度看,多元文化主义是否适用于各国的政治实践?
多元文化主义只是当代的产物,且实践效果有限
什么是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 ?在西方话语体系中,有作为后现代意义上的多元文化主义,主要强调的是不同价值观的共存;有作为国家政治意义上的多元文化,侧重于作为多民族国家文化的平等多样与和平共存;有作为族群意义的多元文化主义,主要强调作为族群的平等共存。
多元文化主义只是当代的产物,无论在古代还是在近现代西方国家及其政治文化中,更多盛行的是一元文化主义。具体而言,古代社会强调的是对永恒的自然法的追求;在中世纪,基督教文化具有无上的权威;到了近代,理性主义文化在西方思想文化中具有了主导地位。进入现代社会以后,西方国家在现代主义的影响下,各种思潮和思想价值汇集,但由于帝国主义时代的本性决定了在西方文化中,追求文化的同质化和西方文化中心论占据优势地位。战后,随着亚非拉等国家民族独立运动的发展、美国民权运动的展开以及加拿大社会内部法裔民族和英裔民族之间矛盾的加深,多元文化主义重新成为热门话题。在此,加拿大开风气之先,于1971年率先制定了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之后,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等国纷纷仿效。
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在西方国家产生后,从政策实践以及效果上看,各个国家有很大不同。澳大利亚的多元文化主义政治与政策不同于加拿大。在其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过程缓慢,而且由于澳大利亚主要以英裔民族为“建国民族”,不存在类似于加拿大的法裔、英裔两大“建国民族”的冲突,因此在政策中,更强调了宪法和语言的首先地位。也就是说,尽管政府确立了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但不同文化的存在必须是在承认和遵守澳大利亚宪法和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前提下。
实际上,澳大利亚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本质上依然是在某种同质性文化中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在新西兰,虽然有很多保护土著民族文化的措施和一些政治实践,但至今还没有非常明确的多元文化主义方面的法律出台。在西欧国家,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及其实践也有很大的差别,如在德国这样具有民族主义传统的国家,多元文化存在是事实,但并没有建立明确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体系。在亚洲,新加坡虽然采取了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提法,但由于受到东方文化的影响,以国家为先、集体为先和社会为先为内容的“共同价值”依然是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尽管现代宪法的建立,在宪法和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各个民族的平等地位,但以明确的字眼将多元文化主义作为处理国家和民族关系的政策,确实不多见。
采取多元文化主义的国家,主要是那些具有较长移民历史的国家。富裕的生活条件使这些国家在解决国内福利问题和安置移民上有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由于福利的提高,人口生育率的下降,劳动力的缺乏,很多艰苦的、收入微薄的或不利于身体健康的经济活动交给了外来人员。在这种条件下,维护移民的权利也就成为了这些国家吸引和稳定外来移民、发展经济的一项重要政策,多元文化主义由此也具有了生存的土壤。
从政治上看,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民主制度和法制秩序,这些均为西方国家有效地解决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在这种制度环境中,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实施和多元文化主义思想的传播有了良好的条件。
从政治文化上看,西方国家培育了发达的公民文化。在良好的公民文化下,公民的宽容和妥协精神为缓和民族间的纷争,也为多元文化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文化上的支持。试想在一个民主制度不发达,沟通渠道不畅通,公民缺乏理解和宽容精神、民族关系紧张的环境中,采取多元文化主义政治实践与政策还能有利于不同民族之间的共存吗?
多元文化主义在西方国家所取得的成就不能掩盖多元文化主义本身依然受到西方国家内部固有矛盾的制约和影响的状况。西方国家高度的现代化,也使其实现了高度的社会化。社会化大生产的进行,决定了这些国家不能再像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代那样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后工业社会的西方国家更多地变成了“保姆”和“掌舵人”。
战后西方国家对社会经济的有效干预和对少数人群体权利的承认,缓和了社会内部的矛盾,也缓和了国内不同民族群体文化上的冲突。然而,西方国家本身又是建立在私人资本占有基础上的。私人资本集团,特别是为优势多数人族群中的私人所控制的资本集团,控制了国家的经济命脉,左右了国家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的走向。而这种控制影响自然也影响到对国家大政方针制定上。当国家为了社会利益和社会需要从社会提取资源尚未威胁到资本集团利益时,这些尚能接受。
在这种条件下,国家还能拿出相当一部分资金来贴补边缘群体和少数人族群,以使这些群体紧紧地集中在自由民主的旗帜下。一旦国家所提供的资金超越了西方私人集团所设计的界限,或是这些私人集团或多数族群受到少数族群的威胁,如少数族群的竞争性企业出现或少数族群就业威胁到多数族群的地位、利益时,这些私人集团或这些多数族群的代表就会产生出自己的代言人,要求缩小政府权力,降低税率和福利,并对外来族群采取严格审查、控制甚至是排挤的措施。当代西欧国家右翼势力的抬头,美国对移民的严格控制和对少数族群的种种限制,从而使多元文化主义的政策与实践面临着种种考验。这表明,多元文化主义所构想的种种政治理想在实践中只解决了一个 “面和”的问题,而在实际上存在着很多“心不和”的因素。
多元文化主义过多强调族群权利,难免影响国家整合
多元文化主义政治理论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群体的权利。在他们看来,自由主义“不承认少数群体文化的重要性,是一个极大的不平等,这个问题不解决将成为最大的不正义。”因此,在现实的政治建构中,应改革自由主义这一传统,在自由主义宪政框架内增加对少数族群集体权利的保护。具体而言,一是国家“对不同的少数民族文化采取特别的措施”,给予他们特殊地位,也就是通过“不同的公民权来保护文化共同体免受不必要的解体。”另一方面就是赋予这些群体以权利,即“只有当一种措施明确规定了某一社群自身可以行使确定的某些权利时,才可以把它视为一项集团权利去看待。”显然,多元文化主义实际上是在承认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同时,赋予少数人族群以一定的“集体自治权”,以此协调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与多元文化主义所主张的集体权利冲突。
应该承认,在自由主义作为西方霸权话语的条件下,将族群的集体权利提出来,并给予其应有的地位,这对一向主张个人为本的西方自由主义思想是一个不小的挑战。而且重要的是,随着这一主张写入不少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法律或章程,在现实的操作中具有了重要意义和价值,也就是它将有益于处于边缘地带的少数族群权利的文化和利益的保护。但由于多元文化主义的重点在“多元”上,而体现“多元”关键又在“权利”的设立和实现上,由此决定了多元文化主义自然将权利置于重要位置上。
什么是权利?不同时代思想家各有不同的观点,总体上说,权利是一种政治法律术语,它通常表明的是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自己地位与利益的一种可以行为或不可行为的能力。在现代国家中,这种能力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出来,并通过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它的设立表明,作为权利的主体,由于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而具有了一个社会、群体或国家不能非法或非理超越的屏障。在屏障的一边是个人,另一边是他人、群体或国家,权利的确立将人与人、人与社群,人与国家划分开,这一性质不仅成为了个人维护自由的工具,而且也成为一定的群体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工具。在这点上当代多元文化主义即为如此。对此,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者金里卡曾言:“在西方民主国家少数群体权利是一种潮流。”当代西方思想家齐格蒙特·鲍曼指出:“多元文化主义受到自由的宽容这一先决条件的引导,并受到对共同体的自决权利的关注与对他们选择的(或继承的)身份认同的公开承认的关注的引导。”为什么多元文化主义政治理论强调权利呢?是否说目前的西方国家就不注重权利问题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但人们不能不看到,权利本身是有局限性的。因为,一定权利是以“分”为特点的。在这种“分”中,作为屏障中的主体本身是一个具有利益要求和特定的文化认同的主体,这就不能不使这种以“分”为特点的权利具有了自己运行的方向和目的。
首先,权利主体的行为方向是以“我”为中心的,它的目标是自我利益的实现和保护。这里就容易产生出合法的自私自利。也就是只要权利主体没有危害到他人或群体,他就可以对社会或他人的利益置若罔闻;它也可能是一种要求权,即通过向他人或集体提出要求,去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其次,权利具有膨胀性。构成权利本质的基础是利益。由于利益的要求是无限的,人们对利益要求也处在不断的膨胀中。而权利一般是规定好的,在一定的时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当着原有的权利不能有效地实现主体的利益,或者利益的扩展而使原有的权利不能成为重要的手段时,重新确定权利的呼声就会雀起。当其权利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或与国家所给予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权利与权力就会发生冲突。这样一个特点同样也适用于民族群体的权利要求上。再次,由于权利的作用,大大增强了人的尊严意识。具体到民族身上,增强了民族的权利意识,甚至导致狭隘的民族主义的成长。因此,在主张权利、主张明确区分的同时,必须伴之以“合”,因此对“义务”的要求相应也产生出来。
义务的发展方向是外向的,它意味着个人对他人、国家或社会所做出的必须性的行为。这种行为有效地防止了权利运用不当或权利可能产生的不利行为,由此使不同的人在为他人、为社会、为国家尽义务中共同生活在了一起。同时,由于义务的确立,也意味着在权利之外加上了相应的限度。
然而,由于多元文化主义较多地强调权利的方面,而对族群的义务规定显得不足,这就容易产生出事实上的“隔离”。也就是,由于过多地强调多元文化主义的群体权利之“分”,而弱于对“义务”的注重,往往导致社会内部事实上存在的“我们”和“你们”的隔离。尽管多元文化主义思想家从理论上试图通过社会参与和政治参与的渠道设立,将不同族群纳入到整个多元文化国家的公民计划中,实现国家的政治整合。但由于社会上诸多的“你们”、“我们”之分,因而在事实上也造就了一种国家内部的“面和心不和”的局面。
2009年加拿大的一个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研究报告显示,一波又一波的移民到来,导致不同文化之间长期处于相互隔离的状态,不同知识结构之间的差距影响着加拿大的社会整合。表面上,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想把这些不同文化的族群或种族组织到社会中去,实现不同文化之间的联合与整合,但现实的文化鸿沟,使得加拿大社会陷入到一种“虚假联合(false association)”之中。当代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在分析到美国多元文化问题时也有同样评论。他指出,目前美国的同化的速度赶不上移民的速度。源源不断的移民的到来使已经接受了一定同化的族群重新回归到他们原有的文化认同之中。
显然,多元文化主义对多元群体权利的诉求以及体现在此之中对“分”的价值的坚持,如果运用到一个制度与民主化程度都不很高,社会和政治整合与稳定的基础都相对薄弱,过分地强调多元的权利,过多地注重“分”而对“和”缺少关注的国家,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由于多元文化主义理论本身及其实际效果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决定了这种理论的实践只能是有限的,也就是很多国家在借鉴这一政策及其实践上,必须要谨慎,否则一旦照搬,必将对国家的政治问题和国家的统一带来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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