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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郭晓:郑也夫《代价论》涉嫌学术作伪和剽袭 [打印本页]

作者: 民俗民生    时间: 2010-9-25 18:21     标题: 郭晓:郑也夫《代价论》涉嫌学术作伪和剽袭

郭晓:郑也夫《代价论》涉嫌学术作伪和剽袭
2010-09-17 19:00:26 来自: 苏门答腊(挥泪对宫娥)
郑也夫《代价论》涉嫌学术作伪和剽袭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4/201009/181294.html


郭晓





汪晖被指抄袭事件至今余波未息。近几个月来,涌现出一位特别坚定的反抄袭斗士:郑也夫教授。郑教授连续撰写文章、接受访问,强调要反对抄袭,尤其可贵的是,郑教授表白自己特别有资格反对抄袭,因为郑教授自己的学术写作完全合乎规范、不存在抄袭问题。郑也夫在《南方都市报》连发两篇文章《汪晖事件,不必拉扯时代》和《“汪晖门”言论点评》,都斩钉截铁宣告自己合乎规范。

但是,后来大概因为自己的《代价论》被指也有“抄袭”,郑也夫在《新京报》上又发表题为《汪晖门:建立剽窃标准的契机》的文章,提出“‘汪晖门’的争吵何以如此混乱?”的问题,认为“标准不清”毫无疑问是“第一要因,即真正的‘原’因”。接着,他给出了“与国际接轨”的两条标准,“引文必须打引号或放在上下空行、左边缩格的独立段落中,引文或改写的资料均必须标明出处。”并且说:



……对引文无引号的追究可以从宽。而对引用却不给出处不能宽容,且应严格实行。一个出处的标明,不能覆盖你在文章的不同页面、段落里的多次引用;有间隔的N次引用就必须N次标明出处。



那么,郑也夫的学术写作合乎他自己提出的这些标准吗?我们不妨来看看郑也夫的学术著作《代价论》(三联书店,1995年版)。

《代价论》全书共20节,各节之间的联系和层次不明晰,更像是20篇文章的合集。它出版于1995年,当时关于学术规范的讨论已在进行,郑也夫也刚从美国接受教育回国。按理,郑也夫的这本成名作应该如他所言,在学术规范方面是经得起检查的。

然而,非常遗憾,根据郑也夫自己提出的“剽袭标准”,我们很容易在《代价论》中找到大量涉嫌剽袭的证据。《代价论》20篇短文的写法,多以三五本他人著作为主要基础,将众多引用加以连缀,稍加引申扩展而成。按郑也夫的“剽袭标准”,这些引用不少都涉嫌剽袭,比如有的打了引号没有注明出处,也有的既没打引号也没注明;有的引用虽然打了引号,引用的却并非原话,而是有随意的篡改。这里随机选取第6节、第17节和第20节,姑且分为三种情况,各举一两例。这三种情况分别是:

第一,引用外国学者的话,不仅不注明出处,而且随意篡改,迹近于伪造。

第二,引用他人对某一学说的介绍,或者转引他人对某学者论述的引用,而不加说明。

第三,引用他人观点作为自己的重要观点,而不加说明。



一、引用外国学者的话,不仅不注明出处,而且随意篡改他人的话,或者“张冠李戴”,分明是A说的话,在郑也夫那里成了B说的。



例如,《代价论》第139—140页:



凯恩斯说:“假如人性不喜欢碰运气,而仅靠冷静盘算,恐怕不会有多少投资。”加尔布雷斯说:“一旦人们变得非常有理性,经济发展似乎就不可能了。”



这两段引语,郑也夫都没有加注以说明具体出处。按照郑也夫自己的“标准”——“对引用却不给出处不能宽容,且应严格实行”,《代价论》中此种“不能宽容”之处比比皆是。这是个引人好奇的现象,如果郑也夫教授是一个篇篇论文展开都合“规范”的学者,那么,为什么很多地方分明是引用(如这两处引用),却竟然“忘记”注明出处了呢?竟然如此不规范呢?我们且以这两处引用为例子,来解剖一下“麻雀”。

郑也夫所引凯恩斯和加尔布雷斯的话,是他自己阅读这两位经济学家的原书时所摘的句子吗?这两句中文是郑也夫自己的翻译吗?不是!我们来对比一下乔治·吉尔德《财富与贫困》(储玉坤、钟淦恩、杨思正等译,张仲礼校,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的两段文字。



1、《代价论》第139页:

凯恩斯说:“假如人性不喜欢碰运气,而仅靠冷静盘算,恐怕不会有多少投资。”

《财富与贫困》第59页:

……设人性不喜欢碰运气,或对建设一厂、一铁路、或一矿或一农场本身(即除了利润之外)不感兴趣,而仅靠冷静盘算,则恐怕不会有多少投资。(注1)

(注1)摘自凯恩斯著,徐毓枏译:《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第126-128页。——译者



分析:郑也夫此处引用凯恩斯的话,如系他自己翻译,则与储玉坤等人所转引的徐毓枏译文相比,只是把“设”改为“假如”,并少了一个“则”字。而且,郑也夫显然把“或对建设一厂、一铁路、或一矿或一农场本身(即除了利润之外)不感兴趣”删掉,而未用省略号标明。这样一来,凯恩斯的原意就被篡改了。因为凯恩斯说,世人投资前仆后继的原因有两个,一来有人喜欢碰运气发大财,二来很多人还有创造和建设的热情,即便不为牟利,为了这创造和建设本身,也是愿意赴汤蹈火的。郑也夫把凯恩斯的话拿掉一半,不作说明,让人误以为凯恩斯说,世人投资不绝皆为“碰运气”?凯恩斯是万万不会认这笔帐的!



2、《代价论》第139—140页:

加尔布雷斯说:“一旦人们变得非常有理性,经济发展似乎就不可能了。”

《财富与贫困》第384页:

加尔布雷斯完全正确。一旦人们变得“非常有理性”,经济发展就似乎不可能了,因此也不可能发生了。



分析:此处证据确凿地显示,郑也夫当时根本就没有阅读过、哪怕查核过加尔布雷斯的相关文字,甚至没有查核过乔治·吉尔德《财富与贫困》的英文原版!因为很显然,“一旦人们变得‘非常有理性’,经济发展似乎就不可能了”这句话,其实只是乔治·吉尔德在《财富与贫困》中对加尔布雷斯的评论,其中只有“非常有理性”这几个字是乔治·吉尔德对加尔布雷斯的引用。也就是说,郑也夫涉嫌伪造加尔布雷斯根本就没有说过的话,在这句伪造的引文中,只有“非常有理性”几个字是加尔布雷斯说的。因此,郑也夫在此处涉嫌学术作伪。



我们现在也就清楚了,为什么郑也夫在此处没有注明所引凯恩斯和加尔布雷斯的话的出处?因为1985年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乔治·吉尔德《财富与贫困》的中译本时,显然还毫无引注的规范意识(这是否八十年代学术规范的时代特点?),把该书的所有注释全部删掉了,只有译者对书中提及的人物和文化常识等的注释;如果郑也夫不去查核乔治·吉尔德《财富与贫困》的英文原版,根本不可能知道乔治·吉尔德《财富与贫困》所引的加尔布雷斯的话究竟引自何处。从这个例子来看,郑也夫并没有去查核乔治·吉尔德《财富与贫困》的英文原版,因此也不可能知道,乔治·吉尔德这句话究竟出自加尔布雷斯的哪本著作的哪一页。其实,即使郑也夫现在翻遍加尔布雷斯的所有著作,恐怕也找不到有这样一句话吧!

而《代价论》第17节“风险与保障”(第136-143页),从上面所引两段引文之后两段开始,连续有七处引文注明出自乔治·吉尔德《财富与贫困》一书。因此,我们不妨进一步推断,郑也夫是否因为无法告诉读者加尔布雷斯的话(事实上是乔治·吉尔德的)的出处,虽然他可以注明凯恩斯的话的出处,但是觉得不好意思,或者“想装渊博”又怕露了马脚,所以索性都不做注释了呢?



二、引用他人对某一学说的介绍,或者转引他人对某一学者论述的引用,而不加说明。



知道了郑也夫引用西学研究文献的这一逻辑,再来按郑也夫的“标准”来找《代价论》中的所谓“抄袭”,就再容易不过。

随便举一例,如,《代价论》163页讨论西方经济学中的拉弗曲线,引用了休谟的《关于税收》:



近代哲人休谟1756年在其《关于税收》一文中已经考虑到这一问题:

过高的税像极端的贫困一样通过制造失望而摧毁工业,甚至在达到这种程度之前,过高的税就会提高劳动者和生产者的工资,使所有商品价格上涨。



这一段话未做任何注释。这段翻译引自李庆云所译裘德·温尼斯基“赋税、收益和拉弗曲线”一文,收入《现代外国经济学论文选》第五辑(商务印书馆,1984年),见第32页:



过高的税像极端的贫困一样通过制造失望而摧毁工业,甚至在达到这种程度之前,过高的税就会提高劳动者和生产者的工资,使所有商品的价格上涨。



郑也夫此处的翻译仅仅比李庆云的翻译少了一个“的”字。无独有偶,《现代外国经济学论文选》第五辑所收的译文大多也都删掉了注释,包括裘德·温尼斯基“赋税、收益和拉弗曲线”的译文。因此,郑也夫如果不去查阅美国《公共利益》1980年冬季号上的原文,或者查阅休谟《关于税收》一文原文,很难注明休谟文字的原始出处。而我们看到,接下来郑也夫引用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中的一段话,就注明了中译的出处。也就是说,在这些段落的写作过程中,郑也夫并非没有注明出处的意识,而很可能是他并不知道、也没有去查休谟这段文字的具体出处,而且,他很可能并不愿意仅仅做一个“转引自裘德·温尼斯基“赋税、收益和拉弗曲线”中译”之类的注释,所以最终此处没有注明出处。

沿着这一线索,我们来看《代价论》此节(“20 中庸与极”)有关“拉弗曲线”的介绍与《现代外国经济学论文选》第五辑所收文章有何关联。

《代价论》第162页:

1974年南加州大学的青年经济学家阿瑟·拉弗(A. Laffer)在华盛顿饭店与白宫助理理查德·切尼共进午餐时,竭力向后者解释税收与税率之间的关系:税率从零向百分之一百上升,当到达某一点时,经济活动开始受阻,税收开始下降。当时切尼迷惑不解,拉弗拿出餐巾在上面草草画出了日后名声大作的拉弗曲线。

《现代外国经济学论文选》第五辑附录“供给派经济学兴起的简况”(罗兰德·伊文思、罗伯特·诺瓦克著,梁小民译自美国《读者文摘》1981年7月号,胡代光校),第140页:

1974年后期……有一次在华盛顿一家饭店进午餐时,拉弗竭力向白宫参谋长助理理查德·切尼(Richard Cheney)解释税收与税率之间的关系。……拉弗解释道:当税率从零上升朝向百分之百时,一个倾斜点就被达到了,在那点上经济活动受到阻碍,而税收额开始下降。当时切尼感到迷惑不解,于是拉弗就拉出餐巾并在餐巾上面潦草画出了现在著名的拉弗曲线。



郑也夫这段话未做任何注释,只是将梁小民的译文改动了几处字词。其中有两处改得颇有疑问。一处是“华盛顿一家饭店”改成了“华盛顿饭店”,西方经济思想史爱好者或可考证这次历史性会晤究竟在哪家饭店进行,华盛顿的饭店不计其数,是否就在“华盛顿饭店”?另一处是“白宫参谋长助理”改成了“白宫助理”,这一省略是否提升了理查德·切尼的官衔?其余改动则如,将“现在著名”改为“日后名声大作”,不再一一列举。这些改动,是否可以视为“故意欺瞒”和“蓄意做假”?

《代价论》第162-163页接下来一段对“拉弗曲线”原理的具体介绍,亦可参照阅读《现代外国经济学论文选》第五辑所收裘德·温尼斯基“赋税、收益和拉弗曲线”一文第28至29页对“拉弗曲线”的解说。郑也夫此处未加任何注释,只不过裘德·温尼斯基的解说顺序是从税率为100%的情况说到税率为零的情况,而郑也夫把解说顺序倒了过来,从税率为零的情况说到税率为100%的情况。以下用评注的方式逐句注出郑也夫所引用的裘德·温尼斯基的文字。



该曲线意在说明,当税收为零时,虽企业生产因免税获取了最大化利润,但政府不可能存在,经济将处于无政府状态。(注:裘德·温尼斯基:“如果税率为零,人们就能得到他们在货币经济中生产的全部成果。……政府对生产没有阻碍作用,生产因此能最大化……政府的收益也为零,政府就不可能存在。……经济处于无政府状态;”)

当税率为100%时(即全部收入上缴政府),货币经济中的全部生产将因无利可图而停止,并为逃税转向物物交换的经济,由于货币经济中断,虽税率高达100%,政府的收益却是零。(注:裘德·温尼斯基:“当税率为100%时,货币经济(与主要是为了逃税而存在的物物交换经济不同)中的全部生产都停止了。……由于生产中断,没有什么可供征100%的税,因此,政府的收益就等于零。”)

拉弗曲线正是存在于上述两种情况之间。(注:裘德·温尼斯基:“拉弗曲线就存在于上述两种情况之间。”)

当税率从B点、D点上升时,收益也上升,到达E点时收益达到了顶点。(注:裘德·温尼斯基:“而通过提高税率,如从B点提到D点,政府的收益也会增加得同样多。”“收益和产量在E点为最大。”)

税率从E点继续上升便进入阴影区,即投资者因税率过高积极性受挫,减少了投资,使社会生产下降,从而也使政府的税收额减少。(注:《代价论》第162页的“拉弗曲线”图例没有标出上半部分的“阴影”。裘德·温尼斯基:“在E点,……如果提高税率,产量和收益都会下降。”)

拉弗说:“总是存在产生同样收益的两种税率。”(注:这句话即《现代外国经济学论文选》第五辑第28页裘德·温尼斯基一文(李庆云译)开头第一句。但无论是拉弗这句话的原始出处,还是转引的出处,郑也夫都未注明。)

比如,在税率很高的A点和税率很低的B点上,收益竟可能是一样的,在税率较高的C点和税率较低的B点上,又是一样的收益。(注:“税率较高的C点和税率较低的B点”有误,应为“税率较高的C点和税率较低的D点”。裘德·温尼斯基:“A点代表一个很高的税率和很低的产量,B点代表一个很低的税率和很高的产量,然而两者为政府提供同等的收益。”“C和D点的情况也是一样的。”)

拉弗和其伙伴们强调,E点不就是50%(虽然有时可以是),而是一个变动的数字。(注:裘德·温尼斯基:“E点虽然可以是、但并不就是50%,而是一个可变动的数字。”)



由此可以看出,《现代外国经济学论文选》第五辑是《代价论》第20节“中庸与极”的核心参考文献之一,但这一文献在全节的注释中只出现了一次(见第165页)。郑也夫在第165页的注释是“裘德·温尼斯基:‘赋税、收益和拉弗曲线’,见《现代外国经济学论文选》第五辑,商务印书馆,1984,第31、39页”,这是郑也夫看过这本书的证明。按照郑也夫自己确立的“剽袭标准”——“一个出处的标明,不能覆盖你在文章的不同页面、段落里的多次引用;有间隔的N次引用就必须N次标明出处”,以上三处未注明出处的情况,毫无疑问涉嫌剽袭。



三、引用他人观点作为自己论述的重要观点,而不加说明。



例如,第6节“竞争与否认冲突”,34-35页:

竞争与冲突有同有异。竞争大多是平和地在一定规则或规范下进行的。竞争者多是在规则允许下努力发展自己,以适应环境或标准,最终得以生存或胜利。冲突则更剧烈,它是间歇的,有时不讲规则,甚至企图打碎旧规则,从而改变自己的地位或取代另一群体的位置。



此处所在段落及前后两段没有给出任何出处。

我在科赛(Coser)《社会冲突的功能》(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孙立平等译)120页读到如下文字:



我们在此必须对冲突与竞争加以区别。在竞争中,可以根据事先确定的标准测量他们的能力并选出优胜者。……但是,在冲突中这种标准并不存在于斗争双方之间,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这种标准并不存在。【原书此处注:Cf. Robert Bierstedt, “An Analysis of Social Power”, American Sociology Review,XV(1950),pp.730-38.】



郑也夫在此节多次引用科赛此书的英文版(郑也夫译为“科瑟”),分别见《代价论》37页及38页。

郑也夫《代价论》讨论“冲突与竞争的异同”,和科赛讨论“冲突与竞争的区别”,对有关“规范”(或译为“规则”)的讨论是一致的。而对“冲突与竞争的异同”的讨论,是“竞争与否认冲突”一节的中心论点之一。如果要步步为营地做注,这个地方应该注明。按照郑也夫自己设立的标准,此处未注涉嫌“抄袭”。

郑也夫对冲突的理解也有把科赛的意思弄反的地方。郑也夫认为,冲突的结果是“改变自己的地位或取代另一群体的位置”,而科赛《社会冲突的功能》121页则特别强调,要将冲突与由于位置差异而产生的利益对立区分开来:



把冲突与由于不同个人或团体各自在特定社会结构中位置的差异而产生的利益对立区分开来是必要的。



科赛认为冲突的重点在于对双方都想得到的东西的分配,见121页:



与竞赛不同,在冲突中,“成绩”——至少部分地——依赖于权力的占有。这样,假如冲突的双方都想得到某种既定的东西,此时的分配至少就像由公认的需求标准决定一样,由各方实际拥有的权力大小决定。【原书此处注:See Reinhold Niebuhr,……】





以上是笔者按照郑也夫教授提出的“剽袭标准”,粗粗指出《代价论》数处涉嫌“剽袭”的地方,并指出了《代价论》存在涉嫌学术作伪的地方。按照郑也夫自己的“剽袭标准”,《代价论》毫无疑问涉嫌剽袭,而且大可继续“挖掘证据”。

笔者尤感兴趣的问题是:按照郑也夫自己确认的“剽袭标准”,他的《代价论》中涉嫌剽袭之处不可谓不多,但是他为什么会如此斩钉截铁地认为自己的作品没有剽袭?!为什么将自己陷入贼喊捉贼的境地?!这是一个令人费解的问题,也是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

郑也夫是自我矛盾的,他的人格是分裂的。也许为了在路人皆知的整人运动中找回自己的一点颜面,也许为了一厢情愿地让整人运动苟延残喘,郑也夫是一头真正的“鸵鸟”,他根本不敢面对自己经历过的历史时代,更不敢面对自己的历史:让今天的郑也夫拍胸脯说没抄的那些文字,在今天的“规范”看来,很多都成了问题,甚至是致命的问题!郑也夫在九十年代的学术写作习惯,完全可以被今天的郑也夫打成抄袭。

从郑也夫的《代价论》中,我们可以看出郑也夫九十年代写作《代价论》时的引注习惯。这些学术写作习惯与郑也夫所宣称的八十年代、甚至是九十年代的情况完全不同。其表现如下:

其一,郑也夫在九十年代中期出版的《代价论》中不仅没有对翻译文章删掉注释的现象表示任何反对或抗议,而且随波逐流,转引其他学者的原话,根本没想到去核对原书,做出补注;有的时候他甚至变本加厉,也许为了与邻近的引用保持一致,本来已经知道出处的地方,也一并不做注释。

其二,郑也夫在引用《现代外国经济学论文选》第五辑介绍“拉弗曲线”的时候甚至不做注释。

其三,郑也夫有时用引号来表示引用他人的原话,但引号内有时并非他人原话,而是自己认为他人应该会说的话。也就是说,他把自己猜度他人应该会说的话打上引号,当做他人的话。

郑也夫的这些习惯不算是偶然的,也的确与时代有关。比如,八十年代的许多学术著作注释偏于粗疏,翻译著作更常常删去全部注释;尽管郑也夫的《代价论》已经是九十年代中期的著作,但也留有八十年代的印记。可笑的是,为了打击别人,郑也夫甚至连这个时代差异也不愿意承认,却忘记自己的著作白纸黑字地放在那里。根据郑也夫制定的“剽袭标准”,《代价论》存在大量涉嫌剽窃的例证,这里举出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且,《代价论》相当一部分的观点,是照搬他人而不做说明。——这一情况,即使不根据郑也夫的“剽袭标准”,我们也可以说它是抄袭无疑!

因此,郑也夫如果要真诚对待学术剽窃问题,请先从自我做起,解释一下为什么其言与其文是互相对立的?是九十年代的郑也夫在剽窃,还是今天的郑也夫在撒谎?亦或两者都成立?从逻辑上讲,其中总有一项可以成立,请郑也夫教授自己挑选吧。



最后说说郑也夫的最新文章。前几天,郑也夫教授又在《羊城晚报》上发表题为“解汪晖困局之策”,在签名发表“就汪晖涉嫌剽窃问题给中国社科院和清华大学的公开信”、要求中国社科院和清华大学组成调查委员会之后,进而提出成立“民间学术甄别机构”来甄别剽窃和反剽窃。

笔者认为这种“踢开党委闹革命”的办法有创意,而且认为可以首先讨论甄别剽袭的标准,然后依照这些标准对“民间学术甄别机构”的委员进行“资格审核”,以免郑也夫所倡导的“民间学术甄别机构”沦为贼喊捉贼、打击异己的人肆意放纵的地方。

既然郑也夫对反剽袭不仅有很高的自信(多次声称自己没有问题),而且有很高的觉悟和自觉。本着“待人宽、律己严”的原则,假若郑也夫教授认为上述例子已经足以说明,他根本没有做到“有间隔的N次引用就必须N次标明出处”,因此涉嫌剽袭和学术作伪,那么,他似乎不必等待“民间学术甄别机构”成立,可以直接去“北京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报到。假若郑也夫教授一心一意打造一个认同其“剽袭标准”的“民间学术甄别机构”,无暇理会自己的著作与自己的“剽袭标准”之间的自相矛盾,那么笔者建议,这个机构不妨先将郑也夫教授的《代价论》拿出来“甄别甄别”。
作者: 林中路    时间: 2010-10-5 12:06

道德家有这么多时间,为什么不自己多看看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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