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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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车前子
时间:
2010-8-24 18:55
标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
2010年08月24日 04:07 京华时报
鼓励个人参与“非遗”保护
昨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草案还明确,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草案指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支持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集中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实施调查需尊重风俗习惯
草案规定了县级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可以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具体调查工作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对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为了防止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境内任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草案规定,境外组织可经批准后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草案规定,实施调查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非遗教育拟纳入学校课程
草案明确,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纳入相关课程,因地制宜开展教育活动。草案指出,开设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教育活动,培养专门人才。
同时,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等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意识。
禁止以歪曲方式使用非遗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草案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草案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传承人应尽培养人才义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区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草案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的三个条件: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草案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继续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给予有利于开展传承活动的其他支持;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作者:
施爱东
时间:
2010-8-24 19:06
这个草案不知道还是不是几年前由魁立老师和巴莫他们弄的那一个?
作者:
后溪男孩
时间:
2010-8-24 19:58
鼓励个人参与“非遗”保护
官方命名,民间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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