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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唐灿】女儿赡养成为新风俗 [打印本页]

作者: ClariceChen    时间: 2010-7-23 16:05     标题: 【唐灿】女儿赡养成为新风俗

  在理解女儿赡养这一农村社会新风俗的意义之前,首先需要说明两个背景:
  其一,2005年国务院《老龄事业白皮书》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年龄老年人口已达1.44亿人,65岁及以上老人突破1亿,其中有近60%居住在农村;2007年,农村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9.6%,高于城镇8.5%的水平。据测算,本世纪中叶前后,中国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要占到全部农村人口的1/3,而在城市则是1/4。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农村养老问题十分严峻。由于中国实行城乡分治的养老体制,庞大的农村老年人口至今主要靠家庭养老制度维持生计,而这种养老方式被认为缺乏稳定性,高度依赖家庭成员的赡养意愿和赡养能力,在农村家庭和社会变迁的背景下已经呈现出难以为继的困境。
  其二,虽然中国的法律制度规定了儿子和女儿有同等的赡养义务,但是在农村,实际的赡养责任是由以父系血缘为中心的家族制度确立的。这一制度规定,赡养义务主要由儿子承担。这种传统实际上与父系家族体制中的性别等级制度,以及由此决定的关于继承、责任和义务的特权和规定有关。也就是说,第一,儿子的赡养义务与他们在家庭中的身份和资格有关。在精神层面,儿子是父系家庭的血脉传承人,在物质层面是财产的继承人,所以包括赡养父母在内的家庭责任和义务均由儿子承担。儿子赡养的制度也因此被认为是,建立在父系家族体制基础上的代际间财产和赡养之间的交换。第二,女儿不是父系家族的血脉继承者,不是父系家族的正式成员,不能继承家庭的财产,她们的正式家庭成员身份只能通过婚嫁在婆家获得合法性。与此相对应的是,在家族制度层面,她们也因之被免去了对父亲家庭包括赡养在内的多数责任和义务。
  在了解上述人口和制度背景后,我们才能进一步理解女儿赡养这一新风俗在制度规则方面的创造性意义。
  女儿赡养成为农村新风俗
  许多农村中年妇女的个人生活史显示,大约30年前,出嫁女与娘家的联系还受到婆家的严格控制,女儿出嫁后一般不再参与娘家事务。但是近二三十年来,至少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农村地区,女儿参与赡养娘家父母的行为开始普遍化,成为农村家庭的新风俗。女儿的赡养行为包括:情感慰藉、生活照料,也包括经济方面的支持。在我们调查的浙江东部农村,儿子和女儿的赡养行为呈现出有趣的性别差异,其中之一是:儿子的行为目标一般是提供父母基本温饱;女儿的赡养活动则多是提供温饱之上的其他物质和精神内容。村民的总结是,“儿子管吃饱,女儿管吃好”。女儿对父母在经济方面的支持也被很多研究所证实,在许多时候女儿已经和儿子的付出基本相等甚至超出。在父母遭遇生病、丧葬等重大家庭事件时,儿子和女儿平摊所需费用的情况也在逐渐普遍化。
  这种新风俗将农村家庭的赡养关系分为制度性赡养关系和实践性赡养关系,前者主要由儿子构成,被认为是正式的赡养行为;后者由儿子和女儿共同构成,被认为是非正式赡养行为。不同性质的赡养关系对应着不同的权利,儿子作为赡养责任的“正式”承担者,对其“正式”名分的认可可以直接转化为一种权利——对父辈财产理所当然的继承和占有权利;女儿这种非正式和缺乏名分的贡献不产生任何一种权利。
  家庭权力重心最终向儿媳妇转移
  女儿赡养风俗的出现与农村家庭和社会结构的变动有关,而这种变动对农村家庭赡养制度的基础性资源和女儿的行动能力这两方面都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方面,家庭养老资源缺乏的问题当前在农村已经非常尖锐。其主要缘由是:第一,一般认为,人口在数量和质量以及地理上的可获得性是家庭养老体制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但是,农村大量男性青壮年外出打工,给建立在依靠紧密的亲属关系及其地理便利性之上的家庭赡养制度带来巨大冲击。第二,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住房条件改善,核心家庭成为主要的家庭模式。家庭结构的改变使得家庭的权力重心开始向下一代,向女性,最终向儿媳妇转移,建立在父辈权威基础上的对儿子的养老依赖逐渐变得困难。第三,经历过集体化、缺乏私有财产的老人,缺乏与儿子交换赡养的资源。村民们常常感慨,“集体化过来的老人最惨,没有积蓄,要看儿女脸色”。农村家庭赡养资源的缺乏,直接反映在儿子在赡养活动中的工具性意义逐渐下降,主要依赖儿子赡养的农村家庭养老制度面临资源困境,特别是经历了集体化的这代老人缺乏养老资源的问题非常尖锐,农村老年人的贫困问题突出。
  另一方面,农村家庭的变迁也为女儿的赡养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在小家庭中,妇女的独立性和平等的权利在增长,妇女拥有越来越多的权利和机会选择优先发展的亲属关系;此外,生活水平的改善也使得女儿的可控资源增加。也就是说,与以往相比,无论是家庭关系的改变还是经济条件的改善,都使得女儿现在有能力向父母提供养老资源。与儿子在赡养活动中的工具性意义下降相反,女儿在农村家庭赡养活动中的工具性意义在上升,具体表现在:第一,妇女外出打工的比例低于男子,以往外嫁女与父母走动相对不便的地理劣势转化为优势,加重了老年人对女儿照料的依赖感,也增加了女儿与娘家父母的互动机会。第二,家庭权力向女性转移,加之农村家庭收入逐渐增加,直接受益者是与资源掌控者关系最密切的亲属,所以娘家父母和姻亲关系是农村家庭权力关系改变的获益者。
  社会对女儿赡养施加伦理压力
  女儿的赡养行为经历了从最初的自发行为到最终被模式化和伦理化的过程,在父系家族的正式制度安排中没有赡养义务的女儿,因此在实践性赡养活动中被赋予赡养责任。
  女儿赡养行为的模式化过程一是依靠时间和“有着内在一致性的行为”的不断积累,使得女儿的赡养行为最终形成为一种模式,成为一种规范——这样做是应当的,不这样做是不应当的。女儿们“显而易见”的责任由此确立,她们的身份、声誉也被投入到这种行为当中。女儿们自述,“这样做多了,不做会被讲,面子上不好看”。
  另外,赋予女儿赡养行为以伦理上的依据,也是使女儿赡养模式化的重要环节。在村民的看法中,支撑代际赡养的有两套系统,一套是以规范,即责任、身份等为基础的系统,这套系统是正式的,是约定性的,被认为是支撑儿子赡养的伦理系统;另一套是以情感,包括亲情、情分、恩情、孝等为基础的系统,被认为是支撑女儿赡养的伦理系统。支撑女儿赡养的这套系统被认为是非制度的和非正式的,但却是一种软约束,这种约束通过父母的“面子”,通过女儿回娘家一定要大包小包拎着礼品招摇于乡邻,让父母感到幸福风光的行为仪式,通过乡邻间的比较和传染以及羡慕和赞赏等等,转化为女儿赡养行为的规范和对女儿的伦理压力。
  家庭是积极行动的主体
  在社会和家庭激烈变迁的过程中,家庭及其成员究竟是惰性的、主要被变迁影响和操控的被动受体,还是能够对社会变迁作出反应的、积极行动的主体?家庭及其成员会以什么样的方式,在变化的环境中,对家庭规则和行为作出主动调适,他们又可能在行动中创造出哪些新规则和新模式?这些是我们所关注的理论问题。女儿赡养行为从一个角度回应了上述关于家庭行动和结构的理论关切。
  女儿赡养的新风俗是在农村社会结构变迁、养老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农村家庭按照自身特点对社会变迁作出“自然应对”,进行适应性调整、开发新资源的一种家庭策略行为。这种行为突破了传统的家族制度规定和观念,在更大也是更合理的范围内调集家庭的养老资源。所谓合理性主要在于,在国家力量和国家责任没有介入农村养老领域之前,在农村的家庭收益尚不足以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养老问题之前,农村的养老问题只能主要在家庭的框架内谋求解决之道。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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